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詳解(套裝上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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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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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3483
版次:1
商品編碼:1218669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3-01
用紙:膠版紙
套裝數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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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民法總則專傢建議稿主要起草人主持編寫,組建超豪華的博導級彆寫作團隊,精心編寫,權wei闡釋。
  ★全景式多角度詳細解讀
  包含法條內容、法條釋義、曆史沿革與比較法、其他相關問題和典型案例等多項內容,為全麵理解適用《民法總則》條文提供詳細指導。
  ★闡釋新理念新理論新規則
  著重闡釋作為基本製度框架的《民法總則》條文與其他分則製度體係的適用關係,以及新創設完善豐富的民法基本製度與規則,突齣新製度的人文關懷,彰顯五大發展理念,體現鮮明時代特色。

內容簡介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民法總則》,這在中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民法總則》的頒行,正式開啓瞭民法典編纂的進程。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在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方麵將發揮重要作用。為全麵學習民法總則,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總則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我們特邀《民法總則》立法的全程參與者王利明教授,逐條解析民法總則新規定,研究民法總則所體現的新理念、新理論,以饗讀者。
  全書分為上下兩冊,從條文釋義、曆史沿革與比較法、其他相關問題和典型案例四個欄目對民法總則逐條深入解析。“條文釋義”欄目,從條文本身齣發,全麵闡釋法條基本涵義;“曆史沿革與比較法”欄目,眾觀古今中外,麵麵俱到分析條文來龍去脈;“其他相關問題”欄目,發散思維,深入剖析條文疑難問題;“典型案例”欄目,理論結閤實踐,真實案例印證條文主旨。此外,本書下冊附有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呈現新舊條文的區彆與變化,幫助讀者正確適用。本書旨在為廣大專傢學者、法律實務人士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學習和運用《民法總則》提供有力藉鑒和專業指導。

目錄

上冊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八條【閤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法源】

第十一條【民事一般法與特彆法的適用關係】

第十二條【民法的地域效力範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 十 五 條【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 十 六 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 十 七 條【成年人與未成年人】

第 十 八 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 十 九 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 二 十 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對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 三 十 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二條【單位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成年意定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職責】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三十七條【被撤銷監護人資格者所負義務的繼續履行】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的終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 四 十 條【宣告失蹤的法定條件】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時間的計算規則】

第四十二條【被宣告失蹤人的財産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財産代管人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財産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

第四十七條【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時間的推定】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

第 五 十 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撤銷死亡宣告的財産法律效果】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概念】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條件】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第 六 十 條【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法人的法定代錶人】

第六十二條【法人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公信力】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閤並、分立】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 七 十 條【法人解散時的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條【法人因破産而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設立】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章程】

第 八 十 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關】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關與法定代錶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齣資人權利濫用的遏製】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關聯交易的規製】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瑕疵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決策機構和法定代錶人】

第 九 十 條【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治理機製】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的設立】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治理機製】

第九十四條【捐助法人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分配】

第四節 特彆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彆法人】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的設立】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撤銷後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 一 百 條【閤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一百零一條【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種類】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償債規則】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錶人製度】

第一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強製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法人規則的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傢庭關係等産生的人身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財産權利的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權的客體】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徵收徵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閤同的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條【知識産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權】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七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

第一百二十八條【弱勢群體的民事權利】

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權利自願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條【義務必須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禁止權利濫用】

下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二節 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特定相對人的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錶示】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告的意思錶示】

第一百四十條【意思錶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條【意思錶示的撤迴】

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錶示的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製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六條【通謀虛僞錶示】

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欺詐】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五十條【脅迫】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製性規定和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條【溯及自始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部分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法律行為無效等的法律後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第一百五十九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製】

第一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的適用範圍】

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構成與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第一百六十四條【違反代理職責的後果】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

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的責任承擔】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轉委托代理(復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錶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的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一般性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的形式】

第一百八十條【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

第一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

第一百八十三條【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者的適當補償義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緊急救助行為人的豁免權】

第一百八十五條【英雄烈士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第一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閤】

第一百八十七條【法律責任的聚閤】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的一般規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條【行為能力欠缺者基於法定代理所生請求權訴訟時效

期間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期間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九十三條【訴訟時效規定的援引】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第一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關係】

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時間點】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截止日計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計算截止日的特殊規定】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計算方法的例外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本數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生效施行日期】

附錄: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精彩書摘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瞭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
  本條關於立法目的的錶述,實際上包括瞭如下幾點:
  (一)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
  製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要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民法典常常被稱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它以確認、保障民事權益為基本宗旨。
  首先,從民法典的內容和體係來看,保障民事權利是民法典體係結構安排中的紅綫和中心軸。總則就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將民事權利保護的共性規則確立下來。有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規定,就規定瞭民事權利的主體。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就規定瞭民事權利的具體內容、體係以及民事權利的行使方式。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規定,就是確認瞭民事權利行使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就是因侵害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民法上的後果。有關訴訟時效和期限的規定,就是民事權利行使的時間限製。在構建瞭完整的民事權利體係之後,《民法總則》也將為分則的製定奠定基礎,因為民法典分則實際上是按照物權、閤同債權、親屬權、繼承權、人格權以及因侵害民事權利而産生的侵權責任等內容展開的。《民法總則》通過構建完整的民事權利體係,強化瞭私權保障,也為法治建設奠定瞭重要的基石。因為法治的基本價值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法律的主要功能在於確認權利、分配權利、保障權利、救濟權利,其價值在於保障私權、限製公權。《民法總則》構建瞭民事權利體係,弘揚瞭私權神聖和私法自治,強化瞭對人格尊嚴價值的保障,這些都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瞭堅實基礎與有力保障。
  《民法總則》在全麵保障私權方麵呈現齣許多亮點,體現瞭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徵,迴應瞭我們時代的現實需求。例如,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確認隱私權,有利於日益被人們重視的隱私權保護。又比如,針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帶來的侵害個人信息現象,規定瞭個人信息的保護。將個人信息明確為新的民事權利,是重視人格尊嚴的體現,也是尊重基本人權的體現。這一舉措,將有力遏製各種“人肉搜索”泛濫,非法侵入他人網絡賬戶,販賣個人信息導緻網絡、電信詐騙猖獗等現象。另外,關於知識産權的保護,民法總則也對知識産權的客體進行瞭詳盡的列舉,擴張瞭知識産權的保護範圍。
  (二)調整民事關係
  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民法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係。更確切地講,民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因民法的調整而形成的民事關係,其主要包括兩種關係: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例如,因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的享有和行使而形成的關係就屬於人格關係。再如,因配偶、父母子女等身份而形成關係就屬於身份關係。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這裏所說的財産關係,就是以財産為內容的關係,如基於物權、債權而形成的關係。
  本條強調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調整民事關係,這一規定有助於正確地劃分法律部門,區分民法與其他部門法,並在此基礎上構建閤理的民事法律體係。每一個法律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與適用範圍,正是因為調整對象的不同纔形成瞭特定的法域,並在此基礎上構建瞭整個法律體係。盡管各國的法律體係各具特點,但基本上都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為標準劃分各個法律部門,我國法律體係的構建也不例外。民法之所以能夠成為我國最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首先是因為它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正是由於民法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因此決定瞭其主要通過任意法規範賦予當事人以私法自治的權利(主要是通過法律行為),並以此種方式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還要看到,特定的調整對象決定瞭特定的調整方法。民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決定瞭它要采用平等、有償、自願等調整方法,並以私法自治作為其基本的價值理念。此外,明確調整對象有助於使法院明確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有利於針對不同的調整對象適用不同的程序,以及在司法係統內部進行科學的分工。例如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而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則屬於其他性質的案件,不同的案件應由法院內部不同的法庭來審理。
  (三)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民法典被稱為市民社會的百科全書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生産生活秩序,同每個民事主體都密切相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以保護産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等為基本導嚮。因此,需要通過製定民法典,完善民商事領域的基本規則,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1]例如,民法所確認的財産權製度,就是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基本製度。中國古代就有“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的說法。産權的目的就是明確財富的歸屬,明晰權利的主體,進而可以達到定分止爭的效果。財富歸屬上的安定性,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前提,是人類的基本安全。完善産權保護製度是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保障。保護産權就是要形成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詳解(套裝上下冊)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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