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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法律纠纷细解争议玄机指点解决之道
《酒店管理合同:从谈判到履行》(实战版)之姊妹篇
中国一本详解酒店管理合同争议解决的著作
内容简介
《饭店经理人丛书·酒店管理合同:从履行到争议解决》以时间为主线,从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开始,引用双方在意向书履行阶段、技术合同谈判和履行阶段、管理合同谈判阶段、开业前技术合同履行阶段、开业前管理合同履行阶段、开业后管理合同履行阶段以及管理合同违约终止等阶段的具体案例,对其逐一进行分析解读;特别是在酒店开业后阶段,专门就酒店管理的人、财、物等核心内容进行分章扩展讲解;最后以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作为全书的归纳和落脚,试图为读者指明更为清晰扣更具操作性的解惑之路。
在《饭店经理人丛书·酒店管理合同:从履行到争议解决》中,笔者将就该等争议和纠纷进行或繁或简的解析,介绍相关知识背景和法律常识,分析处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及其不同特点,解析其中所涉及的商业问题和法律问题,引导读者做深层次思考,并尽可能从多个角度分析解决思路、方案及方法,在引导读者寻找合适解决方式的同时,也可以启发读者防范类似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以期达到切实有效的实践指导成效。
作者简介
王丽华,先后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文凭:持有中国律师执照,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酒店和娱乐业领域仲裁员:曾在新加坡著名的李及李律师事务所、美困格杰律师事务所、美国韩宇律师事务所等围际著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十余年,现为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从事酒店法律业务十多年,参与过数百个酒店项目,在酒店委托管理、酒店投资及并购、酒店争议解决、酒店运营、酒店地产开发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编 从意向到签约
第一章 《意向书》的履行
第一节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第二编 从签约到开业
第二章 酒店开发技术协助
第一节 品牌标准的差异
第二节 技术协助服务的定位
第三节 第三方顾问的选聘
第四节 酒店行业硬件星评标准
第五节 对周边配套设施的要求
第六节 管理方内部技术意见的分歧
第七节 《技术服务合同》的转让
第八节 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能力
第九节 酒店样板房的核查
第十节 酒店工程进度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一节 酒店开发的技术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二节 酒店品牌标准责任的落实
第三章 酒店开业前筹备
第一节 酒店开业前支出费用
第二节 酒店开业前人事安排
第三节 首个财务年度预算的审批
第四节 合同的签约主体
第三编 从开业到终止
第四章 人事安排
第一节 酒店总经理聘请之困境
第二节 酒店总经理的中途缺失
第三节 业主代表如何代表业主
第四节 酒店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关系
第五节 酒店总经理过错的归属
第六节 酒店总经理的撤换
第七节 酒店总经理的竞业禁止
第五章 财务和费用
第一节 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二节 年度预算的制定
第三节 年度预算的调整
第四节 酒店财务账簿的审计
第五节 财务双签制度的执行
第六节 酒店经营中的重大合同
第七节 储备基金的使用
第八节 管理费用的税负承担
第六章 物业和资产
第一节 酒店的用地性质
第二节 酒店管理区域的确定
……
第四编 从争议到解决
精彩书摘
④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从管理公司认可的设计师名单中选聘设计师。
对于上述不同情形,我们将在下文分情况讨论。
在上述第1种情况下,当管理公司仅仅建议业主选聘富有经验的设计师时,业主并没有强制性义务必须按照管理公司的要求选择其满意的设计师。这种情形常见于几种情况。例如,管理公司对于在国内开展酒店业务的经验和市场地位可能较为有限,因此其与业主之间的商业条件谈判天平更倾向于业主一方。管理公司为了达到其取得本酒店项目的目的,弱化了其对于设计师水平的要求。另一种可能是因为管理公司对业主比较了解,业主对于酒店开发建设拥有足够的经验,管理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业主建设开发酒店的能力,因此作为一种商业策略,管理公司对业主选聘设计师的问题不再进行强制性要求。在此,对于业主而言,我们认为,从保障设计品质和为保障酒店物业未来的升值潜力出发,业主仍有必要选择经验丰富、有足够高档酒店设计建设经验的设计师参与本项目。业主切不可从短期节省成本考虑出发,选聘能力不足的设计师,以免影响酒店未来开发经营及物业价值,也减少就此可能与管理公司间发生争议的概率。
关于第2种情况,在管理公司同意与业主方协商选聘设计师事宜时,管理公司会要求业主聘请的设计师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或起码要征求管理公司的意见,即事后认可的程序。这种设计师的选聘模式在实践中十分常见,管理公司可能会就设计师选聘事宜为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业主要求,管理公司还可能为业主提供一个管理公司认可的设计师建议名单,由业主自行与设计师进行接触,并最终由业主方选聘中意的设计师。业主也可能从管理公司推荐的名单之外选择设计师,但也需要与管理公司进行沟通。
在第3种情况下,在管理公司要求业主选聘富有经验的设计师时,一般管理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业主选聘具备某种资质或具备某种设计经验的国际设计师。此时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业主必须从具有该等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师中选聘其认可的设计师。第3种情况与第2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管理公司在《管理合同》中所提出的约束性条件一般会将设计师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因此从合同约定层面上讲,业主选择设计师的空间更为有限,而第2种情况给予业主的选择空间相比更大。
至于第4种情况,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从管理公司认可的设计师名单中选聘设计师时,这种情况类似于第2种情况和第3种情况的结合,即管理公司为业主方提供认可设计师名单,业主仅可在名单中进行选择,且业主无权在管理公司提供的名单外进行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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