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總論》共十二章內容。第一章講述瞭民法概說,第二章講述瞭民法的發展史概覽,第三章講述瞭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能力,第四章講述瞭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第五章講述瞭民事主體——自然人,第六章講述瞭民事主體——法人,第七章講述瞭權利的客體,第八章講述瞭民事權利的變動與法律行為,第九章講述瞭代理,第十章講述瞭訴訟時效,第十一章講述瞭期日與期間,第十二章講述瞭民法世界的現狀與其展望。
作者簡介
陳華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民法學科帶頭人,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迄今獨立齣版民法方麵的專著(獨著)11部,與他人閤著著作1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錶論文近100篇。
目錄
第一章 民法概說
第一節 民法的語源、調整對象與分類
一、民法的語源
二、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
三、民法的分類
第二節 法律體係——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一、公法與私法(民法)區分的源起
二、公法私法區分的標準及其評析
三、公私法區分反對論
四、我國區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實益與民法的地位
五、公私法區分的法律效果
六、公法與私法的關係
七、兼有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的公私混閤法:社會法的形成
第三節 民法的性質
一、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
二、民法為私法
三、民法為實體法
四、民法為普通民法
五、民法為行為規範兼裁判規範
六、民法為任意法兼強行法
七、民法為國內法
八、我國民法為繼受法兼固有法
九、民法大多為原則法,少數為例外法
十、民法為關於人的法
十一、民法為權利法
第四節 民法的編纂
一、概要
二、民商分立與民商閤
三、民法的編纂體例(一):羅馬式
四、民法的編纂體例(二):德國式
五、民法總則的構成
六、民法總則的優點和缺點
七、日本等大陸法係國傢和美國等英美法係國傢的民法典編纂
或與民法典編纂有關的民事法律的製定
八、中國民法的沿革
第五節 民法的人像與基本原則的曆史變遷
一、民法的人像
二、民法財産法的基本原則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法與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四、當代民法麵臨的難題
第六節 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意義與民法的法源
二、大陸法係國傢(尤其是中國)民法的法源
三、英美法係國傢民法的法源
第七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
一、民法概要
二、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
第八節 民法的效力、適用與解釋方法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適用原則
三、民法適用的邏輯與民法解釋方法
第九節 民法學及其學習方法
一、民法解釋學
二、民法的學習方法
第二章 民法的發展史概覽
第一節 羅馬民法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第一個時期)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維魯王朝滅亡(第二個時期)
三、公元235年至公元565年優士丁尼編纂《民法大全》(《國法大全》,第三個時期)
第二節 日耳曼民法
一、概要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徵
第三節 中世紀民法(476一1500年)
一、概要
二、中世紀初期:部族法時期
三、中世紀中期:封建法時期
四、中世紀末期:城市法時期
五、中世紀的法律書籍與《薩剋森寶鑒》
六、中世紀德國繼受羅馬法
第四節 近代民法之編纂
一、《巴伐利亞民法典》(1756年)
二、《普魯士普通邦法》(1794年)
三、《法國民法典》(1804年)
四、《奧地利民法典》(1811年)
五、《智利共和國民法典》(1855年)
六、《薩剋森民法》(1863年)
七、德纍斯頓草案(1866年)
八、有價證券法和普通商法典
九、《德國民法典》(1896年)
十、《日本民法》(1896年)
第五節 現代民法之編纂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
二、《中華民國民法》(1929-1930年)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
四、《韓國民法典》(1958年)
五、《蘇俄民法典》(1964年)
第六節 當代民法編纂運動
一、《埃塞俄比亞民法典》(1960年)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
三、新《荷蘭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陸續生效)
四、《阿爾及利亞民法典》(1975年)
五、《朝鮮民法》(1990年)
六、《俄羅斯聯邦民法典》(1994年)
七、《濛古國民法典》(1994年)
八、《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1995年)
九、中亞一些國傢的民法典編纂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能力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特性與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與民事法律關係的普遍性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性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二節 民事能力
一、概要
二、民事權利能力
三、民事行為能力
四、民事責任能力
第四章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法律關係
第二節 民事權利(權利)的語源、本質、機能及其周邊
一、民事權利的語源
二、關於權利的本質的學說
三、權利的定義和特性
四、權利的機能
五、與權利或民事權利相鄰近的概念
……
第五章 民事主體——自然人
第六章 民事主體——法人
第七章 權利的客體
第八章 民事權利的變動與法律行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訴訟時效
第十一章 期日與期間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區分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的實益,主要有下列四點:
1.特彆民法的適用優先於普通民法。即有特彆民法時,應先適用特彆民法,無特彆民法時,方纔適用普通民法。
2.法律之為普通民法,固然可以以其適用的地域及於全國領域、人可及於全體人民、施行時間無限製,且規定者為一般事項而非特定事項等因素論定,唯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之區分的實益,既然在於決定優先適用的次序,因此應有兩個以上的法律相比較方有意義,僅就一種法律而論其為普通民法或特彆民法,實質上並無意義。既然是比較,則所規定的事項應為同類,因不同類事項的法律,將無法比較。例如,民法與刑法,鐵路法與電信法,其相互間無法比較,因而不能區彆孰為普通法、孰為特彆法;反之,民法有關法人的規定,公司法所規定者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乃法人之一種,民法規定事項較公司法規定事項具有一般性,從而民法對於公司法而言,係屬於普通法,公司法則為民法的特彆法。
3.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的區彆,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對民法而言是特彆法,但對城市規劃法而言,則為普通法。之所以如此,係因土地管理法僅就土地事項進行規定,對於規定一般民事事項的民法而言,自然為特彆民法;而城市規劃法所規定者,則為土地中有關城市規劃的部分,因而城市規劃法為土地管理法的特彆法,而土地管理法則為城市規劃法的普通法。
4.同一法內的規定,彼此間也可能有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之分彆。例如,《民法通則》第11條第l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前言/序言
《當代刑法學前沿:刑法價值、原則與體係重構》 書籍簡介 本書深入剖析瞭當代刑法學領域最具爭議性與發展潛力的議題,旨在為刑法理論的深化研究和實踐適用提供一個兼具前瞻性與批判性的學術框架。全書聚焦於刑法價值體係的重塑、刑法基本原則的再審視,以及刑法規範體係的現代化演進,力求在兼顧傳統刑法精髓的基礎上,迴應現代社會治理對刑法提齣的新挑戰。 第一部分:刑法價值的重構與衝突——從刑法理念到價值位階的探究 本部分集中探討瞭刑法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核心價值基礎,並著重分析瞭在社會結構深刻變遷背景下,傳統刑法價值所麵臨的衝擊與重構需求。 第一章:刑法價值的本體論基礎與時代變遷 刑法作為社會控製的最後一道防綫,其所承載的價值目標曆來是刑法學爭論的焦點。本章首先梳理瞭刑法價值的曆史演進脈絡,從古典的“報應”主義到現代的“預防”思潮,探究瞭自由、秩序、法益保護、人性尊嚴等核心價值的內在張力。隨後,重點分析瞭全球化、信息技術革命以及生態危機對傳統刑法價值體係提齣的挑戰。例如,在數字空間中,傳統的“物理性法益”如何被抽象化、電子化,以及對“網絡人格”的保護如何重塑刑法的價值位階。 第二章:功利主義與道義論在刑法中的價值平衡 刑法理念的爭論,歸根結底是功利性目標(如社會有效預防、成本控製)與道義性要求(如個人自由、不可罰性界限)之間的權衡。本章通過對嚴謹的刑法哲學論證,考察瞭刑法中價值衝突的典型場景,如“電車難題”在特定犯罪情境中的應用。深入辨析瞭報應的“公正”維度與預防的“效益”維度,主張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須確立以“罪責刑罰相適應原則”為核心的價值約束機製,警惕任何以社會安全之名過度擴張刑罰權力的傾嚮。 第三章:刑法價值的位階與法益的動態保護 刑法法益理論是界定刑法適用範圍的基石。本章批判性地考察瞭傳統法益理論在應對新型犯罪(如環境汙染、金融風險)時的局限性。提齣法益保護應遵循“不可侵犯性優先”原則,強調個體基本權利作為最高價值的不可讓渡性。詳細論述瞭“抽象法益”與“具體法益”的區分,並探討瞭在涉及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發生衝突時,如何通過價值位階分析,劃定刑法乾預的最低限度。 第二部分:刑法基本原則的現代詮釋與適用限度 本部分聚焦於那些構成刑法大廈穩定性的基本原則,通過對這些原則在當代司法實踐中的適用睏境的分析,提齣其內涵的深化與界限的重申。 第四章:罪責刑罰相適應原則的精細化考量 罪責原則不僅是刑法的良心,也是限製國傢刑罰權力的剛性約束。本章超越瞭對“故意”、“過失”的傳統理解,深入探討瞭在復雜主觀因素下,如認知缺陷、情感極端化對行為人責任能力的影響。特彆關注瞭量刑階段如何科學衡量“人身危險性”與“行為危害性”之間的配比關係,強調應將個體化、修復性的刑罰目標融入到對罪責的價值判斷之中。 第五章:謙抑性原則:刑法適用邊界的堅守 刑法謙抑性是衡量一個社會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本章係統分析瞭謙抑性原則在立法、司法兩個層麵的具體落實。在立法層麵,批判瞭刑法部門化、口袋化趨勢,主張對社會治理問題的解決,應首先考慮行政、民事乃至其他社會規範的乾預能力。在司法層麵,著重探討瞭“情節顯著輕微”的認定標準、對未遂犯和預備犯的有效限製,以及如何通過對不作為犯的嚴格解釋,堅決排除對一般道德義務的刑罰化傾嚮。 第六章:罪刑法定原則在應對快速變化社會中的挑戰 科技的飛速發展使得社會行為模式不斷創新,給傳統刑法規範的明確性提齣瞭前所未有的考驗。本章深入探討瞭“類推解釋”的理論陷阱與司法實踐中的規避策略。重點分析瞭“模糊條款”的閤憲性基礎,並主張在解釋新的犯罪形態時,必須恪守“限製解釋”的立場,確保刑法條文的預測可能性,以維護公民對法律的信賴利益。 第三部分:刑法規範體係的結構優化與體係化整閤 本部分從宏觀角度審視瞭刑法規範體係的內在邏輯與外部銜接,探討瞭如何通過體係性的優化,提升刑法的整體功能和實施效率。 第七章:刑法分則的法益聯結與交叉規製 現代刑法分則的結構日趨復雜,不同罪名之間的法益重疊和保護梯度問題日益凸顯。本章提齣瞭“法益聯結分析法”,旨在識彆同一行為對多個法益的侵害,從而精準適用法條競閤規則。重點考察瞭共同犯罪體係中,如何通過限定共同故意和責任範圍,避免對從犯或教唆犯責任的過度化歸納,確保體係內部的協調一緻。 第八章:刑法與非刑法規範的銜接與分流 刑法在社會治理結構中並非孤立存在。本章探討瞭刑法如何與其他法律部門(如行政法、勞動法、證券法)形成有效銜接和良性分流。深入分析瞭“雙罰製”的理論基礎與實踐弊端,主張建立清晰的“刑法介入閾值”,尤其在經濟犯罪領域,應審慎處理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界限,避免對經濟活動的過度抑製。 第九章:刑法解釋學的範式轉換:從目的到規範的迴歸 刑法解釋是連接立法本意與司法實踐的關鍵環節。本章認為,在當代,解釋的重心必須從單純追求“立法目的”的實現,迴歸到對“規範文本”本身的嚴格忠實。詳細闡述瞭規範文本優先、價值體係製約的解釋進路,批判瞭過度“目的解釋”可能帶來的法官造法風險。最後,提齣在疑難案件中,解釋體係應以“人權保障”為最終的價值錨點。 結語:麵嚮未來的刑法秩序 本書在對現有理論體係進行深入解構和重塑的過程中,力求為刑法學界提供一個係統性的、具有前瞻性的理論綱領,以期在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公民自由之間,尋求更為精妙的平衡點。本書適閤刑法學理論研究者、法院及檢察機關的實務工作者,以及所有關注法治文明進程的高層次讀者深入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