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美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版)》作者用流畅的文字带领读者一窥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全貌,读者将会受益匪浅。
内容简介
《美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版出版后很快销售完毕,在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被普遍看作为探讨美国刑事诉讼法的鼎元之作,视角独特,分析深入。《美国刑事诉讼法》作者是在美国研读多年刑事诉讼法的学者,在这部专门精解美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专著中,读者可以发现一种跟我们以往理解的几乎完全不同的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博大精深。本书第二版根据近几年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以及学界对其研究的进展进行了修订。
作者简介
(中)王兆鹏,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芝加哥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目录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一、 导论二、 搜索、扣押、逮捕三、 警讯与自白四、 律师权五、 第一次出庭(Initial Appearance)六、 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七、 大陪审团(Grand Jury)八、 正式起诉九、 起诉后出庭声明(Arraignment)十、 认罪协商十一、 审前请求(Pretrial Motions)十二、 陪审团(Jury)十三、 无罪推定及当事人进行主义十四、 审判程序十五、 量刑十六、 上诉程序十七、 不利益变更禁止十八、 重复危险(Double Jeopardy)十九、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第一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一章 证据排除法则一、 历史二、 理论及争执三、 强制或裁量权排除四、 非法取得被告以外他人的证据五、 善意例外六、 私人非法取得的证据第二章 相当理由一、 意义与理论二、 相当理由的确保第三章 令状原则一、 基础理论二、 签发者中立、超然原则第四章 重新定义高科技时代下的搜索一、 导论二、 理论基础三、 不同样态四、 分析与结论第五章 搜索扣押之客体一、 单纯证据法则二、 对第三人之搜索三、 与宪法权利的冲突四、 分析与评论第六章 搜索律师事务所一、 导论二、 扣押律师事务所之文件三、 搜索律师事务所之问题四、 具体规范第七章 夜间搜索第八章 经同意之搜索一、 意义二、 同意搜索之要件三、 第三人同意搜索四、 理论分析五、 评论第九章 附带搜索一、 导论二、 主要理论争执三、 附带搜索之要件四、 附带搜索之范围五、 评论第十章 汽车之搜索一、 导论二、 基础理论三、 汽车例外四、 汽车内容器之搜索五、 评论第十一章 紧急搜索一、 理论基础二、 人身搜索三、 住宅搜索四、 分析评论第十二章 一目了然法则一、 一目了然法则二、 无意发现原则的建立与废止三、 类推适用一目了然法则第十三章 通讯保障第十四章 人身自由拘束一、 事实上之拘束二、 解释上之拘束三、 询问、同意与婉拒四、 服从公权力五、 拘捕或拦停的判断第十五章 搜索与逮捕之界限一、 住宅内逮捕二、 住宅与公共场所的区别三、 在第三人住宅逮捕四、 结论第十六章 盘查一、 理论基础二、 以合理性取代相当理由三、 合理怀疑四、 拦阻留置五、 拍触武器六、 扣押物品七、 查核身份及指纹辨识八、 评论第十七章 路检及国界检查一、 国界检查二、 近国界检查三、 路检第十八章 行政搜索一、 理论基础二、 住宅检查三、 商业检查第二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一章 不自证己罪一、 理论基础二、 不自证己罪特权之行使三、 不自证己罪与论罪、量刑第二章 不自证己罪保护之客体一、 导论二、 判断标准——供述或沟通性质三、 具体适用四、 结论第三章 自白一、 基础理论二、 米兰达判决第四章 自白法则新思维一、 任意性的理论瑕疵二、 米兰达判决之预防性法则三、 吓阻性法则第五章 自白与毒树果实原则一、 导论二、 毒树果实原则及例外介绍三、 自白为毒果四、 自白为毒树第六章 缄默权之效力一、 不受“强迫”而为不利陈述二、 直接或间接之强迫三、 强迫之推定与消除第七章 缄默之证据能力一、 导论二、 自证据法分析三、 以不自证己罪分析四、 以正当程序分析五、 英美法六、 结论第八章 证人不自证己罪一、 导论二、 证人不自证己罪之限制第九章 一事不再理之宪法原则一、 基本价值与目的二、 一事不再理之“一事”三、 不同法域之实务见解四、 宪法标准之建立第十章 以一事不再理论撤回起诉一、 导论二、 一事不再理与撤回起诉三、 被告同意撤回起诉四、 权利未附着前之保护第十一章 以一事不再理论再审一、 导论二、 似而不同之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三、 美国法参考四、 理论分析第三编 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第一章 受律师协助的权利一、 选任律师的权利二、 律师权的理论基础三、 贫穷被告的律师权四、 违反律师权的效果第二章 律师权之实质内容一、 律师权之内容二、 律师权之拋弃与自行辩护的权利三、 宪法上律师权之附着四、 结论第三章 受有效律师协助的权利一、 宪法标准的演进二、 辩护人造成的错误三、 利 益 冲 突第四章 证人于侦查中之律师权一、 导论二、 大陪审团为侦查主体三、 传统见解四、 律师在外待命五、 律师在场六、 理论评析第五章 迅速审判的权利一、 理论基础与利益二、 美国宪法规范之速审权三、 美国法律规范之速审权四、 结论第六章 传闻法则一、 理论基础二、 传闻定义三、 传闻例外四、 先前不一致的陈述五、 先前证词六、 公务文书七、 临终前陈述八、 经记录之记忆九、 共谋者陈述十、 大陪审团之证词第七章 对质诘问权一、 对质诘问权的历史二、 对质权三、 诘问权四、 对质诘问权与传闻法则五、 延缓的对质诘问六、 先前已对质诘问七、 根深蒂固的传闻例外第八章 强制取证权一、 意义二、 与秘匿特权的冲突第九章 共犯或共同被告之陈述一、 导论二、 对质诘问权三、 审判中陈述四、 审判外陈述五、 合并审判与共犯之自白第十章 起诉书与基本人权一、 起诉书之功能二、 起诉书的改革三、 起诉书的要件四、 起诉书之补充与修正第十一章 论审判之范围一、 美国法之审判范围二、 理论分析[1]美国刑事诉讼法目录[2]第四编 正 当 程 序第一章 指证及辨识一、 指证错误原因二、 以“成列指证”防制指证错误三、 防制指证错误之宪法判决四、 其他与指证相关之规定五、 辨识第二章 刑事被告之取证权一、 自行取得之证据二、 取得检察官及政府机关之证据三、 借法院取得证据四、 妨碍被告取得证据五、 结论第三章 保存证据之义务一、 义务之确立二、 举证责任三、 违法之认定四、 法律效果第四章 侦查权之发动与限制一、 侦查利器二、 侦查之发动与限制三、 传唤四、 提出命令第五章 侦查不公开之界限与制约一、 导论二、 侦查机关简介三、 保护客体四、 理论基础五、 规范对象六、 揭露之原因与程序七、 制约与救济第五编 起诉、审判及上诉程序第一章 起诉审查一、 意义及性质二、 审查标准三、 审理程序四、 驳回及救济第二章 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主义一、 定义二、 优缺点争辩三、 评论第三章 陪审团第四章 公平法院与案件分配一、 受中立、超然法官审判的权利二、 公平分配案件三、 裁判者更易第五章 审判中被告之地位一、 导论二、 历史演变三、 理论争执四、 职权主义(大陆法)第六章 被告及证人之讯问与诘问一、 被告受讯问次序二、 职权讯问证人三、 证人隔离讯问四、 无效之反诘问第七章 径为无罪判决第八章 共同被告之合并及分离审判一、 导论二、 共同被告合并审判之目的三、 合并审判之证据法则适用四、 分离审判第九章 举证责任一、 举证责任介绍二、 举证责任理论三、 阻却违法、阻却责任的举证责任四、 程序法的举证责任第十章 重要证人之拘捕及留置一、 对于证人之处罚或强制二、 理论基础三、 证人之拘捕四、 证人之拘禁五、 证人陈述之证据能力第十一章 律师与当事人之秘匿特权一、 导论二、 理论基础三、 权利主体四、 要件与范围五、 结论第十二章 新闻记者之秘匿特权一、 导论二、 拒绝证言权的意义三、 宪法基础的拒绝证言权四、 法律上的拒绝证言权第十三章 测谎与科学证据一、 测谎意义与准确度二、 科学证据之证据能力认定标准三、 以宪法论测谎之证据能力四、 自立法政策论测谎第十四章 认罪协商一、 导论二、 协商制度三、 协商的辩论第十五章 上诉审理一、 导论二、 未提出视为放弃法则三、 无害错误法则四、 宪法错误五、 评论第十六章 事后审之事实审查一、 导论二、 相关制度三、 宪法标准四、 法律标准第十七章 以人身保护令纠正误判一、 导论二、 声请理由三、 程序与审理第十八章 为受判决人利益之再审一、 导论二、 制度背景三、 新证据四、 勤勉原则五、 举证责任六、 审理程序第十九章 对抗犯罪组织之利器——RICO法一、 立法目的二、 要件与行为三、 违反正当程序四、 犯罪样态五、 特别法效索引
精彩书摘
二、共同被告合并审判之目的 (一)诉讼经济 合并审判最重要的理由为诉讼经济,当两个以上被告之案件有事实或证据之共通性时,合并审判得节省法院、检察官、证人、被告的诉讼资源:(1)法院。以同一法官或合议庭审理,而非由不同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得节省法官、配置人员及法院设备之资源。(2)检察官。检察官得在一个合并审判庭中一次举证完毕,即毋须分别在两个不同审判庭中重复举证,得节省检察官之资源。(3)证人。如分别审判,证人即可能被传唤至两个不同之审判庭作证,浪费证人之时间。当证人为儿童或性侵害的被害人,更不希望这类的被害人被重复讯问,以免造成二度、三度伤害。(4)被告。共同被告问得共同选任一个辩护人,节省被告之金钱支出;即使选任不同辩护人,辩护人之间亦得互相合作、分工,对被告极为有利。 本书认为合并审判非必然产生较为经济之结果。(1)法院。法院在安排审判期日时,必须考虑诉讼参与人是否能出庭。当被告、辩护人、证人等人数变多时,法院很难找到检察官、律师、证人共同有空的时间作为审判期日,所以合并审判所排定的审判期目,通常较分别审判的审判期日为久,造成审判的迟延。当辩护人过多时,如共同被告分别选任不同辩护人,应由哪一位被告的辩护人先对证人诘问、先提出证据(物证或证人)、先为辩论,法官都必须费时处理。如人数过多时,甚至连被告或辩护人席位的安排,也必须由法官费时安置。诉讼指挥与证据能力裁定。对同一证人之诘问或反诘问,不同辩护人可能以不同理由提出异议,法院也必须依据法律分别裁定,裁定结果可能为:证人之陈述对某被告而言非传闻而得为证据,但对他共同被告却为传闻而不得为证据。对于同一物证之证据能力,法官也可能必须作出不同的证据能力裁定,例如,警察非法侵入被告甲之住宅,发现某项对甲及共同被告乙不利之证据,依证据排除法则之“当事人适格”理论,该证据得成为对乙的证据,但不得成为对甲的证据。因为合并审判会造成如此复杂之证据能力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未必会节省资源。(2)检察官。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必须完成全部的事实调查及证据搜集,若谓合并审判得节省检察官的时间,最多也只是节省“公诉组”检察官时间,但对于“侦查组”检察官或警察的资源,并未节省。再者,如前所述,当被告、辩护人、证人之人数过多,证据复杂时,合并审判有时反而会造成审判期日之增长,如此也必然会消耗“公诉组”检察官较多的资源。所以,合并审判非必然得节省检察官之资源。(3)被告。共同被告间如利害相反、防御策略抵触,即不可能委任相同之辩护人,不会节省被告之金钱支出。更有甚者,为防范其他共同被告利害相反之防御,被告之辩护人可能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及资源谋略应付,成本皆将转嫁于被告。再者,即使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同,如委任不同辩护人,辩护人间之能力又未必相同,有时能力差者会妨碍能力佳者,又造成被告(辩护人)资源的相对增加。所以,合并审判未必得节省被告之资源。 综上,合并审判非必然产生诉讼经济的效益,有时反而会产生不经济的结果。再者,即使合并审判有时较分别审判为经济,但也只是对某些诉讼参与人带来经济效益,而未必对其他人有效益或甚至可能牺牲其他人之资源。例如,合并审判有时得节省证人、公诉组检察官的时间,但未能节省侦查组检察官或警察的资源及时间。当被告、辩护人、证人之人数太多,合并审判会造成诉讼指挥的困难,对法院或被告反而造成不经济的结果。 (二)避免判决矛盾或量刑不公 合并审判的第二个理由为避免判决矛盾或量刑不公。就判决矛盾:当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实相同,如分别由不同裁判者审判,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所以合并审判得防止判决矛盾。就量刑不公:合并审判系由同一法官于同一程序审理数共同被告,有助于各共同被告间量刑的均衡。如果分由不同法官审判,可能导致各被告刑期的不均衡,所以合并审判得避免量刑不公。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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