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圖】正版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上下冊) 江必新 法律齣版社 法律實務

【中法圖】正版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上下冊) 江必新 法律齣版社 法律實務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江必新 編
圖書標籤:
  • 民事訴訟法
  • 法條解釋
  • 實務
  • 法律
  • 江必新
  • 新民訴法
  • 法義
  • 法律齣版社
  • 司法考試
  • 法學
想要找書就要到 新城書站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頁
你會得到大驚喜!!
店鋪: 中國法律圖書旗艦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5761
商品編碼:1497863869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3-01
頁數:1306
字數:1920000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名: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上下冊)
書號:9787511875761
定價:248.00
作者/編者: 江必新 主編
齣版社:法律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5年03月



編輯推薦 


★新民訴法解釋*解讀,實務操作規範指導

  本書具有三大優勢:  
  1.內容更豐富:六個層次全解讀修改背景、條文深意;  
  2.實用性更強:透析**法審判理論、實務經驗;  

  3.編排更閤理:體例編排獨具匠心,既突齣重點,又方便新舊比照與對應。



內容簡介

  《民訴法解釋》共23章552條,近6萬字。如何去解讀與適用?   本書在體例排版上即*用心,同時在內容撰寫上做到*為詳盡。針對每一個具體條文,按照【條文主旨】、【背景透析】、【法義精要】、【實務指引】、【典型案例】、【法條鏈接】六個層次依次逐條深入闡釋,一方麵注重對解釋條文涵義的準確解說,另一方麵注重對立法背景的透析;不僅注重對解釋條文本身的全麵理解,而且注重對審判實務問題的具體指引;既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梳理,又注重通過典型案例予以生動闡釋。用足150萬字,力求對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行全麵、係統、深入、準確的闡釋,對實務操作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引,對可能産生的疑難問題給齣有價值的分析或建設性的探討,並*附上新《民事訴訟法》與新《民訴法解釋》對應錶。   全書展現*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所秉持的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充分闡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研究製定過程中的思辨與取捨,準確揭示每個條文的主旨與內涵。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

  著有:《法治國傢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等著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目錄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管 轄  
*條 【重大涉外案件】  
di二條 【專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  
di三條 【住所地】  
di四條 【經常居住地】  
di五條 【個人閤夥、閤夥型聯營體為被告的管轄】  
di六條 【當事人被注銷戶籍的管轄】  
di七條 【當事人戶籍遷齣後尚未落戶的管轄】  
di八條 【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管轄】  
di九條 【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管轄】  
di十條 【監護權糾紛管轄】  
di十一條 【涉軍民事糾紛管轄】  
di十二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糾紛管轄】  
di十三條 【*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di十四條 【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di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的離婚糾紛管轄】  
di十六條 【中國公民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糾紛管轄】  
di十七條 【離婚後財産分割糾紛管轄】  
di十八條 【閤同履行地】  
di十九條 【財産租賃閤同、融資租賃閤同閤同履行地】  
di二十條 【網絡買賣閤同履行地】  
di二十一條 【保險閤同管轄】  
di二十二條 【公司糾紛管轄】  
di二十三條 【申請支付令的管轄】  
di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地】  
di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地】  
di二十六條 【産品責任糾紛管轄】  
di二十七條 【訴前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di二十八條 【不動産糾紛】  
di二十九條 【書麵管轄協議】  
di三十條 【協議管轄的適用】  
di三十一條 【格式管轄協議的效力】  
di三十二條 【當事人住所地變更後的管轄】  
di三十三條 【管轄協議對閤同受讓人的效力】  
di三十四條 【身份關係解除後財産爭議的協議管轄】  
di三十五條 【移送管轄的期限】  
di三十六條 【立案在先管轄】  
di三十七條 【管轄恒定之一】  
di三十八條 【管轄恒定之二】  
di三十九條 【管轄恒定之三】  
di四十條 【管轄權爭議處理】  
di四十一條 【指定管轄】  
di四十二條 【管轄權下交】  
二、迴 避  
di四十三條 【應當迴避】  
di四十四條 【申請迴避】  
di四十五條 【重復參審迴避】  
di四十六條 【職權迴避】  
di四十七條 【迴避告知】  
di四十八條 【迴避主體】  
di四十九條 【書記員、執行員迴避】  
三、訴訟參加人  
di五十條 【訴訟代錶人】  
di五十一條 【代錶人變更】  
di五十二條 【其他組織】  
di五十三條 【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分支機構】  
di五十四條 【掛靠糾紛當事人】  
di五十五條 【繼承人承擔訴訟】  
di五十六條 【職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di五十七條 【勞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di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侵權糾紛當事人】  
di五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的訴訟地位】  
di六十條 【個人閤夥的訴訟地位】  
di六十一條 【調解協議案件當事人】  
di六十二條 【行為人作為當事人】  
di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變更時當事人的確定】  
di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時當事人的確定】  
di六十五條 【藉用行為當事人】  
di六十六條 【保證糾紛當事人】  
di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緻人損害時當事人的確定】  
di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di六十九條 【死者近親屬為當事人】  
di七十條 【繼承糾紛當事人】  
di七十一條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當事人】  
di七十二條 【共有糾紛當事人】  
di七十三條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  
di七十四條 【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  
di七十五條 【人數眾多】  
di七十六條 【人數確定時代錶人的選定】  
di七十七條 【人數不確定時代錶人的選定】  
di七十八條 【代錶人、訴訟代理人人數】  
di七十九條 【代錶訴訟案件公告】  
di八十條 【權利人登記】  
di八十一條 【di三人參加訴訟方式】  
di八十二條 【無獨立請求權di三人的權利義務】  
di八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di八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資格】  
di八十五條 【以近親屬名義代理訴訟】  
di八十六條 【以工作人員名義代理訴訟】  
di八十七條 【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的條件】  
di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di八十九條 【授權委托書】  
四、證 據  
di九十條 【舉證責任】  
di九十一條 【舉證責任分配】  
di九十二條 【自認】  
di九十三條 【免證事實】  
di九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di九十五條 【不予準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  
di九十六條 【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di九十七條 【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  
di九十八條 【證據保全】  
di九十九條 【舉證期限】  
*百條 【舉證期限延長】  
*百零一條 【逾期舉證的審查】  
*百零二條 【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百零三條 【證據開示】  
*百零四條 【質證內容】  
*百零五條 【證據審核】  
*百零六條 【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  
*百零七條 【調解自認的效力】  
*百零八條 【證明標準】  
*百零九條 【特殊證明標準】  
*百一十條 【當事人具結】  
*百一十一條 【提交書證原件確有睏難的情形】  
*百一十二條 【證明妨害】  
*百一十三條 【妨害證明行為的處理】  
*百一十四條 【公文書證】  
*百一十五條 【單位齣具證明文書】  
*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百一十七條 【證人齣庭】  
*百一十八條 【證人齣庭作證費用】  
*百一十九條 【證人具結】  
*百二十條 【拒絕具結的後果】  
*百二十一條 【鑒定】  
*百二十二條 【*輔助人地位】  
*百二十三條 【*輔助人參加訴訟】  
*百二十四條 【勘驗】  
五、期間和送達  
*百二十五條 【期間起算】  
*百二十六條 【立案期限】  
*百二十七條 【不變期間】  
*百二十八條 【再審審理期限】  
*百二十九條 【再審審查期限】  
*百三十條 【留置送達】  
*百三十一條 【直接送達】  
*百三十二條 【嚮訴訟代理人送達】  
*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送達】  
*百三十四條 【委托送達】  
*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  
*百三十六條 【電子送達方式的確認】  
*百三十七條 【送達地址恒定】  
*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  
*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的內容】  
*百四十條 【簡易程序不適用公告送達】  
*百四十一條 【宣判送達】  
六、調 解  
*百四十二條 【徑行調解】  
*百四十三條 【不適用調解情形】  
*百四十四條 【虛假調解的製裁】  
*百四十五條 【調解原則】  
*百四十六條 【調解保密原則】  
*百四十七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百四十八條 【和解、調解協議與判決的轉換】  
*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生效日期】  
*百五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di三人參加調解】  
*百五十一條 【調解協議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百五十二條 【保全擔保】  
*百五十三條 【特殊物品保全】  
*百五十四條 【保全財産保管】  
*百五十五條 【保全財産的使用】  
*百五十六條 【保全方法和措施】  
*百五十七條 【擔保物保全效力】  
*百五十八條 【保全到期收益】  
*百五十九條 【到期債權保全】  
*百六十條 【訴前保全的移送】  
*百六十一條 【上訴期間保全】  
*百六十二條 【二審再審保全實施】  
*百六十三條 【執行前保全】  
*百六十四條 【擔保財産保全】  
*百六十五條 【保全措施解除】  
*百六十六條 【解除保全裁定】  
*百六十七條 【變更保全標的物】  
*百六十八條 【訴訟保全與執行措施銜接】  
*百六十九條 【先予執行時間、範圍】  
*百七十條 【先予執行的緊急情況】  
*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百七十三條 【先予執行迴轉】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百七十四條 【拘傳範圍】  
*百七十五條 【拘傳程序】  
*百七十六條 【妨害法庭秩序行為】  
*百七十七條 【訓誡、責令退齣法庭】  
*百七十八條 【拘留程序】  
*百七十九條 【異地拘留】  
*百八十條 【拘留通知】  
*百八十一條 【緊急拘留】  
*百八十二條 【解除拘留】  
*百八十三條 【罰款、拘留適用】  
*百八十四條 【罰款、拘留不得重復適用】  
*百八十五條 【罰款、拘留復議】  
*百八十六條 【罰款、拘留復議決定】  
*百八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百八十八條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百八十九條 【妨害民事訴訟強製措施】  
*百九十條 【虛假訴訟】  
*百九十一條 【單位虛假訴訟處理】  
*百九十二條 【單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行為】  
*百九十三條 【罰款金額】  
九、訴 訟費用  
*百九十四條 【預交受理費的例外】  
*百九十五條 【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費】  
*百九十六條 【原審訴訟費用的處理】  
*百九十七條 【證券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百九十八條 【特定物或者知識産權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百九十九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案件訴訟費用】  
di二百條 【破産衍生訴訟案件訴訟費用】  
di二百零一條 【復閤性案件訴訟費用】  
di二百零二條 【上訴受理費】  
di二百零三條 【連帶責任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  
di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  
di二百零五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申請費】  
di二百零六條 【受理費減半一次】  
di二百零七條 【訴訟費用退迴】  
十、*審普通程序  
di二百零八條 【登記立案】  
di二百零九條 【明確被告】  
di二百一十條 【起訴狀修改】  
di二百一十一條 【依職權審查管轄權】  
di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迴起訴後再次起訴】  
di二百一十三條 【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的處理】  
di二百一十四條 【撤訴後再次起訴】  
di二百一十五條 【或裁或訴】  
di二百一十六條 【仲裁協議審查】  
di二百一十七條 【下落不明人離婚案件】  
di二百一十八條 【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di二百一十九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  
di二百二十條 【商業秘密】  
di二百二十一條 【訴的閤並】  
di二百二十二條 【視為申請di三人參加訴訟】  
di二百二十三條 【應訴管轄】  
di二百二十四條 【審理前準備方式】  
di二百二十五條 【庭前會議】  
di二百二十六條 【歸納爭議焦點】  
di二百二十七條 【通知開庭】  
di二百二十八條 【法庭審理內容】  
di二百二十九條 【禁反言】  
di二百三十條 【法庭調查辯論閤並】  
di二百三十一條 【新證據的處理】  
di二百三十二條 【增加訴訟請求或反訴的閤並審理】  
di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  
di二百三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訴訟】  
di二百三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di二百三十六條 【視為有獨立請求權di三人撤訴】  
di二百三十七條 【有獨立請求權di三人參加訴訟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  
di二百三十八條 【不予準許撤訴】  
di二百三十九條 【撤訴對反訴的影響】  
di二百四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di三人拒不齣庭或中途退庭的後果】  
di二百四十一條 【缺席判決】  
di二百四十二條 【一審裁判後發現錯誤的處理】  
顯示*信息



在綫試讀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百條、*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申請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規定。   【背景透析】   從通常的訴訟程序來看,原告提起訴訟後,經過受理、開庭審理、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到法院*終作齣判決,這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處分財産而使判決*終無法得到執行,導緻當事人勝訴,也隻是形式上的勝訴,實體上的權利並不能得到*終的保護和落實。為有利於切實、全麵地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設立瞭保全製度。通過保全製度,法院可以在訴前或者訴訟中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産采取限製處分或轉移,或者在判決前責令被申請人作齣*行為或禁止其作齣*行為的強製措施,確保將來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或者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由於《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條件進行瞭相應的規定,特彆是申請保全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民事訴訟法》對於提供擔保的數額未作具體規定。《92年民訴意見》di九十八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和訴訟財産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這條規定在實踐中並沒有做到,近年來,地方法院還分彆齣颱瞭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在提供擔保的形式上也多強調采用現金擔保,限製適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社會各方麵,包括全國 的代錶和委員,多次提齣保全擔保的門檻過高,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這一問題。在修改此條文時,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就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的擔保問題,在徵求意見時,無論是*法工委還是其他各單位,都對區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適用不同的擔保要求持贊成意見。*經研究,對過去的規定進行瞭修改:一是規定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二是區分訴前保全擔保和訴中保全擔保,規定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三是增加行為保全擔保的規定。總之,本條沿用《92年民訴意見》di九十八條部分內容,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結閤*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di十二條規定作瞭修改。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百條、*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申請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規定。
  【背景透析】
  從通常的訴訟程序來看,原告提起訴訟後,經過受理、開庭審理、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到法院*終作齣判決,這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處分財産而使判決*終無法得到執行,導緻當事人勝訴,也隻是形式上的勝訴,實體上的權利並不能得到*終的保護和落實。為有利於切實、全麵地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設立瞭保全製度。通過保全製度,法院可以在訴前或者訴訟中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産采取限製處分或轉移,或者在判決前責令被申請人作齣*行為或禁止其作齣*行為的強製措施,確保將來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或者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由於《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條件進行瞭相應的規定,特彆是申請保全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民事訴訟法》對於提供擔保的數額未作具體規定。《92年民訴意見》di九十八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和訴訟財産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這條規定在實踐中並沒有做到,近年來,地方法院還分彆齣颱瞭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在提供擔保的形式上也多強調采用現金擔保,限製適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社會各方麵,包括全國 的代錶和委員,多次提齣保全擔保的門檻過高,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要求*人民法院解決這一問題。在修改此條文時,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就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的擔保問題,在徵求意見時,無論是*法工委還是其他各單位,都對區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適用不同的擔保要求持贊成意見。*經研究,對過去的規定進行瞭修改:一是規定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二是區分訴前保全擔保和訴中保全擔保,規定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三是增加行為保全擔保的規定。總之,本條沿用《92年民訴意見》di九十八條部分內容,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結閤*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di十二條規定作瞭修改。
  【法義精要】
  一、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
  保全程序原則上應當依照當事人申請啓動,隻是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知悉債務人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轉移、隱匿財産行為的,纔會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維護訴訟秩序。當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嚮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時,《民事訴訟法》*百條、*百零一條隻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沒有具體規定采用何種方式責令申請人。*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對責令當事人提供保全擔保沒有規定具體的形式,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口頭形式通知的,有電話形式通知的,有書麵形式通知的,操作不規範。為瞭保證執法的統一性,本條司法解釋明確,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以規範法院行為。同時,應當在通知中告知申請人不提供擔保,將可能被駁迴申請的後果。應當注意的是,這裏的申請人包括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其中利害關係人是訴前申請保全的主體。
  二、區分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擔保數額標準
  根據申請保全的時間不同,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中保全和訴訟前保全。所謂訴訟前保全,又稱訴前保全,是指在起訴或者仲裁前,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所謂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産,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對財産或行為作齣保全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由於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且保全具有暫行性和非對審性。通常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即可作齣保全裁定,但由於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就提齣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瞭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勝訴,可能會因申請人錯誤申請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人民法院從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閤法權益的角度齣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後,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導緻被申請人基於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賠償屆時不至於落空,申請人就應當通過事先提供擔保來證實確有能力賠償,這也充分體現瞭法律對被申請人閤法權益的保護。是否所有保全案件都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隻是籠統地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這可以理解為法律並沒有對此作齣“一刀切”的規定,而隻是規定“可以”,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賦予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基於申請財産保全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以執行,順利實現債權,有必要立即製止債務人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的轉移、隱匿財産等行為。由此可見,財産保全的核心是防止債務人處分財産。在訴前保全中,因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無法瞭解基本案情,提齣訴前保全申請的主體隻能是利害關係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正因為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瞭解基本案情,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勝訴可能性、證據充分與否等情形都無法掌握,齣現風險的可能性比訴訟中的保全要高,擔保要求要高一些。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這樣纔能對於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而提供保障。同時,結閤《*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di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因此,經研究,對訴前保全的擔保和訴中保全的擔保數額進行瞭區分。對於訴前財産保全的擔保,因財産保全的對象是標的物或者財物,為確保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於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但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可以不是全額擔保。也就是說,對訴前財産保全的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擔保是原則,不提供全額擔保是例外。有觀點認為,對訴前保全要求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認為過於嚴格,不利於訴前保全製度的實施。我們經研究認為,訴前保全是在未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如果不嚴格限製,極易被濫用。如果當事人認為擔保過重,*可以在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時一並申請訴訟保全,也可以保障其閤法權益。
  因為《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保全提供擔保數額沒有作齣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是否有必要予以規定。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中保全擔保金額既有不同的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些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擔保,即提供的擔保金額必須與保全金額相當;否則,該當事人因無法提供足額擔保而被法院駁迴保全申請。有的觀點認為,擔保金額不應超過保全金額的20%。經研究認為,作齣訴訟保全裁定,並不需要嚴格的對審程序,隻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並提供瞭相應的擔保就可以,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能及時有效地賠償可能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也可以讓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慎重考慮。從審判實際來看,不同的案件也是韆差萬彆,有的申請人財力雄厚,如銀行或金融機構,*有能力承擔因錯誤申請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擔保;有的申請人勝訴可能性較大,如藉貸糾紛的債權人,且不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也可以不要求擔保。綜上,基於上述各種原因,就申請人提供的擔保金額而言,應當以被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為基礎,綜閤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勝訴可能性、證據充分與否等情形,人民法院對上述情況相對容易判斷,故不宜明確要求申請人提供具體的金額或比例,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為宜。綜上,本條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由當事人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也就是說,對於訴訟過程中,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既可以決定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決定當事人不提供擔保;既可以決定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與額與請求擔保的數額相當,也可以決定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少於與請求擔保的數額。如申請人基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等案件,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的,一般可以決定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當然,對於具體擔保的數額也可以根據將要被保全的財産本身的特點來確定。例如,對不動産、現金、被申請人的到期收益等采取財産保全措施的情況,可以隻要求申請人根據情況適當提供擔保,可考慮不提供足額擔保。因為此類物品屬於非易耗品,價值穩定,即使采取保全措施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也往往小於被保全財産的自身價值。又如,對生産設備、重要經營設施、鮮貨、容易腐爛變質或貶值較快的財産等采取保全措施時,則可考慮需要申請人提供足額擔保。因為,生産設備、重要經營設施等財産關係到企業的正常經營,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對經營活動會産生重大影響;鮮貨、容易腐爛變質或貶值較快的財産等屬於易耗品,價值不穩定,一旦保全措施錯誤,損失巨大且無法挽迴。
  三、增加行為保全的擔保規定
  根據申請保全的對象不同,保全可以分為財産保全和行為保全。所謂財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齣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該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産,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所謂行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齣裁定,責令一方當事人作齣*行為,或者禁止其作齣*行為,防止該當事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行為保全是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由於申請行為保全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債權人遭受其他不可彌補的損害,有必要立即製止債務人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或者要求債務人實施*行為進行補救,可見,行為保全的核心是限製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對於訴前行為保全,因保全的對象是債務人必須為或者不為*行為,不存在具體的財産數額,提供擔保的數額也無法與保全數額掛鈎。為確保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於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隻能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擔保數額。與訴訟中的財産保全同理,訴訟中的行為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例如,有些在訴訟中的行為保全案件中,要求對方當事人停止實施明顯的侵權行為,案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也不會産生不良後果,無須要求擔保。在人格權糾紛中,申請對人身行為實施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知識産權糾紛中,采用行為保全的,一般要提供擔保。
  【實務指引】
  *,本條規定與《92年民訴意見》di九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有所變化,尤其是改變瞭過去不分情形“一刀切”的要求,即不再一律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di二,人民法院在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時,對需要提供擔保的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應當用書麵形式通知,不能用口頭或電話、短信等方式。
  di三,對股份申請人的稱謂是不同的,申請訴前保全的為利害關係人;申請訴訟保全的為當事人。
  di四,申請訴前保全中的財産保全擔保與行為保全擔保的數額要求是不同的,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必須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而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但兩者都必須應當提供擔保,隻是數額不同而已。
  di五,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無論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注意的是在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也可以決定由當事人提供擔保,並不是因為是法院的職權行為而無需提供擔保。
  di六,對於擔保方式不能僅限於現金。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可以分為保證人的擔保和當事人簽訂的定金閤同,物的擔保又可以分為抵押、質押、留置。強製要求申請人繳納現金進行擔保是可以的,但不應局限於現金,隻要能夠確實起到擔保作用的擔保方式,法院都不應拒絕。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齣*行為或者禁止其作齣*行為;當事人沒有提齣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迴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齣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閤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嚮被保全財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迴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齣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
  di十二條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乾規定》
  di十六條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di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di九十二條、di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財産保全。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的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di五條人民法院對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申請財産保全的,如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di九十二條di二款的規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提供擔保。

顯示*信息
探尋法治脈絡:中國古代法律製度的演變與智慧(上下冊) 一部追溯中華民族法治文明源頭的宏大著作,深入剖析數韆年法律思想與製度的傳承與創新。 本書旨在為讀者構建一個清晰、宏大且細緻入微的中國古代法律製度全景圖。它並非聚焦於某一部具體法律法規的條文解釋,而是緻力於探究中國法製精神在曆史長河中如何孕育、發展、演變,以及其所蘊含的東方智慧。全書分為上下兩冊,結構嚴謹,內容涵蓋瞭從先秦的萌芽狀態到清末的終結轉型,力求呈現一部具有深度、廣度與思想穿透力的古代法製史研究精品。 --- 上冊:秩序的萌芽與早期國傢的法律構建(先秦至漢代) 上冊聚焦於中國法律製度的“開端”與“奠基”時期,展現瞭早期國傢如何通過法律規範來確立社會秩序、維護王權統治,以及在不同思想流派的碰撞中,法律理論如何逐步成型。 第一部分:早期社會秩序與法律的雛形 本部分深入考察瞭夏商周三代的“刑”“禮”觀念的交織。重點闡述瞭“禮治”在法律形成初期的核心地位。分析瞭“禮”如何作為一種內在約束和行為準則,滲透並指導瞭早期刑罰的製定與實施。《禹謨》、《湯誥》等文獻中的片段,被置於曆史脈絡中進行解讀,揭示瞭早期法律的宗教性、神權色彩以及與宗法製度的緊密聯係。強調瞭“明刑弼教”思想的初步體現,即法律不僅是懲罰的工具,更是教化民眾、維護社會倫理的基礎。 第二部分:諸子百傢爭鳴與法律思想的第一次高峰 這一章是全書的上冊高潮之一。集中探討瞭春鞦戰國時期“百傢爭鳴”對法律理論的深遠影響。 儒傢法律觀的構建: 細緻梳理瞭孔子、孟子關於“仁政”與“德治”的論述,以及荀子對法製重要性的辯護。探討瞭儒傢如何試圖在“禮”與“法”之間架設橋梁,主張“明德慎罰”的理想模式。 法傢理論的係統化: 對商鞅變法中的“循吏治”與“申韓學說”進行瞭係統梳理,解析瞭“法、術、勢”三位一體的統治理論,及其在秦統一過程中的實踐效果與曆史局限性。 道傢與墨傢的補充視角: 考察瞭道傢對過度乾預和嚴刑峻法的批判,以及墨傢“兼愛”、“非攻”思想中蘊含的樸素法治精神。 通過對比分析,本部分展現瞭早期中國思想界對“如何治理”這一核心問題的深度思考,為後世法律製度的設計提供瞭豐富的理論資源。 第三部分:秦漢帝國:統一法典的創立與運行 本部分轉嚮具體製度的建立。重點研究瞭秦朝《秦律十八種》的特徵,分析瞭其嚴酷性背後的“以法治國”的堅定決心。隨後,詳細闡述瞭漢代法律體係的繼承與調整,尤其是“漢律”的形成過程。 律令製的初步形態: 分析瞭漢代立法中“律”與“令”的區分,以及對儒傢思想的吸收,如“諸罪惟重,除律所不載者,皆上請”等原則的齣現,標誌著法律在維護中央集權的同時,開始尋求一定的人性化與閤理性。 司法機構的建構: 考察瞭漢代的審判製度,如廷尉、中尉的職權劃分,以及地方司法與中央的互動關係,為理解中國古代官僚司法體係的運作打下瞭基礎。 --- 下冊:製度的成熟、張弛與最終的轉型(魏晉至清末) 下冊將視角轉嚮瞭法律製度在漫長封建社會中的具體化、復雜化以及最終的衰微與變革。重點關注瞭法律條文的固化、司法實踐的復雜性以及對“人情”的考量。 第一部分:魏晉南北朝:法律的碎裂與律令的精細化 這一時期是法律製度從秦漢的宏大敘事嚮精細化過渡的關鍵階段。重點解析瞭《魏律》和《晉律》的特點,突齣瞭其在承襲漢製基礎上,對門閥製度和玄學思想的適應。 “格”、“令”、“品”的復雜化: 分析瞭魏晉時期法律層級的增加,如“格”(皇帝的臨時裁決)、“令”(國傢基本法規)與“品”(對律的解釋或補充)之間的復雜關係,這些構成瞭後世唐律的基礎。 士族特權與法律適用: 探討瞭在門閥政治下,法律如何試圖平衡維護中央權威與尊重士族地位之間的矛盾,並分析瞭對“議坐”製度的初步運用。 第二部分:唐宋的輝煌:法典的集大成與司法實踐 唐代是中國古代法製史上的一個高峰。本部分詳細闡述瞭《唐律疏議》的劃時代意義,這不是簡單的法典匯編,而是法律條文、解釋、案例評論的完美結閤,體現瞭極高的立法技術和理論成熟度。 《唐律疏議》的結構與精神: 深入剖析瞭“十篇”的編排邏輯,以及“疏議”部分如何實現瞭儒傢倫理與國傢刑法的有機統一,特彆是對“八議”等特殊身份豁免權的詳細解讀。 宋代法律的完善與“國策”的影響: 考察瞭宋代在唐律基礎上的繼承與增補,重點研究瞭宋代司法實踐中的“權衡之術”。分析瞭在高度專業化的官僚體係下,如何通過“判例”(如《名公判牘》)來指導司法實踐,體現瞭對社會現實的更大關照。 第三部分:元明清:法製的強化與對人治的迴溯 元朝的法律體現瞭遊牧民族的剛猛與中原傳統的融閤,明清時期則將中央集權的法律控製推嚮瞭極緻。 元代法律的特色: 簡要分析瞭《大元編》(大誥)的特點,及其對色目人、濛古人與漢人分彆適用的復雜性。 明代法典的集大成:《大明律》 的嚴酷性與完備性,特彆是對“八議”的嚴格化以及對儒傢“孝”的法律化錶達。 清代的總結與僵化:《大清律例》 的研究,分析瞭“例”在清代法律中的地位顯著上升,成為變通和補充律文的重要依據,但同時也導緻瞭法律僵化和創新不足。 清末法製改革的艱難轉型: 探討瞭晚清在內憂外患下,修律運動的興起,從“恪遵成製”到學習西方法律體係的理論探索與實踐嘗試,為中國古代法製的終結拉開瞭序幕。 --- 總結:古代法製智慧的啓示 全書最後一部分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總體特徵進行瞭總結性提煉:“禮法結閤”的內在張力、“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人情”與“義理”在司法裁量中的復雜作用,以及對中央集權維護的終極指嚮。本書旨在引導讀者超越對古代法律“嚴苛”或“落後”的簡單標簽化認知,深入理解其在特定曆史階段維護社會穩定和實現政治理想的深刻智慧與曆史局限。 本書適閤法學研究人員、曆史學愛好者、政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所有對中華文明深層結構感興趣的讀者閱讀。它提供瞭一種不同於西方法律傳統的、獨立而完整的古代法治文明的考察路徑。

用戶評價

評分

我一直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論和實踐之間的聯係感到非常好奇。很多時候,我們在學習法律條文時,覺得它們過於抽象,難以理解其背後的真正含義。這次無意中看到瞭《中法圖》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它的標題就深深吸引瞭我。我理解,“解釋法義精要”意味著它會深入剖析民事訴訟法條文的深層含義,揭示其立法目的和價值取嚮,這對於我這樣希望從根本上理解法律的人來說,非常有吸引力。而“實務指引”則更讓我期待,我希望能從中獲得一些關於如何在實際案件中運用這些法律知識的指導,比如在證據收集、庭審策略、法律文書的撰寫等方麵,都能得到一些具體的建議和方法。我尤其看重的是,這本書是否能夠幫助我理清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那些模糊地帶,比如如何平衡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如何在不同的訴訟階段采取最有利的策略,以及如何有效地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和博弈。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成為我學習和工作的有力助手,幫助我提升專業技能,更好地服務於當事人。

評分

我最近一直在關注民事訴訟法領域的一些前沿動態和最新理論,特彆是關於程序正義、當事人主義的深化理解以及電子證據的采信等問題。在瀏覽法律齣版社的圖書目錄時,偶然看到瞭這本《中法圖》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我注意到作者是江必新教授,這本身就讓我對這本書的學術質量充滿信心,因為他在民事訴訟法領域有著深厚的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我非常感興趣的是“解釋法義精要”這個部分,我希望能藉此機會深入理解民事訴訟法條背後的立法精神和價值追求,從而更好地把握法律的適用邊界和解釋空間。同時,“實務指引”的設置也讓我覺得非常實用,我希望它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運用最新司法解釋、如何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寶貴經驗,以及一些在實務中可能遇到的常見問題及其應對策略。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包含一些具有代錶性的案例分析,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來幫助我理解抽象的法律規定如何應用於具體的法律實踐,從而提高我的辦案能力和法律素養。

評分

作為一個對民事訴訟法充滿熱情的學習者,我一直在尋找能夠真正幫助我深入理解法律、提升實務能力的優秀讀物。《中法圖》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這套書,在偶然間映入我的眼簾。我之所以被它吸引,主要是因為“解釋法義精要”和“實務指引”這兩個關鍵詞。我一直認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解釋和實踐。僅僅停留在字麵上的理解,是遠遠不夠的。我希望通過這本書,能夠深入探究民事訴訟法條文背後蘊含的深刻法理,理解其精神實質,這樣纔能在麵對復雜多變的案情時,做齣準確的判斷。同時,“實務指引”部分更是我的“心頭好”。我期待它能夠提供一些實實在在的操作建議,幫助我解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難題。比如,在證據規則的適用、訴訟程序的選擇、以及如何有效進行庭審辯論等方麵,我希望能獲得更具操作性的指導。我更希望這本書能夠通過對經典案例的深度剖析,來幫助我理解抽象的法律規定是如何在實踐中落地生根的,從而讓我能夠觸類旁通,融會貫通。

評分

這本《中法圖》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我拿到手時就被它厚實的裝幀和沉甸甸的分量所吸引。翻開扉頁,撲麵而來的是一種嚴謹而又不失活力的學術氣息。我之所以選擇這本書,主要是齣於對現行民事訴訟法條文背後深層法理的探究欲。很多時候,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疑難雜癥,往往根源於對法條理解上的偏差,或者說,對法條背後所蘊含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取嚮把握得不夠到位。江必新教授的這部巨著,從標題上看就直指核心——“解釋法義精要”。我期待它能像一把鑰匙,為我打開理解民事訴訟法條的“門鎖”,讓我不再停留在字麵上的理解,而是能夠深入到其內在邏輯和價值判斷的層麵。特彆是“實務指引”這部分,更是我最為看重的,畢竟理論的最終落腳點是實踐。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麵臨各種各樣的“兩難”境地,法律條文有時顯得模糊不清,或者存在多重解釋的可能性。這時候,一本能夠提供清晰指引、剖析典型案例、甚至給齣具有參考價值的解決方案的實務書籍,就顯得彌足珍貴瞭。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幫助我提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讓我在麵對復雜的民事訴訟案件時,能夠更加遊刃有餘,做齣更公正、更符閤法理的判斷。

評分

說實話,我之前接觸過不少民事訴訟法的教材和專著,但很多要麼過於理論化,脫離實際,要麼過於碎片化,缺乏係統性。這次入手《中法圖》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純粹是抱著一種試試看的心態。畢竟,對於我們這些常年在一綫工作的法律人來說,時間就是生命,容不得半點虛耗。我最看重的是書的“精要”二字,這暗示著它能夠提煉齣最核心、最關鍵的法義,避免冗餘的論述。其次,“實務指引”也是我非常看重的部分。我希望這本書能夠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比如證據采信、管轄權異議、上訴理由的審查等等,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和思路。我期待這本書不僅僅是枯燥的法條解讀,而是能夠通過對真實案例的分析,來揭示法條在實際應用中的難點和重點,從而為我們提供一種“接地氣”的指導。如果這本書能夠幫助我理清思路,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能夠迅速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甚至啓發我從新的角度去思考問題,那就真是物超所值瞭。我希望它能成為我案頭必備的參考書,隨時隨地可以翻閱,並從中獲得靈感和啓發。

相關圖書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尋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book.cndg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城书站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