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之一,側重於法學、法律與法治基本知識的介紹。全書共十八個章節,具體涉及依法治國、法律解釋、法律體係、法律實施、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律製裁、法律監督等。《法理學導論》是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所的舒國瀅教授主編,是政法大學本科生的通用教材和研究生考試專用教材,每年將有上萬學生采用。
內容簡介
《高等學校法學係列教材:法理學導論》作為法學領域的基礎性學科,法理學實際上是龐大的法學大廈的基石。雖然中是法學的分支學科之一,但它是以整個法律現象及其發展的共同性問題和共同性規律作為研究對象的,其他的法學學科,如憲法學、民法學等,分彆研究法律現象某一方麵的特殊問題和特殊規律,而法理學則是從宏觀上對法律現象進行總體研究。可見,從研究對象上看,法理學和其他的法學學科之間是共性與個性、一般與特殊的關係。正因如此,在法理學的教材中,會對法律製度、法律體係、法律部門等綜閤性的宏觀問題進行研究。同時,作為一個完整的理論體係,法理學的重點又是圍繞關於法的各種最一般的問題進行研究。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節 法的特徵
第二節 法的本質
思考題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價值
第一節 法律作用的分類
第二節 正確認識法律作用
第三節 法律價值
思考題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發展
第一節 法的起源
第二節 法的發展
第三節 近代以來的法律
思考題
第四章 法係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法係與法律文明
第二節 西方兩大法係
第三節 法係與法律文化
思考題
第五章 法律移植與法製現代化
第一節 法律移植的理論和實踐
第二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移植
第三節 法製現代化
第四節 法製現代化的有關問題
思考題
第六章 依法治國理論
第一節 法治的含義
第二節 法治國傢的基石
第三節 法治國傢的基本構造與要素
第四節 法治的生成與實現
思考題
第七章 法律與社會現象的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經濟的關係
第二節 法律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第三節 法律與政治的關係
第四節 法律與政策的關係
第五節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思考題
第八章 法的創製
第一節 法的創製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法的創製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法的創製的體製
第四節 法的創製的程序
思考題
第九章 法的要素
第一節 法的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
第三節 法律規則的種類
思考題
第十章 法的淵源
第一節 法的淵源概述
第二節 當代中國法的淵源的種類
第三節 法的分類
第四節 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範化和係統化
思考題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釋
第一節 法律解釋概述
第二節 我國現行法律解釋體製評析
第三節 法律推理和法律續造
思考題
第十二章 法律體係
第一節 法律體係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法律體係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法律部門
思考題
第十三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概述
第二節 執法概述
第三節 司法概述
第四節 守法概述
思考題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第一節 法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 法的效力位階
第三節 法的效力範圍
思考題
第十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與義務的概述
第二節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第三節 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及意義
第四節 人權
第五節 權力和職責
思考題
第十六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種類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五節 法律關係的運行
思考題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製裁
第一節 法律責任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
第三節 法律製裁
思考題
第十八章 法律監督
第一節 法律監督概述
第二節 我國的法律監督製度
思者題
精彩書摘
第三,法律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意味著法律就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任何一個社會,都有一些法律緻力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諸如維護一般的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保護自然環境等。這些法律的製定和實施,客觀上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成員都有利,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法的階級性。因為統治階級如果不保護一般的社會公共利益,其階級統治就根本無法維持下去。統治階級之所以運用法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齣發點始終在於維護本階級在政治、經濟和思想上的統治地位。而且,法的階級性是就法的整體而言的,要分析這些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的性質,必須把它們放到一國的法律體係中予以考察。實際上,它們是作為整颱法律機器的零部件在發揮作用,其性質取決於法在總體上的階級傾嚮。所以,我們認為,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某些法律在客觀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三)物質製約性
從終級本質上看,法有物質製約性,即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是由該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分析法的終級本質,必須從透視法的二級本質人手。在二級本質上,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那麼,統治階級意誌從何而來?馬剋思主義認為,反映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意誌絕不是憑空産生的,也不是統治者個人隨心所欲的結果,而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含義比較廣泛,概而言之,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和社會生産方式等諸方麵,其中起決定意義的是生産方式,尤其是同生産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産關係,即社會的經濟基礎。法的物質製約性纔是法的最深層本質。
把法的終級本質歸結為物質製約性,是馬剋思主義法學在理論上的突齣貢獻之一。以往的剝削階級法學總是有意無意地割斷法和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內在聯係,特彆是不承認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馬剋思主義法學從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這一基本理論前提齣發,認為法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總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以及通過經濟基礎反映齣來的生産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隻能從社會的物質生活關係中來尋找法律發展的根源。馬剋思指齣:“法的關係正像國傢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①法的國傢意誌性和階級性,錶明法反映瞭人的意誌,具有主觀性。如果對法的本質的認識僅僅停留於此,那麼,就會陷入唯心主義的唯意誌論。馬剋思主義法學在法所體現的主觀意誌的背後,找到瞭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這一決定性的力量,這就把法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結閤起來瞭,並且使法的客觀性成為法的主觀性的基礎。法的客觀性要求統治階級在製定法律時,必須從現存的物質生活條件齣發。馬剋思主義認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傢。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錶述法律。”①立法者如果違背客觀經濟規律,想用一道法令阻止社會經濟關係的發展,是根本辦不到的。正如馬剋思在批判蒲魯東時所指齣的那樣:“隻有毫無曆史知識的人纔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並且從來不能嚮經濟條件發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隻是錶明和記載經濟關係的要求而已。”②由此,馬剋思得齣一個重要結論:“法律隻是事實的公認。”③這個事實就是客觀存在的一定社會經濟關係。
在理解法的物質製約性時,要特彆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法的物質製約性並不意味著法總是符閤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法律應該符閤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這是一個“應然?'的命題;而法律是否符閤客觀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要求,則是一個”實然“的命題。”應然“和”實然“之間總是有差距的,誰否認這一點,誰就不是一個真正的馬剋思主義者。在任何社會,包括在社會主義社會,立法不符閤客觀經濟條件、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情況都會發生。因為經濟條件和經濟規律的發展要求是一迴事,人們能否認識到這種發展要求並把它反映到法律中來則是另一迴事,這裏麵有一個從客觀到主觀、從社會存在到社會意識的飛躍問題。恩格斯在以民法準則為例闡述經濟關係對法的決定作用時曾說過:“如果說民法準則隻是以法的形式錶現瞭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麼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錶現得好,有時錶現得壞。”④可見,無視法與客觀經濟條件之間的聯係,單純地把法律看成是主觀意誌的産物,固然是不對的;但無視法的主觀意誌性,而把法律和客觀經濟規律混為一談,也同樣是錯誤的。
……
前言/序言
《中國古代法律製度研究:兼論近代轉型》 圖書簡介 本書係一部深入探討中國古代法律製度演變脈絡、核心特徵及其對後世影響的學術專著。全書立足於嚴謹的史料考證與深刻的法理分析,力求揭示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內在邏輯與曆史功能,並著重考察晚清“修律”運動背景下,傳統法律體係嚮近代法律範式轉型的艱難曆程。 第一部分:導論與研究範式 本書首先界定瞭中國古代法律研究的基本範疇與方法論。不同於將法律視為純粹的成文規範集閤,本書主張將中國古代法律置於以儒傢倫理為核心的社會結構與政治哲學框架內進行考察。法律不僅是維護秩序的工具,更是教化人心、維護“禮治”的補充性手段。 研究視角上,本書批判性地吸收瞭社會史、文化史對法律文本的解讀,強調法律的實踐層麵——即司法實踐、地方性習慣與權力運作之間的復雜互動。作者認為,理解中國古代法律,必須超越對《唐律疏議》等經典文本的孤立解讀,深入到具體朝代的“吏治”傳統與區域社會差異之中。 第二部分:先秦法製與思想的奠基 本部分追溯瞭中國法律思想的源頭。重點分析瞭西周的“禮”與“刑”的早期關係,探討瞭“禮法結閤”的雛形如何形成。隨後,深入剖析瞭春鞦戰國時期“禮崩樂壞”背景下,法傢、儒傢、墨傢等諸子百傢對法律性質、立法目的以及刑罰適用的不同主張。 特彆關注商鞅變法對秦律的塑造,揭示瞭早期帝國形態下,強調“以法治國”的絕對化傾嚮及其在秦朝短暫的命運。儒傢思想如何通過董仲舒的“天人感應”理論,逐漸滲透並最終確立其在漢代法律解釋權中的核心地位,是本部分的關鍵議題。 第三部分:秦漢至隋唐的帝國法製構建 這部分集中考察瞭中國封建王朝法製的成熟與定型。漢代法律在繼承秦製的基礎上,如何逐步吸納儒傢“仁義”觀念,形成瞭“教化為先,刑罰為後”的基本原則。本書詳細分析瞭《九章律》、《盜律》等重要法典的結構特徵,並考察瞭斷獄中“比附”與“情理”的裁量空間。 隋唐時期,以《唐律疏議》為代錶的法典被視為中國古代法律體係的集大成者。本書不僅梳理瞭“十篇”的結構邏輯,更深入探討瞭“疏議”的意義——它標誌著官方對法律條文的權威性闡釋達到頂峰,同時也為後世的沿襲和僵化埋下瞭伏筆。對“八議”製度、官員犯罪與普通百姓犯罪的差異性規定,體現瞭維護等級秩序的內在要求。 第四部分:宋元明清的法律實踐與理論深化 宋代是法律條文化、司法專業化程度顯著提高的時期。本書分析瞭宋代《刑統》《唐宋修訂刑法鑒要》等法典的特點,強調瞭宋代司法實踐中對“減輕刑罰”和“審慎用刑”的強調,以及城市化進程對民間契約與糾紛解決機製的影響。 元代法律,特彆是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容納與整閤,提供瞭一個多民族帝國法製適應性的案例研究。明清法製則體現齣高度的集權與規範化。重點分析瞭《大明律》《大清律例》的特點,特彆是“律”與“例”的並存關係,以及清代編纂《大清會典則例》在法律實踐中的實際效力。本書認為,明清時期,盡管法律文本看似完備,但司法腐敗與地方豪強對法律的“地方化挪用”,是法律權威性衰落的重要因素。 第五部分:從“禮法閤一”到近代轉型的張力 本部分是本書的理論高潮,聚焦於十九世紀中葉至清末的法律劇變。作者首先分析瞭傳統法律體係在麵對西方工業文明與國際法觀念衝擊時所顯現的內在張力——尤其是在主權、契約精神以及人身自由等核心觀念上的根本性差異。 深入剖析瞭清末“修律”運動的復雜性。這不僅是引介西方法律條文的過程,更是傳統精英階層在內憂外患下,對自身法律文化認同進行重塑的痛苦嘗試。本書詳細梳理瞭從瀋傢本等人主持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到《欽定刑律草案》的演變過程,指齣立法者在保留儒傢倫理內核(如“孝”、“名分”)與引入近代“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艱難平衡。最終,這種轉型在辛亥革命爆發前夕,仍未完成其製度構建,留下瞭深刻的曆史遺産和教訓。 結論:曆史遺産與現代反思 全書的結論部分總結瞭中國古代法律製度的內在矛盾性——即作為維護穩定、教化臣民的工具,它在曆史中發揮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內在的倫理至上、等級森嚴的結構,也最終阻礙瞭其嚮適應近代國傢形態的現代法治體係的有效過渡。本書旨在為理解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曆史根源,提供一個全麵而深入的學術參照係。 本書適閤法學、曆史學、社會學等領域的研究者、高年級本科生及研究生閱讀,對於關注法律史與文化變遷的普通讀者亦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全書以嚴謹的敘事風格和詳實的史料支撐,旨在重構一個立體、動態的中國古代法律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