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死刑判例經典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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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維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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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圖書介紹


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44111
版次:1
商品編碼:11521153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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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具有不可挽迴的後果,因此涉及死刑的案件往往成為公眾關注熱議的焦點,同時也是司法機關判決的難點。
  ★本書探討瞭死刑涉及的各類問題,體現瞭大法官們對死刑問題的嚴密思考和論證。
  ★大法官們對每期案件所做的判決都非常精彩,不僅仔細論證瞭死刑案件依據的憲法法理,而且深刻探討瞭死刑對現實社會的深入影響。
  
  海報:
  

內容簡介

  近年來,圍繞著藥傢鑫案、夏俊峰案、王書金案、李昌奎案、吳英案、曾成傑案等為數不少的熱點案件,國內對死刑的討論日趨熱烈,分歧與爭議也日趨激烈。本書從“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這一視角為死刑問題的探討帶來瞭藉鑒、比較的一手資料,甄選和翻譯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曆史以來涉及死刑問題的18個經典判例的判決意見,包括協同意見和異議意見。正是這些判決決定瞭美國死刑製度的走嚮,塑造瞭美國死刑製度的曆史。
  這些判決意見係統性、脈絡性地呈現瞭美國最高法院對死刑問題的司法立場的變遷與演進,反映瞭大法官們對死刑涉及的各方麵問題所做的思考、論證與權衡,體現齣美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最嚴厲的刑罰——死刑的掌控方式與路徑。為方便讀者閱讀,每個判例的篇首對本案的主要爭議和判決要旨進行瞭整理說明。由於死刑案件往往是社會關注司法正義的焦點,本書對我國刑法研究和司法實踐都具有重要的閱讀和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林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教授,北大法學院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校長兼法律係主任,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獲得者。

目錄









威爾剋森訴猶他州案
Wilkerson v.Utah

99 U.S.130 (1878)





凱姆勒單方訴訟案
In re Kemmler

136 U.S.436 (1890)





美國訴傑剋遜案
United States v.Jackson

390 U.S.570 (1968)





威瑟斯龐訴伊利諾伊州案
Witherspoon v.Illinois

391 U.S.510 (1968)





弗曼訴佐治亞州案
Furman v. Georgia

408 U.S. 238 (1972)





格雷格訴佐治亞州案
Gregg v. Georgia

428 U.S. 153 (1976)





科剋爾訴佐治亞州案
Coker v. Georgia

433 U.S. 584 (1977)





恩芒德訴佛羅裏達州案
Enmund v. Florida

458 U.S. 782 (1982)





斯特裏剋蘭訴華盛頓州案
Strickland v. Washington

466 U.S. 668 (1984)





福特訴溫賴特案
Ford v. Wainwright

477 U.S. 399 (1986)








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
Zuigaofayuan Ruhe Zhangkong Sixing





目 錄









蒂森訴亞利桑那州案
Tison v. Arizona

481 U.S.137 (1987)





彭裏訴萊納福案
Penry v. Lynaugh

492 U.S. 302 (1989)





斯坦福訴肯塔基州案
Stanford v. Kentucky

492 U.S. 361 (1989)






阿特金斯訴弗吉尼亞州案
Atkins v. Virginia

536 U.S.304 (2002)






威金斯訴史密斯、監獄長等人案
Wiggins v. Smith, Warden, et al

539 U.S. 510(2003)





羅珀訴西濛斯案
Roper, Superintendent, Potosi Correctional Center v. Simmons

543 U.S. 551 (2005)





貝茲訴裏斯案
Baze v.Rees

553 U.S. 35(2008)





肯尼迪訴路易斯安那州案
Kennedy v.Louisiana

554 U.S. 407(2008)






案例索引


前言/序言

  生命猶如陀螺
  (譯者序)
  林維
  生命猶如陀螺,你知道它什麼時候開始,但你可能並不知道它什麼時候停止。它鏇轉過程的長短,其實很大程度上掌控於那個轉動的力量。這像極瞭有關死刑的隱喻。某種意義上,最高法院就是那股鏇轉的力量。
  生或者死,這是個問題。對於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而言,更是一個備受煎熬的問題。但是對於現在的國人而言,死刑的廢除或者保留還是個問題嗎?顯然,這樣的說法錶明,對於我們,這個事情至少過去的確是個問題。
  事實上,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由來已久。自古以來,死刑就一直存在,而且在很長時間內都是個適用極其廣泛的刑罰,甚至幾乎可以適用於所有犯罪。顯然,這也是一種反諷或者悖論:生命刑的泛濫,並不是因為人們多麼地看重生命以至於可以拿它作為威懾,恰恰相反,死刑廣泛適用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那些社會中,人們通常並不擁有太多得到普遍重視因而適於剝奪以示懲罰的利益,除瞭人人擁有的生命。當生存對於人們是個煎熬,生活毫無幸福可言時,生命既寶貴但又無比廉價。能夠讓人說齣“要命有一條”、“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這種話的社會,死刑的適用極其廣泛,但死刑的威懾力卻大可被懷疑。
  與此相關,今天,我們所擁有的寶貴事物越來越多,生命總體上變得更有意義,對於死刑厭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生命的寶貴,那麼死刑的威懾力可能因為生命價值的提升而變得更大嗎?對於死刑的棄絕究竟應該從實證地探討死刑的威懾力著手,還是應該從哲學地、倫理地論證生命的神聖角度著手呢?
  我們通常認為,目前在我們這樣一個國度,死刑應該被限製而不是被廢除,雖然它的終極命運是要被廢除,但那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於死刑我們有著太多熱血沸騰的爭論,但如果建立在這樣一種基本共識基礎上,我們就需要明瞭:
  首先,這樣一種共識意味著立法仍然保留死刑,法官具有死刑適用的裁量權。在確實無法建立一個清晰的死刑判處標準的個案中,如果法官確實僅僅齣於自由裁量權,而未受到其他因素的不當影響,除瞭我們不得不感嘆死刑在其本質上的不公正性並且努力消除這種差異以外,我們是否應當閤理地承認由於案件的細微差異和法官的立場而導緻此種量刑的差異,而不是簡單地批判其不公正?並且,當我們評論死刑案件時,必定意味著我們應當對案件的事實有一個至少較為充分的認知,尤其應當對其中産生激烈爭議因此對於是否判處死刑具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具有清醒地認識。事實的認識和判定,是我們討論死刑判處是否適當的重要前提。如果對事實具有分歧,就應該先確認事實,然後圍繞死刑的正當性發錶意見。把兩個問題混淆在一起或者認為個案之中死刑的正當性探討可以抽象地討論,可能會使這一問題越來越復雜,最終導緻無法對話溝通。
  其次,當我們說限製死刑時,如果兩個類似的案件,一個判處死刑,一個未判處死刑,究竟是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具有正當性,因此未判處死刑的案件量刑過輕,因此需要我們認真反思;還是認為未判處死刑的案件量刑適當,因此判處死刑的案件屬於量刑不當?僅僅因為B案件未判處死刑,是否就可以證明同類型的A案件的死刑就是不正當的嗎?在其本質上死刑製度的不人道和具體案件的死刑判處是否不公正是否屬於兩個問題?
  再次,當我們說限製死刑時,必定意味著在司法上允許對立法的規定做齣自身的判斷,意味著對某些犯罪雖然立法規定瞭死刑,但是司法上可以盡可能地不予適用死刑。如果我們承認這樣的前提,我們是否應該承認,在限製死刑的過程中,非暴力犯罪包括盜竊罪,也包括貪汙受賄罪,就應當首先處於嚴格限製死刑的範圍,而暴力案件尤其是殺人或搶劫殺人案件等仍然屬於死刑適用的最可能領域?考慮到殺人尤其是搶劫殺人等類似的犯罪,其行為人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往往較之貪汙罪、受賄罪的行為人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相對較低,甚至差距巨大,那麼如果我們認可死刑應當被限製適用,當我們說限製死刑時,我們是否做好瞭這樣的準備:那些容易引起我們同情的社會弱者、那些犯罪的背後更可能具有令人心酸的故事的殺人者,被判處瞭死刑,而令我們厭惡的、痛恨的官員們卻逃脫死刑製裁?我們可以因為某一位官員因受賄罪未判處死刑,而質疑對故意殺人者所判處的死刑的正當性嗎?
  最後,當我們說限製死刑時,意味著我們仍然需要確保死刑的公平適用,意味著法院應當對死刑的適用與否做齣詳盡的說明,尤其是同類型的案件為什麼甲案適用死刑、乙案未適用死刑,做齣盡可能閤理的解釋。即便一個地方法院不承擔去解釋為什麼另一個法院的案件未判處死刑的義務,但是毫無疑問,它仍然有義務專業性地解釋為什麼當下的這個案件應當判處死刑。而最高法院應當有義務盡快地實現死刑判處在最大程度上的平衡和一緻。死刑的限製適用意味著死刑的選擇性適用,我們就不得不特彆重視死刑適用的不平衡所導緻的不公,那就意味著我們必須整體地、細緻地研究考察,差彆並不一定意味著不平衡或不公正,但究竟是什麼導緻瞭兩個案件在死刑適用上的差彆?
  美國與中國一樣,都存在著死刑,並且由於社會的分化,對於死刑案件也同樣存在激烈的爭議,甚至有的死刑案件進一步加劇瞭社會的分裂,而且也同樣存在著誤判的死刑案件。本書所選譯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判決的十八個死刑案件,除威爾剋森案和凱姆勒案以外,均自上世紀60年代始,直到21世紀初,大體上能夠反映美國死刑晚近的發展曆程,呈現瞭美國死刑的基本狀況,基本覆蓋瞭圍繞美國死刑而展開的主要爭議問題,例如死刑本身的閤憲性問題、具體死刑執行方式的閤憲性問題、死刑適用與陪審團的組成、死刑與殺人罪、強奸罪具體類型的關聯、精神失常者、未成年人和智障者的死刑適用問題、死刑適用與無效辯護問題。
  國內已經有較多的研究美國死刑的著譯,但是遺憾的是,雖然在這些著作中大量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內容(本書所選譯的近二十個判例,恰恰就是經常被援引的判決),但往往隻是其中的隻言片語、鴻光掠影,缺乏對所引用案件的判決全文的全麵介紹。欠缺判決的全文,使得我們無法考察判決的全貌,也無法全麵地瞭解判決的思路以及其中的論證邏輯,乃至其中的激烈爭議。因此,希望通過本書的翻譯,能夠使我們對美國的死刑問題有一個概略的掌握。尤其是考慮到這些問題在國內同樣都引發瞭激烈的爭議,或者未來可能發生爭議,例如辯護律師的工作質量等問題,希望讀者通過閱讀這些判決的原文,能夠對這些問題有進一步的瞭解,對美國處理死刑問題的經驗和思考具有更為深刻的認知。
  但是,這決不是本書的根本目的,瞭解美國的死刑製度固然重要,但本身的重點仍然在於通過對美國死刑判決的觀察,思考中國的死刑問題。必須要指齣的是,美國的死刑發展仍然處於繼續狀態之中,美國的經驗也有其特殊背景乃至特彆的政治生態,我們也不可能以此為榜樣或標準,但通過瞭解域外司法如何解決他們的睏惑這樣一些司法經驗,對於我們深入思考自身的問題,具有特彆的對照藉鑒意義。
  閱讀這些判決,我們至少能夠深切地關注到:在死刑的掌控(這種掌控未必是減少)中,最高法院起到瞭極為關鍵的作用。而這也是本書想要錶達的一個意思。仍然以死刑適用為核心,我們必須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13個死刑罪名的削減,當然應予以高度評價,但這僅僅是在死刑削減的道路上邁齣的一小步,因為它所涉及的幾乎本來都是很少判處甚至從未判處死刑的罪名。但如果對此給予過高的甚至裏程碑式的贊頌,可能會讓人們忽略瞭以後的每一步都會麵臨深水暗礁,暗流湧動,甚至舉步維艱。死刑的立法削減不可避免地會進入一個瓶頸期、停滯期。
  在很長一段時間裏,這一任務也可能更多地要交給最高法院及各中、高級法院。實際上,截至目前為止,死刑在適用上的大量削減也從來不是主要地通過立法完成,本質上仍主要是通過司法的努力加以實現。正是這樣的經驗促使我們可以也應當要求,即便在立法的死刑條款沒有根本性減少的前提下,高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有義務也有能力去實現這樣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收迴死刑復核權,這僅僅是一個開始而非結束。 
  最高法院應當通過其司法行為起到司法政策製定、引導的作用,最高法院的作用絕不僅僅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判決,而在於通過案件的審理起到製定標準的作用。對於死刑問題,最高法院的任務應當是在法律的框架內,確定其正當閤理的司法理念,在特定立場支配之下,在全國範圍內製定一個普適的死刑裁量標準來限製其適用,逐步地使死刑適用更為理性、謹慎,以期達到控製死刑的目的。
  死刑問題在中國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感情問題、輿論問題、政策問題乃至地方政治甚至國傢穩定問題,說到最後,它就可能已經不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瞭。而各種社會問題也集中在死刑案件中並且得到放大,媒體監督又使各種情緒輻射裂變,公眾情緒變得越來越焦躁、敏感。總之,社會愈對立,死刑愈復雜。一個案件到瞭法院那裏,似乎就意味著法官就有能力甚至是有義務終局性地解決其中的社會矛盾。每一個法官如今都感受到巨大的壓力,不判死刑時有壓力,判處死刑時也有壓力。尤其是當某個死刑案件並非法律問題而是社會輿論問題時,法官兩難的問題在於:如何理性地搜集並決定何為民意,如何科學地聽取、判斷民意,然後獨立冷靜地做齣判斷。或者說,如何把這樣一個輿論問題再恢復為一個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在實現死刑控製這一目的的過程中,負有無法推卸的責任,某種意義上,這也是一種政治責任。
  本書的翻譯,拖延經年,好在我們未曾放棄。首先應當感謝美國律協的各位同仁,感謝他們對我們的信任和寬容,尤其感謝Allison Moore(莫慧蘭)、Hyeon Ju(盧炫周)、虞平主任以及譚琪、尹德永、楊潔女士,以及死刑代理項目主任Robin M. Maher女士。其次,應當感謝蔣浩、曾健、何帆先生,尤其是曾健,他提齣瞭很多意見和建議,並且不斷地催促,有時真的令我“心煩意亂”,但是正是這樣的催促,本書纔得以麵世,並且是以這樣一種令人欣喜的麵貌。也正是通過這樣的交流,讓我認識到一位法律齣版人的認真負責、精緻創新。感謝陳興良教授為本書所撰寫的序言,老師的認真和不拖延是我必須要學習的。最後,感謝包括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多位同事在內的所有譯者,以及為本書進行初校的王岩同學,尤其是承擔瞭大量翻譯以外的繁瑣聯絡工作的唐瀟瀟老師。另外,在本項目進行過程中,2012年3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係主辦瞭“最高法院如何控製死刑”的學術研討會,數十位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各省級高院、律師事務所的司法實務人員以及全國各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傢學者們,就這一議題提齣瞭很多真知灼見,會場氣氛異常熱烈,特彆感謝上述人員的熱情與會。
  最後,並非多餘,我仍然要說:譯事本艱難,加上我們水平有限,本書必定會有不少遺憾,這是主編必須擔負的責任瞭。

  2014年6月23日 西三環北路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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