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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匯編(1-8,教學版,套裝共8冊)》在體例設計上,緊扣考生需求,力求便捷實用;在內容編排上,絕不放過一個錯誤,絕不容許半點馬虎。
《法律法規匯編(1-8,教學版,套裝共8冊)》共收錄法律文件330餘件,其中公司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證券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保險法解釋(二)、企業破産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勞動爭議案件的解釋(四)、盜竊案件解釋、敲詐勒索案件解釋、搶奪案件解釋、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解釋、尋釁滋事刑事案件解釋、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解釋、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意見等新法收錄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內頁插圖
目錄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1-4條)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0條)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1-23條)
第四節 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2條)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13條)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第6條)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第八節 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4、7-11條)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纍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4條)
第四節 數罪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並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第1-3條)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3條)
第七節 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5-29條)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1條)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7、9、1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6、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9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2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3-12條)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12條)
……
《民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
《商法·經濟法》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
《憲法·司法製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精彩書摘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閤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閤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製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閤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②
第一百八十三條[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汙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牛刀小試】甲是某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為瞭騙取巨額保險金,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順利進行瞭理賠,得到賠償,則他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③
第一百八十四條[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迴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賄罪]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命題角度分析】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不管是索取財物,還是收受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罪,索取賄賂隻要求利用職務之便,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既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還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此條規定屬於注意規定,其並沒有修正或補充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因此,(1)由於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要求“數額較大”,故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迴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隻有達到“數額較大”,纔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2)由於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故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隻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纔成立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3)由於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因此,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成立受賄罪也不要求數額較大。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④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産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言/序言
法典精粹與判例深度解析:現代法律實踐必備工具書 圖書係列概述: 本係列叢書旨在為法律專業人士、法學學生以及對特定領域法律規則有深入研究需求的讀者,提供一套全麵、權威且高度實用的法律文獻參考資源。它並非簡單的法規匯編,而是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重要部門規章進行係統性梳理、深度解讀和前沿案例穿插分析的綜閤性讀物。本係列共計八冊,每一分冊均聚焦於法律體係中的核心領域,確保內容的針對性和深度。 核心價值與定位: 在瞬息萬變的法律環境中,準確、及時的獲取和理解法律條文至關重要。本套叢書的定位是成為法律實踐者手中最可靠的“活地圖”,它超越瞭傳統法規匯編的靜態羅列,著重於展現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邏輯、解釋難點與最新發展趨勢。我們深知,理解法律不僅是知道“有什麼法”,更重要的是理解“如何用”、“在何種情形下適用”以及“該如何解釋衝突或模糊的條款”。 分冊內容詳解(不涉及《法律法規匯編(1-8,教學版,套裝共8冊)》的具體構成): 本係列叢書的八冊設計,依據我國法律體係的結構性劃分,確保瞭對不同法律部門的覆蓋深度: 第一分冊:民事主體與行為規範(側重基礎民法原理與閤同效力) 本冊深入剖析瞭民法典中關於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最新規定。重點解析瞭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無效情形及其法律後果,特彆是針對附條件、附期限行為的司法認定標準。在閤同編部分,詳細梳理瞭要約與承諾的效力、閤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情勢變更原則在近年的適用變遷,並附錄瞭大量關於電子閤同效力認定的前沿判例。本冊對代理製度的理解與實踐操作給予瞭詳盡的指南。 第二分冊:物權與用益物權變動(聚焦不動産登記與擔保物權實踐) 本分冊是物權法領域的操作手冊。它詳細闡述瞭不動産登記製度的公示公信原則,針對不動産權利轉移的特殊程序進行瞭詳細說明。尤其對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的設立、公示及優先受償順序的復雜問題進行瞭梳理,結閤具體案例分析瞭“流押”條款的效力認定。同時,對建設工程用地使用權、居住權等新型用益物權,提供瞭詳盡的權利內容界定和救濟途徑。 第三分冊:侵權責任與人格權利保護(側重新型侵權形態與損害賠償計算) 本冊聚焦於社會生活中最常發生的權益侵害問題。在侵權責任部分,係統梳理瞭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邊界。重點分析瞭高空拋物、網絡侵權、醫療損害等熱點、難點領域的歸責標準和舉證責任轉移規則。在人格權保護方麵,對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的界限進行瞭深入探討,提供瞭最新的數據處理閤規指引和侵害後的精神損害賠償計算參考標準。 第四分冊:公司、閤夥與破産製度(企業治理與危機管理) 本冊是企業法務的基石。它全麵涵蓋瞭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權利義務、董事高管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司法認定。針對公司僵局、股權轉讓限製等實務難題,提供瞭詳盡的法院裁判思路。破産法部分,不僅收錄瞭企業破産重整、清算的關鍵法律條文,更側重於對“法人人格否認”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要求進行深度剖析。 第五分冊:知識産權綜閤保護(著作權、商標與專利前沿裁決) 本分冊緊跟科技發展步伐,聚焦於知識産權的三大支柱。在著作權部分,對“算法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問題進行瞭前瞻性探討。商標部分,重點解析瞭“傍名牌”、“惡意注冊”的認定標準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如何協同適用。專利領域,側重於對技術交底書、創造性判斷的證據要求,並收錄瞭近年來最高法院關於專利侵權範圍界定和懲罰性賠償判例的精選摘要。 第六分冊:刑事實體法與量刑標準(特定罪名與司法解釋匯編) 本冊嚴格依照最新修訂的《刑法典》條文結構展開,側重於對常見犯罪(如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細緻拆解。本冊的特色在於,緊密結閤最新的“兩高”司法解釋及量刑指導意見,提供針對特定情節(如自首、立功、纍犯)的量刑區間預判工具。它強調對新型犯罪如“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法律適用指引。 第七分冊: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偵查、審判與監督) 本冊是理解刑事司法流程的關鍵。它係統梳理瞭從立案、偵查羈押到一審、二審、再審的全流程程序規定。重點剖析瞭《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對辯護權保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地執行情況,並提供瞭詳盡的口供補強、鑒定意見采納的庭審技巧和證據要求指南。對於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操作細則,進行瞭深入的實操解析。 第八分冊:行政法製與程序規範(公法爭議解決機製) 本冊關注國傢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界限。它全麵收錄瞭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法定程序,特彆是對行政裁量權的使用範圍和司法審查標準進行瞭詳細論述。重點解析瞭《行政訴訟法》下,因信息公開、徵收補償、行政不作為引發的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為應對公權力行為提供瞭清晰的法律武器和維權路徑。 適用讀者對象: 律師及法律顧問: 作為日常工作中的條文速查與疑難問題解析的工具書。 法官及檢察官: 梳理司法解釋沿革與統一裁判尺度的參考資料。 企業法務部門: 深度理解閤規要求和風險防範的實戰手冊。 法學院研究生及高年級本科生: 深入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立法意圖和司法實踐的權威讀本。 本係列叢書以其嚴謹的體係構建、豐富的實踐案例和對最新司法動態的敏銳捕捉,確保讀者能夠掌握最前沿、最實用的法律知識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