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

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陳興良 著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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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03679797
版次:2
商品編碼:10170361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08-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78
字數:399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刑法學就是刑法學,為什麼要使刑法學走嚮哲學?這始終是我思考的一個問題,換言之,刑法哲學到底是什麼:是刑法學還是哲學,或者是刑法學與哲學的邊緣學科。在我看來,刑法學確實就是刑法學,但由於采用不同的研究進路,刑法學又呈現齣不同的理論形態。所謂“走嚮哲學的刑法學”,是指在刑法學研究中,引入哲學方法,從而命名刑法學成為一種更具哲理性的理論體係。哲學雖然是一門學科,但由於哲學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源性問題,因而它同時又是一種世界觀和方法論。

作者簡介

  陳興良,男,1957年3月生,浙江義烏人。1982年1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學係,獲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刑法專業,分彆獲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187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刑事法理論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獄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1997年入選教育部跨世紀人纔培養計劃,1999年當選全國傑齣青年法學傢,2004年獲聘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2007年獲美國法律社會學協會國際學術奬。

內頁插圖

目錄

第1版序言
學術自傳——一個刑法學人的心路曆程
第一篇 刑法哲學研究
論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和範疇體係
刑法哲學研究論綱
刑法的人性基礎
刑法的價值構造
刑法機能二元論
從政府刑法到市民刑法——二元社會建構中的刑法修改
罪刑法定的當代命運
罪刑均衡的理論建構
罪刑均衡的價值蘊含
刑法公正論

第二篇 犯罪哲學研究
犯罪價值論
論意誌自由及其刑法意義
論人身危險性及其刑法意義
主觀惡性論

第三篇 刑罰哲學研究
刑罰存在論
論刑罰權及其限製
刑罰目的二元論
刑事政策視野中的刑罰結構調整

精彩書摘

  論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和範疇體係
  刑法哲學,是對刑法所蘊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學高度進行研究的一門學科。刑法哲學作為刑法學的基礎理論,對於刑法學的深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刑法學領域,刑法哲學尚是一塊有待開墾的處女地。為推動刑法哲學研究,本文擬對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和範疇體係這兩個基本問題略作探討,就正於我國刑法學界。
  一、刑法哲學的價值內容
  在現代哲學中,價值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成為哲學研究中的一個最具誘惑力的問題,以至於形成所謂價值哲學。價值問題同樣引起法學界的重視,英國法學傢彼得·斯坦和約翰·香德認為,一切法學傢都隻不過是用各種各樣的方式,描述法律能夠在什麼程度上實現社會秩序、公平、個人自由這些基本的價值而已。①顯然,法律價值也應該是法學充分關注的問
  題之一。
  那麼,刑法的基本價值何在呢?
  法是以調整個人與社會的衝突為己任的。這種個人與社會的衝突,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個人與國傢之間的衝突。從刑法的意義上說,犯罪是個人對社會的一種侵害,而刑罰是社會為防衛自身的生存條件而對犯罪人的一種製裁。因此,個人與社會的這樣一種衝突關係,錶現在刑法中,就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關係。罪刑關係作為刑法的調整對象,錶現齣雙重的屬性:立足於已然之罪,刑罰應該是一種報應;而立足於未然之罪,刑罰應該是一種預防。報應與預防的關係及其解決,成為刑法哲學的基本問題。

前言/序言


目錄 第一部分 刑法基礎理論的再審視 第一章 刑法學的本體論睏境與現代轉型 1.1 傳統刑法理論的基石:自然法、社會契約與法律實證主義的張力 1.2 刑法學的“實在性”危機:從法條中心主義到價值重構 1.3 刑法學理論的演進脈絡:從古典到現代的範式轉換 1.4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邏輯重申與邊界界定 第二章 犯罪構成理論的結構重塑 2.1 犯罪構成:從三階層到二階層理論的流變與反思 2.2 構成要件的客觀維度:行為、結果與因果關係的深化探討 2.3 構成要件的主觀維度:故意、過失與刑法意義上的意誌論 2.4 違法性:社會相當性、法益侵害與阻卻違法的理論前沿 第三章 責任的哲學基礎與刑法適用 3.1 責任的倫理基礎:自由意誌、可責性與規範控製 3.2 責任能力與期待可能性:刑法規範有效性的核心要素 3.3 規範性責任理論的最新進展:從心理責任到社會責任的過渡 3.4 責任阻卻事由的再考察:錯誤、強製與精神障礙的界限 第二部分 刑法教義學的深化與拓展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精細化分析 4.1 故意與認識: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故意認識的精確區分 4.2 意圖與目的:超法規的意圖要素在刑法中的地位 4.3 間接故意理論的爭議:容忍理論與積極同意說的辯論 4.4 錯誤理論的現代應用:禁止錯誤、事實錯誤與刑法評價 第五章 過失犯罪的規範化審視 5.1 過失的本質:注意義務的違反與預見可能性的判定 5.2 抽象注意義務與具體注意義務的平衡 5.3 風險控製理論在過失判斷中的應用 5.4 法律規定與經驗法則在過失認定中的作用 第六章 犯罪中止與未遂的刑法學定位 6.1 犯罪中止的規範基礎:犯罪意圖的自我否定與刑法乾預的限度 6.2 未遂的界定:著手行為的認定標準與犯罪中止的銜接 6.3 實行過適與不能未遂的理論爭議與實踐處理 6.4 刑法教義學視域下的中止犯與未遂犯的內在邏輯 第三部分 刑法分則的解釋論與本土化建構 第七章 侵犯生命法益的刑法規製 7.1 殺人罪的界定:生命起始與終止的生物學與法律學標準 7.2 故意殺人與過失緻死的區分:預見可能性與主觀惡性的判斷 7.3 輔助自殺與教唆自殺的教義學分析:幫助犯的邊界 7.4 保護生命法益的特殊形態:墮胎罪的價值取嚮與現代刑法地位 第八章 侵犯身體法益的刑法脈絡 8.1 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身體完整性與健康狀態的侵害 8.2 重傷的認定標準:法醫學證據與刑法評價的融閤 8.3 故意的傷害與過失的緻傷:主觀罪過在身體犯罪中的核心地位 8.4 身體犯罪中的同意抗辯:被害人意思自治的局限性 第九章 侵犯財産法益的刑法體係重構 9.1 盜竊罪、搶奪罪的“非法所有”要件辨析 9.2 詐騙罪的“錯誤”與“處分行為”的因果關聯 9.3 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財産支配關係的變化與刑法介入點 9.4 財産犯罪的共犯形態與共同正犯的界限 第四部分 刑法中的特殊問題與前沿探索 第十章 共同犯罪理論的現代演繹 10.1 共同犯罪的本質:犯罪共同意誌與行為分擔的邏輯 10.2 共同故意與教唆犯、幫助犯的主觀要求 10.3 實行行為的認定與共犯的地位:從雙重標準到統一標準 10.4 犯罪中止與未遂中的共犯責任:個彆中止與全部中止的界分 第十一章 不作為犯與作為義務的刑法根據 11.1 不作為犯的理論基礎:保證人地位的法源探尋 11.2 保證人地位的類型劃分:法定義務、約定義務與先前行為 11.3 積極不作為與消極不作為的刑法評價差異 11.4 刑法中作為義務的倫理邊界與社會期待 第十二章 刑法解釋論的規範性轉嚮 12.1 刑法解釋的價值位階:體係解釋、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整閤 12.2 刑法教義學的本土化:適應中國社會現實的解釋策略 12.3 刑法解釋中的法益保護與限製:價值衝突的解決路徑 12.4 刑法解釋的動態性:應對社會變遷的解釋迴應 --- 圖書簡介: 《刑法理論的範式重構與教義學深化研究》 本書旨在對當代刑法學的核心理論進行一次深入的、批判性的梳理與再建構,尤其關注基礎理論與分則條文解釋之間的內在邏輯貫通。全書摒棄瞭對既有教條的盲目遵從,力圖在當代法哲學思潮的映照下,對刑法學的基本概念、結構體係以及適用規則進行一次徹底的審視。本書的寫作風格嚴謹而富有思辨性,旨在為刑法學研究者、高級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一個能夠超越傳統框架、直抵問題本源的理論探討平颱。 第一部分 聚焦理論基石的深刻反思 本書開篇即直麵刑法學的本體論睏境。在第一章中,作者細緻剖析瞭刑法學賴以建立的哲學基礎,探討瞭自然法、社會契約論與法律實證主義在刑法價值選擇上的持續張力。我們批判性地審視瞭傳統“法條中心主義”的局限性,主張刑法理論必須從純粹的規範描述轉嚮對刑法作為“最後手段”這一社會機能的深刻理解。 第二章 則對犯罪構成理論的結構進行瞭大膽的重塑。本書不僅梳理瞭從三階層到二階層理論的學術演變,更深入探討瞭構成要件的客觀與主觀要素。在客觀層麵,因果關係與行為的界定被置於風險分配的視角下重新審視;在主觀層麵,對故意與過失的認識論基礎進行瞭細緻入微的辨析,強調刑法對“可責性”的內在要求。 第三章 專門論述瞭責任的哲學基礎。責任能力與期待可能性的判斷被視為刑法規範得以有效施行的雙重支柱。作者堅持規範性責任理論的立場,批判瞭單純的心理主義傾嚮,強調責任的認定必須建立在對行為人社會角色與規範約束力的深刻理解之上。 第二部分 刑法教義學的精細化雕琢 在理論基礎夯實之後,本書轉嚮刑法教義學的具體應用與深化。第四章對故意犯罪的認定進行瞭精細化分析,著重剖析瞭間接故意的容忍理論與積極同意說的實質差異,並結閤現代刑法中的認知理論,探討瞭禁止錯誤與事實錯誤的辨析實踐。 第五章 聚焦於過失犯罪的界定。本書強調,過失並非僅僅是注意義務的抽象違反,而是一個涉及風險預見、風險控製與法律容許風險的復雜判斷過程。我們詳細闡述瞭抽象注意義務與具體注意義務的平衡藝術,並探討瞭風險控製理論在現代工業社會中對過失認定的指導意義。 第六章 對犯罪中止與未遂的理論邊界進行瞭精確的描摹。我們強調中止行為的“自我否定”特徵,並探討瞭在共同犯罪語境下,中止如何影響到所有參與者的刑事責任。對不能未遂的探討,則迴歸到刑法乾預的必要性原則。 第三部分 分則解釋的本土化建構 本書的第三部分將理論洞見應用於刑法分則的解釋實踐,注重將抽象的教義學原理與我國具體立法和司法實踐相結閤。 第七章 圍繞生命法益的保護,深入探討瞭生命始點與終點的法律認定,並對輔助自殺等前沿問題進行瞭審慎的倫理與刑法學考量。 第八章 細緻分析瞭身體傷害犯罪中的同意抗辯問題,強調瞭在保護身體法益時,被害人意思自治的邊界應如何被刑法規範所限製。 第九章 對財産犯罪的解釋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重點剖析瞭詐騙罪中“錯誤”與“處分”之間的因果鏈條,以及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中財産支配關係的變化,為精確打擊新型財産犯罪提供瞭教義學工具。 第四部分 特殊問題與前沿探索 第十章 係統闡述瞭共同犯罪理論的最新發展,強調瞭共同犯罪意誌的形成、實行行為的認定,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對個體責任的歸屬問題。 第十一章 則聚焦於刑法中的“不作為犯”難題。本書力圖在法哲學層麵為保證人地位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並細緻劃分瞭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內涵,探討瞭積極不作為在刑法評價上的特殊性。 最後,第十二章 將全書的研究導嚮刑法解釋論的規範性轉嚮。作者強調,刑法解釋必須在保持文本穩定性的前提下,充分吸收法哲學和刑法教義學的最新成果,以實現對法益最優化保護的解釋目標,確保刑法解釋能夠有效應對快速變化的社會現實。 本書是一部立足於深厚理論基礎,勇於挑戰傳統觀念,並緻力於構建一個更具內在一緻性和實踐有效性的刑法理論體係的學術力作。

用戶評價

評分

作為一名刑法學領域的學習者,我一直覺得,如果僅僅局限於對刑法條文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總會感覺少瞭一些什麼。刑法不僅僅是關於“做什麼”(犯罪構成要件)和“怎麼做”(刑罰執行),它更深層地觸及瞭“為什麼”(犯罪的根源)和“應該是怎樣的”(正義的理想狀態)。《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個書名,恰好點齣瞭我一直以來渴望探索的方嚮。我希望這本書能帶領我走進刑法學的哲學殿堂,去理解那些指導刑法學發展的基本哲學思想,比如功利主義、康德主義、德性倫理等,並思考它們如何在犯罪論、刑罰論等領域得到體現和應用。我更期待它能幫助我建立起一種宏觀的、超越具體條文的刑法思維框架。當麵對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問題時,能夠從更根本的哲學層麵去審視,去尋找解決的依據。這本書的價值,我認為在於它能夠幫助我們構建一種更為深刻和全麵的刑法認識,讓刑法學不再是孤立的學科,而是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乃至哲學本身緊密相連的有機整體。

評分

初次翻開這本《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我的內心是帶著一絲期待和些許忐忑的。期待是因為刑法學本身就充滿著對人性、對正義、對社會秩序的深刻拷問,而“哲學”二字更是將這種深度和廣度推嚮瞭新的高度。我一直認為,法律的生命力不僅僅在於條文的冰冷和製度的嚴謹,更在於其背後所蘊含的價值取嚮和價值判斷。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其哲學基礎更是至關重要。它關乎我們如何定義犯罪,如何理解懲罰的意義,如何平衡個體自由與社會安全。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找到對這些根本性問題的解答,希望它能為我打開一扇理解刑法背後更為宏大敘事的窗口。當然,我也有點擔心,哲學與刑法結閤,會不會過於晦澀難懂,是否會脫離實際的應用,變成空中樓閣。畢竟,刑法學最終是要落地,是要指導實踐的。我更希望它能提供一種新的視角,一種更具穿透力的思維方式,幫助我更深刻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實質,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概念和理論的堆砌上。這本書的齣現,在我看來,是對刑法學研究的一次重要的理論深化和方法論的拓展。

評分

《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本書,在我看來,是一次對刑法學研究的“返璞歸真”式探索,又或者說,是一次“升華”的嘗試。我個人一直對那些能夠揭示事物本質的學問充滿興趣,而刑法學,作為關乎人類最極端行為的法律,其本質必然與最根本的哲學問題息息相關。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帶領我深入挖掘刑法學的哲學根基,比如關於自由意誌與決定論在刑罰理論中的體現,關於正義觀念的多樣性及其在刑法適用中的衝突,以及關於人性和社會秩序的哲學思考如何塑造瞭刑法的邊界和功能。我希望它能提供一套更為成熟和係統的理論工具,幫助我理解那些復雜的、常常引發爭議的刑法問題。例如,在探討輕罪化、非刑罰化等趨勢時,背後所蘊含的哲學思考是什麼?在麵對新興的犯罪類型時,我們應該如何從哲學層麵去把握其正當性基礎?這本書的價值,在我看來,在於它能夠打破學科壁壘,用哲學的語言去解讀刑法,用刑法的實踐去檢驗哲學,從而構建一種更為深刻、更為普適的理解。

評分

在閱讀《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之前,我腦海中關於刑法學的印象,更多的是關於犯罪構成要件、刑罰裁量、證據規則等一係列具體而實在的知識體係。然而,隨著閱讀的深入,我漸漸意識到,這些具體的知識背後,都隱藏著深刻的哲學意涵。這本書,在我看來,正是試圖將那些隱藏的、抽象的哲學思考,顯性化、係統化地呈現齣來,並與刑法學的具體內容相結閤。我期待它能夠幫助我理解,為什麼我們的刑法要規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這背後又有著怎樣的哲學淵源?關於“故意”與“過失”的區分,在哲學上又有哪些不同的解讀?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它能夠幫助我理解,在刑法發展過程中,不同的哲學流派是如何影響刑法的理念、規範乃至司法實踐的。它應該能夠讓我看到,刑法學的進步,不僅僅是條文的修改和理論的細化,更是一種哲學思想的演進和深化。通過閱讀這本書,我希望能獲得一種更具思辨性的視角,去審視刑法學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評分

說實話,我最近在啃一些比較硬核的法律著作,感覺有些理論過於陳舊,或者說,它們在解釋現代社會齣現的各種復雜犯罪現象時,顯得力不從心。我迫切地需要一些能夠提供新思想、新視角,甚至是顛覆性思考的東西。《走嚮哲學的刑法學(第2版)》這個書名,就像是一道曙光,吸引瞭我。我期待它能帶我走齣刑法學理論的“舒適區”,去探索那些我們通常不太會深入觸及的哲學根基。比如,關於犯罪原因論,我們往往停留在社會學、心理學等層麵,但有沒有更深層次的哲學維度來解釋“惡”的根源?關於刑罰的報應與預防,哲學上又有哪些不同的理論流派,它們對刑罰的理解和實踐有著怎樣的影響?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將這些抽象的哲學概念,與刑法學的具體問題巧妙地聯係起來,讓我看到刑法學不僅僅是技術性的操作,更是一種價值選擇和理性思考的過程。它應該能夠幫助我培養一種批判性思維,去審視現有的法律規範和司法實踐,去思考它們是否真正符閤我們追求的正義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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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否給力?快分享你的購買心得吧~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製度的發源地。但英國的陪審製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從法蘭剋移植而來。諾曼徵服後,這種製度被帶到英國。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製正式確立下來。詔令規定,發生刑事案件後,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嚮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但這種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證實犯罪的製度,極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險的境地,於是1352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判,要求另設一個12人的陪審團進行實體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至此,英國齣現瞭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齣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瞭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製的重要特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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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老師的這本書主要研討瞭他思考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刑法哲學到底是刑法學還是哲學。。。好吧,真的很深奧。。。這本書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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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就是刑法學,為什麼要使刑法學走嚮哲學?這始終是我思考的一個問題,換言之,刑法哲學到底是什麼:是刑法學還是哲學,或者是刑法學與哲學的邊緣學科。在我看來,刑法學確實就是刑法學,但由於采用不同的研究進路,刑法學又呈現齣不同的理論形態。所謂“走嚮哲學的刑法學”,是指在刑法學研究中,引入哲學方法,從而命名刑法學成為一種更具哲理性的理論體係。哲學雖然是一門學科,但由於哲學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源性問題,因而它同時又是一種世界觀和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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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陪審製度的起源問題似乎相當模糊,研究者的意見分歧較大,有的追溯其源於盎格魯 —— 撒剋森時期的類似做法,有的慢輸入。我們確實可以在盎格魯 —— 撒剋森國王埃塞爾雷德 (Ethelred) 的法律中找到這樣的規定:“在每個百傢村 (wapentake) 十二個年長的鄉紳及邑長 (reeve) 一起手持聖物宣誓,不起訴無辜者,不隱匿罪惡者。” [4] 這的確很象後來的起訴陪審團法蘭剋王國的教會法院偶爾也有過將某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十二人組成的民眾團體裁決的作法,而英國的教會於 Dunstan 藉用過法蘭剋教會的這種作法。大部分研究者傾嚮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諾曼徵服後由威廉一世從法蘭剋的諾曼底公國引進來的 , 據記載,至少從公元 8 世紀起,法蘭剋皇帝和國王就曾經傳喚鄰居調查陪審團( Inquest 或 Inquisitio ),讓他們迴答一位巡迴王室官問題 —— 主要是關於當地習慣所確認的王室權利和違反王室命令的問題。史料錶明,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在當時主要是為采用的。由於當時王室土地時常為私人所占據,國王為清查土地占有狀況,而命王室官員赴各地探求事實,以恢復王室土地之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采用瞭鄰居調查團作為推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推問方式(鄰居調查團)擴及於有關民人身份租蘭剋國王的這種鄰居調查團之推問方式初獨為國王特權,國王憑藉這種推問方式有效地維護和伸張王室的權利,地方封建主斷不能使用。因而,這種調查陪審團實際上是當時國王麵對眾多封建地方割據勢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張王室權利的手段鄰居調查陪審團僅是提供證據實情的證人,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 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人從法蘭剋人手中接過瞭這種辦法,也使用鄰居調查陪審團。 但是,諾曼人具有非常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審團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把它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來運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嚮當地人調查時,可召集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這種調查陪審團來獲取有關信息資料,比如行政官吏嚮其産等經濟或其他方麵的問題,司法官吏責令其提齣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實發錶意見等。通過這樣的作法加強瞭中央王與管理,不久,諾曼底公國便確立起瞭一套中央機構體係。 可以說,這種調查陪審團事實上也是諾曼王室麵對封建狀況的官僚管理機構的一種手段,是中央王權嚮地方封建勢力進行權力盤剝的一種有效方式,如同法蘭剋王室所作的那諾曼統治者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這樣一種作法,在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徵服英格蘭後不久,便被引入英格蘭的就是 1086 年的 《 末日審判書 》 對徵稅人口的調查統計。在這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中 , 王室官吏廣泛地采用瞭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必須如實迴答王室官吏提齣的問題,否則要受罰。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能夠快速有效地給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居調查陪審團對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調查計劃起到瞭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 末日審判書 》 肯定瞭威廉徵服英格蘭後對土地的占有民的權利,對英格蘭的集權起到瞭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一次由從地方民眾中召集的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又在王室力的艱難路途中扮演瞭"開路先鋒"的尷尬角色。並且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調查陪審團在性質上仍是團體證人。當然,如前文所交代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廣泛地采用瞭這種團體證人,因為憑藉它來獲取王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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