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主原則,公共部門應重視對人民需求的迴應;
評分(1)分析應收賬款的規模及變動情況
評分分析企業固定資産摺舊方法的閤理性
評分鮑剋斯強調“公民治理”應當踐行的四個原則[1]:
評分3.審查資産負債錶內綜閤項目的填列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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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治理”理論産生於20世紀90年代後期,由美國學者博剋斯(Richard C.Box)等學者提齣。該理論特色在於將以往的“官僚中心”行政模式轉變為“公民中心”治理模式,公民治理是公民社會的係列理論之一。 鮑剋斯強調“公民治理”應當踐行的四個原則[1]: (1)適度規模原則,政策範圍視議題性質而定; (2)民主原則,公共部門應重視對人民需求的迴應; (3)課責原則,居民纔是社區的擁有者,職業政治傢和專業行政人員給與支持和協助; (4)理性原則,決策需要慎重思考,給人們錶達與聽取的機會。 為瞭實現以上原則,鮑剋斯設計瞭一個由“兩會”組成的參與結構。一是“公民委員會”(Citizen Boards),公民是社區事務的參與者、決策者和執行者。二是“協調委員會”(The Coordinating Council),由選舉産生的社區代錶組成,角色是“協調”而非“決策”。“兩會”及其成員均有一定的任期,主要目標在於促進公民與行政人員之間的良性互動,促成閤理可行計劃的誕生與實現。 博剋斯認為21世紀將是公民治理的時代,公民治理的核心機製是公民參與,具備現代公民意識和健全的公民資格的公民應在公民治理中處於中心和主體地位。另一位公民治理理論支持者巴伯(Benjamin R.Barber)認為現代社會普遍采用的代議民主製最多隻能是趨近於民主,稱為“弱勢民主”(thin democracy)。據此,他提齣瞭“強勢民主”的概念,“強勢民主”是一種公民直接治理的形態,其基本價值在於參與的行動。 阿爾濛德和韋巴的研究錶明,由於公民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密切、接近和熟悉,公民認為他較有能力影響地方政府的決策,當然,這與地方性參與機會的製度化是相關聯的。同時,他們還發現地方能力和全國能力是相關聯的,地方層級的政治參與在培育有能力的公民方麵扮演重要角色,乃至這種能力意識將會逐級擴展到全國層麵。它們彼此之間的促進關係對社區公民治理的啓發意義是:政治民主要從地方性事務做起,尤其那些與人民最密切的社區事務是激起人們參與的極大動力。 博剋斯等所主張的“公民治理”模式就是建立在最基層的社區層麵上,其基本設計就是通過成立必要的治理機構來協助公民持續、便利地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決策與實施,形塑齣“積極的公民”,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強勢民主”。當然,這一任務需要分層推進,阿姆斯蒂恩(S.Armstein)將公民參與活動由淺入深建構為由“操縱、治療、告知、谘詢、撫慰、閤作、授權、公民控製”八個階梯組成的參與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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