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权*。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
3条文注释专业、权*。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4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5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您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6 “实用版法规专辑”从某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出发,收录、解读该领域所涉重要法律制度,为解决该领域法律纠纷提供支持。
人身损害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在解决这类纠纷的过程中,对伤残的鉴定至关重要,伤残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是否发生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以及确定民事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
本书涵盖道路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精神损害等方面伤残鉴定与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重点法条配有注释、案例分析及条文参见,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与运用。文后附实用附录,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及司法鉴定流程图,实用性非常强。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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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2)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4)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88条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本条是关于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车辆进行举报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逸行为在实践中分为两种,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而人逃离。第一种情况多发生在肇事机动车没有损伤,或者虽有损伤但不影响正常行驶的场合,第二种情况多发生在肇事机动车严重损毁场合。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事故现场目击人员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过往的行人、附近的居民、过往的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乘客等。其他知情人员主要是指知悉事故发生情况的人员,如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以及事后得知相关情况的人员,如汽车修理厂的工人等。除了事故现场的目击人员外,其他知情人也有义务举报逃逸车辆。这里的其他知情人包括熟悉肇事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单位和人员,一旦发现机动车的异常,应当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此外,逃逸车辆经过的路段的值勤警察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发现异常车辆也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
《刑法》第133条、第233-235条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对于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即出警。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直接接到有关交通事故的报警,应该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如果因为其他紧急公务不能赶赴现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求派其他交通警察处理。
在执行中要注意两点:一是接到报案后,应当做好报案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以便进一步核实,防止报假案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二是确定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出警,要求迅速、及时。在实践中,往往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则需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前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核心任务是快速处理现场。如果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则采取措施,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尽快疏导交通。在执行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办理,防止矛盾激化。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要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主要是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离现场。在执行该规定时,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包括现场取证、询问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等。值得注意的是,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9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本条是关于事故成因认定的规定。可以分为两项内容,第一,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以及检验、鉴定结论等收集到的证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规范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并要求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否则应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时,应当严格以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收集的证据和有关专门机构作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得掺杂主观判断或者其他间接证据。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9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章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是指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就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解决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事实清楚。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工作,可能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2)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这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是相一致的。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乏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当事人事故成因报告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3)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把握合法性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途径不能解决纠纷场合,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能解决纠纷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通过调解当事人没有达成任何关于分配损失的协议。第二种情况是指虽然当事人已经通过调解达成了损害赔偿的协议,但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予履行。当事人没有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原因和当事人责任产生异议,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的,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但就具体的损害赔偿额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允许当事人在未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调解协议但不予以履行的条件下进行民事诉讼,一方面表明了调解在解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方面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本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6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条是关于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以及抢救费用支付的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条在规定医疗机构的法定抢救义务的同时,也积极落实抢救费用,保障医疗机构不会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遭受损失。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
此外,为了弥补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制度在此场合下出现的盲点和空白,充分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抢救,本法在建立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旨在弥补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空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对于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或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应当注意的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与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费用,是事先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并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实现社会救助的职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42、4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章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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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作为一个曾经因为意外伤害而焦头烂额的旁观者,我深知在那个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和流程的复杂有多么令人无助。我花了大量的时间去搜集、去理解,但总是感觉抓不住重点,仿佛置身迷宫。这次偶然翻阅到这本《伤残鉴定与赔偿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5版)》,我才真正体会到什么叫“条理清晰,直击要害”。它不仅仅是一本简单的法律条文汇编,更像是一本为普通人量身打造的“通关秘籍”。 它深入浅出地剖析了伤残鉴定的每一个环节,从前期的申请准备,到中期的鉴定过程,再到后期的赔偿计算,每一个步骤都详细讲解了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一些模糊概念的解释,比如“因果关系”的判定,“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最容易遇到的难点。书中还列举了大量的案例,这些真实的案例分析,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的应用,避免了“纸上谈兵”的尴尬。 而且,它并非生硬地罗列条文,而是以一种非常实用、接地气的方式呈现。比如,在讲到医疗费用的报销时,它会明确指出哪些是医保可以报销的,哪些是伤残赔偿中可以纳入计算的,如何区分和避免重复计算。对于那些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无疑是巨大的福音。它省去了我们自己去各个部门奔波、去咨询无数人的时间,把最核心、最实用的信息都整合在一起,简直就是一本“万能手册”。 这本书的出现,让我觉得未来再遇到类似情况时,不会再像以前那样束手无策。它赋予了我更多的信心和主动权,让我能够更理性、更有条理地处理这些复杂的问题。我强烈推荐给所有可能面临或者正在经历伤残鉴定与赔偿问题的朋友们,它绝对会成为你最得力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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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之前我因为一场意外伤害,不得不面对复杂的伤残鉴定和赔偿流程,那种感觉就像是被卷入了一个无底洞,充满了不确定性和焦虑。我尝试着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那些条文晦涩难懂,我常常在阅读中感到沮丧和迷茫,不知道到底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直到我遇到了《伤残鉴定与赔偿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5版)》,我才感受到了一丝曙光。这本书的语言非常朴实,但又充满力量。它用一种近乎“手把手”的方式,带领我一步一步地走完了整个伤残鉴定和赔偿的流程。从最初的伤情描述、医疗记录的整理,到如何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再到如何理解鉴定报告,以及最终的赔偿计算,每一个细节都交代得清清楚楚。 让我特别感动的是,书中不仅仅是告诉我们“怎么做”,更重要的是解释了“为什么这样做”。它会详细说明每一个环节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及这些规定是如何保障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的。这种“知其所以然”的感觉,让我不再只是被动地接受,而是能够主动地去理解和参与。 书中关于“赔偿项目”的分解和说明,也让我受益匪浅。我之前总以为赔偿就是简单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但这本书让我了解到,还有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并且对于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依据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让我能够更全面地评估自己的损失,并争取应有的赔偿。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工具书,它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领路人”,在我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为我指明了方向,给了我勇气和力量。它让我明白,即使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只要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和信息,我们就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
评分说实话,我购买这本书的初衷,更多的是因为工作需要,我是一名基层社区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接触到一些需要伤残鉴定和赔偿的居民,而我往往在这方面缺乏专业的知识。以前,我只能依靠一些零散的信息和个人经验来处理,效果并不理想,也常常让居民感到不满意。 《伤残鉴定与赔偿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5版)》这本书,简直就是我工作中的“定海神针”。它系统地、全面地梳理了关于伤残鉴定和赔偿的各项法规政策,并且用非常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了阐述。书中对于各类伤残的鉴定标准、评估流程,以及不同情况下的赔偿计算方法,都有非常详尽的介绍。 我特别看重的是书中对于“证据固定”和“程序正义”的强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往往是关键,而很多居民在这方面存在误区。这本书清晰地指出了哪些证据是必须提供的,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这些证据,以及在鉴定和赔偿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它还包含了大量关于不同类型伤残(如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的特殊规定和处理流程,这对于我这样一个需要处理多种情况的工作人员来说,非常有帮助。它就像一个“万事通”,能够快速地为我提供所需的专业信息,帮助我更高效、更准确地为居民提供服务。 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规汇编,更像是一本实操指南,它教会我如何去分析问题,如何去应用法律,如何去引导当事人走正确的程序。自从有了它,我处理相关工作时,底气足了很多,也更能赢得居民的信任。
评分我之前一直对法律相关的内容有点望而却步,觉得它们晦涩难懂,距离我的生活很遥远。但这次接触到《伤残鉴定与赔偿 实用版法规专辑(新5版)》,完全颠覆了我的看法。这本书以一种非常平易近人的方式,将原本可能让人头疼的法律法规,梳理得井井有条,让我觉得,原来法律离我们并不远,而且非常有实际意义。 它最吸引我的地方在于,它并没有简单地堆砌文字,而是花了很大的篇幅去解释“为什么”。比如,在讲解某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时,它会追溯到最根本的法律原则,并说明这样计算的合理性,让我们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种循序渐进的讲解方式,对于我这种初学者来说,非常友好,能够帮助我建立起对整个赔偿体系的理解。 书中的图表和流程图设计也很出色,将复杂的程序用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大大降低了阅读难度。我常常发现自己对照着图表,就能很快地理解某个步骤的操作要领。而且,它还提供了很多实用的表格模板,比如伤残等级自评对照表、各项费用清单等,可以直接拿来使用,省去了自己制作的麻烦。 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它还提供了很多与时俱进的信息,比如最新的法律修订、司法解释等,保证了内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这一点对于处理伤残鉴定与赔偿这种更新迭代相对较快的领域来说,至关重要。它让我感觉,这本书是真正走在时代前沿的,而不是一本过时的参考书。 总而言之,这本书让我觉得,了解法律不再是一件枯燥乏味的事情,反而可以变得充满趣味和实用性。它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户,并且让我看到了法律在保护我们权益方面的强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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