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大字條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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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3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6867
版次:1
商品編碼:11989818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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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內容簡介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麵倡導、麵嚮全體黨員的、規範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麵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齣瞭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綫。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是關於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問責條例是全麵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嚮,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要把責任壓給各級黨組織,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部門,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

目錄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四個必須”的原則要求)
黨員廉潔自律規範
第一條(先公後私)
第二條(崇廉拒腐)
第三條(尚儉戒奢)
第四條(先苦後樂)
黨員領導乾部廉潔自律規範
第五條(從政)
第六條(用權)
第七條(修身)
第八條(齊傢)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製定目的)
第二條(指導思想)
第三條(依據及性質)
第四條(紀律處分工作的五項原則)
第五條(適用對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違紀的含義)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第八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第九條(警告和嚴重警告)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
第十一條(留黨察看)
第十二條(開除黨籍)
第十三條(終止黨代錶資格)
第十四條(黨組織改組)
第十五條(黨組織解散)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十七條(中央紀委特批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條(從重處分的兩種情況)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與從重處分的概念)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與加重處分的概念)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閤並處理)
第二十四條(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條款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兩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違紀的處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涉嫌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對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的移送)
第三十一條(對被逮捕黨員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對犯罪情節輕微的黨員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因刑事犯罪開除黨籍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對受到刑事、行政或其他紀律處分的黨員的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對預備黨員違紀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黨員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對受處分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第三十九條(主動交代與如實坦白)
第四十條(經濟損失的計算)
第四十一條(對違紀所獲利益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處分決定的宣布與執行)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關係)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對公開發錶反黨言論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六條(對公開發錶歪麯言論、妄議大政方針、醜化黨和國傢形象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對製作、販賣、傳播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及攜帶、寄遞以上物品齣入境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八條(對組織、參加反黨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九條(對組織、參加反黨組織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條(對組織、參加邪教組織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組織、參加秘密集團或其他分裂黨的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二條(對搞團團夥夥、撈取政治資本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三條(對抗黨和國傢政策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對挑撥民族關係或參加民族分裂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五條(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組織、利用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八條(對組織、參加迷信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對在國(境)外叛逃或公開發錶反對黨和政府言論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條(對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傢利益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一條(對黨員領導乾部搞無原則一團和氣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對個人專權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對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上級決定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五條(對拒不執行黨組織人事安排決定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六條(對不按規定或工作要求請示報告行為的處分)_
第六十七條(對不如實報告、弄虛作假和隱瞞入黨前重大錯誤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對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九條(對誣告陷害他人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條(對侵害黨員錶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一條(對侵害黨員批評、檢舉、控告、申辯、辯護、作證等權利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二條(對以非組織活動破壞民主程序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對違反乾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四條(對藉人事工作謀利或靠弄虛作假騙取職務、榮譽等利益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六條(對違規獲取外國身份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七條(對違規辦理因私齣國(境)證件或未經批準齣入國(邊)境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八條(對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或違規與外交往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九條(對脫離或協助他人脫離組織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對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及親屬等相關人員藉影響力收受財物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一條(對權權交易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二條(對縱容、默許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謀利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三條(對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對違規送禮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五條(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六條(對違規接受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七條(對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或齣入私人會所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八條(對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為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益及違規兼職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九條(對離退休乾部違規任職或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條(對黨員領導乾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營或者任職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一條(對黨和國傢機關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二條(對黨員領導乾部違規為本人、親屬和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三條(對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傢、集體利益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四條(對侵占公私財物及違規報銷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對違規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或進行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六條(對組織、參加公款宴請和高消費活動及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七條(對違規發放薪酬、津補貼和奬金等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八條(對公款旅遊等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九條(對違規接待或藉機大吃大喝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條(對違規配備、購買、更換、裝飾及使用公車等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對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對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對權色交易、錢色交易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對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的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對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對乾涉群眾生産經營自主權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對在保障、扶持及救災事項中優親厚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對其他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對盲目搞工程緻使國傢、集體或群眾利益受損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對國傢財産和群眾生命財産見危不救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的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黨組負責人不負責任或疏於管理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黨組織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等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黨組織違規處理黨員違紀情況等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因瀆職緻使所管理人員叛逃或齣走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瞞報和不如實匯報工作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對黨員領導乾部違規乾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黨員領導乾部違規乾預司法活動,插手資金分配、項目評審、政府錶彰等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條(對泄露、擴散、竊取黨組織秘密或私自留存黨組織資料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對違反考試、錄取工作規定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不當謀求本人或他人用公款齣國(境)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對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變更路綫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駐外機構或黨員觸犯當地法律或不尊重當地宗教習俗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在紀律檢查、統一戰綫等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違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違反社會公德、傢庭美德行為的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據此製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中央軍委可據此製定補充或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解釋機關)
第一百三十三條(生效時間及溯及力)
……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精彩書摘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大字條旨版)》: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嚮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閤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錶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錶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嚮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人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人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 (終止黨代錶資格)黨的各級代錶大會的代錶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錶資格。
  第十四條 (黨組織改組)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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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適閤黨員學習使用,接受黨的教育,多學習、多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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