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含物權法刑法

2018年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含物權法刑法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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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蓉政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9288
商品編碼:11187859948
包裝:精裝
叢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7-01-01
用紙:字典紙
套裝數量:2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商品參數
組閤 2本常用法律法規全書2018版+2018司法解釋
定價195.00
齣版社中國法製齣版社
版次
齣版時間2018年01月
開本32
作者
裝幀01
頁數
字數
ISBN編碼ZH9787509389270
















內容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3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公布  自2017101日起施行)

 

一章  基 本 規 定

一條  為瞭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閤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齣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齣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齣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  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  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 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齣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 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乾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 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 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於危睏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嚮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嚮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錶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目錄

此書為2018版

新正版,正版,正版! 

學法用法常用工具書

新正版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2018年版(總第二十六版)

常用法律法規簡目

憲法(1)

 

憲法相關法

立法法(1-1)

選舉法(1-21)

組織法(1-28)

代錶法(1-42)

人民法院組織法(1-53)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57)

民族區域自治法(1-67)

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74)

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87)

集會遊行示威法(1-104)

國傢賠償法(1-110)

民法商法

民法總則(2-1)

民法通則(2-14)

物權法(2-25)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2-40)

擔保法(2-44)

著作權法(2-50)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57)

商標法(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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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拿迴來還沒看,看完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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