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精彩書摘
第五十三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迴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閤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閤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閤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齣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保密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迴理由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齣授予保密專利權的決定,頒發保密專利證書,登記保密專利權的有關事項。
第五十六條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齣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齣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於一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閤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齣請求。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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