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复法学文集

吕复法学文集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5

吕复 著
图书标签:
  • 法律史
  • 法律思想史
  • 中国法律史
  • 近代法学
  • 法理学
  • 法律文化
  • 吕复
  • 法学史
  • 清史
  • 学术史
想要找书就要到 新城书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7893
版次:1
商品编码:12127284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25
字数:343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吕复为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教育家和代议士。本书收录的作品共158件,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这158件作品大致分为五类:一是公开发表的宪法学文章;二是在宪法会议、宪法审议会会议、众议院会议和立法院会议上的发言内容;三是提出或连署的质问书、意见书、提议案和修正案;四是宪法性文件草案;五是其他作品,如译作、时评、祭文、函电、报告、布告和致辞。需要说明的是,中华印书局193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论》和商务印书馆1943年出版的《比较地方自治论》(1945年增订)均为民国时期有重要影响的宪法学著作,但限于篇幅,仅收录了“序言”“凡例”和“目录”。“实行地方自治”是吕复宪法思想中zui为核心的部分,且一以贯之。

作者简介

吕复,1879年出生,1955年去世,籍贯为河北省涿鹿县,精通日语、英语和德语。留过学,闹过革命,长期出任议会议员,为民请命,短暂出任教育次长同时兼任国立京师图书馆馆长,先后任教于中国大学、燕京大学、朝阳大学、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并两度出任校长。吕复终生笔耕不辍,一生光明磊落,发表宪法学论文,撰写宪法学著作,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始终坚持学术独立,不阿贵,不媚日,堪称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教育家和代议士。
周 威 河南省太康县人,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成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生。学术兴趣为法国宪法史和晚清民国宪法史。翻译《法兰西宪法典全译》,参与翻译《世界各国宪法》(韩大元老师主编),参与项目“中国宪法学发达史”(韩大元老师主持)。

目录

点校者序:宪法学家吕复先生若干史实考
一、198年吕复译印度社会报文章若干
二、198~199年吕复译《蒙学原理》序言和部分目录
三、1913年5月1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于五国借款外复与奥国瑞记公司订有借款契约书》
四、1913年5月2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引渡洪述祖书》
五、1913年6月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违背约法侵害书信自由书》
六、1913年6月2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任免都督民政长种种失当书》
七、1913年6月2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政府免江西李都督本官书》
八、1913年6月2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库兵南犯政府何不撤南下之兵移住蒙古书》
九、1913年6月27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司法部大理院违法受理云南选举诉讼书》
一〇、1913年7月4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民国二年度预算政府何以延不交院书》
一一、1913年7月7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海兰铁路额之计划及借款书》
一二、1913年7月11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前甘肃临时省议会议长李镜清被刺一案如何办法书》
一三、1913年7月11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整顿军政办法书》
一四、1913年7月18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任命赵秉钧为步军统领兼管京师巡警事务又为镶红旗汉军都统书》
一五、1913年8月11日吕复提出质问书《质问前次陇秦豫海铁路借款质问书政府延不答复书》
一六、1913年8月1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国务院令直隶民政长直隶行政公署不能再移腹地书》
一七、1913年8月25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报载交通部私借比款书》
一八、1913年8月25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一九、1913年9月1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二〇、1913年9月25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二一、1913年9月29日吕复连署质问书《关于政府是否停办京师大学事》
二二、1913年9月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停办北京大学书》
二三、1913年1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二四、1913年1月23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任命袁家普为云南国税听筹备处长奉命有日延不到任书》
二五、1913年1月24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二六、1913年1月27日吕复连署质问书《质问满蒙铁路借款书》
二七、1916年9月13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二八、1916年9月13日吕复提出意见书《修正宪法草案商榷书(省制问题)》
二九、1916年9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三〇、1916年9月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
三一、1916年9月2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删除六十五条大总统之紧急命令权》
三二、1916年9月2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第七十三条修正案》
三三、1916年9月25日吕复提出修正案《省制专章及其条文》
三四、1916年1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三五、1916年1月4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修正删除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理由书》
三六、1916年1月4日吕复连署修正案《省制》
三七、1916年1月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三八、1916年1月9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第二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主张全项删除提议案》
三九、1916年1月2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〇、1916年1月23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一、1916年1月25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二、1916年1月25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对于宪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条后拟加一条“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非经弹劾不得免职”修正案》
四三、1916年1月25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对于宪法草案第八章第八十五条后拟加一条(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非经弹劾不得免职)修正案》
四四、1916年11月1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五、1916年11月29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宜规定省制大纲修正案》
四六、1916年12月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七、1916年12月8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上加入地方制度纲专章十二条修正案及理由书》
四八、1916年12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四九、1916年12月2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五〇、1917年1月8日吕复提出修正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三章修正案》
五一、1917年1月1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修正宪法案上第四十七条提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提出》
五二、1917年1月19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五三、1917年1月26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十二条后增加附项一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王玉树提出》
五四、1917年1月31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五五、1917年2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五六、1917年2月5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五七、1917年2月7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正案参议院议员刘芷芬提出》
五八、1917年2月14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秦广礼提出》
五九、1917年2月16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〇、1917年2月21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一、1917年2月23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对于草案第二十三条补充之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六二、1917年2月28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六三、1917年3月2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四、1917年3月5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六五、1917年3月9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六六、1917年3月9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六十六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罗家衡马骧徐继恒提出》
六七、1917年3月14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八、1917年3月16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六九、1917年3月19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〇、1917年3月23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一、1917年3月28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二、1917年3月28日吕复提出修正案《第一百四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
七三、1917年4月6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四、1917年4月6日吕复提出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修正案》
七五、1917年4月11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六、1917年4月18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七、1917年4月15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七八、1917年4月3日吕复提出修正动议《宪法地方制度修正条文众议院议员吕复》
七九、1917年4月3日吕复提出修正动议《第一百七条修正案众议院议员吕复》
八〇、1917年5月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一、1917年5月9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二、1917年5月14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八三、1917年5月23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四、1917年5月25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五、1917年5月3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八六、1917年5月3日吕复连署修正案《宪法草案第二十三条后增加第二项》
八七、1917年5月3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九十八条第二项修正案》
八八、1917年5月3日吕复提出意见书《原案第二十三条后再增加第二项》
八九、1918年吕复《最近中日交涉之失败与其今后之结果》
九〇、1918年吕复《上大总统书》
九一、192年吕复《广东区自治条例草案大体说明书》
九二、1921年吕复《学术与国民性》
九三、1922年吕复《制宪管窥》
九四、1922年8月8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九五、1922年8月1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九六、1922年8月1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九七、1922年8月18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九八、1922年8月19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九九、1922年8月2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〇、1922年8月2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一、1922年8月26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提出地方制度全章条文案附理由书》
一〇二、1922年8月26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对于宪法原案增加国民经济一章案》
一〇三、1922年8月29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四、1922年9月7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〇五、1922年9月16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汪彭年提议宪法中增加“民生”一章案附理由》
一〇六、1922年9月16日吕复提出提议案《众议院议员吕复提出省与国家之关系案》
一〇七、1922年9月16日吕复等提出提议案《众议院议员汤漪等提出省之地位及权限案》
一〇八、1922年9月16日吕复连署修正案《众议院议员骆继汉对于前提国民经济一章修正案》
一〇九、1922年9月22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〇、1922年1月2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一、1922年1月31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二、1922年1月31日吕复提出意见书《众议院议员吕复与王君泽攽辩论省宪书》
一一三、1922年1月31日吕复介绍请愿书《女子参政协进会王孝英等恳于宪法及附属法明定女子参政条文请愿书》
一一四、1922年11月8日吕复众议院会议发言
一一五、1922年11月14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一六、1922年11月14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钟才宏罗永绍提出县制大纲由省宪规定案》
一一七、1922年11月14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钟才宏罗永绍提出国宪规定县之地位省宪规定县制大纲案》
一一八、1922年11月14日吕复电文《参议院议员汤漪丁佛言暨众议院议员吕复与吴巡阅使讨论制宪电》
一一九、1922年11月16日吕复宪法会议审议会发言
一二〇、1922年11月23日吕复连署提议案《众议院议员克希克图对于地方制度章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另加一项案》
一二一、1922年11月23日吕复提出提议案《众议院议员吕复等提出宪法内增定教育专章案》
一二二、1922年11月23日吕复连署提议案《参议院议员向乃褀提出宪法中加入财计制度一章案》
一二三、1923年1月5日吕复提出提议案《议员余绍琴等提出为罗文干黄体濂犯渎职诈财及伪造文书等罪地方检察厅不起诉之处分一案咨政府由主管官厅迅将该犯等严重羁押续行侦查案》
一二四、1923年1月5日吕复提出提议案《议员张树森等提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旅大租期即满请本院开紧急会议咨请参院即将前移付之二十一条之中日协约宣布无效案提前开会议决案》
一二五、1923年1月25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一二六、1923年3月17日吕复宪法会议发言
一二七、1923年3月22日吕复提出修正案《众议院议员李载赓等提出宪法会议规则修正案》
一二八、1923年吕复《国会议员吕复致曹仲珊函》
一二九、1925年吕复《北京临时执政府教育次长吕复等祭文》
一三〇、1927年吕复《社会学溯源》
一三一、1927年吕复《社会学》“自序”和目录
一三二、1929年吕复《中国将来之经济组织》
一三三、193年吕复《中华民国约法私草》
一三四、1933年吕复《比较宪法论》“自序”“凡例”和“目录”
一三五、1933年吕复《守法与有为》
一三六、1933年吕复《政治学概要》目录
一三七、1934年吕复《河北定县年来之改革——二十三年十一月吕复在本府纪念周讲》
一三八、1934年吕复《宪草批评》
一三九、1934年吕复《宪法草案国民大会章之平议》
一四〇、1934年吕复《论新宪草之体系》
一四一、1935年吕复《本院布告第一号》
一四二、1936年吕复《发刊辞》
一四三、1936年吕复《河北省立法商学院三十周年纪念辞》
一四四、1936年吕复《主席致词》
一四五、1938年吕复《华侨与政治》
一四六、1939年吕复《论今后之中国宪法》
一四七、194年吕复《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与展望》
一四八、1942年吕复《中华伟大民族形成之诸种原因》
一四九、1943年吕复《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和目录
一五〇、1944年吕复《中国宪政运动之回顾及将来宪法之商榷》
一五一、1944年吕复《实施宪政与广开言路》
一五二、1945年吕复《论重划省区》
一五三、1945年吕复《增订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再版自序”和目录
一五四、1947年吕复《新宪法与地方自治》
一五五、1947年吕复《论省县自治通则》
一五六、1947年吕复《大户考》
一五七、1948年6月25日吕复立法院会议发言
一五八、1948年7月6日吕复提出提案《本院委员刘士笃等提议请制订激励人才就业策进自治工作法咨请政府执行案》

前言/序言

不仅为了纪念
吕振万序
1912年,民国初年,新兴的民主共和政体代替了已在中华大地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汪有龄、江庸、黄群、蹇念益等先贤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情怀,兴学办教,集资创办了以教学和研究法学等为重心的私立大学,以“浚哲文明”为训,力图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奠定更坚实的基础。筚路蓝缕,艰难玉成,经仁人志士数十年努力,终于造就了“无朝(阳)不成(法)院”美誉,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写下了灿烂的篇章。在朝阳大学开办百年之际,由朝阳校友发起并主持,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再现朝阳学术辉煌
朝阳大学自创建之日起便注重延聘学有专长、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任教,也十分注重编辑出版师生的著述,因此留下了大量教学科研成果。不仅朝阳大学的《法律评论》历经世纪风雨从未间断,至今仍在出版,成为奇观,朝阳大学的讲义也曾成为了中国法科学生争相索取之物,一时洛阳纸贵,大致统计,曾经在朝阳大学任教的学者留下了数百著作与千篇文章,其中大量的都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著述。但由于这些著述出版较早,印数较少,再加之历经十年兵战内乱,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朝阳大学被迫中断其近四十年办学历程后,由于意识形态差异而因人废言,大量曾担任司法机关职务与在司法实践一线的朝阳大学学者的著述无法再与读者见面,而只能保存于国家图书馆等极少数图书馆中,不仅一般读者很难一见,就是专门研究者也难以一睹真容,几近湮没。利用纪念朝阳大学开办百年的契机,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也是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再现朝阳大学当年的学术辉煌。
(二)促进当代法学研究
朝阳大学是中国较早的法科大学,而且在变化莫测的混乱时世中勉力支持,为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而长期坚持私立办学,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学品位和特色,与具有西方教会办学背景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形成了南北鼎立之势,成就了中国法学教育史蔚为大观的“北朝阳南东吴”现象。朝阳的法学研究秉承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研析、重视司法实践的传统,形成了与东吴大学秉承的英美法系不同的学术研究风格。不同的学术流派与风格互相砥砺切磋、相互融汇吸收,是法系进步的不二法门,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途径。迅速整理点教、编辑出版封存数十年的朝阳先贤的著述,让尘封数十年的著述再度与广大学者和读者、特别是中青年学者与读者见面,有利于学术研究传统的继承与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中国法学教育。
(三)继续先贤未竟事业
朝阳大学以法学为主,其经济、政治等科亦名师众多,办学颇有成就,甚至国文、外文等公共通识类课程也尽其所能延聘名师,教师著述丰富,且多系开创性研究。在其存续的数十年中,朝阳大学培养了众多的学生,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和研究领域又多有建树。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历史的发展,当年朝阳大学的学生也将因为其成就而被后人尊为先贤。随着“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编辑出版工作的推进,将来还会把他们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和朝阳先贤的著述收录其中。这样就会通过丛书的编辑出版,更多地汇集朝阳大学的师长、学生以及他们的子弟以及研究与关注者,增强朝阳凝聚力,传承朝阳精神。
21世纪已过去十余年,朝阳大学诞生亦已百年,回顾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法治进程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中国社会也正处于一个转折时期。回到闭锁、专制的时代已不可能,是原地踏步、逡巡不前,还是披荆斩棘、奋力前行,建设一个更加开放、民主的社会?每到紧要关头,人们总是回望过去,从历史中获得前进的动力。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辑出版“朝阳大学先贤文集”丛书,不仅是对先贤业绩的一种缅怀与纪念,更重要的是研究先贤们在已经过去的历史转折时期的所思、所想、所为,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与力量,践行“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之使命。
是为序。
吕振万
2013年11月
点校者序:宪法学家吕复先生若干史实考
好搜百科“吕复”词条下显示有三位人物:一是元末医学家,二是明初史学家,三是20世纪戏剧活动家。不过,本书传主为宪法学家吕复。宪法学家吕复虽未被收录于好搜百科,但百度百科有专门的介绍。除百度百科外,专门介绍宪法学家吕复生平事迹的文章还有若干篇,如《爱国主义者吕复》(载于《张家口文史资料》第8辑)、《宣化一中老校友吕复先生事略》(载于《宣化文史资料》第7辑)、《吕复》(载于《百名河北爱国人物》)、《吕复》(载于《民国人物小传》)、《吕复》(载于《天津文史资料》1981年第11期)、《吕复先生民国二三事》(载于2015年1月1日《张家口晚报》)。这些文献显示吕复出生于1879年3月25日,去世于1955年6月8日,一生经历丰富,留过学,闹过革命,长期充任议员,短暂出任政府官员,任教多所大学,宪法著述颇丰,堪称宪法学家。不过,有些细节仍需进一步澄清。
一、吕复籍贯为涿鹿
吕复籍贯为涿鹿县,本无争议,但有关文献的记载却差别很大,如《直隶教育杂志》1908年第8期刊载了美国学者柯菲克所著《蒙学原理》的译文,其署名为“保安吕复译”;1922年《制宪管窥》的署名为“涿鹿吕复著”;1933年《朝阳学院概览》“前任教员略历”部分提到吕复的籍贯为“河北”;1943年《比较自治论》一书“自序”的署名为“北平吕复”;2001年《法学摇篮——朝阳大学》根据1948年7月毕业同学录整理1944年9月至1948年6月的“朝阳大学教授名录”,其中提到吕复的籍贯为“察哈尔涿鹿”。对于吕复籍贯的描述,这五处显然不同,但是否有误?这要比照涿鹿地名的变更及其行政区划归属的变更。吕复于1879年出生时,涿鹿县称为保安州,1913年保安州改称保安县,到1916年再改称涿鹿县。因此,吕复在1908年翻译的文章中署名为“保安吕复”,而在1922年的著作中署名为“涿鹿吕复”,两者并不矛盾。涿鹿县历史上属于直隶省,1920年改属察哈尔省,1928年复属直隶省,同时直隶省改称河北省。然而,涿鹿县1930年又改属察哈尔省,在1933年时仍属察哈尔省,因此1933年《朝阳学院概况》将吕复的籍贯写为“河北”应有误,这种错误可能源于过于频繁地变更归属。1937~1945年间,热河、察哈尔、北平等均被日本侵占,对南京国民政府来说,当时察哈尔省已经名存实亡;北平和涿鹿历史上一直归属直隶省管辖,而日本在1937年将北平又改称北京,吕复当年被增补为立法院立法委员,大概为表达对于日本改北平为北京的不承认,所以在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上的署名为“北平吕复”。在日本占领期间,民国南京政府虽不能实际控制察哈尔省,但并没有明确废除察哈尔省的建置,而且在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察哈尔省的建置一直存在,直到1952年11月被撤销。1944年9月至1948年6月这个时间段正好跨越日本投降前后两个阶段,因此,《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将吕复的籍贯写为“察哈尔涿鹿”是适当的。
二、当选第一届国会议员
1912年8月3日北京参议院表决通过《众议院选举法》,8月10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予以公布,第一届众议院议员自1912年12月上旬开始至1913年3月基本结束,直隶省选出众议院议员数量最多,共46人,吕复位列其中,因为吕复籍贯为涿鹿,涿鹿此时称为保安州或保安县,
尚不能确定是保安州还是保安县,因为保安州改称保安县也是在1913年,但具体时间待定。不过,很有可能是保安县,因为《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10条规定“初选举以县为单位”,或许因为这个原因,保安州才改称保安县,若如此,吕复在参加众议院议员选举前保安州已经改称保安县了。无论是保安州还是保安县均隶属于直隶省。这次众议院议员选举虽为第一届,但已经有浓厚的政党政治色彩,尤其是国民党和共和党竞争激烈。鉴于吕复于1908年加入同盟会,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吕复得以当选第一届众议院议员,除了个人的能力外,很有可能得到了国民党的有力支持。
三、用墨盒砸议长
前述专门介绍吕复生平事迹的几篇文章差不多都提到一个故事,1913年4月因为政府私自和五国银行团签订借款合同一事,吕复用墨盒砸了“议会主席”。第一届国会开幕时间为1913年4月8日,开会地点为宣武门象坊桥附近的财政学堂。1913年5月15日吕复确实连署了一份质问书,即《质问政府于五国借款外复与奥国瑞记公司订有借款契约书》。政府与五国银行团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为4月26日至27日凌晨。选出众议院议长和副议长的时间和人员分别是4月30日汤化龙和5月1日陈国祥。在正副议长选出之前,设有临时主席,在4月26日至5月1日期间临时主席为赵藩,担任临时主席通常为最年长者,此时赵藩已62岁。故事中的“议会主席”是谁?如果确定发生于4月则指的是赵藩;如果不是发生于4月,砸的就不是“议会主席”,而是议长,此时的议长是汤化龙,且汤化龙正是共和党议员。根据故事情节,吕复砸的对象很有可能是刚刚当选议长的汤化龙。
四、1921年从广州回北京
1912年8月10日《国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第7条规定“规定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1912年8月10日《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2条规定“选举年限以三年为一届”。然而,第一届国会延续长达12年,自1913年4月8日开幕,最后因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临时执政发表废弃法统令而结束。第一届国会
有意思的是,在第一届国会中间,还有第二届国会,史称“安福国会”,存在期间为1918年8月12日至1920年8月30日。两次遭到解散,两次复会,共召开了三期常会和三次非常会议:三期常会会期分别为1913年4月8日~1914年1月10日,1916年8月1日~1917年6月12日,1922年8月1日~1924年12月13日;广州国会非常会议会期为1917年8月25日~1922年6月,上海国会非常会议计划在1923年但因人数不足未举行,北京国会非常会议会期为1924年11月22日~1925年4月24日。在第一届国会开会期间,议员请假或缺席的情况很严重,很多次因为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开会。为此,1923年3月17日吕复在宪法会议上发言,“宪法会议常致流会,实为不妥,应请发特别通知警告诸人”。1923年3月22日吕复和李载赓等13人联合提出修正案,要求修改宪法会议规则,对请假和缺席作更加严格的规定。吕复本人很少请假,几乎参加了第一届国会的各种会议,除广州国会非常会议的末尾部分外。如前所述,广州国会非常会议的会期为1917年8月25日~1922年6月,吕复是在1921年从广州回到北京的,直接的原因是要到北京中国大学任教,背后的原因是吕复预感到广州有可能出现变乱,对此,吕复在1943年《比较地方自治论》“自序”中提到“回忆民国十年,不佞旅居羊城,密察粤难将作,浩然北归,讲学都门,还我初服”。此处的“粤难”指的是1922年6月陈炯明兵变,事实上陈炯明和孙中山的分歧在1921年时已经很大,陈炯明主张联省自治反对北伐,孙中山主张北伐统一全中国。
好的,以下是一份关于一本假设的、不包含《吕复法学文集》内容的图书简介。 --- 书名:《法理之光: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反思》 内容提要 本书汇集了十余位资深法学学者及法律实务专家,对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核心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与经验总结。全书围绕“理论创新”、“制度构建”与“社会回应”三大主线展开,旨在描绘一幅当代中国法治图景,并探讨未来发展的方向与挑战。 第一部分:法治理念的现代重塑与本土化 在快速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对法治的理解正经历深刻的演变。本部分聚焦于如何在全球化视野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重新阐释和构建适应时代需求的法治理念。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的法治构建: 探讨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框架下,法治所扮演的核心角色。重点分析了“良法善治”的内涵,并提出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的协同作用,实现治理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此处的理论探讨着眼于将抽象的法治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强调法治的实践效能与价值导向的统一。 人权保障与基本权利的制度化路径: 本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最新发展与实践案例。它不仅回顾了过去几十年人权保障理念的引入与发展历程,更侧重于探讨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如行政程序法、刑诉法等领域,如何构建更具刚性约束力的权利救济机制。特别关注了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问题,主张建立更加精细化和富有同理心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治与德治的张力与融合: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理论议题。本书试图超越传统上将法治与德治对立的简单化理解,转而探讨在构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如何实现法治的刚性约束与德治的道德感召力的有机结合。论述聚焦于法律文化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性,以及道德规范如何通过法律的认可与固化,最终提升整体社会治理的文明程度。 第二部分:具体法律部门的创新与困境 本部分是全书的实践核心,通过对具体法律部门的剖析,揭示当前制度运行中的亮点与难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行政法治:正当程序与权力的边界控制: 面对日益扩张的社会管理需求,行政权力的扩张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挑战。本章详尽分析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核心环节的程序正义问题。重点分析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的进步与不足,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如何通过司法审查有效约束“技术性官僚”的过度干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民商事审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公平交易: 在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背景下,民商事审判面临着如何平衡效率、安全与公平的难题。本部分特别关注了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新经济形态下的适用、公司僵局的司法干预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问题。对新型商事主体(如平台经济中的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规制,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法律分析。 刑事司法:人道主义原则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刑事司法始终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准的试金石。本部分重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效果、证据规则的科学化运用,以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强化。强调在追求严密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确保程序的全面正当性,减少错案风险,并关注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处理机制。 第三部分:法律实践中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本部分将目光投向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互动,探讨司法效率、法律职业伦理以及科技发展对法治的冲击。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系统性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不均、审判周期过长是长期存在的难题。本书不仅讨论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技术层面,更深入探讨了组织管理、人员配置、诉讼动员机制等深层次的制度障碍。提出构建基于分级诊疗理念的“分流-速裁-精审”的现代化审判支持体系。 法律职业的伦理重塑与专业化: 在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亟待清晰化与专业化。本章着重论述了法官的中立性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人员在面对利益诱惑和舆论压力时的职业伦理坚守。探讨了如何通过提升法律教育的质量,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数字时代的法治风险与应对: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包括数据主权、算法歧视、网络空间治理等。本书对这些新兴领域进行了前瞻性的法律梳理,呼吁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迅速反应,建立起适应数字社会特性的、柔性而有力的法律规范框架,以防范技术滥用对既有法治秩序构成的潜在威胁。 结语 《法理之光》不是一部教条式的法条解读,而是一场立足于中国国情、面向未来挑战的理论对话。它力图在纷繁复杂的实践中,提炼出具有穿透力的法学洞见,为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审慎的实践参考。本书适合立法工作者、司法从业人员、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以及所有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社会公众阅读。 ---

用户评价

评分

我是一位在某个行业深耕多年的从业者,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工作过程中常常需要处理各种法律问题。偶然的机会了解到《吕复法学文集》,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买了回来。这本书给我的惊喜很大,它并没有让我感到遥不可及,而是以一种非常贴近实践的方式来阐述法律理论。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很多观点,都能够与我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产生共鸣。他对于一些常见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给出了非常实用的建议,让我受益匪浅。更难得的是,作者在探讨法律问题时,并没有局限于狭隘的专业视角,而是能够从更宏观的社会经济角度去分析,这让我在处理问题时,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这本书就像是一位智慧的长者,用平实的语言为我指点迷津。

评分

我是一个对法律充满好奇心的学生,一直想找一本能够系统地了解法学理论的书籍。《吕复法学文集》正好满足了我的需求。这本书内容非常全面,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重要领域,并且对每个领域的理论都有深入的剖析。作者在讲解时,不仅注重理论的阐述,还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分析,这对于我理解和记忆法律知识非常有帮助。例如,书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讨论,就引用了多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让我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条文是如何应用于实践的。而且,作者的语言风格非常严谨,但又不失学术的魅力,阅读起来既能获得知识,又能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这本书无疑是我学习法律道路上的一盏明灯。

评分

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经常需要阅读大量的专业书籍来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最近了解到《吕复法学文集》这本书,便立刻下单入手了。这本书的篇章结构非常合理,围绕着几个核心的法学理论展开,每个章节都深入探讨了相关的问题,并且引经据典,论证充分。作者在分析问题时,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提出的观点既有深度又不失前瞻性。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一些前沿法律问题的探讨,比如数字经济下的隐私保护、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等等,这些都是当下社会非常关注的热点,而作者的见解非常有启发性。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与一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长者进行一场思想的交流,受益匪浅,也让我对未来的法律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评分

拿到《吕复法学文集》的时候,就被它沉静的书名吸引了。我本来以为这会是一本非常枯燥的学术著作,但翻开后,才发现它比我想象的要生动有趣得多。作者的文字功底非常扎实,他能够用非常具象的比喻和生动的故事来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让我这个法律小白也能够轻松理解。比如,书中有一段关于“契约精神”的阐述,作者就引用了一个古代的交易故事,将抽象的概念具象化,读来令人印象深刻。而且,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很巧妙,不是那种一条线到底的论述,而是像散文一样,在不同的主题之间自由切换,但又不失逻辑性。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更感受到了作者对法律的热爱和思考,这种情怀是很难在其他书中找到的。

评分

刚收到这本书,封面设计就透着一股沉甸甸的学究气,字体典雅,纸张也很有质感,拿在手里就能感受到那种厚重的分量。迫不及待地翻开,里面的排版设计很考究,行距、字号都恰到好处,读起来一点也不费眼。虽然是法学文集,但语言风格却不让人觉得晦涩难懂,作者的叙述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即使是对法学不甚了解的读者,也能大致跟得上思路。我尤其喜欢其中对一些经典案例的分析,那种抽丝剥茧,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让我对法律条文的背后有了更深的理解。书中穿插的一些历史典故和哲学思考,也为法学理论增添了人文色彩,让阅读体验更加丰富。总的来说,这本书的装帧、排版以及初步的阅读感受都非常令人满意,相信接下来的阅读过程会更加精彩。

相关图书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book.cndg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城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