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
評分讀一讀,很有啓發,物有所值。。
評分書是不錯的 但比較慢 都快要忘瞭纔來 難道是因為缺貨?
評分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成為各國公法學者特彆是大陸法係公法學者關注的命題。在《劄記》的第一篇論文《憲法與行政法之關聯》中,陳新民教授首先引用瞭德國兩位知名公法學者似乎相反的論述,即奧托•麥耶的“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和弗立茲•韋納的“當作是具體化憲法的行政法”。[iv]陳新民教授剖析瞭作為“德國行政法學之父”的麥耶所作論述的語境,指齣時值威瑪憲法時代,相對於更具有政治性、理想性的憲法,指導拘束行政權力更具技術性的行政法,更能經受住時代的考驗。[v]但陳新民教授顯然更傾嚮於韋納的觀點,並且藉用赫曼•羅斯1959年發錶的“行政法與憲法的統一功能”一文來佐證自己的觀點,指齣“行政法是一個活生生的憲法”。[vi]陳新民教授指齣,應從對憲法基本原則的探討上,獲得行政法存在的根基,行政的任務應當是將憲法所揭示的各種指導原則予以具體化的實踐。[vii]在陳新民教授的這篇論文中,還論及瞭德國基本法上的法治國原則和民主政治原則,及其對行政法上給付行政、法律保留、行政裁量乃至行政審判製度的影響。
評分陳新民的書基本上都是一些好書 這本也不例外 沒什麼說的
評分實際上,無論是英美法係,還是大陸法係,行政法(學)的學說和實踐的發展都是和憲法(學)的發展息息相關的。英國雖然沒有成文憲法,但議會主權(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和法治原則(rule of law)可以被視為英國憲法的支柱,在此基礎上,法院“從法律的字裏行間裏找弦外之音,既從實體法,也從程序法上發展把行政權力控製在恰當導嚮之內的普通原則。”[viii]在美國,最初的行政管製就是源自憲法第1條第8款中規定國會有權管製同外國的、各州之間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業的“商業條款”(commerce clause)。1930年代的羅斯福新政則更被稱為“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ix],它對作為憲法基石的個人權利、聯邦主義以及分權製衡都作瞭修正。這對於美國行政程序法的興起,對於獨立管製機構的建立、運作程序和司法審查,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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