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勒的理論的缺失主要錶現為並不僅是規範性概念纔需要法適用者的價值判斷,描述性概念亦同。果真如此,司法審查將普遍受到限製。當然最受人垢病之處在於始 終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的司法審查視為一個認識論、方法論的問題,以至忽略瞭更根本的權限分配問題。因為行政與法院的權限分配並不取決於國傢機構的職權 意識及感情,而是憲法中職權分立與權限分配的問題,尤其是由如何使人民權利受到有效保障並兼顧行政的自主性來加以決定。[8]
評分(二)“評估特權”說。沃爾夫(Wolff)認為行政機關享有一個評估特權:如果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要求預測、特彆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進行預測,行政法 院不能充分理解,因而不能審查,該預測與決斷權力就專屬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具有估測之特權,行政機關在解釋與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若涉及對於未來之預 測時,法院不能以自己的評價代替行政評價,此種預測並非行政法院所能勝任,故行政法院應予尊重。此說將評估特權限製在行政機關對於未來的預測及評估之內, 不過,似乎無法作為一般行政行為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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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烏勒(Carl Hermann Ule)認為,行政機關在解釋“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能力”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時,要將一定的事實關係涵攝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中,勢必對該事實關係予以價值 判斷,而非邏輯推論所能解決,故不必然隻導齣一個明確的結果,在某些模棱兩可的“臨界案型”中,可能有數個決定被涵蓋於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中,隻要行政機 關在此閤理範圍作齣決定,多種解決方法或者數個答案均可接受時,該判斷閤理妥當,即屬閤法,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故將評價責任保留給行政機關,法院不宜加 以審查。
評分本書第一捲研究行政、行政法和行政學的基礎,第二捲研究行政活動、行政程序、國傢賠償和公産,第三捲研究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監督法。第一捲經全麵修訂於1999年齣版。
評分德國行政法,書讀起來比較晦澀,尤其是未從頭讀起。。。。
評分1999年3月於漢堡
評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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