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对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深度解析,并指出在办理案件时如何具体适用。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特色
作者队伍的专家性作者具有很强的理论功底,直接参与了两个规定的讨论、建议,熟知立法的目的。
作者长年深入实践工作,参与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调研、起草工作。
内容的科学性、可读性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尤其便于办案机关对两规定理解、执行更加准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对每款法条都做了制定目的、释义、特别提示、相关立法例四个板块的构建。
操作的实用性
该书条理清晰,板块构建合理,浓缩了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相关办案单位可以一书在手,实现操作的简单化。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
第三条[程序法定原则和客观全面原则]
第四条[证据质证原则]
第五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1.物证、书证
第六条[物证、书证审查判断的内容]
第七条[案件事实存疑时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第九条[瑕疵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十条[物证、书证的辨认、鉴定规则]
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证人证言的排除]
第十三条[不可补正的瑕疵证人证言]
第十四条[证人证言的补正]
第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与证人证言运用]
第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
3.被害人陈述
第十七条[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十九条[非法取得口供的排除]
第二十条[程序违法的口供的排除]
第二十一条[瑕疵讯问笔录的补正]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方法]
5.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鉴定意见的排除]
6.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
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八条[视听资料的排除]
8.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三十条[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三十一条[情况说明类材料的审查判断]
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证据证明力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十三条[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供述、指认的印证]
第三十五条[特殊侦查获得证据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特殊证据的采信]
第三十八条[存疑证据的补证、核实程序]
第三十九条[法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第四十条[被告人年龄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第一条[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条[审查逮捕、起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第四条[非法供述证据提出方式]
第五条[非法供述证据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启动非法供述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第七条[供述合法性存疑的证明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存疑供述庭外核实程序]
第九条[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延期审理]
第十条[审前供述的提供]
第十一条[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第十二条[非法口供审查的二审救济]
第十三条[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
第十四条[非法物证、书证的补证和排除]
第十五条[时间效力]
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记者问
精彩书摘
惩罚犯罪是社会普遍正义的要求,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要做到惩罚和保障并重。在死刑案件中,这一价值理念尤为重要。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原因,我国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刑讯逼供、诱骗取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被告人的辩护未能充分予以保障;疑罪从无、刑疑从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在死刑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要兼顾惩罚和保障的职责,在影响死刑适用的事实和证据认定上,一定要依法取证,合法采证,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辩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对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或刑疑从轻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死刑尤其是谨慎地适用死刑,以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正是基于此目的制定的。
(二)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规定是本规定制定的宪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没有作较大修改。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充实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但有关刑事诉讼的证据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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