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清代官場透視:以乾隆朝陋規案為中心》主要以乾隆朝為中心闡述和研究清代官場的陋規問題,從法律層麵、社會層麵及經濟層麵逐層深入發掘、探討乾隆朝查處陋規案收效甚微的原因。
作者簡介
晏愛紅,女,漢族人,1978年生,江西鷹潭人,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曆史學博士,現在廈門大學馬剋思主義學院任教。主要研究方嚮為清代政治史、經濟史和社會史。已發錶《清代漕糧加賦初探》等論文十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緒言
第一章 乾隆朝陋規案紀實
第一節 鹽務陋規案
一、乾隆二十六年河南鹽務陋規案
一、其他鹽務陋規案
第二節 稅務陋規案
一、乾隆二十七年牛莊海口陋規案
二、乾隆二十四年粵海關陋規案
三、乾隆二十九年廈門海口陋規案
四、乾隆五十三年颱灣海口陋規案
第三節 漕務陋規案
一、乾隆十三年倉場陋規案
二、乾隆十七年江西漕務陋規案
三、乾隆三十四年巡漕禦史明善傢人勒索陋規案
四、乾隆五十五年湖南湘鄉縣民童高門叩閽控告糧書案
第四節 乾隆朝其他陋規案
一、乾隆九年福建官員收受捐監陋規案
二、乾隆十五年廣東糧驛道明福婪收兵米摺價案
三、乾隆十六年浙江乍浦都統衙門書吏、旗員指稱部費侵扣分肥案
四、乾隆二十年巡撫鄂樂舜藉鹽商緻送程儀勒索商銀案
五、乾隆三十七年雲南布政使錢度侵蝕銅廠平餘案
附:乾隆朝幾件資料不完整的陋規案
乾隆八年盛京等處驛站陋規案
乾隆五十三年國子監生監饋送贄儀土物案
第二章 關於乾隆朝查處陋規案實效的探討
第一節 對乾隆朝查處陋規案的總體估計
一、乾隆朝陋規案能否作為研究樣本
二、“冰山一角”的“冰山”有多大
三、乾隆朝60年查處陋規案的效果能否一概而論
第二節 查處陋規案的實效微乎其微
一、乾隆十五年廣東糧驛道明福婪收兵米摺價陋規案效果分析
二、乾隆朝查處部費陋規案效果分析
三、乾隆九年查處福建官員收受捐監陋規案的效果分析
四、乾隆朝查處漕運陋規案效果分析
第三章 查處陋規案的立法缺位與執法畸輕畸重
第一節 立法的缺位
第二節 執法畸輕畸重,隨意性強
一、性質相同大案的處理畸輕畸重:颱灣海口陋規案與廈門陋規案比較
二、偏於從寬處理的陋規案:鹽務陋規案中涉及給皇帝進貢的案件
三、同一案件的處理寬嚴不一:明福案與鄂樂舜案
四、處理比較公平公正的陋規案:粵海關陋規案
第四章 製約徹底查辦陋規案諸因素
第五章 陋規勢不能盡革的深層次原因
結語
附錄:清代陋規案簡錶
徵引文獻
徵引書目舉要
參考論著
精彩書摘
第一章 乾隆朝陋規案紀實
第一節 鹽務陋規案
清代國傢每年財政收入,地丁、關稅而外,惟鹽課為大宗。這是因為鹽為生活日用所必需而所費無多,清代又是人口急劇膨脹的時期,所以銷路寬而輸課較易。産鹽之地,各省不同,雲南、四川産於井,河東(山西)産於池,其濱海省份,如兩淮、兩浙、長蘆、山東、閩粵等處,則産於海。清朝大體沿襲明製,在各鹽區設鹽政衙門,執掌從食鹽的招商頒引、徵收鹽課到産運行銷,而行鹽各省地方行政官員,上自督撫,下至州縣衛所,也有疏引緝私之責。
鹽務陋規的緣起,最初往往齣於辦公開支或兵弁巡緝私鹽的需要,鹽政衙門和地方督撫嚮鹽商攤徵一定的銀兩或者物品,所以說鹽規的少量存在,就官員俸祿微薄、地方公費短絀而言,不能不說有一定的閤理性。但日久相沿,踵為故事,遞年增加,竟成為數額巨大,乃至高於鹽課正額的鹽務陋規。
鹽務陋規,當時亦稱鹽政陋規,通常簡稱鹽規,其名目繁多,不一而足,簡而言之即藉辦理鹽務之名嚮鹽商索取正課之外名目繁多的規費。康熙年間盧詢《商鹽加引減價疏》中說:“各衙門額規,韆頭萬緒。鹽院鹽道等,固其本管官,額規決不可缺,而行鹽地方,文官自督撫以至州縣雜職,下及胥役,武官自提鎮以至於把,下及兵丁,莫不皆有額規。而額外交際誅求,又復不可計算。各項費用,總皆增加於鹽價之上耳。”
康熙年間,特彆是康熙晚年,各地普遍存在的鹽務陋規,不僅極大地敗壞吏治,加重鹽商負擔,而且由此導緻的鹽課正額連年虧欠、庫帑虧空,嚴重地影響瞭國傢正常的財政收入。雍正即位後,從彌補庫帑虧空急務齣發,降旨命地方督撫大吏密查所有地方情形。各省督撫以及管理鹽政、榷關的官員開始密奏各地的錢糧虧空及收受火耗、鹽規和稅規的情況。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等提齣“火耗歸公”為中心的具體而可操作的實施方案,雍正極為贊賞,並形成瞭以耗羨歸公的方式一舉解決彌補庫帑虧空、增給官員養廉和留給地方辦公費用的田賦改革思路,至雍正中期纔完成瞭至今為人稱道的耗羨歸公改革。與提解火耗同時進行的還有鹽務陋規和稅務陋規的改革,所施行的思路與火耗歸公大體一緻,即朝廷不頒布統一的帶有強製性的諭旨命各省督撫及鹽政、稅關監督執行,而是依據他們主動提齣的鹽規歸公奏請,作為個案分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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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賦之病大,旗丁疲乏之病小,朕先醫其大者。”⑦這句隨手硃批可能更真實地透露齣嘉慶處理此事時內心深處的思考:“不加賦”是培養大清國脈、穩定社會的根本方針,不容絲毫動搖,比較而言,旗丁生計睏乏之類不過小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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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以清代官場普遍存在的“陋規”為切入點,闡述瞭乾隆朝典型陋規案的始末,審視瞭陋規案的立法缺位和執法畸重問題,剖析瞭陋規不能盡革的深層次原因。作者認為,陋規的泛濫實為導緻清朝滅亡的一大原因,具有典型認識價值的乾隆朝陋規案展現齣清代官場內幕的真實細節,並啓示人們,陋規固然必須綜閤治理,而政治體製的改革尤須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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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四年十二月初九日蔣兆奎被解職,⑧屈指算來,他的齣任漕運總督還不滿十個月。蔣兆奎在漕言漕,為運糧旗丁的利益捨官抗爭,這對一個有良知的大臣並不難做到;難能可貴的是,他對旗丁生計艱難根源的探討實際上已經觸及到清中葉以來以人口膨脹、物價持續上漲為主要特徵的嚴重社會問題與僵化的傳統財政經製之間深層次的矛盾:“旗丁所得之項,皆定自數十年百餘年之前,現在生齒日繁,諸物昂貴數倍於前,以數十年百餘年前之價買現在之物,斷不敷用,此大勢皆然也。”⑨嘉慶卻不願也不敢正視這一“大勢”,他在諭旨中反詰蔣兆奎:“若謂時值物價較昂,則又不獨旗丁為然,如各官俸廉、兵丁糧餉概因物貴議加,有是理乎?”10可見,嘉慶並非全然不瞭解物價持續增長對社會、經濟、財政乃至吏治的全麵衝擊,但他考慮的是如何守成,如何維持固有體製,他沒有決心也沒有魄力對祖製有所變通。蔣兆奎與嘉慶分歧的焦點正在於此,前者主張因時變通,後者堅持謹守成憲。本來,蔣兆奎的變通不過是對漕運體製的局部修補而已,但嘉慶從一開始就粗暴地斷定此舉無異“加賦”,並很快關上瞭深入討論下去的大門。隨著蔣兆奎的解職,朝廷錯失瞭一次因應時變、調整大政方針的可貴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