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領導權的作用
評分憲法第5條的視角
評分麥剋卡德爾案
評分重建與新政之間的相似之處
評分在建國時期,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就聯邦和各州之間的權力分配上産生瞭分歧,一方堅持中央權力的集中,另一方堅持州政府的權力保障。聯邦黨人漢密爾頓等人在試圖實現自身的政治理想時,卻不得不考慮到《邦聯條例》第十三條的限製,“《邦聯條例》應為各州嚴格遵守,聯盟將永久存在;今後非經閤眾國國會同意,並經各州州議會隨後批準,任何時候不得對條款進行任何修改”。違反或拋棄《邦聯條例》意味著失卻瞭閤法性的根基,“非法企圖”的閤法化是橫在聯邦黨人麵前的深淵。“九個州的同意”對陣“13個州的一緻同意”,前者如何逃脫後者的約束,作者用瞭“相反占有權”這一術語進行解釋。“除非在相反占有人已成功且持續地占有該土地若乾年的前提下,法律不允許他對抗真正的所有權人”,套用到費城製憲會議上來講,隻有爭得人民的支持,即取得民意之後,其閤法性的基礎纔得以鞏固。
評分我們可以發現:建國時期的聯邦權力和州權的抗爭,重建時期共和黨聯同國會嚮總統權力發起挑戰,以及新政時期舊式法院同總統權力的爭執,這些都反映瞭美國政治中“權力製衡”的特點。在各方觀點的碰撞中,為人民謹慎判斷贏得瞭時間。改革派為避免保守派“挑刺”,故而很看重憲法評議的程序和民意所在。所以,當保守派或改革派意識到民意所嚮時,持不同政見機構的“及時轉嚮”使得憲法變革實現瞭平穩過渡。美國政治製度的包容性和多元化也在此得到瞭展現。由“五月花號”承載而來的優良“民情”,在一次次的製度改革中得到瞭滋養和強化,這也是美國自由民主製度能夠成為典範的原因之一。黃華
評分撲朔迷離的1867年選舉
評分憲法的身份
評分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正式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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