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包發票正版 2018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黨員乾部、紀檢監察乾部用書 中國方正齣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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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方正齣版社
ISBN:9787517404972
商品編碼:27938307362

具體描述

基本信息
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作者: 紀委法規室
價格: 22元
ISBN: 9787517404972 
齣版社: 中國方正齣版社
齣版日期: 2018-3
內容簡介

      本書對《中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條文逐條解讀,對監察法明確的國傢監工作的一係列重大問題,如監察機關的産生和定位、監察範圍和管轄、監察權服、監察程序、反敗閤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基本內容進行瞭重點聞釋,並指齣在實際工作中應當注意把握的間題。本書是廣大黨員韆部光其是廣大紀檢監察韆部學習領會監察法枝心要義的輔導教材和業務指導用書。


新監察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三章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  

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六章反腐敗閤作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章總則  

條為瞭深化國傢監察體製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傢監察全麵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對國傢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剋思列寜主義、思想、理論、“三個代錶”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傢監察體製。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傢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部門互相配閤,互相製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第五條國傢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閤,寬嚴相濟。  

第六條國傢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閤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製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製。  

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監察委員會是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國傢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産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傢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乾人、委員若乾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傢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傢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傢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産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乾人、委員若乾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國傢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傢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齣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嚮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齣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嚮本級中國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齣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齣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齣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齣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十四條國傢實行監察官製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置、任免、考評和晉升等製度。  

第三章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機關、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閤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所涉監察事項。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第四章監察權限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嚮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傢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齣陳述,必要時嚮被調查人齣具書麵通知。  

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閤。  

凍結的財産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齣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傢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麵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齣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準決定應當明確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範圍超齣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製齣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采取限製齣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齣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閤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錶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傢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綫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齣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緻。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綫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綫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製約的工作機製。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綫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綫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齣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綫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綫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齣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齣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準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采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嚮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傢屬,並嚮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齣示證件,齣具書麵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麵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傢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閤。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傢屬,但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乾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傢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閤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製、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摺抵管製二日,摺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齣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齣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齣問責決定,或者嚮有權作齣問責決定的機關提齣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捲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齣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製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齣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迴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齣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的,可以嚮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應當繼續調查並作齣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嚮人民法院提齣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齣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嚮作齣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齣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嚮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齣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章反腐敗閤作  

第五十條國傢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傢、地區、組織開展的反腐敗交流、閤作,組織反腐敗條約實施工作。  

第五十一條國傢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麵加強與有關國傢、地區、組織在反腐敗、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産追迴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閤作。  

第五十二條國傢監察委員會加強對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一)對於重大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被調查人逃匿到國(境)外,掌握證據比較確鑿的,通過開展境外追逃閤作,追捕歸案;  

(二)嚮贓款贓物所在國請求查詢、凍結、扣押、沒收、追繳、返還涉案資産;  

(三)查詢、監控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進齣國(境)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設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或者常務委員會組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齣詢問或者質詢。  

第五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第五十五條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乾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第五十八條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屬的;  

(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屬有權嚮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汙、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閤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齣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嚮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齣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十一條對調查工作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齣現重大失誤,監察人員嚴重違法的,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有關單位拒不執行監察機關作齣的處理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閤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僞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四條監察對象對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綫索,發現重大案情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乾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三)違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四)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五)違反規定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七)違反規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違反規定限製他人齣境,或者不按規定解除齣境限製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傢賠償。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監察工作,由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製定具體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深入解讀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基石之作 前言 201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進入瞭新的曆史階段。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於健全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體製,實現國傢監察全覆蓋,深化國傢監察體製改革,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為幫助廣大黨員乾部、紀檢監察乾部以及社會各界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監察法》的核心要義、精神實質和具體規定,中國方正齣版社隆重推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一書。本書由權威專傢學者傾力撰寫,內容翔實,論述精闢,條理清晰,是學習、研究、貫徹《監察法》的必備參考。 第一章:監察法的誕生背景與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齣颱並非偶然,而是我國反腐敗鬥爭深入發展、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推進的必然結果。本書將首先迴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反腐敗鬥爭的曆程,分析當前反腐敗鬥爭麵臨的新形勢、新挑戰,以及黨中央深化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戰略部署。 改革開放以來反腐敗鬥爭的探索與成就: 從嚴懲腐敗分子到健全反腐敗法律體係,本書將梳理曆次反腐敗的重點和主要舉措,展現我國在反腐敗領域取得的顯著成效。 深化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必要性: 針對原有監察體製存在的不足,如監察範圍有限、監督效能不高、協作配閤不暢等問題,本書將深入剖析深化改革的迫切需求。 《監察法》的時代背景與曆史使命: 闡述《監察法》在推進全麵從嚴治黨、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製方麵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戰略地位。 《監察法》對國傢治理體係的重塑: 分析《監察法》如何整閤反腐敗資源,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傢監察體係,提升國傢治理效能。 第二章:《監察法》的立法精神與基本原則 每一部法律的背後都蘊含著深刻的立法精神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將重點解讀《監察法》的靈魂所在,幫助讀者建立起對法律的整體認知框架。 堅持黨的領導: 深刻闡釋《監察法》如何體現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以及黨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體製的優勢。 依憲治國、依法監察: 強調《監察法》是依照憲法製定的,其一切活動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保障監察權的依法行使。 突齣監察全覆蓋: 詳細解讀《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和監察範圍,明確各類公職人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有效監督。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 闡述《監察法》在保障被調查人閤法權益方麵的製度設計,如告知義務、申辯權利、辯護權等,體現瞭法治精神與人權保障的統一。 強化監督與製約: 分析《監察法》如何通過內設程序、外部監督等多種方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進行嚴格的權力監督和製約,防止權力濫用。 堅持效果與效率並重: 探討《監察法》在提高監察工作效率、確保監察工作質量方麵的製度安排。 第三章:《監察法》主要內容深度解析 本書的核心部分將對《監察法》的每一章節、每一條文進行細緻入微的解讀,力求讓讀者對法律條文的內涵、外延以及實際應用有全麵的瞭解。 第一章 總則: 詳細闡釋監察的性質、原則、範圍、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為理解整個法律奠定基礎。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深入剖析國傢、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設置、組成、權限以及其在反腐敗鬥爭中的核心作用。 第三章 監察對象與職責: 明確規定瞭監察對象,包括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齣的、決定任命的、批準任用的;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機關的公務人員。同時,詳細解讀監察機關對這些對象在什麼情況下的職責。 第四章 監察程序: 這是《監察法》中最具實踐意義的部分。本書將詳細解析監察機關的調查程序,包括: 綫索處置: 如何收集、受理、處置問題綫索。 談話、訊問、詢問: 規定瞭談話、訊問、詢問的條件、程序和注意事項。 措施的運用: 詳細解讀查封、扣押、凍結、搜查、查詢等強製措施的適用條件、程序、期限以及保障措施。 留置: 深入剖析“留置”這一製度的法律依據、適用條件、程序要求、保障措施及其與刑事強製措施的區彆與聯係。 調查取證: 闡述如何依法收集、固定、移送證據,確保證據的閤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告知與聽取意見: 詳細說明在調查過程中,如何保障被調查人的知情權、申辯權。 審查與移送: 闡述案件審查的重點,以及如何根據調查結果,決定移送審查起訴或作齣其他處理。 第五章 留置措施: 這一章節是《監察法》的重要創新點。本書將對留置措施進行專題解讀,包括: 留置的法律性質: 明確留置的性質是非羈押性強製措施。 留置的適用條件: 嚴格規定瞭啓動留置的法定情形。 留置的程序與時限: 詳細闡述瞭啓動、執行、解除留置的全過程,以及嚴格的審批和時限要求。 留置的保障措施: 強調在執行留置期間,如何保障被留置人的閤法權益,如生活保障、健康檢查、通信權利等。 留置與其他強製措施的銜接: 分析留置與刑事強製措施的聯係與區彆,以及在案件移送後的銜接問題。 第六章 監察機關的監督與製約: 強化對監察權本身的監督,是防止腐敗的根本。本書將重點分析: 監察機關內部監督: 闡述監察機關黨組、常委會的監督職責,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的作用。 外部監督: 強調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多元監督格局。 對監察人員的要求: 明確監察人員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職業操守要求,以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追究機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明確違反《監察法》的法律責任,對於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本書將深入解讀: 監察機關及其人員的責任: 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被調查人的責任: 阻礙調查、僞造證據、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其他相關主體的責任: 配閤監察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未能履行配閤義務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簡要解讀《監察法》的適用範圍、解釋權等相關規定。 第四章:《監察法》的實踐應用與未來展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不僅是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更注重其在實踐中的應用和未來的發展方嚮。 黨員乾部如何學習貫徹《監察法》: 針對廣大黨員乾部,本書將提供學習《監察法》的學習方法和工作要求,引導黨員乾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紀檢監察乾部如何正確履行職責: 針對紀檢監察乾部,本書將提供更為具體的業務指導,闡述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正確理解和運用《監察法》,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能力。 《監察法》與反腐敗鬥爭的深度融閤: 分析《監察法》如何與其他法律法規(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監察法》等)相互銜接,構建一體化的反腐敗工作體係。 《監察法》實施中的熱點與難點問題探討: 結閤實際工作,對《監察法》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預判和解答,為實際工作提供參考。 展望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未來: 探討《監察法》頒布後,國傢監察體製改革可能的發展趨勢和麵臨的機遇與挑戰,展現反腐敗鬥爭的持續深入。 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一書,是對我國反腐敗法律體係的有力補充,是對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深度詮釋。本書的齣版,必將有力推動《監察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為淨化政治生態、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我們誠摯地希望廣大讀者,通過閱讀本書,能夠深刻領會《監察法》的立法精神,準確把握法律條文的內涵,自覺將法律要求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為推進全麵從嚴治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傢貢獻力量。

用戶評價

評分

從讀者的使用體驗角度來看,這本書在細節服務方麵做得堪稱典範,充分體現瞭齣版社對目標群體——黨員乾部和紀檢監察乾部的深入理解。它不僅僅是一本“法條書”,更像是一位循循善誘的導師。書中的釋義語言非常剋製,既保持瞭國傢級齣版物的嚴肅性,又避免瞭過度使用隻有法學專傢纔能理解的術語,使得基層工作人員也能毫無障礙地理解和運用。此外,在關鍵條款的解讀後,經常會附帶一個“實務要點提示”或“風險點預警”,這些內容對於需要在高壓環境下做齣準確判斷的乾部來說,具有無可替代的實用價值。總而言之,這本書的閱讀過程是一種高效且令人信服的知識輸入過程,它不僅解釋瞭“是什麼”,更指明瞭“該怎麼做”,極大地增強瞭作為一名紀檢乾部的履職信心和專業底氣。

評分

我一直希望能找到一本既能涵蓋法律條文的嚴謹性,又能深入淺齣講解其立法精神和實踐操作的權威讀物,而這本釋義書在我的期望值之上提供瞭一個非常紮實的平颱。它不僅僅是對條文的簡單羅列和逐字解釋,更像是給法律條文穿上瞭一件生動的“外衣”,讓那些原本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變得清晰易懂。我注意到,對於一些關鍵概念,比如“監察權限的邊界”、“對特定對象的調查措施”等,作者(或編者)都引用瞭大量的案例分析和最新的司法解釋進行佐證和闡述,這種結閤理論與實踐的講解方式,極大地幫助瞭我理解法律條文在實際工作場景中應該如何落地執行。它不像某些理論書籍那樣空泛,而是緊密圍繞著基層紀檢監察工作的實際需求展開,提供瞭很多“實操指南”的價值,真正做到瞭“授人以漁”的效果,讓閱讀者能夠快速將書本知識轉化為工作能力。

評分

這本書的結構編排邏輯性極強,體現瞭極高的專業素養。它不是簡單地按照《監察法》的章、節順序進行堆砌,而是在關鍵節點進行瞭精妙的知識串聯和體係化梳理。例如,在講解權力運行機製的部分,它會主動將不同章節中分散的相關規定整閤在一起進行綜閤闡釋,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閉環,這對於構建完整的法律認知框架至關重要。我尤其欣賞它在腳注和旁注部分的處理,那些針對特定條款的曆史沿革、相關法規的銜接,以及一些常見誤區的提示,都標注得非常及時和準確。這些細微的補充信息,往往是普通讀者在自學過程中最容易忽略但卻至關重要的部分。這種精心設計的閱讀路徑,極大地提高瞭學習效率,讓讀者在不知不覺中,就能建立起對整個監察體係運作脈絡的清晰認知,避免瞭知識點的碎片化理解。

評分

作為一名需要密切關注國傢政策和乾部紀律建設的從業者,我非常看重一本參考書在時效性上的錶現。這部釋義版本在內容更新上做得非常到位,它顯然吸納瞭近年來國傢監察體製改革以來齣颱的最新政策文件和實踐經驗的反饋。閱讀過程中,我能清晰地感受到它對新形勢下反腐倡廉工作提齣的新要求、新挑戰的積極迴應。例如,在涉及新技術、新領域如何適用監察法的問題上,書中提供的解讀角度非常前瞻性,為我們應對未來可能齣現的復雜情況提供瞭必要的理論儲備和思維方嚮。這種與時俱進的特性,使得這本書的價值遠遠超越瞭一般的法律條文解釋工具書,而更像是一份動態的、與國傢治理體係現代化進程同步的行動指南,確保瞭我們所學的知識不會很快過時,依然保持著高度的指導價值。

評分

這本書的裝幀設計真是讓人眼前一亮,封麵采用瞭一種沉穩又不失現代感的深藍色調,“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這幾個字用燙金工藝處理,在燈光下顯得格外莊重有力。摸上去,紙張的質感也相當不錯,厚實且略帶磨砂的觸感,讓人感覺這絕對是一本值得珍藏和反復研讀的官方用書。我特彆欣賞它在細節上的處理,比如側邊裁切得非常平整,翻閱起來非常順滑,這對於需要經常翻查條文的讀者來說,簡直是太貼心瞭。內頁的排版也體現瞭齣版社的專業水準,字體大小適中,行距留白恰到好處,即便是長時間閱讀,眼睛也不會感到明顯的疲勞。而且,這本書的開本設計也很閤理,既保證瞭閱讀的舒適度,又方便日常攜帶和在辦公桌上攤開參考,不會顯得過於笨重。可以說,光從實體書的品相來看,它就散發著一種權威性和嚴謹性,讓人一拿到手就對接下來的學習內容充滿瞭期待,覺得這是一份非常正規、可靠的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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