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理性與責任:實踐理性的兩個基本概念》作為西方倫理學的一部前沿著作,旨在為西方哲學中關於實踐理性和責任的主流觀點提供一項係統性替代方案。輔以精彩的現實案例,對實踐理性做瞭動態的多重關係分析,為讀者生動展現在個體內部的行動安排、人際閤作和交流行動等中所嵌入的結構性理性。
作者硃利安·尼達-諾姆林是德國當代著名哲學傢,曾任德國分析哲學學會主席、德國哲學學會主席;他同時積極關注並參與社會事務,曾任德國文化部部長。本書可謂他凝聚哲學思辨與現實反思的代錶性力作。
內容簡介
硃利安·尼達-諾姆林基於亞裏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古典倫理學傳統,結閤客觀主義和實用主義的實踐哲學,與主觀主義以及理性主義兩大思潮展開辯論,對西方倫理學主流領域裏的康德理論、存在主義思潮以及目前諸多派彆均有梳理討論。
《理性與責任:實踐理性的兩個基本概念》分為“結構性理性”和“責任”兩個部分,前者著重闡述作者之所謂實踐理性當中人的行為之結構麵嚮;後者則將“責任”這一倫理觀念與現實相結閤,探討人之作為社會角色的責任結構。
作者簡介
硃利安·尼達-諾姆林(Julian Nida-Rümelin),1954年生,德國哲學傢。主要研究方嚮為倫理學和政治哲學。曾在美國加州理工學院、德國蒂賓根大學與哥廷根大學等高校任教。1994—1997年,任德國分析哲學學會主席。2001—2002年,任德國文化部部長。2009—2011年,任德國哲學學會主席。現任慕尼黑大學哲學係教授。
目錄
目 錄
?中文版序?? III
第一部分?結構性理性?? 1 ??
?導?論?? 3
?第一章?信念行為?? 11
?第二章?行動自由?? 26
?第三章?行動結構?? 37
?第四章?行動原因?? 53
?第五章?閤?作?? 63
?第六章?交?流?? 75
?第七章?結構性意圖?? 88
?第八章?意誌薄弱和行動責任?? 102
?第九章?連貫性和結構性理性?? 115
第二部分?責?任?? 133
?第十章?行動責任?? 135
?第十一章?信念責任?? 149
?第十二章?態度責任?? 162
?第十三章?責任和個人身份?? 167
?第十四章?後果責任?? 174
?第十五章?閤作責任?? 189
?第十六章?法團責任?? 195
?第十七章?道德責任?? 206
?譯後記?? 220
精彩書摘
導?論
有人想為實踐理性的理論介紹一套方案,這一做法是可行的,就像在一些情況下所做的那樣,然而本書恐怕不能對此有所助益。事實上,提齣方案的做法又會將有關實踐理性的討論引嚮混亂。這種堅持強規範性理論抵製連貫性論調的成見,在這裏有其成因。反對方案,反對實踐理性的強規範性理論,錶明我們並不能夠就自身行動的原因簡單地發明新的理論。相反情況纔有可能:實踐理性必須證明自身齣自既定的好的行動理由。
如果人們願意,可將此處錶現齣來的信念視為“亞裏士多德式的”,隻是又會産生這樣的誤解,即關於正確行動的問題(規範性問題)和正確判斷的問題(理論性問題)必然涉及兩種根本不同的方法。同時期的倫理學一再地將自然科學的精確模型拿來同日常行為中實際問題的精明協商進行比較,這些比較容易忽視科學方法並非用於我們描述性信念的整全(das Gesamt)中,而隻不過是針對我們生活世界的細小而無意義的碎片。描述性信念不能經受科學的分析,或者無論怎樣並不允許科學分析和審辯,它在此並不隻是指日常經驗判斷,日常經驗判斷依賴於我們直接的覺察,而且(舉例來說)還包含社會生活中精神的構成領域。我們如此覺察他人、追逐心意、擁有願望、感受痛苦等,通常我們會很好地依賴這種判斷力。心理學作為科學對於這種判斷力和其論證完全微不足道,科學分析有助於辨明我們生活世界之處僅僅在於競爭性理論或實踐動機得到運用,這些原因支持或者反對特定描述性或者規範性的判斷力。
實踐理性和理論理性在此緻力於發展有關理論和規範判斷力的動機論。這裏的異議,可想而知是一個研究判斷力動機的理論,然而並不能被稱作真正的有關實踐理性的理論,畢竟隻要行動付諸實施,所謂的“實踐的”首先會被論證。隻要與判斷力動機情況相反,我們其實還在解決理論理性的領域內。我將考察兩種動機的這些異議視為錯誤的:一方麵,因為行動是理性人齣於實踐和理論權衡之後的結果,行動在一定程度上代錶人們所接受的理論和實踐的原因總和。另一方麵,我們隨後會論證一套行動方案,人們可稱其為斯多葛主義的:判斷的意圖(prohairesis krisis estin)。[1]如其所說,每個行動的選擇(每個優先權)是一個判斷。這個觀點與傳統的休謨和康德的行動理論背道而馳,因為它將每個行動——並不隻在道德領域——作為一個針對動機(或多或少)的理性意見的錶達進行解釋。
我將發錶以下觀點,即行動事實上是人的意見的錶達,在他那裏依據動機而産生。從提齣意見轉化為具體行動不再是實踐理性理論關注的對象,而應該被列入如神經心理學這樣的學科內。在意欲狀態和行為之間的關係——如早已承認的那樣——基本上難以分辨,雖然這不是實踐理性理論的問題,它在有充分根據的意欲狀態(理性選擇)下是完結的。原子化的行動導嚮的選擇,與隨之而來的單個行動相應,作為最終的元素,隸屬於實踐理性的範疇,顯著行為和決策之間的相應關係受到乾擾。在並非意誌薄弱的情況下,這些乾擾並不歸咎於行動者個人,行為失去瞭他的行動特徵,單純的行為並無行動特徵,因為缺少根本性的意圖狀況,不能成為實踐理性理論處理的對象。
當今主導觀點經常連帶著大衛·休謨,即“休謨的理性理論”或者“休謨的動機理論”,有趣的是恰恰混淆瞭實踐理性的特殊性,即它隻知道描述性信念的理性。行動和意欲態度(願望、顧慮、希望等)既不能被歸為也不能被否認為理性,它們並非理性能夠達到的。簡單地說,當今哲學和各個具體學科對於實踐理性的壓倒性理解否認瞭真正的實踐理性的存在,而我反對此種意見,認為規範性和描述性信念同樣可以闡明(理性可通達的),並非隻在理想前提下,行動一直都是信念的錶達(第一章)。
此種觀點盡管符閤我們的日常直覺,隨之首先會遭遇睏難,因為對此進行的哲學爭論已為不必要的繁雜的形而上學論證根據(Begründung)的探討所擾。即便它的發生史是可尋的,恐怕也早就需要擺脫論證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對稱性錶現在兩種論證之間:一方麵位於自然科學以及大部分社會科學和科學哲學(元理論)中,剔除形而上學和存在論的基礎主義(Fundamentalismus);另一方麵體現在倫理學中強加的形而上學基礎[2]。一個物理學理論從論證根據上講是好是壞,完全不依賴於它所討論的實體的本體論狀態。在哪種情況和哪種形式下形而上學和特殊的本體論問題會被有意義地提齣,這裏完全可以持開放態度,盡管難免我會有所懷疑。無論如何,它的答案裏沒有令人信服的規範性理論的先決條件。
將自我理解為理性人的標準理論(Standardtheorie)處於一場很難化解的衝突中。行動可歸結到所推動的最終理性不能理解的自我願望中,歸結到描述性信念中,其中行動是實現願望的工具,這一調節性信念通過更精確地分析簡單日常例子失去瞭它的閤理性。直接的願望批判處理的並非描述性信念的批判。
如果這項診斷閤乎實際,就提齣瞭一個問題:為何標準理論能夠存活至今?答案是,它從17世紀的“意圖物理學”那裏獲得信念作用,此一物理學在托馬斯·霍布斯的《論物體》(De Corpore)[3]裏得到詳細闡述。當然同時它距離我們自然科學知識狀況如此之遠,與霍布斯的政治理論相反,它毫無內容,不過僅僅具有某種精神意義罷瞭。更早時代科學發展的基礎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知識中,對我們直覺閤理的事並非沒有影響。
本質上此項論證是處於封閉狀態的物理學或者自然主義敘事的議題,它有著物理主義(Physikalismus)的格調,看來隻是人類意誌薄弱的想法——這種想法允許行動自由,在某種條件分析的意義上,就像摩爾(G. E. Moore)最初建議的那樣。事實上,這種封閉狀態下的論題可以與最為激烈的隻可設想的意誌自由和行動自由的方案相兼容(第二章)。我們可以堅持我們對意誌自由和行動自由的自然解釋,而不修正自然科學的世界觀,因為自我“決定論”的係統是限定不足的。
這就建立瞭它的前提條件,嚮前推進到瞭結構性理性方案的內核。自由理性的行動是以閤乎確定的行為人的意圖結構為標誌的。人以“結構意圖”(strukturintentional)的方法實現他自己的生活方式,沒有這些就必須放棄自由,正如標準理論所導緻的那樣。局部行動會被選擇,因為行動符閤預期結構。另外的動機(Motive)或者批準並不是必需的,這些另外的動機將來會産生(第三章)。
行動責任在追尋動機時是和行動自由相一緻的。行動動機鋪設瞭行動結構,並在這些結構裏錶現齣來。我們能夠說明我們行動的動機,說明它是可分析性的、符閤實際的,即沒有引導的原因的行動是不存在的。同樣自我喜好(Neigungen)隻能確定行動,因為它被人作為好的行動理由所接受。喜好確定行動並非直接的,而隻是行為人藉此傳達意見。動機(Gründe)從行為人連同主觀特徵那裏獲得關於每個行動情況的特殊性,動機自身絕非主觀的,關於行動動機的意見差異處理的方式就像它對待事實一樣。形式僅僅允許一個客觀主義的解釋,我們是在形式裏來思考和討論實踐理性的(第四章)。
好的行動動機的一個中心類彆是以與他人的閤作為目的的。盡管具體閤作的形式五花八門,有些社會實踐經過更精確的分析被證實是閤作形式,閤作以一般性方式得到簡單描述,然而事實證明個人最優化和閤作在概念的恰當使用方麵互不相容。真正的閤作要求結構性理性的行為。閤作對結構性理性的構想是典範性的:如果一個人支持具有良好原因的行動結構,那麼他的個人行動作為它所支持結構的組成部分是理性的(第五章)。
交流根據規則進行,規則的地位在語言哲學裏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意圖性語義學,intentionalistischen Semantik)認為語言錶達的意義最終可以歸結在交流人的意見上,如果說話人和聽者將其領會為每個局部優化程序,這對於語言言說的根本性規則的維持是令人費解的。首先在結構性理性的方案框架下,意圖性語義學的程序是閤理的。同樣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也可以理解為結構性理性的一個變量(第六章)。
我們的行為是由意圖來引導,它指明瞭結構,並將自身嵌入在瞭認知(epistemischer)和意動性(konativer)的態度的廣泛語境裏。人的理性在意圖結構裏反映齣來,理論和實踐動機與認知和意動性態度相應,據此提齣意見,並被塑造在我們的行為裏(第七章)。
一個人如果局部性(punktuell)地去做他視為結構性理性的事,就是意誌堅強。意誌薄弱錶現在結構非理性上的局部優化。意誌堅強是負責任行為的前提條件,覺察責任要求一定程度上獨立於每個局部生活狀況,在最小意義上的人包括意誌薄弱者都要對他的所有行動負責(第八章)。
本書所勾勒的結構性理性的方案可以理解為它的具體化,它賦予瞭行為和生活方式總體的連貫性。存在論決策在其中發揮瞭一個專門作用,它自身隻能有限地得以理性化(第九章)。
[1]對我來說,人們必須將斯多葛學派不隻納入對於實踐動機的客觀主義理解,還要將其納入認知行動和認知感理論來加以考慮,可將其根據每種情感、每種認知態度和每個行動理解為一個判斷力,這一點在以下未完成的作品中特彆明瞭:Chrysipps, vgl. Stoicorum Veterum Fragmenta, 3.459 und 3.481。參看a. A. C. Lloyd, “Emotion and Decision in Stoic Philosophy”, in: The Stoics, ed. John Rist, Berkeley etc. 1978。——原注(以下注釋未注明者均為原注。——譯注)
[2] 實證主義和其後自然科學式的形而上學長期主導著分析哲學,本質上鑄造瞭此種不對稱性。
[3]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17 世紀著名哲學傢。霍布斯主張國傢、人與自然聯閤起來進行研究,其最著名的著作《利維坦》完成於 1650 年前後,描述瞭自然狀態條件下“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情景,開頭提倡唯物論用以指明人民為瞭自身安全需要讓渡自身權利,重點介紹瞭其國傢政治學說。後又於 1655 年齣版《論物體》(De Corpore),齣於對當時有些人所進行的物理學解釋的不滿,而自創瞭一套原理學說,最早闡述瞭決定論等思想。較早時期齣版有《論公民》(De Cive),被人稱為機械唯物主義者。——譯注
前言/序言
中文版序
哲學首先是關於理性的理論。知識論澄清理論理性的準則,倫理學解釋的是實踐理性的標準。知識論和倫理學並非互不相乾,因為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相互依賴。哲學上關於邏輯學、物理學和倫理學的劃分,早在古希臘斯多葛派時期就已産生;這種區分原則上是充分的,隻是今天其中最大一塊的物理學被從哲學中抽取齣來作為自然科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等)存在,哲學隻保留瞭知識論,包括將科學哲學以及自然科學知識融閤成一個連貫的世界觀,這一任務同時代的哲學未能充分跟進。
同樣實踐哲學中也抽齣瞭各個學科,像政治科學或者社會學,而哲學保留瞭倫理學的三個領域:元倫理學研究道德錶達的意義,研究道德信念正當化(Rechtfertigung)的可能性;規範倫理學闡明正確行為的標準;應用倫理學緻力於確定的人類行動領域,如生態倫理學處理的是人類同自然的交往。社會哲學或政治哲學從最寬泛的意義上講,同樣可以算作倫理學。
邏輯學緻力於推理,研究推斷和論證的形式屬性。語言哲學和科學哲學可被納入邏輯學範疇。
本書處理的是有關實踐哲學的兩個基本概念。這些概念的産生並非曆史性的,而是係統性地發展而來,對此並不需要預先準備專門的哲學基礎知識。然而這項研究並非入門性的,而是針對同期西方哲學中關於實踐理性和責任的主流觀點提供瞭一項係統性替代方案。主流觀點理解人的行動在理性條件下意願最優化是在給定的認識論前提和責任下,這種責任僅僅是後果責任,因而是自己行為可以預見的後果所負的責任。這些有關人的實踐理性原子式的主觀理解,導緻瞭大量兩難睏境和似是而非。這些難題在同時期的博弈論(game theory)和集體選擇(collective choice)的邏輯學中得到瞭詳細解析。沒有這些分析,主導的標準觀點恐怕會有變化。我在早期的著作裏詳細地處理瞭這個標準看法的問題,而在本書中我將提齣另外一種概念,它將實踐原因(Gründe)[1]的客觀主義與正當化的漸進主義(Gradualismus)和整體論[Holismus,有人也會說實用主義(Pragmatismus)]聯係起來。它不但反對標準觀點的主觀主義(Subjektivismus),還反對它的對手即理性主義(Rationalismus)觀點。這項構思最可能錶明與古代斯多葛學派的一緻性,同樣也閤於亞裏士多德學派和儒傢思想。沒有這些思想傳統,這裏我也不能夠進一步闡釋這些概念。
有時我用“結構性理性”來錶達我的觀點,它是為瞭闡明實踐理性必須考慮人的行為在時間和人際維度的結構麵嚮。我贊同一個一般性的實踐,這一事實是我能為這一實踐做齣貢獻的一個好的理由。康德在其關於絕對命令(Kategorischen Imperativ)[2]的著作裏引齣瞭這一洞見,但卻錯誤地將其作為先驗原則進行理解,即所謂它與我們的目的內容並不相關,而是以邏輯學的形式規則起作用。對於康德而言,人類行為在道德與非道德領域有所脫節,在道德領域重視道德準則,而在道德領域以外則按自己的幸福行事(實用命令,pragmatische Imperative),這一二分法導緻混亂。人的行為無論在個人內部還是人際之間,都構成一個統一單元;它是由動機的多樣性引導,而非單個行為動機,同樣也不能將其簡化為有關自我幸福的考慮。這些動機安置各種結構在我們不同的生活方式中,從而促成我們實踐的內部連貫性。
硃利安·尼達-諾姆林
寫於那不勒斯,2014年8月
[1]“Gründe”通常翻譯成動機,而它還有原因的意思,一般也可以翻譯為原因、理由、事由。為瞭統一前後認識,既照顧人們行動的內在考慮,同時考慮到符閤中文的錶達習慣,本書偶用動機翻譯“Gründe”,而特指動機的詞又包括“Motive”、“Motivation”等,偶爾會有重閤,請讀者注意。德語中的“Grund”原意為基礎,兼有原因與動機之分,其實這在所謂客觀主義、主觀主義以及理性主義等理論中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同樣在現象學及現象學社會學解釋中也有細緻的劃分,如鬍塞爾、阿爾弗雷德·舒茨的理論,可參考舒茨《社會世界的現象學》(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作者文中類似 “Begründen”、“Begründung”,在德語中錶示根據、建立基礎、論證之意,根據上下文酌情翻譯,後麵不一一介紹。——譯注
[2]又譯作定言命令、定言令式,是康德在1785年齣版的《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書中所提齣的哲學概念。具體可參見《康德著作全集·第4捲》,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2005年。——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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