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司法解釋大全 全2冊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

2018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司法解釋大全 全2冊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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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鳳凰新華書店旗艦店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89539
商品編碼:22775652072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暢銷的法律工具書,至今已經更新至第26版,收錄2017年11月以前頒布的常用現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共296件,方便實用,主要特點如下:

一、權wei部門編輯。本書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編輯,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法規類圖書編排方式,此次修訂再版,調整瞭部分文件的歸類,並在大類之下細分瞭子類;子類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規跟隨相應法律之後。

二、文件收錄科學、實用。本書收錄的對象為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製定的(包括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前經由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均為現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文件。本版收錄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經過修訂的文本根據重新公布的標準文本排印。

三、法律文件檢索方便。本版延續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製作與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瞭說明。本版目錄體現法律法規的頒布時間,且對於有過修訂和修正的法律法規在目錄中予以直接體現。另外,目錄部分在大類下細分瞭子類,使用起來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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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編輯,自1995年首次齣版以來已陸續推齣瞭二十五版,贏得瞭廣大專業人士的充分肯定,也獲得瞭大眾讀者的好評。本版在第二十五版(2017年版)的基礎上進行瞭修訂。

  一、關於法律文件的收錄。本書收錄的對象為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國務院製定的(包括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前經由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所收文件均現行有效,截至2017年11月,總計296件。包含《民法總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標準化法》等法律的標準文本。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公布瞭《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本書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已經根據國務院重新公布的標準文件予以修改。

  二、關於法律文件的分類。本版所收文件分為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七大類。此次修訂再版,調整瞭部分文件的歸類,並在大類之下細分瞭子類;子類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規跟隨相應法律之後。

  三、關於法律文件的檢索。本版延續瞭所收法律文件的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製作與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瞭說明。此次修訂調整瞭簡目內容,該簡目的實際功能是提供重要法規文件的快速檢索;本版目錄部分由於在大類下細分瞭子類,因而進一步增強瞭檢索功能。

 

   一、權*編撰

  本書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編輯審定,內容準確、權*。

  二、精選文件

  選錄使用頻率高、實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295件,截至2017年11月。

  三、準確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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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費贈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權*發布的指導案例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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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能滿足對於係統學習法律知識、司法考試以及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法律的需要。

目錄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   目錄

      常用法律法規簡目

  憲法(1)

  憲法相關法

  立法法(1-1)

  選舉法(1-21)

  組織法(1-28)

  代錶法(1-42)

  人民法院組織法(1-53)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57)

  民族區域自治法(1-67)

  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74)

  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1-87)

  集會遊行示威法(1-104)

  國傢賠償法(1-110)

  民法商法

  民法總則(2-1)

  民法通則(2-14)

  物權法(2-25)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2-40)

  擔保法(2-44)

  著作權法(2-50)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57)

  商標法(2-60)

  商標法實施條例(2-68)

  專利法(2-78)

  專利法實施細則(2-85)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100)

  閤同法(2-104)

  招標投標法(2-129)

  婚姻法(2-144)

  繼承法(2-149)

  收養法(2-152)

  公司法(2-154)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174)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182)

  閤夥企業法(2-184)

  企業破産法(2-230)

  拍賣法(2-242)

  保險法(2-246)

  票據法(2-261)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268)

  中國人民銀行法(2-272)

  商業銀行法(2-276)

  存款保險條例(2-283)

  外匯管理條例(2-295)

  反洗錢法(2-299)

  證券投資基金法(2-323)

  侵權責任法(2-355)

  行 政 法

  行政許可法(3-1)

  行政處罰法(3-9)

  行政復議法(3-15)

  信訪條例(3-26)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3-31)

  行政強製法(3-35)

  公務員法(3-47)

  行政監察法(3-56)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3-65)

  人民武裝警察法(3-68)

  人民警察法(3-71)

  齣境入境管理法(3-81)

  治安管理處罰法(3-91)

  消防法(3-101)

  反恐怖主義法(3-128)

  國傢安全法(3-139)

  反間諜法(3-144)

  保守國傢秘密法實施條例(3-154)

  律師法(3-180)

  義務教育法(3-205)

  齣版管理條例(3-228)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3-257)

  文物保護法(3-261)

  傳染病防治法(3-276)

  食品安全法(3-286)

  精神衛生法(3-307)

  執業醫師法(3-316)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3-320)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3-330)

  藥品管理法(3-341)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3-38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3-389)

  物業管理條例(3-392)

  建築法(3-398)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404)

  環境保護法(3-433)

  道路交通安全法(3-483)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495)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3-506)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3-545)

  旅遊法(3- 568)

  突發事件應對法(3-577)

  經 濟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   目錄

總目錄

憲法及相關法

(一)憲法(1-1)

(二)國傢機構組織(1-13)

(三)立法製度(1-42)

(四)民族區域自治(1-52)

(五)國傢賠償(1-59)

民法商法

(一)總類(2-1)

(二)物權(2-30)

(三)債權(2-72)

(四)知識産權(2-139)

(五)婚姻、繼承、收養(2-200)

(六)商法(2-220)

(七)侵權責任(2-363)

行 政 法

(一)總類(3-1)

(二)人事(3-42)

(三)公安(3-62)

(四)交通安全(3-164)

(五)司法行政(3-197)

(六)教育、文化(3-219)

(七)衛生、食品(3-252)

(八)應急管理(3-317)

(九)旅遊(3-329)

(十)環境保護(3-346)

(十一)土地(3-356)

(十二)房地産(3-376)

經 濟 法

(一)財政(4-1)

(二)會計、稅務(4-23)

(三)價格(4-65)

(四)建築(4-71)

(五)公路運輸(4-93)

(六)郵電信息(4-112)

(七)工商管理(4-126)

(八)質量監督(4-156)

社 會 法

(一)社會保障(5-1)

(二)特殊保障(5-39)

(三)勞動用工(5-61)

(四)安全保護(5-94)

刑法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一)刑事訴訟(7-1)

(二)民事訴訟(7-84)

(三)行政訴訟(7-169)

(四)非訴訟程序(7-1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

目錄

拼音索引(1)

憲法及相關法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

(2004年3月14日修正)

(二)國傢機構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1-)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1-)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1-)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法(1-)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三)立法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1-)

(2015年3月15日修正)

(四)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五)國傢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1-)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1-)

(2011年2月28日)

民法商法

(一)總類

△文件名稱前加△,錶示2016年12月以後新公布的法律文件,加☆錶示2016年12月以後最新修訂的法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386)

(2017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

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2-)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2-)

(2014年5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存目,參見

民法商法(七)侵權責任]為便於查詢,同時與幾個主題相關的法律文件,本目錄中均設置瞭存目條。(2-383)

(二)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2-385)

(2016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399)

(2017年6月24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産](3-401)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産](3-397)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産](3-4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

解釋(2-)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存目,

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産](3-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2-)

(2000年12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

(2005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

(2005年7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存目,參見訴訟及非訴訟

程序法(四)非訴訟程序](7-20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

若乾問題的解釋[存目,參見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四)非訴訟程序](7-207)

(三)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2-)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6號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 本 規 定

  第一條 為瞭保護民事主體的閤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閤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齣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齣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齣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 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 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産。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齣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乾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於危睏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閤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閤會、殘疾人聯閤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嚮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嚮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錶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精編中國法律實務指南:2024年版(僅含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精選) 核心理念: 本書旨在為法律從業者、企業閤規人員及關注特定地方或部門政策的讀者提供一份高度聚焦、實務性強的法律參考資料,嚴格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如2018版)中已涵蓋的國傢級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轉而深入挖掘當前法律實務中亟需掌握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最新動態與實用價值。 --- 第一部分:部門規章精要與行業監管前沿(約750字) 本部分匯集瞭近年來在特定行業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國傢部委及直屬機構頒布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操作指南。我們深知,在日常法律工作中,許多實際操作層麵的障礙和機遇往往隱藏在這些“細則”之中,而這些細則往往未被收錄於大型的法律匯編中。 重點收錄領域及特色: 一、 財政金融與稅務監管細則: 1. 最新金融穩定發展監管規則(央行、金融監管總局): 聚焦於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跨境資金流動報告細則、以及針對特定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操作指引(不包含《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基礎法律)。重點解析瞭《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核心操作文件,並附帶最新的反洗錢(AML)盡職調查操作標準更新。 2. 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專項操作指引(稅務總局): 精選瞭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最新操作細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申報材料清單及常見疑難問題解答匯編(側重於操作層麵,而非稅法總則)。特彆關注瞭新修訂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準備規範。 二、 知識産權保護與運營實務規範(知識産權局、版權局): 1. 專利侵權判定與證據固定指引: 匯編瞭國傢知識産權局下屬部門發布的涉及電子證據固定、遠程證據收集的內部操作規程,以及在行政裁決中對“明顯缺乏閤理商業理由”的解釋性文件。 2. 軟件著作權登記與商標異議程序細則: 詳細梳理瞭軟件登記流程中的常見駁迴理由及補正要求,以及商標駁迴復審階段對“不良善意”判斷的最新傾嚮性意見。 三、 市場監管與産品責任規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1. 網絡交易與電子商務平颱主體責任細則: 重點收錄瞭針對平颱內經營者資質審核、知識産權保護連帶責任的指導意見(不含《電子商務法》的實體條款)。 2.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TSG): 選取瞭涉及高風險行業(如壓力容器、電梯)安裝、使用、年檢的具體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範,這些標準直接決定瞭企業的閤規紅綫。 四、 建設工程與招投標管理辦法(住建部及地方住建廳): 本部分側重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工程變更簽證、以及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中對“串標圍標”行為的識彆標準和處罰尺度細則。 --- 第二部分:地方性法規精選與區域協同政策(約750字) 本部分聚焦於直轄市、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在特定區域內具有極高操作價值的“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法規往往針對地方經濟結構、城市管理、特定産業扶持等具有前瞻性或特殊性,是理解區域法律環境的關鍵。 精選地區與重點領域: 一、 聚焦高新技術産業集群地(如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 1. 數據安全與跨境數據流動的地方性規定: 選取瞭在特定自貿區或高新區內,對於數據分類分級保護、閤規存儲、以及數據齣境申報流程的具體地方性操作指南(區彆於國傢層麵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體規定)。 2. 人纔引進與激勵的地方性條例: 梳理瞭針對特定緊缺人纔的購房補貼、稅收優惠落地細則,以及海外高層次人纔認定標準的地方細則。 二、 城市治理與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條例: 1. 城市更新與房屋徵收(補償)操作規範: 重點收錄瞭各大城市關於“危舊房改造”“曆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具體評估標準、簽約比例要求和強製執行的程序限定。 2. 地方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的實施細則: 針對工業企業排放限製、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啓動和響應等級的具體劃定標準,以及地方環保部門的現場檢查流程。 三、 區域性營商環境優化條例: 選取瞭各地為優化營商環境而製定的“一窗受理”“並聯審批”的具體流程規範、行政審批時限的再壓縮規定、以及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在地方層麵落地的實施細則。例如,針對特定行業許可證的“容缺辦理”機製的具體操作界限。 四、 地方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針對地方政府采購、國有資産轉讓等領域的特定程序要求、保證金的退付時限、以及地方性投訴處理機製的細化規定。 --- 結語:實務操作的“最後一公裏” 本書的價值在於填補瞭國傢級法律條文與一綫操作實踐之間的鴻溝。它不是對宏大法律體係的重復,而是對“如何做”和“具體標準是什麼”的精確迴應。本書內容側重於執行層麵的可操作性、閤規檢查的重點環節以及監管機構的審查視角,是法律專業人士在處理具體案件、製定企業內控流程時不可或缺的“戰術手冊”。 (總字數:約1500字)

用戶評價

評分

作為一個長期關注社會發展和法律進步的公民,我對這套《2018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司法解釋大全》感到非常滿意。它不僅匯集瞭我國現行的主要法律法規,更包含瞭大量的司法解釋,這對於普通民眾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如何依法維權,提供瞭重要的參考。我尤其關注書中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者權益保障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麵的法律條文,這本書都給予瞭詳盡的收錄和說明。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的語言相對通俗易懂,即使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理解其中的內容。它幫助我認識到,法律並非高高在上,而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通過閱讀這本書,我不僅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自覺地遵守法律,做一個閤格的公民。這本書的存在,讓法律知識不再遙不可及,而是觸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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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一開始我購買這套書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畢竟市麵上的法律書籍琳琅滿目,很難分辨優劣。但當我翻開第一頁,我就被它的專業性和嚴謹性所摺服。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條文匯編,更像是梳理瞭中國法律體係的脈絡,將散落在各處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瞭係統性的整閤和歸類。尤其讓我驚喜的是,它對一些曆史悠久的經典法律條文和新近齣颱的法律規定都進行瞭詳細的說明和更新,力求做到內容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對於我這種初入法律領域的新人來說,能夠清晰地看到法律的演變和發展,理解其背後的邏輯,是多麼寶貴的機會。書中的附錄部分也十分用心,包含瞭許多常用法律術語的解釋和相關部門的聯係方式,極大地便利瞭我的查找和應用。總而言之,這是一本值得反復研讀、細細品味的法律工具書,它讓我對中國的法律體係有瞭更深刻、更全麵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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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法律專業的學生,在查找資料和準備考試的過程中,經常需要查閱大量的法律法規。這套《2018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司法解釋大全》簡直是我學習路上的“神助攻”。它的內容覆蓋麵非常廣,幾乎涵蓋瞭所有與學習和考試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而且更新及時,能夠保證我查閱到的是最新的信息。書中的排版設計也非常人性化,章節清晰,索引明確,我能夠快速地找到我需要的法律條文,大大節省瞭我的學習時間。更重要的是,書中對一些疑難復雜的法律條文進行瞭深入的解讀,並附帶瞭相關的案例分析,這對於我理解法律條文的適用和記憶非常有幫助。我發現,通過閱讀這本書,我對很多法律概念的理解更加透徹,對法律條文的應用也更加熟練。這套書不僅是我學習的得力助手,更是我備考的“定心丸”。

評分

這本書真是太棒瞭!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一直都在尋找一本權威、全麵的法律法規匯編,而這套《2018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司法解釋大全》簡直就是我夢寐以求的寶藏。首先,它的內容覆蓋麵極其廣泛,從憲法、民法典(雖然2018版時部分內容尚未完全施行,但已經包含瞭相關的條文和解釋),到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等各個領域,幾乎涵蓋瞭國傢運行和公民生活方方麵麵的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它不僅僅是羅列瞭法律條文,還收錄瞭大量最新的司法解釋和相關案例,這對於理解法律條文的實際應用和司法機關的裁判尺度至關重要。我特彆喜歡它對一些復雜法律問題的深入解讀和條文之間的關聯分析,這使得我在研究疑難案件時能夠事半功倍。紙質印刷也相當精美,字體清晰,排版閤理,閱讀體驗非常舒適,即使長時間查閱也不會感到疲勞。這本書絕對是我工作和學習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評分

這套書的設計真是太有心瞭!作為一名法律愛好者,我一直對中國的法律體係感到好奇,但常常因為信息碎片化而難以係統學習。而這本《2018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司法解釋大全》就像一位博學的老師,為我打開瞭一扇通往中國法律世界的大門。它的內容深度和廣度都達到瞭一個相當高的水準,既有國傢根本大法,也有涉及民生日常的各類規定,每一條都附帶著詳盡的解釋和相關的案例分析,讓我能夠真正理解法律條文背後的意義和實際應用。我尤其欣賞它在內容組織上的邏輯性,能夠將不同部門法之間的聯係清晰地展現齣來,幫助我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知識框架。雖然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但通過閱讀這本書,我感受到瞭中國法律的嚴謹和智慧,也對如何依法辦事有瞭更清晰的認識。對於任何想要瞭解中國法律的人來說,這套書都是一個絕佳的選擇,它會讓你覺得法律不再是枯燥的條文,而是充滿生命力和智慧的活的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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