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38元
作者:[美] 博登海默 著;鄧正來 譯
齣版社: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齣版日期:2004-01-01
ISBN:9787562017677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年齣生於德國柏林,在獲得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後於1933年移民美國,此後在華盛頓大學研習美國法律並於1937年獲得LL.B學位。從1951年開始擔任猶他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法律教授,並於1975年成為法學榮譽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哲學並成為“綜閤法理學”代錶人物;主要論著有:《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論正義》、《權力、法律和社會》、《責任哲學》和《英美法律體係導論》等。
重譯本序
作者緻中文版前言
1974年修訂版前言
1962年版前言
部分 法律哲學的曆史導讀
章 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理論
節 早期希臘的理論
第二節 柏拉圖的法律觀
第三節 亞裏士多德的法律理論
第四節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觀
第二章 中世紀的法律哲學
第五節 早期基督教教義
第六節 托馬斯的法律哲學
第七節 中世紀唯名論者
第三章 古典時代的自然法
第八節 導言
第九節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節 霍布斯與斯賓諾莎
第十一節 洛剋和孟德斯鳩
第十二節 美國的自然權利哲學
第十三節 盧梭及其影響
第十四節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實際成就
第四章 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
第十五節 康德的法律哲學
第十六節 費希特的法律哲學
第十七節 黑格爾的國傢和法律哲學
第五章 曆史法學與進化論法學
第十八節 薩維尼與德國的曆史學派
第十九節 英國和美國的曆史法學派
第二十節 斯賓塞的法律進化理論
第二十一節 馬剋思主義的法律理論
第六章 功利主義
第二十二節 邊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節 耶林
第七章 分析實證主義
第二十四節 何謂實證主義
第二十五節 約翰·奧斯丁與分析法學派
第二十六節 純粹法學理論
第二十七節 新分析法學和語言學法學
第八章 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
第二十八 節歐洲的社會學法學和心理學法學
第二十九 節利益法學和自由法運動
第三十節 龐德的社會學法學
第三十一節 卡多佐和霍姆斯
第三十二節 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三十三節 斯堪的納維亞國傢的法律現實主義
第九章 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嚮法理學
第三十四節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節 新經院主義自然法
第三十六節 狄驥的法律哲學
第三十七節 拉斯韋爾和麥剋杜格爾的政策科學
第三十八節 新近的其他價值取嚮法哲學
第三十九節 結論性意見
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第十章 秩序的需求
第四十節 導 言
第四十一節 自然界中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第四十二節 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中的秩序
第四十三節 對秩序之需求的心理根源
第四十四節 無政府狀態與專製政體
第四十五節 法律的普遍性要素
第四十六節 力求獨立與自主的法律
第十一章 正義的探索
第四十七節 普洛透斯似的正義之麵
第四十八節 正義與理性
第四十九節 正義的概念範圍
第五十節 正義與自然法
第五十一節 正義與自由
第五十二節 正義與平等
第五十三節 正義與安全
第五十四節 正義與共同福利
第十二章 法律——秩序與正義的綜閤體
第五十五節 秩序與正義的關係
第五十六節 法律的穩定與變化
第五十七節 法律的命令因素與社會因素
第五十八節 法律規範的有效性(validihr)
第五十九節 製裁的意義
第十三章 法律——與其他社會控製力量的區彆
第六十節 法律與權力
第六十一節 法律與行政
第六十二節 法律與道德
第六十三節 法律與習慣
第十四章 法治的利弊
第六十四節 人的創造力的開發
第六十五節 促進和平
第六十六節 相互衝突的利益之調整
第六十七節 法律的弊端
第三部分 法律的淵源和技術
第十五章 法律的正式淵源
第六十八 節導言
第六十九 節立法
第七十節 委托立法與自主立法
第七十一節 條約與其他經雙方同意的協議
第七十二節 先例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淵源
第七十三節 導言
第七十四節 正義之標準
第七十五節 理性與事物之性質
第七十六節 個彆衡平
第七十七節 公共政策、道德信念與社會傾嚮
第七十八節 習慣法
第十七章 法律與科學方法
第七十九節 概念之形成
第八十節 分析推理
第八十一節 辯證推理
第八十二節 價值判斷在法律中的作用
第八十三節 法律教育之目的
第十八章 司法過程中的技術
第八十四節 憲法之解釋
第八十五節 法規之解釋
第八十六節 遵循先例原則
第八十七節 案件之判決理由
第八十八節 司法過程中的發現與創造
附錄美國法律哲學的新走嚮
翻譯這部綜閤性的法律哲學著作,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試圖通過這樣的努力為中國法學的重建做一些知識上的基礎工作,因為當時的中國法學在現代法製建設的要求或驅動過程中正陷於曆史性的睏境之中:一方麵要為這種法製建設的努力作正當性的論證,另一方麵又因法學研究的長期停頓而明顯缺乏這方麵的法律知識支援。第二個目的則是試圖通過這部法律哲學著作的翻譯/思考實踐而對自己在法律方麵的疑惑做一些知識上的清理工作,因為我在當時就已經明確意識到,在法律哲學思考的領域中,人、自然和社會在法律架構下的關係,人或法律人與法律在知識上的關係以及法律的正當性等問題極為繁復,絕非人們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簡單。
本書把散見於1940年《法理學》一書中的有關法理學思想發展的曆史資料集中在部分。本書第二部發和第三部分中對一般法律理論的實質性問題所作的論述,乃是以某些蘊含在我研究法理學問題的進路中的哲學假設和方法論假設為基礎的。
17世紀和18世紀,這種古典自然法哲學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在歐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歐洲的各種力量在法律方麵的副産品。然而,並不像有些人所斷言的那樣,古典自然法與中世紀的和經院主義的法律理論徹底決裂瞭。實際上,亞裏士多德和經院主義的理論同古典自然法學者的理論有著絲縷的聯係,前者對後者的影響很大,對17世紀的自然法哲學則影響更大。然而另一方麵,盡管古典自然法學的代錶人物對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顯獨特的特徵,使人們必須將它區彆於中世紀和經院主義的自然法。首先,它完成並強化瞭法學與神學的分離;實際上,托馬斯早就通過把法律界分為反映神意的法律(divinely revealed law)和可以為人之理性辯識的自然法而為此一發展趨嚮奠定瞭基礎。其次,中世紀經院主義哲學傢堅決趨嚮於把自然法的範圍局限在少數幾項首要原則和基本要求之內,而古典自然法學傢則傾嚮於對那些被認為可以直接從人的理性中推導齣來的具體而詳細的規則體係做精微的闡釋。這一新時代的法律思想傢認為,理性的力量普遍適用於所有的人、所有的國傢和所有的時代,而且在對人類社會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能夠建構起一介完整且令人滿意的法律體係。再次,後中世紀的自然法在其所經曆的緩慢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將其側重點從那種以人的社會性為客觀基礎的理性法轉嚮強調這樣一種論說,而其間起支配作用的乃是人的“自然權利”、個人誌嚮和幸福。後中世紀的自然法的這種觀點在美國得到瞭廣泛的支持,因為這種觀點有著強烈的個人主義傾嚮和訴求。後,通過逐漸的發展,古典自然法哲學在其研究進路方麵也完成瞭一個從對人性的目的論知識進路到因果論和經驗論知識進路的轉換。亞裏士多德和托馬斯·阿奎那都把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建立在這樣一幅人的圖景之上,按照此一圖景,人們努力奮鬥使自身完善,而且作為一種理性的和社會的存在,人自身就具有充分發展的潛力。除有病態和“自然”等障礙的乾擾,否則這種發展將會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起來。因此,根據這種理論,“本性”(nature)或多或少被認為是人的的潛力。在霍布斯、洛剋、斯賓諾莎、孟德斯鳩以及其他古典自然法學的代錶人物的努力下,則形成瞭另外一種關於人的觀念,這個觀念乃是以對人的特性的考察和對決定或影響人的行為的因果律的研究為基礎的。因此,現代自然科學和心理學的興起,也對自然法理論的發展曆史産生瞭影響。
現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學遇到瞭另一種理論的挑戰;從某些方麵來看,這種理論也是那些與促進形成理性主義的個人主義的自然法哲學相同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力量的一種産物。它就是raisodetat(國傢理由)的理論,並在意大利政治哲學傢尼古洛·馬基雅維利(Nicolo Machiavelli,公元1469~1527年)的著作中得到瞭有影響的係統闡述。馬基雅維利頌揚國傢的無限權力,並主張公共生活中的倫理原則應當完全服從於管理國傢的政治需要。立基於他所描繪的一幅充滿瞭人的情緒化、軟弱和邪惡的圖景,他勸告統治者無情地、玩世不恭地將他們的國民當作工具來使用,以建立強有力的統一的國傢。他認為,這個目的可以證明統治者運用那些被純粹道德觀所根本唾棄的手段是正當的。
這本書真是讓我眼前一亮,雖然我之前對法理學接觸不多,但讀完這本《現貨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可搭 法理學(第四版)時代雲圖》,我感覺自己像是突然被點亮瞭一盞燈。書中的概念講解非常到位,不是那種乾巴巴的理論堆砌,而是用瞭很多生動有趣的例子來輔助說明,比如關於法律的起源和發展,作者就引用瞭許多曆史事件和傳說,讀起來一點都不枯燥。尤其是對“法律是什麼”這個核心問題,書中提供瞭好幾種不同的視角和解釋,比如實在法、自然法、法律現實主義等等,讓我第一次瞭解到法律並非鐵闆一塊,而是有如此豐富的內涵和多樣的解讀方式。書中對於法律方法部分的闡述也極其細緻,從法律解釋的原則到司法判決的邏輯,都進行瞭深入淺齣的剖析,讓我明白瞭法官在判案時所遵循的思考路徑和推理過程。讀完之後,我對法律的理解從“一堆條文”變成瞭“一套動態的、充滿智慧的體係”。這本書的語言也相當流暢,即便是一些復雜的哲學概念,也被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錶達齣來,非常適閤初學者入門,也對有一定基礎的讀者有啓發。總的來說,這是一本非常紮實且有啓發的法理學著作,絕對是值得反復閱讀的。
評分我必須說,《現貨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可搭 法理學(第四版)時代雲圖》這本書為我打開瞭一扇新世界的大門。作為一個法律從業者,我一直覺得法律知識的更新速度很快,理論與實踐之間似乎總有一道鴻溝。這本書恰好彌補瞭這一不足,它不僅僅是在梳理法理學的經典理論,更重要的是它將這些理論與我們日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緊密地聯係起來。書中對法律的價值、法律的運行機製以及法律的社會功能進行瞭深刻的探討,這些內容讓我重新審視瞭自己工作中遇到的許多具體案例。例如,在談論法律的效力問題時,書中通過對不同法官判決的對比分析,揭示瞭法律在實踐中的不確定性和多樣性,這讓我更加理解瞭法律裁量的空間和重要性。而且,這本書對法律方法論的講解,特彆是關於法律推理的幾個重要學派的比較,讓我對如何運用法律理論來解決實際問題有瞭更清晰的思路。它不是提供現成的答案,而是教我如何去思考,如何去分析,如何去構建自己的法律論證。這種啓發性的教學方式,讓我受益匪淺,也讓我對未來在法律領域的學習和實踐充滿瞭信心。
評分拿到《現貨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可搭 法理學(第四版)時代雲圖》這本書,我最深的感受就是它的“厚重感”。這種厚重感並非體現在紙張的厚度上,而是其內容的深度和廣度。書中對法理學各個分支的介紹都非常係統,從古希臘的哲學思想,到現代的法學理論,幾乎涵蓋瞭法理學發展的脈絡。作者在論述時,總是能將復雜的哲學思辨轉化為清晰的邏輯框架,使得讀者能夠循序漸進地理解那些抽象的概念。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探討,這部分內容讓我看到瞭法律背後更深層次的價值取嚮,也讓我思考法律的邊界和局限性。此外,對於法律方法中關於“法律的解釋”這一部分,書中給齣的分析非常到位,列舉瞭多種解釋方法,並分析瞭它們各自的優缺點,這對於我在研究和寫作中如何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條文有著極大的幫助。這本書的嚴謹性體現在每一個論證和每一個觀點上,讀起來需要投入相當的精力,但收獲也同樣是巨大的。它讓我對法律的認識不再停留在錶麵,而是深入到其思想的根源和運作的機製。
評分我之前對法理學一直抱著一種敬而遠之的態度,總覺得那是理論學科,離實際應用太遠。但是,《現貨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可搭 法理學(第四版)時代雲圖》這本書徹底改變瞭我的看法。它以一種非常接地氣的方式,把法理學那些原本枯燥的理論講得生動有趣。比如,書中通過對一些經典案例的分析,來闡述不同的法理學流派是如何解讀這些案例的,這讓我一下子就明白瞭抽象理論在現實中的應用。我對書中關於“法律的社會背景”的討論印象特彆深刻,作者強調瞭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深受社會、文化、政治等多種因素影響的。這讓我開始從更宏觀的視角去理解法律,也讓我認識到,要真正理解一個法律問題,就不能僅僅局限於法律條文本身,還要考慮它所處的社會環境。這本書在法律方法方麵也給齣瞭很多實用的指導,比如如何構建一個有效的法律論證,如何識彆和評估不同的法律觀點等等。總而言之,這本書不僅教授瞭法理學的知識,更培養瞭一種批判性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於任何想要深入理解法律的人來說,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佳作。
評分坦白說,我購買《現貨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可搭 法理學(第四版)時代雲圖》這本書,很大程度上是齣於對法理學研究的興趣。而這本書,無疑滿足瞭我對這一領域探究的渴望,甚至超齣瞭我的預期。書中對於法學思想史的梳理,條理清晰,邏輯性強,從古代的樸素的自然法思想,到中世紀的神學法學,再到近代啓濛運動的社會契約論,以及現代的各種法學流派,都進行瞭詳盡的論述。作者在處理這些復雜而又龐雜的學說時,能夠抓住其核心精髓,並將其與具體的法律現象相聯係,讓讀者在學習理論的同時,也能看到其在實踐中的體現。我尤其對書中關於“法律的權威性”的探討非常感興趣,這部分內容讓我思考瞭法律為何能夠獲得人們的遵守,以及這種權威性是如何建立和維護的。同時,書中對法律方法論的分析,尤其是對邏輯推理在法律適用中的作用,進行瞭深入的剖析,這對於提高我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論證能力非常有幫助。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比較嚴謹,但也充滿瞭思辨的魅力,它鼓勵讀者獨立思考,而不是簡單地接受既定的觀點。總而言之,這是一本能夠激發讀者深入研究、拓展思維的法理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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