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美國聯邦憲法》是法學教科書的一個學術範本。作者曾留美十五年,深諳美國聯邦憲法,披沙瀝金,專門為中文世界的學生撰寫瞭此部介紹美國聯邦憲法的優秀著作。《美國聯邦憲法》以“分權與人權”為主綫,突齣介紹聯邦與各州的分權以及對人權的保障。第一章介紹瞭司法審查製度的起源,這是美國憲法的突齣特徵,也是《美國聯邦憲法》重點介紹聯邦法院對憲法作用的製度根源。第二章到第四章著重闡述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的分權關係,特彆強調國際貿易?聯邦權力與各州權力的影響。第五章與第六章分彆介紹瞭法律正當程序與法律平等保護,這恰恰是美國憲法獨具魅力的兩大部分。第七章與第八章突齣介紹個人權利,特彆是作為人權基礎的言論與新聞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美國聯邦憲法》分開瞭敘事與評論,將若乾重大主題及不同的評論文獻置於正文之後,便於讀者學習。因而,《美國聯邦憲法》不僅是傳授法學知識的載體,而且是對學生進行專業訓練的優秀學術範本。
《美國聯邦憲法》代錶瞭國內學者對美國聯邦憲法研究的成果,也是提升中文世界法學學術水平的一部力作。
作者簡介
張韆帆 美國德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主編,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以及北大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憲政,並在相關領域齣版專著和主編教材近20部,發錶論文百餘篇、評論兩百餘篇。
目錄
引言
一、憲法與憲政
二、構成憲法的條件
三、憲法學的意義
引言評論文獻
第一章 司法審查的起源
第一節 聯邦憲法概述
第二節 司法審查的起源
一、縱嚮審查:聯邦法院對各州法院的控製
英民地産充公案
二、橫嚮審查:法院對立法與行政的司法控製
馬伯裏訴麥迪遜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意義
問題·評論文獻
第二章 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
第一節 司法審查權力的界限
一、“具體爭議”與“政治問題”
二、執法特免權的司?審查
閤眾國訴尼剋鬆
三、總統豁免權的最近發展
“剋林頓豁免起訴案”
第二節 國會與總統的權力界限
一、人事任免權
二、總統否決權的界限一一擇項否決問題
三、立法委代和執法權力
第三節 “緊急狀態權力”
鋼鐵公司占領案
問題·評論文獻
第三章 聯邦權力與州際貿易
第一節 聯邦權力的起源
美國銀行案
第二節 州際貿易條款:早期曆史
航運壟斷案
領港調控案
第三節 州際貿易條款:現代標準
一、新政之前的貿易條款
二、新政之後的州際貿易
三、保守主義的最近發展一一對貿易權力的重新界定
第四節 其他聯邦權力
一、聯邦的徵稅和開支權力
二、內戰後修正案和重建權
問題·評論文獻
第四章 州際貿易與各州權力
第一節 潛伏貿易條款:原則、標準與運用
一、潛伏貿易條款和內部政治平衡
二、現代利益平衡和各州交通調控
三、最新進展一一地方網絡控製
第二節 貿易歧視與保護?義
一、流人貿易
二、流齣貿易
三、禁止齣口州內資源
四、為州內企業保留生意
五、規則的例外:各州作為“市場參與者”
第三節 歧視性州稅和政府之間稅務豁免權
一、歧視性州稅
二、政府之間稅務豁免權
三、各州之間的訴訟豁免權
第四節 聯邦優占與各州調控豁免權
一、聯邦優占
二、各州政府的調控豁免權
紐約州訴閤眾國
問題·評論文獻
第五章 法律正當程序
第一節 憲法及其?正案的人權保障
一、憲法正文的人權條款
二、《權利法案》
……
第六章 法律平等保護
第七章 言論與新聞自由
第八章 宗教信仰自由
附錄 美國憲法選擇
精彩書摘
內部政治製衡原則的要義是:當一州的民主程序能夠自動保護州際貿易時,法院應該信任並避免乾涉該州的民主政治;但當州內民主程序不能防止州政府侵犯州際貿易時,法院即可予以製止。因此,如果一州的貿易調控對州內和州外貿易産生同樣負擔,那麼由於該州和州際貿易利害一緻,州內的民主程序將阻止政府去對州際貿易增添過重負擔。否則,這種調控將同樣損害該州選民的利益,因而地方選民可通過民主選舉,對其立法機構産生淘汰壓力。然而,當一州以損害州際貿易的方式來為州內貿易謀利時,由於州內選民並不按比例承擔本州調控對州際貿易的負擔,這種州內民主製衡機製就不再奏效。這時,如果國會仍然保持沉默,聯邦法院就可以乾預各州立法,來保障聯邦體製的完整、防止各州發生經濟巴爾乾化(EconomicBalkanization)。因此,當一州采取歧視州際貿易的調控時,由於調控負擔主要落在州外,內部政治製衡失效,聯邦利益要求法院對州法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並推翻該州民選機構的歧視性決定。在實際案例中,一州的貿易調控是否違反瞭內部政治製衡,將直接決定法院對州法的尊重程度和判決結果。
二、現代利益平衡和各州交通調控
最高法院在19世紀中葉建立的“庫利法則”,要求對州際貿易的權力劃分,取決於調控事項本身的性質:聯邦全權調控全國性事務,各州可參與調控地方性事務。盡管這項法則在今天仍經常被引用,它在實際應用上睏難重重。首先,全國性和地方性的界綫顯得模糊不清,庫利法則也沒有確定區分不同性質事物的標準。其次,全國性或地方性調控的範圍不明。就拿“庫利案”本身來說,是否所有牽涉到領港事務的調控都屬於“地方性”,或是否所有的鐵路運輸調控都屬於“全國性”?再說,州法的調控目的是否相關?是否隻要調控事項屬於地方性,各州就有權采取各類立法——包括保護主義立法?在庫利法則建立後多年,法院一直在尋求這些問題的答案。
在19世紀末,由於庫利法則在應用上的睏難,法院轉而區分各州調控對州際貿易的“直接”與“間接”負擔。如果法院認為一州的調控對州際貿易産生“直接”負擔,那麼州法就被判決違反貿易條款而無效。反之,如果調控被認為僅構成間接影響,那麼它將受到維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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