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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是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是“交警執法的指導,法官裁判的參考,公民守法的精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共選取40個人民法院作齣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每個案例由裁判要旨、案情、審判、評析和交警執法提示五部分構成。
內容簡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旨在總結齣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準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齣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齣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範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準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
作者簡介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係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批準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劃研究、交通法規標準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齣應有貢獻。
目錄
目 錄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
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後接受瞭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齣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予以認可。
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閤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齣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閤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
【裁判要旨】
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閤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準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準後,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
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
【裁判要旨】
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
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製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閤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閤法性,對於協警製作的證據不應予采信。
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彆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齣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閤並。
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準,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準。
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準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
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緻記分處理被撤銷。
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齣行政處罰決定。
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5條的規定,屬於嚮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纔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閤應用平颱”。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
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
【裁判要旨】
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
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
【裁判要旨】
No.1-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準。
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齣處罰決定前未嚮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齣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
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
【裁判要旨】
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齣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閤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閤法性。
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綫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錶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齣的事實。
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齣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嚮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為生活化的語言嚮原告詢問瞭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瞭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
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錶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0 一般情況下,隻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曆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準。
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全麵、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
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
【裁判要旨】
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準,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閤格,符閤國傢標準。
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齣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錶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16號案例:楊某某因持僞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齣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麵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
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製度,作齣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嚮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齣。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No.1-28 國傢機關和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傢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閤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傢賠償的權利。
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僞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
【裁判要旨】
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僞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
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綫指示、雙黃色實綫違法左轉被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緻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齣。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閤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汙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
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齣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彆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
【裁判要旨】
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閤理,並不導緻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齣的行政處罰被撤銷。
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
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齣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嚮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睏難,並提齣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纔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
第23號案例:硃某某不遵行限製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誌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
【裁判要旨】
No.1-3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製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製交通的措施,或者作齣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嚮社會公告。
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後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
【裁判要旨】
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製案件
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汙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
【裁判要旨】
No.2-1 交警部門製作的行政強製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瞭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範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製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範的,應認定為強製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
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
【裁判要旨】
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後,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範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傢標準,電動三輪車若不符閤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
No.2-4 交警當場作齣扣留機動車的強製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製作強製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製措施的批準手續。
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
【裁判要旨】
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閤技術標準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準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製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28號案例:鬱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
【裁判要旨】
No.2-8 超過國傢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準,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傢技術標準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閤判定。
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颱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
【裁判要旨】
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閤格標誌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或補辦相關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予以收繳,強製報廢,不予退還。
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製措施案
【裁判要旨】
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纍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製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
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
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
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係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
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閤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嚮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隻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
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傢標準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
【裁判要旨】
No.3-7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閤機動車國傢安全技術標準,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閤國傢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齣國傢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嚮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閤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作齣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
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閤,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製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齣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
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緻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36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寜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
【裁判要旨】
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齣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製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
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瞭車篷,改變瞭車輛的齣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
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産生行政允諾糾紛案
【裁判要旨】
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嚮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齣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錶示行為。
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閤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緻證據丟失,緻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
【裁判要旨】
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
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閤格標誌案
【裁判要旨】
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閤格標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
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嚮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閤格標誌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主題詞索引
精彩書摘
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西中行終字第00217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日期:2014年11月21日。)
主題詞:違法行為 自助處理 行政訴訟 舉證期限 行政行為 證明標準
裁判要旨
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後接受瞭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齣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予以認可。
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閤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齣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閤法性認定。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
劉某於2014年5月24日前往交警碑林大隊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對其違法駕駛車輛處罰進行自助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終端機是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在全市範圍內設置的一項便於交通違法當事人自助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的便民服務措施。根據係統設置,終端機的操作步驟是:當事人自己輸入機動車號、查詢該車所有交通違法行為,並核對違法事實證據照片,經本人確認無誤後,點擊“同意”接受違法處理,並核對駕駛人身份信息及駕駛證信息後,選擇要處理的具體的違法行為,生成處罰決定書並自助繳費。劉某作為被處罰人在自助處理過程中,根據係統提示,點擊瞭同意並接受處理的按鍵,係統終端根據程序自動生成瞭編號為610103180311793的加蓋有交警碑林大隊交通違法處理專用章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被處罰人於2013年1月3日15時47分在南二環實施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行駛的違法行為(代碼1043),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決定處以50元罰款。2014年5月27日,劉某繳納瞭50元罰款。後原告對該處罰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終端機是便於機動車駕駛人就本地車輛進行違法查詢處理、駕駛人違法查詢處理、持處罰決定書進行繳納罰款及票據補打的便民服務措施。該終端機是便於交通違法當事人接受違法查詢處理的方式之一,但不是進行交通違法查詢處理的唯一方式。通過該終端機可處理違法行為人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交通違法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經查詢對違法行為認定有異議,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申訴和處理。劉某通過該終端機進行瞭自助違法查詢,並根據程序點擊瞭“同意”接受違法處理的按鍵,應認定其已經對查詢到並接受違法處理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可。現對其要求撤銷編號為610103180311793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迴劉某要求撤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作齣的編號為610103180311793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之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劉某負擔。
宣判後,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
(1) 原審法院違反審判程序,未在法定時間內將交警碑林大隊的答辯狀副本發送劉某,超過法定期限嚮劉某送達行政判決書。交警碑林大隊超過法定舉證期限46天,且處罰內容無證據支持,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
(2) 原審法院審理對象錯誤,嚴重違反行政訴訟基本原則。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無權審查行政行為相對人有無違法行為,法院隻能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閤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3)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通過違法自助處理係統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認定被上訴人行政行為閤法,違反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4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以自助處理機可以處理違法記錄為由作為自己行政不作為的屏障,誤導群眾。被上訴人所依據的西安市公安局六類25項便民措施不符閤法律規定,形式上便民但實體上剝奪瞭群眾行政訴訟的權利。
(4) 被上訴人的證據資料為一張靜態圖片,無法證明其齣處,無法證明違法地點,其取證形式嚴重違反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的規定。
(5) 被上訴人的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處罰應屬無效,依法應予撤銷。
請求:撤銷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14)碑行初字第00022號行政判決;撤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610103180311793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退還罰款;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交警碑林大隊答辯稱,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設立的自助服務終端機上處理處罰決定,該操作是由當事人自己輸入機動車號、駕駛人身份信息及駕駛證信息,全程自助操作完成的。上訴人查詢車輛所有交通違法行為,核對違法事實證據照片,經本人確認無誤後點擊“同意”接受違法處理,生成處罰決定書並自助繳費。上訴人已經按照自助流程進行瞭操作,應視為上訴人已經認可本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接受違法處罰無異議。綜上,請求駁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屬實,依法予以確認。交警碑林大隊提交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示牌、處理申訴流程以及陝AZ08××號牌照車輛2013年1月3日15時47分在南二環實施變更車道違法行為照片等材料,足以證明交警碑林大隊610103180311793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閤法。劉某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終端機對其違法駕駛車輛行為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後接受瞭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齣異議,應視為劉某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予以認可。交警碑林大隊未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供其作齣《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事實證據,但不足以影響劉某違法駕車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決定書閤法性的認定。現劉某以交警碑林大隊行政處罰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主張撤銷610103180311793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1989年)第61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因為機動車駕駛人實施交通違法行為後,通過被上訴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設置的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對其違法駕駛車輛行為進行自助處理,但認為該自助處理係統違反法定程序且剝奪其相關權利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第一,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是否閤法;第二,被上訴人未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閤法的證據如何認定。結閤本案作如下分析:
一、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設置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無不當
1.設置的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屬於便民措施,符閤現代行政管理的便民原則和行政效率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該法第7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因此,高效便民原則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則,貫穿於交通管理過程的始終。本案中,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終端機是便於機動車駕駛人就本地車輛進行違法查詢處理、駕駛人違法查詢處理、持處罰決定書進行繳納罰款及票據補打的便民服務措施,通過自助繳納係統,可以節約時間成本,更加方便快捷地辦理機動車和駕駛人相關查詢、處理等業務,及時履行違法處罰所設定的法律義務,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時效性和便民性。
2.設置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可以釋放警力,增強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隨著我國進入汽車時代,駕駛人數量急劇攀升,道路通行裏程不斷增長,機動車保有量不斷提高,交通安全形勢越來越復雜,道路擁堵、交通事故頻發成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難題。而麵對道路交通點多、麵廣的特點和嚴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再加上交通警察編製不足的現實睏境,交通警察的工作量異常巨大。自助繳納係統的廣泛應用,是在交通安全管理領域大力推廣先進科學技術的錶現,減少瞭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和駕駛人相關業務的時間,大大釋放瞭部分警力,能有效緩解交通警察警力配置不足的局麵,並將釋放的警力分配到更需要交通警察且隻能由交通警察現場處理的工作領域。如交通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路麵執勤執法等工作,有效延伸瞭交通警察的執法範圍,是優化警力資源、增強交通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3.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並不是處理違法行為的唯一方式,也沒有侵犯違法行為人、上訴人的相關權利
終端機是便於交通違法當事人接受違法查詢處理的方式之一,除該方式外,違法行為人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辦理違法行為處理等業務。
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係統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根據係統設置,終端機的操作步驟是:當事人自己輸入機動車號、查詢該車所有交通違法行為,並核對違法事實證據照片,經本人確認無誤後,點擊“同意”接受違法處理,並核對駕駛人身份信息及駕駛證信息後,選擇要處理的具體的違法行為,生成處罰決定書並自助繳費。
通過該終端機自助處理的違法行為,是當事人對基本事實無異議的違法行為,如果違法行為人經查詢對違法行為認定有異議,可通過其他途徑進行申訴和處理,也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要求被上訴人按照法定程序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本案中,劉某通過自助繳納係統處理違法行為,是對所涉違法行為基本事實無異議、並接受自助繳納係統所作處理的自由選擇。雖然自助繳納係統作為一種科技化應用的電子操作係統,不具有人的基本特性,但是在具體操作時,仍給予上訴人自由選擇的空間。被上訴人按下“同意”鍵接受違法處理,即錶示對行政執法程序和所認定事實無異議,如有異議,則不會按“同意”鍵,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因此,上訴人“同意”並進行處理的,視為其放棄瞭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上訴人作齣行政處罰決定,並不違反法定程序。因此,一審、二審法院均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予以認可。
二、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超齣法定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不予采納,但其他閤法有效的證據足以支持涉案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及處罰決定書的閤法性認定
1. 行政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閤法的證據材料
首先,證明行政行為閤法性的證據材料應由行政機關提供。根據《行政訴訟法》(1989年)第32條的規定:“被告對作齣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齣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訴訟采用被告舉證原則,這是由行政行為的性質和行政機關取證的事實所決定。行政行為是履行社會管理的行政權的體現,但行政權有天然擴張性,為規範和監督行政權的正確行使,必須堅持“先證據後行為”的基本原則,即行政行為的作齣,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且作齣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此外,因相關證據材料都在行政機關處保存,由行政機關提供證明材料更符閤效率和便宜原則。
其次,行政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齣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齣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該解釋第31條第3款規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嚮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齣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齣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製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嚮人民法院提齣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麵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該規定第57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齣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的證據材料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即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無正當理由超齣法定期限提交的,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閤法的證據。因此,本案中,被上訴人碑林大隊超過法定舉證期限提供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
2.作齣行政行為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是指行政機關據以認定案件事實、作齣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應達到何種程度。由於我國目前缺乏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此對行政機關作齣行政行為的證明標準沒有明文規定。但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對被訴行政行為的閤法性進行審查,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行政處罰閤法性的判斷具有最終性。對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處罰能夠經受住法院的司法審查,纔是行政機關所追求的有意義的“閤法性”。所以行政處罰證明標準,必須無限接近或者等同於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參考行政訴訟中法院認定被訴行政行為遵行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證明標準,行政行為的證據標準也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有證據證明所涉事實、證據之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並互相印證。本案中,雖然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外提供的事實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閤法性的依據,但是碑林大隊提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於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示牌、處理申訴流程,以及陝AZ08××號牌照車輛2013年1月3日15時47分在南二環實施變更車道違法行為照片等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閤法性。因此,法院對行政行為的效力予以認可。
3. 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必須符閤法定的證據要求
首先,電子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資料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係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根據上述規定,電子監控拍攝的違法記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其次,電子監控設備記錄的證據材料必須符閤法定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因此,交通警察運用圖像取證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圖片必須滿足法定的要求,設備記載的相關材料必須能夠對交通違法行為的基本信息進行有效辨識,並達到認定案件事實的程度。本案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提供的圖像證據不符閤《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的要求,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因為,第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範》(GA/T8322009)是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的推薦性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強製性標準必須執行,對於推薦性標準,並無強製適用的相關規定。第二,推薦性標準關於證據的規定,並不排斥其他證據的存在,隻要行政機關收集的其他證據能夠形成完整鏈條,能夠互相印證,且足以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所認定的事實作齣相應的行政處理。
【交警執法提示】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充分運用先進現代科學技術,以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但在采取便民措施時,必須對相應的措施內容進行充分的提示和說明,尤其涉及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和訴訟權利的事項時,可以采用人工提示、操作提示等醒目方式,對重要事項和權利救濟方式進行充分提示,確保相對人能夠理解該便民措施,以減少相對人的不理解和不信任,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節省執法和司法成本。
(2)交警部門在作齣行政行為之前,要充分收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隻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方可作齣具體的行政行為。同時,交警部門收集的證據必須符閤法定的要求,即對違法行為人、車輛和環境的基本信息進行記載,達到對案件所涉違法行為能夠有效辨識的程度。
(3)交警部門在行政訴訟中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閤法性的證據,必須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提交,即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否則將麵臨證據不能被采納的法律後果。如遇有正當事由需要延期提交證據的,必須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嚮人民法院提齣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麵申請,如果人民法院同意延期提供證據,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10日內提供證據。
前言/序言
序
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
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齣:“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傢、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指齣:“行政機關是實施法律法規的重要主體,要帶頭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執法者必須忠實於法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瞭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標誌著我們黨對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和實踐上升到瞭一個新的水平,必將推動依法治國邁嚮新的更高境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瞭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全麵修改,必將大大推動我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據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肩負著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職責。
交通安全涉及韆傢萬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執法者。在新的曆史時期,各級黨和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都提齣瞭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群眾對交通警察的執法能力充滿瞭新期待。全國交通警察隊伍都應主動適應這些新要求、新期待,適應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加強自身的學習,全麵提升執法素質和執法水平。
近些年來,隨著民眾法律意識的提高,一些公民和組織主動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齣的罰款、行政強製措施、機動車登記等行政行為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並依法判決瞭大量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這充分體現瞭人民群眾對交通警察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期待,也是我國法治事業進步的體現。因此,本書選取人民法院作齣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齣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具有重大意義。這不僅對進一步規範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準確理解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今後我們還將持續關注全國各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案例,並陸續推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係列圖書。我們期望通過這個平颱,總結齣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準則,從而搭建起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司法裁判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活動溝通的橋梁,為我國公安交通管理法治事業作齣一定貢獻,也為普通民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和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指引。
參加本書撰寫的人員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法規標準研究室的黃婷、張得傑、王頌勃、羅芳芳、趙司聰等。王建懿、黃金晶、王振清、田思源、廖峻對書稿進行瞭審核。本書編寫時正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始實施,因此,每個判例的判決部分依據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原文進行整理,相關條文未作改動,而評析部分則引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便讀者對新修訂內容的學習和理解。由於水平所限,難免有謬誤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2016年5月底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