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知識産權經典案例讀本》每年一輯,是每年由中國知識産權報組織在全國精選齣來的50個典型案例的閤集齣版,每個案例3000字左右,都是經過主審法官精心編輯的,包括【案件基本信息】【裁判要旨】【基本案情】【法官評析】。
作者簡介
中國知識産權報社,是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誌親筆題寫報名的《中國專利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於1989年4月1日創刊,1999年7月1日起更名為《中國知識産權報》。現由國傢知識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産權報社主辦。《中國知識産權報》是傳送知識産權工作、方針、政策的“喉舌”,普及知識産權法律法規的“工具”,傳播新技術新産品的“橋梁”。
精彩書摘
捐獻原則是對專利侵權判斷適用等同原則的必要限製
——評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與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
(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5號
(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15號
【裁判要旨】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分的主題名稱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對確定專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紹】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力公司)於2006年9月11日申請專利號為ZL200620064110.5的“可拆裝式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闆”實用新型專利,於2007年9月12日得到授權。獨立權利要求1錶述為:“一種可拆裝式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闆,其特徵在於,其包括固定闆和滑動闆,該固定闆為一中空的薄闆,在固定闆一麵有兩個滑軌,兩滑軌間距大於或等於滑動闆寬度,滑動闆卡在兩滑軌之間”。本案訴訟過程中,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美的公司)嚮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格力公司涉案專利無效。2013年5月23日,國傢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齣第2062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決定書認為涉案專利符閤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稱:本專利中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實現擋闆的可拆裝,便於擋闆獨立於空調機本體單獨加工、簡化製作工藝、節約成本。
被訴侵權産品於2011年5月5日通過公證購買取得。2012年2月2日,格力公司嚮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保護範圍。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相比,有兩個技術特徵相同,三個技術特徵不相同但是構成等同,因此被訴侵權産品落入專利保護範圍。一審法院判決:美的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格力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行為;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産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經比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1記載的五個技術特徵相比,有四個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迴格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一、主題名稱對專利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前序部分應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劃分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依據是“一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申請人申請專利時是根據自己認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來撰寫其獨立權利要求,劃分前序部分與特徵部分的界限。然而,申請人檢索現有技術的手段有限,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常常會發現比申請人認為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更為接近的現有技術。在能夠授予專利權的情況下,審查員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在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補充引證該現有技術,並重新劃分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在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請求人又可能舉證齣比審查員檢索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更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此時,即使作齣維持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一般也不會再要求專利權人重新劃分其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因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由前序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和特徵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共同決定的,而並非僅僅由特徵部分記載的技術特徵決定。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的劃分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或者處理過程中並不起什麼作用。此外,2010年版《審查指南》對於“主題名稱”也有明確規定,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主題名稱在專利授權程序中可以修改,使權利要求符閤新穎性和創造性,但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不得修改。正因為如此,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主題名稱屬於前序的組成部分,所限定的技術特徵應納入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具體到本案,由於專利復審委決定涉案專利符閤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稱:本專利中實際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實現擋闆的可拆裝。因此,涉案專利主題名稱中“可拆裝”這一功能性技術特徵,在進行侵權判斷時不能忽略。
二、捐獻原則是對專利侵權適用等同原則的必要限製
專利製度自誕生以來,就試圖在專利權人利益與保護公眾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確立捐獻原則的價值取嚮就是保護公眾對專利公示的信賴利益。捐獻原則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早確立的對適用等同原則的限製性措施,1996年Maxwell v. J.Baker,Inc.一案是一例典型代錶。法官在判決中指齣,在說明書中予以披露,但是沒有納入保護範圍的主題視為捐獻給社會的原則,同樣適用於等同侵權的判斷。這一原則已經被我國的司法實踐所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對於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專利權人齣現捐獻的原因大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疏忽大意;另一種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為更容易獲得授權而提齣較小的保護範圍,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再利用等同原則擴大專利保護範圍。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專利權人都應當承擔捐獻的法律後果。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強調專利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維護社會公眾對專利公示的閤理信賴利益。具體到本案,涉案專利的“可拆裝”包含“可拆卸”和“可安裝”兩個功能。而被訴侵權的安裝擋闆安裝到空調主機之後,一旦拆卸卡爪就無法正常使用,不具有“可拆卸”的功能。雖然涉案專利說明書並不支持“可拆卸”的功能性技術特徵。但由於專利權人在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時,明確增加瞭“可拆卸”的功能,客觀上縮小瞭專利保護範圍。按照捐獻原則,在侵權案件中,專利權人不能再隨意將已經捐獻給公眾的技術方案再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三、專利得以有效保護的基礎是提高專利撰寫水平
我國專利製度建立之初,考慮到專利人纔短缺,專利撰寫水平不高,司法實踐曾采用多餘指定、變劣技術等方法擴大等同原則的適用範圍,加大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專利人纔快速增長,專利撰寫水平也有較大提升,法院保護的重心已經轉移到受到專利公示約束的社會公眾。等同原則受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等約束,適用範圍受到嚴格的限製。因此,專利權人必須提高專利撰寫水平,為日後尋求法律保護打牢基礎。具體到本案,對專利撰寫有兩個啓示:一是要盡量選用精準的措辭,明確專利技術需要保護的創新點,確立盡可能寬的保護範圍。涉案專利的主題名稱如果確定為“可以獨立加工的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闆”,似乎更符閤發明創造的本意,保護範圍也會更大;二是在撰寫專利時,不能受産品設計的影響。撰寫專利往往會參照産品設計思路,由於涉案專利産品可以拆裝,因此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免會受到影響。有經驗的專利撰寫人會自覺剋服産品設計的影響,考慮到各種可能的設計思路,形成最大的專利保護範圍。(嶽利浩 作者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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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知識産權前沿動態與實務精解(2023年度精選) 導言: 在全球化和數字化浪潮的持續推動下,知識産權的價值日益凸顯,其復雜性與專業性也達到瞭前所未有的高度。本年度精選案例集,聚焦於2023年間全球及中國知識産權領域內最具前瞻性、爭議性與指導性的最新判例、行政裁決及政策變動。本書旨在為知識産權法律實務工作者、企業法務部門、高校研究人員及相關監管機構,提供一個全麵、深入、極具操作性的參考藍本,助力讀者緊跟時代步伐,有效應對瞬息萬變的知識産權挑戰。 第一部分:前沿技術與專利法的深度交鋒 本部分集中剖析瞭圍繞人工智能(AI)、生物技術(Biotech)以及集成電路設計等前沿技術領域所産生的標誌性知識産權案件。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地位與歸屬爭議: 案例精選: 選取瞭涉及AI算法輔助發明人、AI自動生成文本、圖像、音樂作品的多個司法實踐案例。重點分析瞭在缺乏明確立法指引的情況下,各國法院對“創造性貢獻者”的認定標準,特彆是對訓練數據的授權使用與最終生成物權利主張的平衡藝術。 專利視角下的“黑箱問題”: 深入探討瞭在涉及深度學習模型的專利申請中,如何滿足說明書充分公開的要求。特彆關注瞭對算法原理、網絡結構、訓練數據集的描述深度,以及由此引發的可實施性審查難題。我們詳細對比瞭美國最高法院(CAFC)和中國國傢知識産權局(CNIPA)在處理此類專利申請時的不同傾嚮和潛在的審查尺度差異。 二、 3G/4G/5G及未來通信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的再審視: FRAND原則的動態演進: 剖析瞭2023年度全球範圍內針對FRAND許可費率的最新判決。重點關注瞭“一攬子許可”(One-and-Done)模式的司法認可度變化,以及在反壟斷審查背景下,如何界定“不公平、不閤理、無歧視”的許可行為。 技術演進中的貢獻度評估: 探討瞭在多代通信技術疊加應用時,如何科學、公正地評估特定技術方案對整體標準貢獻的價值,以確定閤理的SEP許可邊界。 三、 生物技術與醫藥領域的專利權邊界: 基因編輯技術(如CRISPR)的專利保護範圍: 分析瞭圍繞核心基因編輯工具及其具體應用方法的專利權屬和保護範圍之爭。重點考察瞭涉及“方法專利”與“産品專利”的交叉授權與侵權認定標準。 數據驅動的臨床試驗數據保護: 探討瞭在藥品上市許可(MAH)製度下,原研藥廠對其臨床試驗數據的數據獨占期保護與仿製藥企業進行“注冊跳越”(Paragraph IV Certification)的最新博弈策略和法律應對。 第二部分:數字經濟下的著作權保護新維度 本部分聚焦於互聯網、流媒體、虛擬現實(VR/AR)和Web3.0環境對傳統著作權法帶來的衝擊與重塑。 一、 社交媒體平颱的內容審核責任與避風港原則的適用: “紅旗通知”的有效性與平颱主動審查的臨界點: 綜閤分析瞭幾個關鍵判例,厘清瞭在用戶生成內容(UGC)泛濫的背景下,平颱履行通知-刪除義務的及時性和充分性標準。重點研究瞭在特定司法管轄區,平颱為避免承擔連帶責任,需要采取的主動監控與治理措施的閤理範圍。 深度僞造(Deepfake)內容的著作權與人格權衝突: 針對利用他人肖像、聲音或錶演數據訓練AI模型生成的新型侵權內容,探討瞭如何從著作權歸屬、閤理使用抗辯以及隱私權保護的多個維度進行綜閤規製。 二、 遊戲、虛擬資産與數字藏品的著作權認定: 虛擬物品所有權與知識産權的區分: 詳盡分析瞭在大型多人在綫角色扮演遊戲(MMORPG)中,玩傢購買的虛擬裝備、皮膚或土地,其法律性質究竟是許可使用權還是所有權。探討瞭當遊戲服務商關停後,用戶對數字資産的權利如何主張。 NFT(非同質化代幣)中的知識産權授權模式: 梳理瞭以NFT形式發行的藝術品、音樂作品的底層智能閤約所附帶的版權授權條款。重點剖析瞭“購買NFT≠獲得版權”這一核心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落地情況,以及對“鏈上”權利瑕疵的追溯性審查。 第三部分:商標與反不正當競爭的全球化與本土化治理 本部分關注國際貿易摩擦、品牌維權策略以及新興商業模式下的混淆風險。 一、 跨境電商中的商標侵權認定與證據收集: “平颱責任”的進一步細化: 詳細審視瞭針對亞馬遜(Amazon)、速賣通(AliExpress)等大型跨境電商平颱,權利人如何高效地鎖定侵權鏈接、獲取銷售數據,並有效利用平颱規則與司法途徑相結閤進行維權。 “搭便車”行為的地域界限: 分析瞭在不同國傢/地區注冊但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商業實體之間,如何界定惡意關聯和攀附聲譽的行為,特彆是在區域全麵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生效背景下的跨國協同維權策略。 二、 商標法中的“公共利益”與“弱保護”原則的博弈: 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的審慎界定: 討論瞭在涉及新興行業或公共服務領域時,法院對馳名商標“溢齣效應”的司法剋製,旨在避免過度保護阻礙市場創新與良性競爭。 廣告語與口號的商標化難度: 總結瞭2023年度對具有顯著性較低的宣傳性用語是否構成注冊商標的審查趨勢,強調瞭“使用在先”證據的積纍與展示的重要性。 結語: 《知識産權前沿動態與實務精解(2023年度精選)》不僅是對過去一年知識産權法律實踐的梳理,更是對未來挑戰的預判與應對指南。本書以嚴謹的法律分析和豐富的案例支撐,力求為所有知識産權從業者提供精準、及時、具有前瞻性的決策參考。通過對這些前沿熱點的剖析,我們期望幫助讀者構建更具韌性與適應性的知識産權戰略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