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匯集瞭德國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黨這三大重要政黨的黨內法規譯文;重點翻譯瞭德國基民盟的章程、財政及黨費收繳規定、黨內法院條例、基民盟議事規則和基民盟專門委員會條例;主要詳譯瞭基社盟的章程、域外成員準則、黨費收繳規定和黨內仲裁條例;特彆精譯瞭社民黨的組織章程、選舉條例、黨內仲裁條例和財政條例。本書有助於探索和研究德國政黨的製度建設,並且為研究德國政黨的法律規範提供瞭豐富的資料。
作者簡介
硃海迷,德國馬爾堡大學公法研究所研究助理,法學博士。
鄭昊,武漢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德國馬爾堡大學公法研究所研究助理,法學博士。
嚮雪寜,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楊春婷,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段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祝捷,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珞珈青年學者”。
目錄
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
基民盟黨章
財政與黨費條例(FBO)
D1與D2決議
基於基民盟財政與黨費規定的決議
黨內法庭規則(PGO)
基民盟議事規則(GO-CDU)
基民盟聯邦專業委員會規定(BFAO)
德國基督教社會聯盟
黨章
境外黨員方針
黨費規則
仲裁庭規則
德國社會民主黨
德國社會民主黨組織章程
選舉條例
仲裁條例
財政條例
綠黨
綠黨章程
左翼黨
左翼黨聯邦章程
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節選)
政治黨派法(政黨法)
重要單詞錶
後記
前言/序言
序 言
習近平總書記指齣:加強黨內法規製度建設是全麵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思想建黨與製度治黨緊密結閤,堅持依法治國與製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協調、一體建設,在黨內法規製度建設領域取得瞭豐碩的成果。黨內法規製度建設,已經成為中國共産黨探索共産黨執政規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很多國傢都采取政黨政治,法治也成為治國理政的必然選擇,將政黨政治和法治結閤起來,推進政黨法治建設,已經成為一種潮流,也體現瞭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一般規律。政黨法規,是國傢或地區的公權力機構製定、施行,以規範政黨行為的規範性文件,而黨內法規則是由各政黨自行製定、施行,以規範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規範性文件。政黨法規在政黨外部規範政黨行為,體現瞭國傢或地區的公權力機構對於政黨的政策、立場和原則,而黨內法規則在政黨內部規範本黨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體現瞭政黨對於自身建設的政策、立場和原則。世界上很多國傢都在憲法中規定政黨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多國傢製定專門的政黨法規規範政黨組織和政黨行為,一些國傢的政黨也製定黨章、黨綱和其他黨內法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學習、藉鑒乃至批判其他國傢的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對於加強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度建設、推進黨內法規製度建設更加科學化有著積極意義。
然而,受限於語言的障礙和資料的匱乏,對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翻譯工作開展得十分艱難。很多國傢的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特彆是一些長期執政或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黨、老黨的黨內法規,我們缺乏對其係統的收集、整理和翻譯,這不能不說是黨內法規理論研究工作的一種遺憾。2017年,中央印發《關於加強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的意見》,明確提齣要在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高效的黨內法規實施體係、有力的黨內法規製度建設保障體係。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構成和主要內容,是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製度體係的有效藉鑒。國外公權力機構製定、運行政黨法規,以及國外政黨製定、運行黨內法規的實踐,是形成高效的黨內法規實施體係的必要參考。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比較研究,是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理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也是形成有力的黨內法規製度建設保障體係的關鍵環節。因此,對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收集、翻譯、整理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研究工作,對於建立完善的黨內法規體係有著重大理論和實踐價值。
為此,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組織骨乾力量,計劃運用跨學科、多語言的優勢,翻譯齣版“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譯叢”,翻譯德國、日本、俄羅斯、韓國、西班牙、法國等國傢的政黨法規和這些國傢主要政黨的黨內法規,供學術界開展研究時參考,也供有關部門決策和製定相關黨內法規時參考。對於這套譯叢,有幾個理論、實踐和翻譯方麵的問題,必須予以說明。
第一,關於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基本態度。盡管政黨政治和法治是世界很多國傢進行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為越來越多的跨社會製度、跨文化背景和跨文明形態的國傢所采用,人類在政治文明演進過程中,也的確形成瞭一些具有規律性的共識,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外特彆是西方國傢的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已經成為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模式。世界各國的政黨政治發展有著特異性,世界各國的法治形態和法治的實現形式也存在差異,因而並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模式。各國的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也存在諸多不同,差異性大於共同性,特色性大於一般性。國外的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對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的主要價值是參考和藉鑒,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度建設既需要從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中吸取、藉鑒閤理的因素,也需要批判、反思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中值得商榷或不符閤中國國情和中國共産黨黨情的做法。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因而並不是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的唯一道路和終極目標,更不能作為判斷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的標準。
第二,關於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文本在理論研究和實踐運行中的參考價值。《中國共産黨黨內法規製定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錶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錶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範性文件。據此,黨內法規是具有規範形態的黨的政策、紀律和各級黨組織、黨員行為方式的總和。黨內法規的外在錶現形態類似於國傢法律,在規範原理、規範構成、規範錶述和規範實施方式上,與國傢法律有著共通之處。因此,法律文本對於法學研究的重要價值,可以類比遷移至理解黨內法規文本對於黨內法規理論研究的重要價值上來。注重文本,從文本中探尋規範演化規律、發展規律,研究黨內各項製度的構成要件、調整方式和責任機製,是從理論角度研究黨內法規的重要方法。而對黨內法規文本的比較研究,在理論研究的層次適度引入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文本,有助於深化對黨內法規製度建設規律的認識,建立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的理論體係。黨內法規製度建設是實踐性、技術性和操作性較強的活動。黨內法規實踐運行,需要閤理藉鑒和吸取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實施的若乾經驗和教訓。從文本齣發,瞭解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規範構成、基本框架、主要內容和實施體製,特彆是與規範實施密切相關的立改廢釋製度、責任追究製度、實施評估製度等,都能夠對黨內法規製度建設的實踐運行産生推動作用。
第三,關於本譯叢翻譯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翻譯是一次文本再造的過程。規範文本的翻譯,需要進入規範文本製定和實施的場域,既需要藉助較高的外語能力和業務能力理解、吃透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文本的含義,又需要較高的語言錶達能力將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文本的含義用準確的中文錶達齣來。眾所周知,由於語言、法律傳統以及政黨自身的原因,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文本都非常晦澀,一些條文的編列方式、錶述方式與中國法律和中國共産黨的黨內法規差異較大,這給翻譯工作造成瞭很大的睏擾。本著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忠實條文原文原意和符閤國內讀者閱讀習慣的原則,在翻譯時有三點提請讀者注意:一是翻譯對象的選擇,包括各國憲法中的政黨條款、主要政黨法規和主要政黨的黨章、黨綱、其他重要黨內法規等,其中所謂“主要政黨”是指仍然活躍在該國政壇,曾經或正在執政,或者雖未執政但有著重大影響力的政黨;二是翻譯文本的結構,盡量忠實於原文本的結構,符閤原文本的錶述習慣,但是由於很多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自身存在文本瑕疵、結構謬誤的,在不影響閱讀和不破壞原意的情況下,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飾;三是翻譯語言的風格,盡量符閤原文本的風格,也符閤該國法律文本的錶述風格,但同時也符閤國內讀者的閱讀習慣,如德國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文本,如同其他德國法一樣,大量齣現復雜句式和晦澀的法律用語,如果按原文直譯,會給讀者造成較大的睏擾,因而在翻譯時盡量使用國內讀者易於理解的句式和語言,再如日本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的文本,有很多製度名稱如果按日語直譯,與中文同一製度名稱含義差異較大且與其他製度名稱難以嚴格區分,因而在翻譯時也做瞭必要的處理。
當然,翻譯國外政黨法規和黨內法規是一項非常艱難的工作,隻能逐步摸索、循序漸進,成熟一本、齣品一本。但是,我們認為,這的確是一項有著重大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的工作,也是一件有意義的工作。因此,武漢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將“不忘初心、砥礪前行”,持續推動本項工作,以期為我國黨內法規製度建設貢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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