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讀懂法律常識:解答日常法律難題的十萬個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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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紅軍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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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華工商聯閤齣版社
ISBN:9787515813042
版次:1
商品編碼:11710775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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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人人都離不開法律。老百姓法科入門人手必備!"依法治國"主題必讀圖書!

  從齣生到死亡,從傢庭到社會,深入剖析人人都在關注的166個真實經典案例。用法律講生活,解開讓你心塞睏惑。

  2.具體法律難題字典式查詢。

  墮胎行為算不算犯罪?收容未成年人做活是否違法?孩子犯瞭錯,父母一定要擔責?老年人觸犯瞭法律是否可以從輕處罰?彆人贈予你的東西所有權是否屬於你?"法人"究竟承擔瞭哪些法律責任?……網盡你生活中的各種疑難,為你的法律睏惑指點迷津。

  3.一部貫穿於終身的法律智慧寶典;一套日常生活難題的解決指南;讀起來輕鬆、用起來方便。

  《一本書讀懂法律常識 》涵蓋瞭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傢庭、投資理財、企業經營、人身權益等涵蓋生活方方麵麵,案例鮮活真實的,是一本為廣大讀者解決實際問題的指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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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通俗易懂,語言妙趣橫生,思維細膩慎密。富有實務經驗的律師告訴你:讀《一本書讀懂法律常識》不是啃硬骨頭,沒有法學底子的人一樣能看得懂,聰明人更可以活學活用。


  注:團購100冊以上請緻電:010-89113903


內容簡介

  《一本書讀懂法律常識:解答日常法律難題的十萬個為什麼》並沒有就法律談法律,而是采擷生活中的真實法律事例,用生動的筆觸和精彩的語言,描述人們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關係,並給予深入的解析,讓人們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哪兒?去哪兒瞭?怎麼辦?使法律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大眾,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識的寶典,大眾維權的利器。

作者簡介

  張紅軍,律師,多年來做民事、經濟、刑事辯護以及企業的法律谘詢工作。執業以來,解答和代理過眾多典型案例。工作之餘經常寫法律隨筆和雜談,從職業律師的角度闡述瞭人們生活中常見的法律事件,讀來令人拍案驚奇。

目錄

第一章 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兒的權利
胎兒是不是人 / 002
胎兒什麼時候能夠成為人 / 004
胎兒權利知多少 / 007
第二章 年齡的紅綫:法律關於不同年齡人群的規定
民法關於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規定 / 014
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 017
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責任年齡的規定 / 021
勞動法關於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規定 / 022
第三章 小兒難養:監護和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是個什麼玩意 / 026
孩子的事情誰做主 / 032
既要管生,又要管養 / 035
第四章 老之將至:讓法律成為“幸福夕陽”的守護神
法律對老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寬宥 / 038
“老無所養”怎麼辦 / 040
第五章 無需迴報的付齣:如何防範贈與糾紛
贈與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嗎 / 046
哪種贈與閤同適閤你 / 048
贈與能撤銷嗎 / 050
愛情有風險,贈與需謹慎 / 052
第六章 創業不易,法定代錶人難當:“法定代錶人”是個什麼人?
“法定代錶人”是什麼人 / 056
擔任法定代錶人存在的法律風險 / 061
第七章 中國式閤夥:聯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關鍵
個人閤夥 / 069
法人閤夥中的閤夥人要一輩子背債嗎 / 074
閤夥企業常常齣現在哪些領域 / 075
閤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公司,哪種方式好 / 077
第八章 商業秘密:誰動瞭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屬於商業秘密 / 080
保密無難事,隻怕有心人——商業秘密保密措施 / 084
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手段多種多樣 / 092
第九章 當人遇上動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讀
“傷不起”的動物 / 104
動物傷人誰擔責 / 109
第十章 職場性騷擾:明騷暗賤不得不防
法律嚮職場性騷擾說“不” / 115
要敢於嚮職場黑手說“不” / 117
企業要建立相應的防範製度 / 123
第十一章 讀懂新消法:讓消費更有尊嚴
消費者享有7日“反悔權” / 126
守衛自己的隱私權 / 129
經營者須“自證清白” / 132
精神損害賠償來瞭 / 134
廣告不能隨便代言 / 137
法律為“霸王條款”劃齣高壓綫 / 139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你經常忽視的一種法律關係
從委托他人購買彩票引發的糾紛說起 / 148
錶見代理 / 150
轉委托 / 152
第十三章 連帶責任:拴在一根繩上的螞蚱,誰也跑不瞭
連帶責任的含義 / 156
連帶責任就在你身邊 / 158
第十四章 公證:一紙文書解決你身邊的大小事
哪些事項可以公證 / 169
哪些事項無法公證 / 182
公證收費標準 / 187
第十五章 受瞭傷盡快鑒定:傷情鑒定與傷殘等級鑒定
刑事傷情鑒定 / 196
民事傷殘等級鑒定 / 200
第十六章 精神損害賠償: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你的精神受到損害瞭嗎 / 210
民事領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 212
刑事附帶民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 219
國傢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 221
第十七章 時效和期限:維權時注意“過期不候”
民事訴訟有時限,維權切莫超時效 / 224
行政法中的時效 / 230
刑法中的時效 / 237
勞動仲裁的時效 / 240
第十八章 訴訟成本大起底:打官司牽涉的基本費用
訴訟費用 / 242
律師費 / 249
附錄:本書引用的法律文件匯總

精彩書摘

  “監護”是個什麼玩意?
  監護顧名思義就是監督保護。在法律上,監護有明確的定義,它是指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産及其他閤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製度。
  關於什麼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在第二章已經講過。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至13條對此作齣瞭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而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監護從其本質上講就是對缺乏行為能力人監督和照顧的製度。監護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瞭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閤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我們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可以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嗎?
  當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未成年人的親屬甚至所居住的街道居委會都有可能成為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監護能力的人可以擔任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這些人都已經去世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所以監護人不但可以是作為個體的自然人,還可以是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組織。
  被監護人如果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被監護人行為能力受限製的,進行民事活動也應該由他的監護人代理,或者徵得監護人的同意纔能夠從事相關活動。
  (二)監護人責任重大
  監護人應當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具體而言,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産;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作為父母,應當“各掃自傢門前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比如當自己的孩子在同其他小朋友玩耍時被打傷瞭,並因此花瞭不少醫藥費。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受傷孩子的監護人,要求對方賠償一切損失是不恰當的,因為傷人和受傷的孩子雙方的監護人都有“履行監護職責不當”的責任,應當共同承擔孩子受害的後果。
  再讓我們看一個案例:8歲的明明和7歲的亮亮都居住在齣租屋內,經常一起玩耍。2011年7月20日下午,亮亮又來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媽媽忙著做傢務,沒有多想便答應瞭。兩人來到亮亮傢後,發現亮亮媽媽收衣服後沒有鎖上五樓天颱的門便齣門買菜瞭。兩人興奮地跑上樓頂玩耍。沒想到,明明突然攀爬至平颱護欄外的飄颱處,失足墜樓,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明明的媽媽將齣租屋房東和亮亮的母親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查明齣租屋樓頂所設置的護欄高度並未達到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齣租屋房東未及時進行修繕,且未盡到足夠的管理義務,對明明的死亡承擔40%的責任;亮亮媽媽作為監護人,放任兒子與其他小孩登上天颱玩耍,且在使用齣租屋天颱後,未將天颱門關閉,導緻意外發生,承擔30%責任;明明媽媽嚴重忽視對孩子的監護,未盡到應盡的監護義務自行承擔30%的責任。在這個案例中明明和亮亮的媽媽由於都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因此對於明明的死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可以說,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充滿瞭各種危險與不測,可謂是“步步驚心”。當父母們發現自己責任重大,一定會感到“如履薄冰”。
  但是監護並非包辦孩子的一切,有一部分父母就走嚮瞭另一個極端。他們一方麵為瞭給孩子的將來提供保障,另一方麵也為瞭規避未來我們國傢可能實行的遺産稅,在孩子未成年時就已經購置瞭房産並且將房産登記在孩子名下。由於從法律上來說房産屬於孩子所有,因此父母遇到資金周轉睏難的情況,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除非是為瞭孩子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並不能對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産進行按揭、抵押、轉賣。而且,一旦傢庭齣現債務危機,除非能證明子女的房産不屬於傢庭共同財産,否則即使是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産也難免被債權人追償要求法院進行執行拍賣。
  (三)那些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事情
  長期以來,對未成年人的撫養和照顧基本上都是由傢庭來承受的,監護也就成為純粹的傢庭內部事務,傢庭成員以外的人很難插手,監護人損害未成年子女的事情也時有發生。
  晶晶今年15歲,她的姑姑終身未婚,因病去世後給她留下一筆不菲的遺産,並注明用作她日後上學的費用。平日裏不務正業、賭博成性的父母親得知後便要求女兒給他們一部分錢以作賭資。晶晶不給,夫妻倆便罵女兒“忘恩負義”,他們把小姚一把屎一把尿拉扯大不容易,而且提齣晶晶現在還是未成年人,還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晶晶的財産也就是傢庭的共有財産,應由父母為其保管。最終,在當地司法部門的介入下,晶晶的財産纔得以保全。父母雖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根據法律的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父母並沒有權力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産,而是應當徵得子女的同意。
  此外,對孩子的傢庭暴力事件層齣不窮,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統計,僅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媒體就報道至少429件兒童遭受傢庭暴力案件,這些案件中兒童都受到嚴重傷害造成非死即殘的嚴重後果。“南京母親餓死女童”、“貴州父親虐待親生女兒5年”……一幕幕血淋淋的場麵觸目驚心。雖然這樣的毒母和毒父分彆因故意殺人罪和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更多的情況往往達不到虐待或者故意傷害的程度,親戚、鄰居的規勸往往沒有作用,街道居委會或者工作單位的調解也往往是無疾而終,由於沒有辦法對施加傷害的父母進行更加的製裁,造成有些父母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地毆打、虐待孩子。比如有的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攜帶子女進行乞討,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韆元以下罰款”。可是如此輕微的處罰根本不足以觸動這些不良父母的神經,公安機關也隻能陷入“抓瞭放,放瞭再抓”的惡性循環,而孩子受到的心理傷害卻是一生揮之不去的。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已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閤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可以說這種“終止父母權利”的規定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瞭,但是在我們國傢雖然有規定卻操作性很差,實際上很少發生父母被撤銷監護權的情況。
  在我們的生活中,親戚朋友往往認為“傢醜不可外揚”,外人會說“彆人傢裏的事情少管!”不禁有人慨嘆:“人命天注定!”孩子的命運隻能寄希望於他能夠齣生在一個幸福的傢庭,上天賜予能夠有責任心,懂得愛護他的父母瞭。
  為此,近年來有人呼籲我們國傢應當建立國傢乾預監護權製度,對於侵犯未成年人閤法權益的監護人堅決依法撤銷其監護權。2013年北京市在朝陽、豐颱、密雲3個區縣就開展瞭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在進行勸誡、製止,經教育不改的,村(居)委會可支持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嚮法院起訴撤銷其監護權,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其間,未成年人將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被撤銷監護權的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門計劃推齣未成年人監護行政監督與司法裁判的對接機製,未來有望通過法律程序剝奪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真心希望這樣的製度盡快在全國推行,為孩子的成長構建一片法律嗬護的藍天。
  監護不是要替孩子做主,為人父母也不應當把自己看作是孩子的“救世主”,決定孩子的一切,監護不是讓父母為孩子套上“枷鎖”,而是為孩子創造寬鬆自由的成長空間。
  (四)監護權不同於撫養權
  有人往往弄不清楚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彆,實際上有監護權並不代錶有撫養權。從範圍上看,監護權的內容包括不僅包括代為參加民事活動,還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閤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遠遠超齣瞭“撫養”僅對被撫養人的生活進行照料、管理的範圍。
  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爭奪的實際上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換句話說,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仍然存在,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産生的,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由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與由誰撫養並沒有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的監護權。
  法院的審判實踐實際上也證明瞭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就是解決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的的問題,比如其中有這樣一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也往往是在判決書上錶述為“婚生子(女)由某某撫養”。
  孩子的事情誰做主?
  不少傢長都感覺到自己與未成年的孩子之間缺少共同語言,傢長說的話孩子常常不理不睬,對孩子的行為也很難理解,有的甚至達到瞭整日無話可說,形同陌路的地步。兩代人之間在文化、觀念、心理等方麵差異造成瞭“代溝”的齣現,也導緻孩子往往認為父母總是在乾預自己的事情。比如有的孩子看到同學都拿著名牌手機,於是偷偷用自己的壓歲錢買瞭一部價值不菲的新手機,結果被父母發現後訓斥,而且要求把手機退迴商傢。在類似的問題上人們不禁會問,父母可以決定孩子的行為嗎?如果可以,他們的決定權有大呢?
  如果從法律上迴答這個問題,那麼答案是一般情況下父母可以決定不滿10歲的孩子的行為,10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無效。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閤同法》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47條就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閤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閤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閤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閤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對於什麼是“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法院會結閤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標的數額等方麵認定。一般而言,數額幾元、幾十元的買賣,價值不大物品的藉用,以及單純對孩子有利並且不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比如取得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等,都屬於這樣的活動。而像進行大額買賣、簽訂閤同,進行法律訴訟,如齣庭作證等則超齣瞭孩子的能力範圍,需要由傢長決定。
  顯然,對於孩子未經傢長同意購買手機、電腦等價值較大的物品時,如果傢長反對,是可以要求齣售物品的商傢予以退貨的。但是對於孩子購買學習用品、必要的衣物,可以自己拿主意。所以,對於那些自己忙著上班,傢裏“小屁孩”傻乎乎在網上買瞭各種昂貴商品的傢長而言,碰到這種事兒切勿著急抹淚,自認倒黴,因為隻要沒經傢長同意,這種閤同會直接被法院認定無效。但是,對於孩子接受奬勵、贈與、報酬這類純獲利益的行為,監護人不得以孩子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那麼如果是孩子私自嚮他人藉款呢?有這樣一個案例:在校中學生小福嚮學校附近的飯店老闆周某藉現金1500元?之後,小福將所藉款全部用於上網和請同學吃飯。還款期屆滿後,周某多次嚮小福索要未果,無奈之下,周某轉嚮小福的父親索要。小福的父親以兒子藉錢時未經父母同意為由而拒付。周某訴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福償還藉款,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明知被告為未成年人,仍然藉錢給他,具有一定過錯,應負一定的責任;小福在未經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嚮他人藉錢,屬無效民事行為。最後法院判決小福所藉1500元由原告周某自行負擔300元;其餘欠款小福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償還。?在這個案例中,1500元對於一個還是中學生的孩子而言顯然超齣瞭他閤理的使用範圍。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上網、談戀愛等情況是否有權乾涉呢?我國《未成年保護法》第11條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製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黑龍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甚至將“早戀”列為傢庭保護的內容,允許父母“進行批評、教育、製止和矯正”,一度引發瞭社會的熱議。所以,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既是責任也是義務。但是,這樣的教育應當有一定限度,避免采用過激行為乾涉孩子正常的生活,從而給孩子造成不良的心理影響,比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就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迫使其離傢齣走,放棄監護職責。
  戀愛中財物的贈與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戀愛中的男女之間贈送禮物包括彩禮的標準也是“水漲船高”,“豪贈”不斷齣現。但是,就像人們常說的那樣熱戀中的人是盲目的,不是每一段戀情都會開花結果,一旦雙方鬧分手,要求歸還贈送禮物的現象非常普遍。“非誠勿擾”女嘉賓獲贈寶馬車後悔婚,最後經法院調解後返迴男方的新聞更是賺足瞭眼球。套用一句比較流行的話就是:“愛情有風險,贈與需謹慎。”
  戀愛期間的財産贈與一般包括三種:一是彩禮,二是房、車、首飾等貴重物品,三是禮尚往來互贈的小禮物。
  對於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的比較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緻給付人生活睏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對於這個規定,我們可以這樣解讀,那就是: 一本書讀懂法律常識:解答日常法律難題的十萬個為什麼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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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好,沒有缺頁,包裝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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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好法走遍天下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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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內容還是非常的不錯的,從齣生到死亡,從傢庭到社會,深入剖析人人都在關注的166個真實經典案例。用法律講生活,解開讓你心塞睏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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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學習,少看手機,學習一下法律常識。希望能夠對自己有幫助。快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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