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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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声敏 著,陈支平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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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图书介绍


出版社: 天津古籍出版社
ISBN:9787552804805
版次:1
商品编码:12155291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99
字数:253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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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法制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较大推进,学界有关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出,州县官的研究成果也较为繁夥,但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县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运行机制,州县官的施政环境、施政行为及心理,州县官的地方事务、司法教化等方面,而对于明代司法渎职尤其是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探讨,还殊为少见。
  明代无论朝廷还是地方官自身,沿用历代为官之道,临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诀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千万小心,十分敬畏,处理诉讼审理案件断案量刑必须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罚、慎监,成为明代官员处理狱讼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员就总结出了“慎打三十二条”和“慎罚凡十六条”,青天大老爷海瑞在隆庆年间出任应天巡抚时就曾诫谕所属州县官,“凡听讼必须直穷到底,审之审之,始不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
  朱声敏博士,勤学好思,思维敏锐,读书时有新得,在南大攻读博士学位时,即特别属意于明清司法问题,后几经商酌,确定学位论文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范围。声敏君毕业后,又经潜心思考数年,增删损益,推出《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向学界奉献了富有学术价值和有一定现实参考意义的重要成果。本人忝为他的学业导师,数次优先通读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在我看来,《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创新成功之处不少。全书从历史的维度,开创性地考察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各种表现,系统论述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将渎职限于司法范围,将渎职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州县官;从司法立法、制度防范切入,考察法律制度、权力驾构、思想教育以及道德意识各方面,阐明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立法及其他预防措施,透视整个明代的司法、政治与社会;将明代律典以及一应条例、榜文、地方条约等法律性质规范作为司法渎职的立法文本较为细致地加以解读,并对各种立法规范及其前后演变尽量溯源述流,清晰地阐明了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能,详细地划分了明代司法渎职种类;将鬼神观念、报应文化,以至官箴教化及律令讲读、遣官会审等均纳入考察视野,全面而又具体地分析了各种规范州县官司法职务行为的措施,从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作了系统的考察;透过对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与佐贰官、首领官、书吏、里老等各种力量关系的分析,探讨了各种势力对州县官司法权力运作产生的正反各方面影响,进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原因或背景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全书在明代司法规制、州县官渎职表现与种类、司法渎职的制度防范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均有一定新意,从而拓展和深化了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
  作者认为,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的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通过以上各种法律形式,从接受词状,到勘验、取证、羁押,再到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设立了完善或者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以约束州县官的行为和思想,首先,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架构,加强权力制衡;其次,在制度建设上,统治者还预设了诸多防范制度;再次,统治者重视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忠君爱民、慎刑重狱的意识。

作者简介

  朱声敏,男,1980年出生,广西象州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目前主要从事明清史、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及其直接原因
第一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
第二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直接原因

第二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社会原因
第一节 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第二节 法为私用的功利意识
第三节 贪婪好利的社会风气
第四节 残忍苛虐的执法态度

第三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法律条规

第四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权力架构
第一节 州县衙门内部的权力制衡
第二节 州县衙门上级的审判监督
第三节 明初里老对州县官司法权力的制衡

第五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其他制度
第一节 法律教育
第二节 司法监察
第三节 科举、回避与考课制度

第六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思想道德措施
第一节 宣扬鬼神报应观念
第二节 加强官箴教育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其次,里老直接赴京面奏,甚至直接将违法官吏绑缚赴京。
  等待监察官来访从而告发官员的不法行为,是里老行牵制州县官的形式之一,但这只是一种消极形式。里老牵制州县官还有一种积极形式,即直接赴京面奏情事。
  鉴于下情难以上达,朱元璋不但信任老人,还恳请老人助其惩恶旌善,“所以嘱民助我”,“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他让耆宿帮助的方式便是赴京面奏事务:今后地方官吏若为非作歹,“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为了确保耆宿这项权力,他还规定:“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实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如此一来,耆宿不单能被动地接受官员的咨访,提出对于当地官吏的意见,而且能主动上京,向最高统治者面奏地方官吏的得失。对于耆宿所奏官吏非法行径,一旦坐实,朱元璋便予以严惩。如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致耆民五人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朱元璋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非但如此,《大诰》和《教民榜文》还赋予里老直接将非法官吏帮扶赴京的权力。洪武十八年,朱元璋申明禁止官吏下乡之令,对于今后敢有以身试法者,他规定“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同年,他规定耆老可以保奏州县贤良官吏。与此同时,朱元璋更强调耆老可以主动检举、揭发不法官吏,其日:“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③他还赋予耆老擒拿非法吏员的权力:“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考虑到官吏经常勾结姻缘,狼狈为奸,非法吏员被擒拿,其庇护官员鉴于兔死狐悲之痛,往往设法掣肘甚至公然阻碍,所以,为了防止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也同时规定:“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
  鉴于耆老在监督和惩罚不法官吏方面的独特作用,朱元璋很注意对其进行保护,倘若发现敢于挟制、利用老人从事非法行为的官员,则严惩不贷。如洪武中期,建昌知县徐颐,违例不纳税粮,事发,中央来员将其擒拿,徐颐“令弟徐二舍会集老人张克成等七十余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诉官有政事”。真相大白后,朱元璋大怒,感慨“如此奸狡百端”,下令将徐颐凌迟示众。其实,此案中,耆老自甘充当非法知县的工具,欺骗皇帝,也应承担一定的惩罚,但据《大诰》记载,在此案中,他对那些耆老没有任何处罚。
  ……

前言/序言

  近年来,随着法制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较大推进,学界有关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出,州县官的研究成果也较为繁夥,但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县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运行机制,州县官的施政环境、施政行为及心理,州县官的地方事务、司法教化等方面,而对于明代司法渎职尤其是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探讨,还殊为少见。
  明代无论朝廷还是地方官自身,沿用历代为官之道,临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诀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千万小心,十分敬畏,处理诉讼审理案件断案量刑必须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罚、慎监,成为明代官员处理狱讼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员就总结出了“慎打三十二条”和“慎罚凡十六条”,青天大老爷海瑞在隆庆年间出任应天巡抚时就曾诫谕所属州县官,“凡听讼必须直穷到底,审之审之,始不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
  朱声敏博士,勤学好思,思维敏锐,读书时有新得,在南大攻读博士学位时,即特别属意于明清司法问题,后几经商酌,确定学位论文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范围。声敏君毕业后,又经潜心思考数年,增删损益,推出《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向学界奉献了富有学术价值和有一定现实参考意义的重要成果。本人忝为他的学业导师,数次优先通读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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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认为,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的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通过以上各种法律形式,从接受词状,到勘验、取证、羁押,再到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设立了完善或者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以约束州县官的行为和思想,首先,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架构,加强权力制衡;其次,在制度建设上,统治者还预设了诸多防范制度;再次,统治者重视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忠君爱民、慎刑重狱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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