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就非正義是否在橫軸裁量一端更為常見這一問題而言,還應該根據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進行考量:相關研究關注的主要是該橫軸的哪一部分呢?該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越嚮橫軸的規則一端發展,可用文獻的數量就越多;越嚮橫軸的裁量一端發展,著作和文章就越少。
目錄
第一章 什麼是裁量,緣何需要裁量
第二章 法治與禁止授權學說
第三章 裁量之限定
第四章 裁量之建構
第五章 裁量之製約
第六章 選擇性執法與特權理論的勾聯
第七章 檢控權之限定、建構與製約
第八章 總結與展望
附錄一:戴維斯教授的行政法遺産
附錄二:普通法傳統:肯尼斯·卡爾普·戴維斯
後記
精彩書摘
這些假定的原因並不容易找到。最簡短的迴答似乎是,沒有人曾進行過係統的思考從而得齣前述假設,但與其他習慣一樣,關於檢控的習慣是無意進化的産物。不論是什麼造成瞭現在這樣的假設,檢察官們通常會斷定每個人都知道這些假設是必須的。
但我懷疑:倘若有罪的證據非常明確,為何諸如縣的檢察官還應當擁有決定是否提齣檢控的裁量權,或許這部分是基於政治影響,但卻不必嚮任何人錶明調查發現的證據,無須嚮任何人說明為何按照這種方式解釋法律,或者為何就某個棘手的政策問題選擇瞭某個特定的立場?為何裁量權應當不受限定,結果他可以從證明有罪的六個犯罪嫌疑人中,選擇任何一個提齣檢控而讓其他五個走路,而且如果他願意,可以根據正義之外的考量做齣決定?如果他認為甲和乙犯有同樣的重罪,而且同樣應當予以檢控,除非他的選擇具有理性且閤法的根據並公開加以闡明,否則為何允許他以重罪檢控乙,而讓甲承認輕罪走路?為什麼他做齣的利益攸關的決定不受其他官員審查,不受法院審查,而我們的法律和政府製度在其他情況下通常都假定有必要製約人類的弱點?為什麼由人民代錶正式頒布的法律,他有絕對的權力決定根本不予執行這一部,完全執行那一部,而另外一部隻有因為或當他認為在某個具體案件中應當執行的時候纔予以執行呢?即便我們假定檢察官必須擁有選擇性執法的權力,但為什麼我們不要求他公開闡明其總體政策.要求他在個案中遵循這些政策以便保護公平正義?
前言/序言
如果在一個橫軸上排列所有針對個體當事人之正義的決定,左端是受具體規則支配的決定,右端是包含不受限製之裁量的決定,中間是以規則、原則、標準與裁量構成的各種混閤形式為根據的決定,那麼在這一橫軸上,最嚴重而且最經常齣現非正義的是哪裏?我認為政府官員和法官在橫軸的規則那一端做得還是相當不錯的,因為規則有助於公平無私,製定規則通常是相對理性的,而當有必要個彆化時,決策者很少會犯過於嚴格方麵的錯誤。而在嚮橫軸中間發展時,非正義現象很可能也並不常見,在這裏原則或其他指南會對裁量進行限製或控製。我認為最嚴重而且最經常發生非正義情形的是橫軸的裁量一端,在這裏幾乎沒有規則和原則提供指導,決策官員的情緒會影響其工作,政治或其他方麵的偏袒會對決定産生影響,而做齣的選擇往往也會體現人性的缺陷。
就非正義是否在橫軸裁量一端更為常見這一問題而言,還應該根據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進行考量:相關研究關注的主要是該橫軸的哪一部分呢?該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越嚮橫軸的規則一端發展,可用文獻的數量就越多;越嚮橫軸的裁量一端發展,著作和文章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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