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以“條文主旨”、“背景依據”、“條文理解”、“審判實務”為基本框架結構,闡述每一條條文主旨,介紹規範背景,詳述條文理由,梳理理論學說,迴應不同觀點,探討典型案例,明確解決方案,並就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條文,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均給予明確闡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既是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調研、爭論和反思的曆史記錄,也是全國各級法院民事法官、立法部門、相關部門、專傢學者等集體智慧的結晶,其齣版對於我國法律實務工作者、民法學研究人員及廣大人民群眾學習、適用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具有重要價值。
目錄
第一部分 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7日)
第二部分 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認定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法律及理論依據
二、機動車管理人也應為過錯責任的責任主體
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具體情形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傢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審判實務】
第二條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法律和理論依據
二、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包括哪些情形
三、《侵權責任法》第49條為認定責任的實體依據
(一)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駕駛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之外的侵權責任
(三)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擅自駕駛人與所有人存在雇傭關係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審判實務】
第三條 掛靠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起草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理論依據
二、本條適用的對象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
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先行認定“機動車一方責任”
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實務】
一、本條在訴訟程序中如何適用
二、關於內部追償的問題
三、對之前規定的處理
第四條 連環購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一、製定本條規定的背景情況
二、本條起草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條文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理論依據
(一)動産物權變動交付生效理論
(二)危險責任和報償責任理論
二、如何理解本條中的“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
(一)本條“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中的“最後一次”針對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前的最後一次因轉讓而交付
(二)本條“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中“轉讓”的對象是所有權且無須以有償轉讓為前提
(三)本條“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中“交付”強調的是實際控製,而非觀念交付
三、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受讓人並非一律承擔責任,而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彆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
(二)受讓人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外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實務】
一、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時的處理
二、當事人請求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其他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處理
三、當被多次轉讓的機動車是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被盜搶的機動車時的處理
第五條 套牌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
……
第四部分 相關規定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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