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一本可以作為教材的工具書,連續13年同類司考圖書第1品牌
★本書8大功能
1. 法律法規 依據大綱 全麵收錄
2. 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 重點法條 常考精選 顯著標識
4. 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 曆年真題 永恒經典 題在變考點永不變
6. 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 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 實用圖錶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內容簡介
◎本書的核心思路及特色:五位一體
通過核心考點提示、法條、命題題眼、曆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五位一體,全麵闡述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條、知識點,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書編寫模式和內容的三大特點:
(一)法條、司法解釋完美穿插
本書以司法考試大綱規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都列在一起,並將相關的司法解釋列在主法條之後,這樣就非常全麵,考生掌握起來也非常方便,這不僅符閤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也提高瞭復習的效率。
(二)命題題眼全麵、深度解析
本書在對曆年試題分析和展示的基礎上,對重要法條的一個或者多個考點進行全麵、深度解析,讓考生準確地掌握法條所涉及到的知識點可以從哪些方麵命題,哪些考點以前考過,哪些考點還沒有考過,每個命題題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記憶還是需要理論解析),從而提高復習的實戰性和針對性。
(三)模擬題檢驗、鞏固學習效果
參照司法考試試題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檢驗自己是否真正掌握瞭某一知識點,同時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麵掌握的效果。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1~8條)
第2條【本法調整對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條)
第10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11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2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3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4條【法定代理人】
第15條【公民的住所】
第18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20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21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22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23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24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25條【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産返還】
第32條【閤夥財産】
第34條【閤夥的內部關係】
第35條【閤夥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條)
第36條【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39條【法人的住所】
第43條【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48條【承擔責任的財産範圍】
第49條【法定代錶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54~70條)
第54條【民事法律行為】
第55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第56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
第57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58條【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59條【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60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61條【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62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63條【代理權】
第64條【代理的種類】
第66條【無權代理】
第67條【違法代理】
第68條【轉委托】
第69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民事權利(第71~105條)
第86條【按份之債】
第87條【連帶之債】
第88條【閤同的履行】
第92條【不當得利】
第93條【無因管理】
第100條【肖像權】
第六章民事責任(第106~134條)
第109條【因保護公益受損時的賠償和補償】
第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訴訟時效(第135~141條)
第135條【普通訴訟時效】
第136條【短期訴訟時效】
第137條【長期訴訟時效】
第138條【自願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製】
第139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140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141條【特殊規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142~150條)
第九章附則(第151~156條)
第154條【期間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第1~38條)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1~8條)
第5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9~31條)
第9條【不動産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15條【閤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分】
第23條【動産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
第24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登記】
第28條【基於公法行為導緻的物權變動】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導緻的物權變動】
第30條【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31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産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32~38條)
第34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35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36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編所有權(第39~116條)
第四章一般規定(第39~44條)
第39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41條【國傢專屬所有權】
第五章國傢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
所有權(第45~69條)
第66條【私有財産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0~83條)
第70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72條【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
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
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
第74條【車位、車庫】
第78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83條【業主有關義務以及製止損害
他人閤法權益行為的權利】
第七章相鄰關係(第84~92條)
第86條【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第87條【相鄰關係中的通行權】
第88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89條【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相鄰關係】
第91條【維護相鄰不動産安全】
第92條【使用相鄰不動産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條)
第93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條【按份共有】
第95條【共同共有】
第96條【共有物管理】
第97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98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99條【共有財産分割原則】
第101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102條【因共有財産産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以及對內效力】
第103條【共有關係不明時對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第104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時份額的確定原則】
第105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彆規定(第106~116條)
第106條【善意取得】
第107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産後,該動産上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112條【拾得人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115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116條【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用益物權(第117~169條)
第十章一般規定(第117~123條)
第117條【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24~134條)
第127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12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135~151條)
第137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152~155條)
第十四章地役權(第156~169條)
第156條【地役權的內容】
第158條【地役權效力】
第162條【既有地役權於新用益物權設立後繼續存在】
第163條【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164條【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第165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166條【地役權不可分割性】
第167條【地役權不可分割性】
第四編擔保物權(第170~240條)
第十五章一般規定(第170~178條)
第170條【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171條【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及反擔保】
第172條【擔保閤同從屬性以及擔保閤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第174條【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175條【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
第176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係】
第十六章抵押權(第179~207條)
第179條【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180條【抵押財産範圍】
第182條【房地産抵押】
第184條【禁止抵押的財産】
第186條【禁止流押】
第187條【不動産抵押登記】
第188條【動産抵押效力】
第190條【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
第191條【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産】
第192條【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194條【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以及變更抵押權】
第195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第199條【抵押權人的受償順位】
第200條【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彆規定】
第202條【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203條【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質權(第208~229條)
第208條【動産質權的基本權利】
第211條【禁止流質】
第212條【動産質權設立】
第214條【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製及法律責任】
第215條【質物保管】
第217條【轉質權】
第223條【可以齣質的權利範圍】
第224條【權利質權設立】
第225條【權利質權人權利行使】
第226條【基金份額、股權齣質的權利質權】
第227條【知識産權的權利質權】
第十八章留置權(第230~240條)
第230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231條【留置財産與債權的關係】
第232條【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製】
第234條【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236條【留置權的實現】
第239條【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關係】
第五編占有(第241~245條)
第十九章占有(第241~245條)
第241條【有權占有】
第242條【無權占有】
第245條【占有保護】
附則(第246~247條)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1~7條)
第二章不動産登記簿(第8~13條)
第三章登記程序(第14~22條)
第四章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第23~28條)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29~32條)
第六章附則(第33~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總則(第1~129條)
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8條)
第2條【閤同的定義】
第二章閤同的訂立(第9~43條)
第9條【訂立閤同的能力】
第10條【閤同的形式】
第14條【要約的定義】
第15條【要約邀請】
第16條【要約的生效】
第17條【要約的撤迴】
第18條【要約的撤銷】
第19條【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20條【要約的失效】
第21條【承諾的定義】
第22條【承諾的方式】
第23條【承諾的期限】
第24條【承諾期限的起點】
第25條【承諾生效的效力】
第26條【承諾的生效】
第27條【承諾的撤迴】
第28條【新要約】
第29條【承諾遲延】
第30條【承諾的實質性變更】
第31條【承諾的非實質性變更】
第32條【采用閤同書形式的閤同成立時間】
第33條【簽訂確認書與閤同成立】
第34條【閤同成立的地點】
第35條【采用閤同書形式的閤同成立的地點】
第36條【未采用書麵形式的閤同成立】
第37條【已履行主要義務的閤同成立】
第39條【格式閤同條款定義及要求】
第40條【格式閤同條款的無效】
第41條【格式閤同的解釋】
第42條【締約過失責任】
第43條【保密義務】
第三章閤同的效力(第44~59條)
第44條【閤同的生效】
第45條【附條件閤同的生效】
第46條【附期限閤同的生效】
第47條【限製行為能力人訂立閤同的處理】
第48條【無權代理人訂立閤同的處理】
第49條【錶見代理訂立的閤同】
第50條【法定代錶人越權訂立的閤同】
第51條【無處分權人訂立的閤同】
第52條【閤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第53條【閤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第54條【可變更、可撤銷閤同】
第55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56條【閤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效力】
第57條【閤同解決爭議條款的獨立性】
第58條【閤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59條【惡意串通獲取財産的返還】
第四章閤同的履行(第60~76條)
第60條【全麵履行與附隨義務】
第61條【閤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第62條【閤同約定不明時的處理】
第63條【價格執行】
第64條【由債務人嚮第三人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65條【由第三人嚮債權人履行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66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67條【先履行抗辯權】
第68條【不安抗辯權】
第69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第70條【因債權人原因緻使履行睏難的處理】
第71條【債務的提前履行】
第72條【債務的部分履行】
第73條【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74條【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的期間】
第76條【當事人變化對閤同履行的影響】
第五章閤同的變更和轉讓(第77~90條)
第78條【閤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第79條【債權讓與】
第80條【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
第81條【從權利的轉移】
第82條【債務人的抗辯權】
第83條【債權讓與中的抵銷權】
第84條【債務承擔】
第85條【承擔人的抗辯】
第86條【從債的轉移】
第87條【閤同轉讓形式要件】
第88條【概括轉讓】
第89條【概括轉讓的效力】
第90條【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1~106條)
第91條【閤同終止的原因】
第92條【閤同終止後的義務】
第93條【閤同約定解除】
第94條【閤同的法定解除】
第95條【解除權消滅】
第96條【解除權的行使】
第97條【閤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第98條【結算、清理條款效力】
第99條【法定抵銷】
第100條【約定抵銷】
第101條【提存的要件】
第103條【提存的法律後果】
第106條【混同】
第七章違約責任(第107~122條)
第107條【違約責任】
第108條【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110條【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第111條【瑕疵履行】
第113條【損失賠償額】
第114條【違約金】
第115條【定金】
第116條【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第117條【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
第118條【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第119條【減損規則】
第120條【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
第121條【第三人過錯造成違約的責任承擔】
第122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閤】
第八章其他規定(第123~129條)
第125條【閤同解釋】
第129條【訴訟時效】
分則(第130~428條)
第九章買賣閤同(第130~175條)
第133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第134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
第136條【交付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第137條【知識産權歸屬】
第138條【交付的時間】
第139條【交付時間的推定】
第140條【占有標的物與交付時間】
第141條【交付的地點】
第142條【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143條【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第144條【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第145條【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的風險承擔】
第146條【買受人不履行接收標的物義務的風險承擔】
第147條【未交付單證、資料與風險承擔】
第148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149條【風險承擔不影響瑕疵擔保】
第150條【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
第151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免除】
第153條【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第162條【多交標的物的處理】
第163條【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第164條【解除閤同與主物的關係】
第166條【分批交付標的物的閤同解除】
第167條【分期付款買賣的閤同解除】
第168條【樣品買賣】
第169條【樣品買賣特殊責任】
第170條【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閤同(第176~184條)
第十一章贈與閤同(第185~195條)
第186條【贈與閤同的撤銷及其限製】
第188條【受贈人的交付請求權】
第189條【贈與人責任】
第191條【贈與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192條【贈與的法定撤銷】
第193條【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第195條【贈與義務的免除】
第十二章藉款閤同(第196~211條)
第210條【自然人藉款閤同的生效時間】
第211條【自然人藉款閤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賃閤同(第212~236條)
第214條【租賃期限】
第223條【租賃物的改善】
第224條【轉租】
第227條【租金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後果】
第228條【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第229條【所有權變動後的閤同效力】
第230條【優先購買權】
第233條【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第236條【續租】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閤同(第237~250條)
第237條【融資租賃閤同的定義】
第250條【租賃期滿租賃物歸屬】
第十五章承攬閤同(第251~268條)
第251條【承攬閤同的定義】
第253條【承攬人的義務與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254條【交由第三人完成輔助性工作】
第258條【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第264條【承攬人的留置權】
第268條【定作人的解除權】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閤同(第269~287條)
第272條【總包與分包】
第284條【發包人原因緻工程停建、緩建的責任】
第285條【發包人原因緻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的責任】
第十七章運輸閤同(第288~321條)
第293條【客運閤同的成立】
第302條【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303條【對行李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311條【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第315條【貨物留置權】
第318條【多式聯運責任的約定】
第十八章技術閤同(第322~364條)
第322條【技術閤同的定義】
第326條【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
第327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
第328條【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
第329條【技術閤同的無效】
第330條【技術開發閤同定義及閤同形式】
第339條【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340條【閤作開發技術成果的歸屬】
第341條【技術秘密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342條【技術轉讓閤同的內容】
第344條【專利實施許可閤同的限製】
第354條【後續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第356條【技術谘詢閤同和技術服務閤同的內容】
第362條【技術服務閤同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第363條【新創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第十九章保管閤同(第365~380條)
第365條【保管閤同的定義】
第367條【保管閤同的成立】
第374條【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或保管人責任】
第380條【保管人的留置權】
第二十章倉儲閤同(第381~395條)
第381條【倉儲閤同的定義】
第382條【倉儲閤同的生效時間】
第385條【倉單】
第387條【倉單的背書及其效力】
第二十一章委托閤同(第396~413條)
第396條【委托閤同的定義】
第400條【親自處理及轉委托】
精彩書摘
第47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閤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閤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閤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閤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錶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閤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齣。
命題題眼
1�鋇�11條第2款應引起注意,此處法律規定的推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兩個要點: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畢拗潑袷灤形�能力的兩種情形、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後者是考試的重點。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奬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的行為有效。
(2)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內的行為有效。
(3)根據《閤同法》第47條的規定,超齣民事行為能力範圍而實施的閤同行為為效力待定的行為。注意與《閤同法》中關於效力未定閤同的追認的聯係。
(4)超齣行為能力範圍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為無效的行為,如立遺囑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的規定,限製行為能力人超齣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實施的所有民事行為都無效;但根據《閤同法》第47條的規定,超齣民事行為能力範圍而實施的閤同行為為效力待定的行為。所以,隻有超齣行為能力範圍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纔為無效的行為。
3�蔽扌形�能力有兩種情形。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一切民事行為並不是都無效,而是有兩個例外:接受奬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的行為有效;處分一定數量的零花錢的行為有效。
曆年試題
2010年試捲三第2題:甲十七歲,以個人積蓄1000元在慈善拍賣會拍得明星乙錶演用過的道具,市價約100元。事後,甲覺得道具價值與其價格很不相稱,頗為後悔。關於這一買賣,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甭蚵糲允Ч�平,甲有權要求撤銷
B�甭蚵舸嬖謚卮笪蠼猓�甲有權要求撤銷
C�甭蚵粑扌В�甲為限製行為能力人
D�甭蚵粲行�
答案:D。由於拍賣會上的商品往往價值和實際價值不符,所以不屬於顯失公平,題目也沒有顯示甲存在誤解,AB錯誤。
強化模擬題
甲(1982年9月2日齣生),中專學生,於2000年7月4日無照駕駛將乙撞傷,緻使乙花去醫藥費3000元。甲2000年9月畢業,在一餐館打工。2001年2月,乙起訴要求甲賠償醫藥費。該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A�奔壯械#�因甲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且有經濟能力
B�奔字�父承擔,因甲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周歲,沒有經濟能力
C�敝饕�由甲之父承擔,甲適當賠償
D�敝饕�由甲承擔,甲之父適當賠償
答案:A。
第十五條【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相關規定
《民通意見》
9�憊�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齣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命題題眼
辨彆在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不一緻以及遷齣遷入的情況下,如何確認住所。
強化模擬題
甲村村民張某,將其戶口從甲村遷齣,欲落到乙村,還未落到乙村,就前往江蘇打工。在江蘇打工9個月,因工傷事故受傷,被送往上海某大醫院治療已達2年。張某在法律上的住所是。
A�奔狀錌�幣掖�
C�苯�蘇D�鄙蝦�
答案:A。
第二節監護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相關規定
《民通意見》
11�比隙�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係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泵穹ㄍㄔ蛑泄娑ǖ慕�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蔽�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比嗣穹ㄔ褐付�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第(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彆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庇屑嗷ぷ矢竦娜酥�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倍雜詰H渭嗷と擻姓�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嚮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庇泄刈櫓�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麵或者口頭通知瞭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嚮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奔嗷と吮恢付ê螅�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北恢付ㄈ碩災付ú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齣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彆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齣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1�狽蚱蘩牖楹螅�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狽蚱摶環剿勞齪螅�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瞭閤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命題題眼
1�蔽闖贍耆恕⒕�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
2�狽蚱匏�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何時消滅。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三種情形可以被人民法院取消:(1)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2)虐待行為;(3)對該子女明顯不利。
3�碧厥餷榭魷錄嗷と說鬧付�及由此産生的法律效果。
曆年試題
2013年試捲三第2題:關於監護,下列哪一錶述是正確的?
A�奔孜�托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是委托監護人
B�奔椎撓鬃右以詡乃拗樸錐�園期間,甲的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
C�奔谘シ蠔笮�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D�筆忻竇住⒁抑�子丙5周歲,甲乙離婚後對誰擔任丙的監護人發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
答案:A。委托監護是由閤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A項中,甲委托醫院照料其精神病配偶,即通過閤同將醫院設立為委托監護人。所以A項正確。B項中,甲將監護職責委托給幼兒園,屬於限權委托,甲的監護職責並不能全部轉移,所以B項錯誤。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 CD項錯誤。
強化模擬題
張某與李某原為夫妻,後因感情不和而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並將兩人所生女兒判給李某撫養。離婚後,張某去李某那兒看望女兒,李某提齣女兒歸自己撫養,張某已不再是監護人,無權看望女兒。下列有關本案的錶述中,正確的是。
A�閉拍車募嗷とㄗ耘芯讎�兒歸李某撫養時起即已消滅
B�崩钅巢荒芤蚺�兒歸自己撫養而取消張某的監護權
C�比嗣穹ㄔ涸諤囟ㄇ樾蝸驢梢勻∠�張某的監護權
D�閉拍秤肜钅騁巡皇欠蚱薰叵擔�所以張某對女兒沒有監護權瞭
答案:BC。
前言/序言
編寫前言
一、一本齣版並暢銷13年的司法考試輔導書
本叢書從2004年齣版,至今已有13年,一直保持著良好的銷量,已成為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中的常青樹,幫助眾多考生成功實現瞭司考夢。這充分錶明,本書的編寫模式和內容比較契閤司法考試的命題規律和特點,把準瞭司法考試的脈。
二、本書想為考生提供的服務
本書想為考生提供一種有效復習法條的方法,真正幫助考生解決三大問題:法條會如何考;法條應如何看;法條如何應用於司法考試的實戰。
三、本書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體
通過核心考點提示、法條、命題題眼、曆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五位一體,全麵闡述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條、知識點,真正做到“一本通”。
四、本書編寫模式和內容的三大特點
(一)法條、司法解釋完美穿插
本書以司法考試大綱規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都列在一起,並將相關的司法解釋列在主法條之後,這樣就非常全麵,考生掌握起來也非常方便,這不僅符閤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也提高瞭復習的效率。
(二)命題題眼全麵、深度解析
本書在對曆年試題分析和展示的基礎上,對重要法條的一個或者多個考點進行全麵、深度解析,讓考生準確地掌握法條所涉及到的知識點可以從哪些方麵命題,哪些考點以前考過,哪些考點還沒有考過,每個命題題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記憶還是需要理論解析),從而提高復習的實戰性和針對性。
(三)模擬題檢驗、鞏固學習效果
參照司法考試試題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檢驗自己是否真正掌握瞭某一知識點,同時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麵掌握的效果。
五、考前衝刺一本通:新增法律和考點一網打盡
本書的齣版時間較早,很多讀者擔心在本書齣版後新增的法律法規和考點得不到體現,為瞭解決這個後顧之憂,我們每年會就最新的內容齣版增補本,並歸納總結最重要的考點,編製若乾經典練習題,形成《考前衝刺一本通》,以便為考生的後期復習提供幫助。
最後,祝願各位考生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劉東根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