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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汇编(1-8,教学版,套装共8册)》在体例设计上,紧扣考生需求,力求便捷实用;在内容编排上,绝不放过一个错误,绝不容许半点马虎。
《法律法规汇编(1-8,教学版,套装共8册)》共收录法律文件330余件,其中公司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保险法解释(二)、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四)、盗窃案件解释、敲诈勒索案件解释、抢夺案件解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解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意见等新法收录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内页插图
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1-23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3条)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第八节 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7-11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3条)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第七节 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29条)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7、9、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
……
《民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商法·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精彩书摘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②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牛刀小试】甲是某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为了骗取巨额保险金,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顺利进行了理赔,得到赔偿,则他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③
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命题角度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管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索取贿赂只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既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条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其并没有修正或补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1)由于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数额较大”,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由于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由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因此,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成立受贿罪也不要求数额较大。
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④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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