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品質專傢解讀:本書由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wei專傢組織編寫,是理解適用民法總則的權wei專傢解讀。
★權wei特色釋義體例:本書采取一種嚴格的風格緻力於再解釋,將整理、評注和對話融為一體,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象、規範基礎、條文理解、拓展分析、適用指導等多個方麵展開深入分析的同時,作者還針對每章精心撰寫瞭章節導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解讀和適用指引。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錶決通過瞭民法總則,中國朝著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邁進瞭一步。民法總則針對民法目的和原則,民法淵源和效力,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和具體內容,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等,進行瞭係統而明確的規定,成為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民商事活動、調整民商事法律關係、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規範依據。
主要內容:本書由全程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權wei專傢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的權wei解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高水平指引。本書采取du傢特色體例,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象、規範基礎、法條釋義、適用分析等多個方麵展開深入分析,還精心撰寫瞭章節導讀,便於對法律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
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等均具有較好的學習參考和指導作用。
龍衛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傢,美國富布萊特學者。著名民法學傢,民法總則起草專傢,參加民法總則、閤同法、物權法、公司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論證。兼任國傢工業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重點實驗室)院長、北京市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北京市人文哲學社科基地)主任、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立法專傢委員等職。撰寫和齣版《民法總論》《民法基礎與chao越》《法學的日常思維》《法學的自覺》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總論》(專著)(第二版)(中國法製齣版社2002年12月版)獲中國首屆法律圖書奬,在民法界具有廣泛影響力。
劉保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著名物權法專傢,深度參與《物權法》起草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論證。現任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學科建設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曾任法學院副院長(分管科研,2008-2015年)。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副會長等,北仲、貿仲等仲裁機構仲裁員等。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民法立法目的和製定依據】3
第二條 【民法調整對象】8
第三條 【民事保護原則】11
第四條 【平等原則】15
第五條 【自願原則】18
第六條 【公平原則】20
第七條 【誠信原則】23
第八條 【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26
第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31
第十條 【民法的形式淵源】35
第十一條 【本法適用的事項效力或民事特彆法的適用效力】42
第十二條 【本法適用的空間效力】44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51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及其取得和喪失】51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54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明】59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保護】61
第十七條 【自然人的成年年齡】68
第十八條 【成年人得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後果】69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為限製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3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78
第二十一條 【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0
第二十二條 【成年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83
第二十三條 【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84
第二十四條 【成年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85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89
第二節 監 護92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等親屬義務】92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置】97
第二十八條 【成年障礙者法定監護人的設置】100 !
第二十九條 【遺囑監護】104
第三十條 【協議監護】107
第三十一條 【指定監護】110!
第三十二條 【國傢監護或社會監護】114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監護】118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責任】121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125 !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資格的撤銷】128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其他義務負擔】132
第三十八條 【監護人資格的恢復】136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的終止】140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143
第四十條 【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序】143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起算】147
第四十二條 【宣告失蹤的財産代管人設置】150
第四十三條 【財産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153
第四十四條 【財産代管人的變更】157
第四十五條 【失蹤宣告的撤銷】161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162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申請競閤的處理】165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的日期】168
第四十九條 【宣告死亡後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170
第五十條 【宣告死亡的撤銷】173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對於婚姻關係的後果】175
第五十二條 【宣告死亡撤銷對於收養關係的後果】178
第五十三條 【宣告死亡撤銷對於財産關係的後果】179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181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的成立和地位】181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成立和地位】185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的承擔】189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195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和法律地位】195
第五十八條 【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200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存續期間】204
第六十條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206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錶人的確定及其法律地位】209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錶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212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215
目 錄 /3
第六十四條 【法人的變更登記】217
第六十五條 【法人登記的信賴保護】220
第六十六條 【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223
第六十七條 【法人的閤並與分立】226
第六十八條 【法人的終止】229
第六十九條 【法人的解散】233
第七十條 【清算義務人】235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239
第七十二條 【法人的清算與終止】242
第七十三條 【法人的破産清算與終止】244
第七十四條 【法人的分支機構】246
第七十五條 【設立中的法人】249
第二節 營利法人252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252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原則】258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成立日期】263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266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271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275!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278
第八十三條 【禁止營利法人齣資人濫用地位】282
第八十四條 【禁止營利法人特殊人員利用關聯關係】286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決議瑕疵】290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294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298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種類】298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07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設置】309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1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機構設置】313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316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的機構設置】321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的監督權】323
第九十五條 【非營利法人的剩餘財産分配】326
第四節 特彆法人329
第九十六條 【特彆法人的類型】329!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的資格取得】333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的終止】336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39
第一百條 【閤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343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346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法律地位和類型】351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的設立】369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372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錶人】377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的解散事由】380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383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適用】386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基本人格受法律保護原則】394
第一百一十條 【具體人格權的享有及其範圍】398
目 錄 /5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401
第一百一十二條 【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405!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産權平等保護原則】408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權的享有及其定義和範圍】411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以及物權客體】415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原則】418
第一百一十七條 【徵收、徵用補償規則】421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享有及定義】424
第一百一十九條 【閤同之債或債權】426
第一百二十條 【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430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432!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435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産權的享有和範圍】440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繼承權的享有與界定】445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享有】448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享有】451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法律保護】453
第一百二十八條 【弱勢群體的特彆權利及其保護】456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取得的原則和方式】458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權利自主行使的原則】461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權利行使與履行義務一緻原則】463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權利禁止濫用原則】465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473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473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478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481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484
第二節 意思錶示487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錶示的生效】487
第一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錶示生效】491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方式作齣的意思錶示的生效】492
第一百四十條 【意思錶示的方式】494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思錶示的撤迴】498
第一百四十二條 【意思錶示的解釋】500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02
第一百四十三條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502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08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製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511
第一百四十六條 【通謀虛僞的民事法律行為】515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520
第一百四十八條 【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3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利用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528
第一百五十條 【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531
第一百五十一條 【因乘人之危導緻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536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行使期間】538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製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542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549 !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552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法律後果】554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558
目 錄 /7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560
第一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560
第一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條件的成就】564
第一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568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573
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的範圍】573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直接代理】576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578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的職責違反責任】580
第二節 委托代理581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的書麵形式】581】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共同代理】582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及其後果】585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己代理與同時代理】587
第一百六十九條 【再代理】590
第一百七十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職務行為的效果】592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595!
第一百七十二條 【錶見代理】597
第三節 代理終止600
第一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0!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實施委托代理的效果】603
第一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及其事由】606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610
第一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613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616
第一百七十九條 【民事責任方式及其適用】620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免責事由】628
第一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1
第一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作為違法阻卻事由】634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應受的賠償或補償】636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免責】638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責任】640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閤】642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競閤】645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650
第一百八十九條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657
第一百九十條 【受監護人對其監護人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停止】660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663 第一百九十二條 【時效屆滿的效果與時效利益的放棄】667
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671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673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678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682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規定的強製性】686
第一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對於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689
第一百九十九條 【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或除斥期間】691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的計算單位】697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的起算】699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的終止】701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順延】703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的準據】704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百零五條 【本數解釋】708
第二百零六條 【本法施行生效日期】711
第九條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釋 義】
本條確立瞭我國民法的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譽為“綠色原則”,此次«民法總則» 製定最終將生態環境保護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則高度,可謂一次重大突破,是對當代民法重大的價值發展? 使得我國民法成為一部更具多元價值的社會化
民法典,在追求個人關係的私本位關係閤理的同時也追求個人利益與自然生態利益的關係和諧生態環境保護? 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特彆是我國一種關係重大的社會利益, 理應成為民事活動的一種體製限製。 我國此次«民法總則»立法過程? 正是國傢麵臨環境汙染和生態危機嚴重睏擾的時期。 因此,促進瞭是否應在民法基本原則層麵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立法思考。此前,生態環境保護觀念在環境資源立法中早已得到全麵確立和發展。環境保護法也成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約在20 世紀70 年代開始逐漸進入民法, 主要在侵權法和土地物權法等具體領域得到體現。我國1986 年«民法通則» 在124 條也確立瞭具體的環境侵權製度。2009 年«侵權責任法» 第8 章“環境汙染責任”又以專章形式計4 條規定規範瞭環境侵權明確嚴格責任、因果關係舉證倒置等規則以示重視1999 年«土地法» 第38 條規定:“國傢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 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傢依法保護開發者的閤法權益” 此次«民法總則» 起草過程中 一種觀點認為 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應當成為當今社會的基本價值之一,我國民法應當體現環境保護的要求明確確立環境保護原則。不同的觀點則認為法律存在不同的分工,民法主要功能是保護民事權益環境保護問題應主要由環境保護法等去解決? 所以不宜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 在立法過程中,曾經作為一種妥協的考慮,三審稿考慮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權利行使的原則規定到第五章“民事權利” 項下, 但到瞭終審稿又提升到瞭民法基本原則的位置。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理解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首先,注意其為民事活動的原則應該適用於民事活動的全部領域,也就是說,不像過去隻是在侵權法、物權法領域作為局部規範發揮作用,也不是三審稿規定那樣作為下位原則僅適用於民事權利行使範疇, 而是作為上位原則覆蓋於民法所有活動的原則;其次,該原則並非全麵的環境保護原則,而是嚴格限受到“生態” 二字的限定, 應局限於生態環境領域保護的價值要求? 民法本身不以實現全麵的環境保護為己任,這一任務仍然是環境保護法的任務? 民法隻對與自己活動相關的生態環境部分加以保護關切,再次,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在內容上不是單純消極的, 應當包括積極的“節約資源” 在內? 此即“有利於節約資源 保護生態環境” 之謂,也就是說民事活動涉及資源利用時, 當事人還應當力行節約,盡力避免浪費。 最後,應注意這一原則性質上為限製性原則? 它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權利義務一緻等原則一樣從不同角度體現瞭社會化的要求,所以本身都不是民法的基本體製原則,它和那些具有社會化傾嚮的原則共同構成對於民法體製的限製原則,對於那些決定民法最一般體製價值的平等原則、自願原則、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等? 形成一種或多或少屬於外部性質的限製。可見,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生態環境保護的理解,不能泛解成一種體製要求。而隻是在民法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建立瞭一種價值關聯而已,這意味著民法不能因為這一原則規定而淪為自然生態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在適用上隻是應當作為一種價值限定或者說兼顧而植入到法律體係解釋之中。所以,生態環境保護原則進入我國民法,是我國民法對於高度社會化以及生態環境問題十分突齣的當下的一次重要迴應,但對於這一原則,我們應當清醒看到它本身不是環境法對於民法的體製入侵,而隻是民法對於環境法的一次伸手援助,作用隻能是臍帶性的、橋梁性的(中國民法母親是多麼的偉大,連不是她的孩子都要養一把。這一原則作為一條中國民法上平等、自由等體製原則的例外, 誠希望環境法立足好自己的本位? 看守好自己的靈魂,不要丟瞭自己的本體。
【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9 條第2 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24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6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由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標誌著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終於浮齣水麵。我國民法典編纂分兩步走的“第一步”取得成功,兩年之後完成全部編纂已經沒有懸念。在今後很長一個時期內, 《民法總則》和兩年之後預期通過的其他部分共同組成的民法典,會是我國民事主體據以開展民事活動,國傢據以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準則體係。
《民法總則》可謂凝聚瞭新中國以來幾代人的立法智慧,是我國民法自晚清開始繼受發展以來的一個重要裏程碑,其立於曆史的纍積之上,同時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臨機發揮,可謂當代民法中繼受和本土化發展融閤極為突齣的一個典範。這部《民法總則》齣颱意義重大,意味著我國民法通過改革開放近四十年的發展提升到一個法典化時期,而法典化以體係成熟、規範穩定為特點。總體來看,這部《民法總則》名義上雖然說是“製定”的,但是實際上卻非一種狂飆式立法的結果,而是以曆史繼受為主,創製發展為輔的立法結果,其基本架構和絕大多數規定都是通過繼受《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而來。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總則》可以稱為《民法通則》的升級版,是對《民法通則》的改造。當然, 《民法總則》根據現實需要和進一步完善的思考,同時做齣瞭許多可認為重要的改進和發展,這些改進和發展不同程度地體現在《民法總則》的每個章節。最重要的發展變化,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方麵:
其一,推動我國民法更進一步的社會化。首先,第一章“基本規定”明確彰顯我國民法的社會化趨勢。第1條關於民法的目的規定中,在明確民法“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 的同時,大力強調民法具有社會維護的任務,著重添加“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要求;在第3條至第9條的原則規定中,在繼續強調平等、自願等民法傳統內在價值原則的同時,保留和擴展瞭許多具有社會意義的價值原則,包括加強體現社會正義
價值的公平原則,體現社會信賴價值的誠信原則,全麵確立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全新引入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等。其次,在各主要製度上,增設瞭許多具有社會化意義的規定。例如,第二章“自然人”引入“社會監護”“成年任意監護”等;第三章“法人”通過引入“非營利法人”和“特彆法人”概念,對於許多具有特殊社會結構意義的組織予以法人確認;第五章“民事權利”通過確立社會弱者的特殊權利,引入民事權利應與義務一緻、民事權利行使不得損害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原則規定,使得民事權利製度進一步走嚮社會相對化;第八章“民事責任”更是彰顯一種社會化責任趨勢,民事責任從保護民事權益,突破發展為在多個特定情形下也用來保護社會公
共利益,具體如第184條的緊急救助的免責規定,第185條禁止對英雄烈士等進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侵害等。
其二,推動我國民法更進一步的現代化。《民法總則》體現瞭不少時代創新,具有比較鮮明的時代屬性。首先,是在民法體係觀方麵,《民法總則》名為“總則” 實為“通則”,通過繼受和發展《民法通則》的彈性架構,特彆是通過強化第一章的原則體係規定,揚棄瞭由德國民法所代錶的“價值中立”概念形式化封閉的舊體係觀,轉而發揚瞭由“瑞士民法典” 和我國《民法通則》所發展的“價值彰顯”的由“原則+規則”閤成彈性化結構的新體係觀。這種新體係觀體現
瞭當代民法的趨勢,具有很強的當代適應性,可以在復雜社會中實現保留多樣性整閤。其次,在許多具體方麵做齣重要創新。最突齣的體現是民事主體的開放性和法人製度的類型改革。這些包括:對於民事主體進行瞭多元化的發展,特彆是確認瞭“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法人分類引入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通過這種因重視
功能作用而更加貼近社會經濟發展開放需要的新興分類,極大地順應瞭當前商業組織和社會組織蓬勃發展對於法人形態的多樣化開放需求;引入特彆法人形式,適用瞭我國特殊政治經濟體製下特定組織體的法人形態確認需要,有利於推動這些組織嚮法人化功能方嚮發展,同時依法維護這些組織中相關成員的民事法律地位和閤法權益。此外,還做齣不少“開窗式”的立法授權,為未來布局。例如,在第五章“民事權利”進行瞭較為廣泛的民事權利確認,為這些權利或法益的進一
步立法奠定授權基礎,其中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第127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屬於典型的“開窗式” 立法,對於我們現在所置身的網絡信息數據時代做齣瞭及時迴應。最後, 《民法總則》注重瞭民商閤一的規範整閤,發揮其在統一規範方麵的指引作用,同時可以有效滿足商業化加劇趨勢下對於民商架構應當明晰的需求。《民法總則》既齣,接下來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貫徹和實施的問題瞭。《民法總則》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編,其處於一種作為繼受而來的“總則—分則”兩層樓式的法典化體係構造的上端,且主要是以一般性法律規定作為其內容構成。那麼,何謂總則範疇的一般性規定,其如何適用纔屬於實施得當?這裏就不是《民法總則》既有的206條法條簡簡單單的錶述本身就可以揭示得瞭。按照兩層模式設計者構想,處於下端的即各分則部分,采取的是具體規定的方式,依照具體法律事實———法律關係的對應結構,形成一個個具體的法規範,從法律適用上來說,它們可以直接成為民事活動、民事調整或者民事裁判的依據;但是,分則條文可能存在大量錶述的重復,於是處於上端的總則齣場瞭,為瞭立法簡約、經濟起見,通過“提取公因式” 的辦法,將一些具有共同性的規定提煉齣來,加以一般化規定。這樣,民法典規定在具體適用上,就産生瞭兩層或多層的體係上關聯性,不得不體現一種“從後嚮前” 的適用程序,即針對一個具體法律問題,分則有規定的則排斥總則規定的適用,分則沒有規定時,總則有規定的則應自動降落加以適用。在這個意義上, 《民法總則》的條文作為所謂的上層規定,其適用的復雜性幾乎不可言喻,無論解釋方法還是解釋空間都極為微妙。同時,前已述及,我們這部《民法總則》和即將麵世的全部民法典,其實際秉持的民法體係觀不是《德國民法典》代錶的那種完全概念化形式的舊民法體係,而是由《瑞士民法典》和我們《民法通則》發展起來的新民法體係觀,即以“價值彰顯”為特點,以“原則加規則”為體係構造,富有彈性創製和開放功能。由此而論,《民法總則》勢必具有更加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特彆是存在新體係的解釋復雜性問題。
所以,《民法總則》既齣,便也是學理解釋和司法解釋大顯身手的大好時機。《民法總則》立得好不好固然重要,但是從國傢具有民法典的終極意義來講,或者從一部民法典的實施效果來講,學理解釋、司法解釋發達不發達、完備不完備,其實更加重要。近期和今後一段時間之內,可以預計關於《民法總則》的釋義甚至評注乃至更加復雜的各類法律闡釋類作品會大量齣現,其意義都在於提供學理解釋方麵。這是我國民法學日趨繁榮的必然結果。本書屬於諸多的學理解釋著述中的一部,立足法條釋義,麵嚮法律適用,力求一種簡潔闡釋的風格,通過揭示規範對象和問題,扼要說明其曆史演化基礎並加以變化對比,明晰其製定理由,必要時進一步剖析理論和立法政策爭議,明確若乾適用要點等,可謂竭力以自己所掌握的方法論為基礎,重點在體係解釋和目的解釋基礎上,提齣關於這部《民法總則》逐條式的理解。我們期待,這本釋義和適用指導可以在一定意義上,激揚點滴智慧,有助於《民法總則》的有效實施和準確適用。
我欣然和劉保玉教授一起擔任本書主編,但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隻擔任瞭部分寫作,其他主要是由一批國內外的優秀民法青年纔俊擔當。作為主編,雖然力求保障全書寫作,努力追求方法貫徹上的一緻性和整體水平上的均衡性,但組織撰寫的時間略為匆忙,加之人數頗多,所以協調起來不易,差異和參差難免。我自己,除瞭努力完成自己撰寫的部分之外,對每一位參寫者的部分都做瞭逐條通讀,在覺得有必要的情況下,自己做主對半數以上進行瞭不同程度的修改或調整,
因為時間匆忙就不及與各條作者本人進行具體協商瞭。此外,我也就各章整體撰寫瞭導讀,以便讀者可以更加係統瞭解各章的規範整體、體係架構、規範重點和變化情況,旨在緩解閱讀逐條式闡釋作品易於導緻的碎片化。但無論如何,草率和缺陷在所難免,歡迎讀者指正和見諒。最後,感謝中國法製齣版社的辛勤勞動和編輯支持,特彆感謝韓璐瑋編輯等的高效工作。
龍衛球
2017年4月7日
和介紹一緻,具備閱讀參考價值,推薦購買
評分民法總則,要義與案例解讀。終於到貨瞭。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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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書是好書,都是乾貨,就是裝幀似乎有點問題,不過不影響翻閱
評分不錯!好好使用
評分完美,非常滿意,趕緊拜讀一下。印刷好,非常厚的一本書。結閤案例,通俗易懂。
評分挺厚一本,慢慢讀起來。
評分好看
評分質量可以,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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