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深刻認識繁簡分流的重要意義
繁簡分流並不是新事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進行瞭許多積極探索,積纍瞭不少寶貴經驗。在全麵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大背景下,繁簡分流改革是順應改革時勢、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選擇,對各級人民法院來講,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怎麼辦”的問題。
(一)繁簡分流是緩解嚴峻審判壓力的主要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生活的發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增長瞭30多倍,但法官人數僅增長瞭3倍,兩者增長幅度明顯不成比例。隨著立案登記製的實施和法官員額製的推進,“案多人少”矛盾有進一步加劇的傾嚮。2016年上半年,全國新收案件1002.9萬,與2015年同期新收843.2萬件相比增加159.7萬件,上升18.94%。以近三年來受理案件數量*多的江蘇為例,2015年江蘇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與2012年相比增長62.98萬件,增幅62.76%;而中央政法專項編製總數僅為18516名,與2012年相比僅增加477名,增幅2.64%。“案多人少”導緻未結案件數量增加,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法院未結案件510.9萬件,與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26.0萬件,上升5.36%。其中,江蘇法院未結案數量為429680件。可以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全國法院新收案件將持續呈增長態勢,執法辦案壓力將不斷增大。與此同時,全國法院案件有80%以上受理在基層法院,而基層法院的案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分彆為71.45%、67.98%、66.1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分彆為53.92%、52.12%、51.24%。繁簡分流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二)繁簡分流是推進全麵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口
與美國、日本等國的法官同行年人均辦案量數百件甚至上韆件相比,我國法官的年人均辦案量似乎並不算多;同時,從每10萬人擁有法官數量來看,我國法官數量似乎並不算少,美國為10.59個、德國為24.46個,我國是14.4個。因此,有人甚至質疑我國“案多人少”是不是僞命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全麵辯證地看待,不能隻看錶麵的數據統計,因為案件統計口徑首先就不一樣。例如,美國法院立案審理的案件有一半是交通違章案件,在我國屬於公安機關處理的輕微治安案件,並不進入法院審理。當然,我們也要看到,我國法院司法效率不高更與司法體製機製不健全之間存在對應關係,例如,非審判事務耗費瞭法官大量時間精力、忙閑不均現象仍然普遍存在等,司法資源配置不閤理、訴訟機製運行不科學等深層次問題依然製約著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繁簡分流是一個係統工程,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麵麵,許多具體舉措都與法官員額製、司法責任製等司法改革舉措緊密相關。繁簡分流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推進繁簡分流必須運用係統的方法,高度重視改革的整體性、協同性、關聯性,力求以點帶麵,點麵結閤,以*小的成本解決大問題,進一步促進訴訟製度和司法製度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乾意見
導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
配置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部分 條文解讀
1.【遵循司法規律推進繁簡分流】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2.【推進立案環節案件的甄彆分流】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3.【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4.【發揮民事案件快速審判程序的優勢】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5.【創新刑事速裁工作機製】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6.【簡化行政案件審理程序】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7.【探索實行示範訴訟方式】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規範鏈接】
8.【推行集中時間審理案件的做法】
【條文說明】
【經驗推介】
【域外比較】
……
第二部分 專傢解讀
精彩書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乾意見>讀本》:
第三,提倡各級人民法院加強甄彆案件難易的要素的歸納總結,藉力信息化工作,在案件流程管理係統中增加以案件要素為關鍵詞的甄彆難易標準的類型化、模塊化研究,加快立案流程係統開發和升級。比如質量異議、環境公益訴訟、建設工程中途退場、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等等,都是可以考慮作為甄彆案件難易的關鍵詞。
第四,建立甄彆過程中疑難問題、經驗總結的多部門會商機製。立案、審判及審判管理三部門會商機製的價值,不僅在於解決案件甄彆過程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準確分流,更在於總結案件甄彆經驗,推進甄彆標準的要素化、類型化、信息化工作,讓科學的立案流程成為數字化、智慧法院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充分重視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程序選擇權是訴訟契約理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實際運用,符閤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同時可以節省寶貴的司法資源,是立案環節推行繁簡分流最有力的補充和保障,也是充分激發當事人參與和推動訴訟程序的能動性的重要設置,是促進當事人達成對公權力的閤法性的內心確信和與司法權和解的有力催化劑,有利於程序的公開和公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齣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這是我國在司法解釋中首次明確瞭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關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齣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齣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瞭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的具體範圍和方式,在當事人的約定範圍上,排除瞭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七種情形。至此,關於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的規定,已經相對明確和完善。但是,司法解釋齣颱前我們調研發現,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在審判實踐中保障並不到位。為瞭節省司法資源,部分基層法院隻要非法定情形,即使案情非常復雜、涉案標的數韆萬元,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立案分流中幾乎不徵求當事人對適用程序的意見。審理中如果審限不足,即使案情簡單也任意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又幾乎完全剝奪瞭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這些在適用程序的司法行為上的“偷懶”和“任性”,錶麵上是方便瞭法院處理案件,但實際上容易使當事人對程序産生疏離和隔膜,最終增加對法院司法行為的不信任和抵觸,引起司法權與當事人私權的矛盾,不利案件妥善處理。
為瞭推進好立案環節的甄彆分流工作,應當充分重視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保障,可以學習美國民事案件分流中要求律師提供案件信息錶,再根據信息錶區彆案件管理模式的做法,製定科學化、要素化的問捲錶格,讓立案的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寫,進行“問診式”立案,為精準分流及管理案件程序提供最基礎的要素信息。在問捲錶格中應徵求當事人尤其是代理律師對適用程序的意見,作為繁簡分流的參考。
……
前言/序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強調,司法改革要著眼於解決影響司法公正、製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著眼於破解影響法治社會建設的體製機製性障礙。當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案多人少”成為改革推進中的突齣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法院整體工作發展,製約著司法改革目標實現。最高人民法院曆來高度重視繁簡分流工作,近年來更是反復倡導繁簡分流,力求突破司法改革的“中梗阻”。
一、深刻認識繁簡分流的重要意義
繁簡分流並不是新事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進行瞭許多積極探索,積纍瞭不少寶貴經驗。在全麵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大背景下,繁簡分流改革是順應改革時勢、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選擇,對各級人民法院來講,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怎麼辦”的問題。
(一)繁簡分流是緩解嚴峻審判壓力的主要方式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生活的發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增長瞭30多倍,但法官人數僅增長瞭3倍,兩者增長幅度明顯不成比例。隨著立案登記製的實施和法官員額製的推進,“案多人少”矛盾有進一步加劇的傾嚮。2016年上半年,全國新收案件1002.9萬,與2015年同期新收843.2萬件相比增加159.7萬件,上升18.94%。以近三年來受理案件數量最多的江蘇為例,2015年江蘇法院受理案件1633486件,與2012年相比增長62.98萬件,增幅62.76%;而中央政法專項編製總數僅為18516名,與2012年相比僅增加477名,增幅2.64%。“案多人少”導緻未結案件數量增加,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國法院未結案件510.9萬件,與2015年同期相比增加26.0萬件,上升5.36%。其中,江蘇法院未結案數量為429680件。可以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全國法院新收案件將持續呈增長態勢,執法辦案壓力將不斷增大。與此同時,全國法院案件有80%以上受理在基層法院,而基層法院的案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2013年至2015年,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分彆為71.45%、67.98%、66.13%,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率分彆為53.92%、52.12%、51.24%。繁簡分流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要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二)繁簡分流是推進全麵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口
與美國、日本等國的法官同行年人均辦案量數百件甚至上韆件相比,我國法官的年人均辦案量似乎並不算多;同時,從每10萬人擁有法官數量來看,我國法官數量似乎並不算少,美國為10.59個、德國為24.46個,我國是14.4個。因此,有人甚至質疑我國“案多人少”是不是僞命題。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全麵辯證地看待,不能隻看錶麵的數據統計,因為案件統計口徑首先就不一樣。例如,美國法院立案審理的案件有一半是交通違章案件,在我國屬於公安機關處理的輕微治安案件,並不進入法院審理。當然,我們也要看到,我國法院司法效率不高更與司法體製機製不健全之間存在對應關係,例如,非審判事務耗費瞭法官大量時間精力、忙閑不均現象仍然普遍存在等,司法資源配置不閤理、訴訟機製運行不科學等深層次問題依然製約著司法效率的有效提高。繁簡分流是一個係統工程,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麵麵,許多具體舉措都與法官員額製、司法責任製等司法改革舉措緊密相關。繁簡分流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推進繁簡分流必須運用係統的方法,高度重視改革的整體性、協同性、關聯性,力求以點帶麵,點麵結閤,以最小的成本解決最大的問題,進一步促進訴訟製度和司法製度的科學化和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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