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目录
【学术争鸣】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废除——建立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分析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不必要性
【排放权】
排放权法律性质与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劳动法】
“试用期”析疑
经济补偿约定瑕疵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
【信托法】
《信托法》的现代化:19世纪英国的贡献
《信托法》第30条修订建议
【亚洲法】
PACL(亚洲共通法原则)的意义与课题
【欧盟法】
“一部有实无名的欧洲民法典”:论《共同参照框架草案》
的性质与目的
金融危机中欧盟竞争规则的适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法】
享乐损害赔偿金:快速沸腾的大锅
【判解研究】
以他人名义购房确权案件的裁判规则——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
购房办证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评析
【专题研究】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修改完善《继承法》及制定民法典继承编的
几个宏观思考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婚姻专用性投资的保护
代理受领的现代经纬
【国际问题】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之船舶回收公约》评析
《反倾销协定》第17条解读
【硕士学位论文】
共同侵权制度研究
论药品侵权
精彩书摘
另一个重要发展则是创设了交易安全义务①,改变了德国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使德国侵权行为法在维持现行的模式框架下,产生内在实际上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的革新,促使传统的侵权行为体系的基本架构在内部酝酿革命性的改变,使之尽可能具有法国侵权法一般概括条款的功能。尽管如此,在《德国民法典》列举式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不变的框架下,相较于法国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德国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始终比较狭窄,仍然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不可否认的是,各国法律体系的现状、立法政策的价值选择存在的差异,无疑会对一个国家的民事责任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各种民事责任毕竟有其各自的“管辖领域”,民事责任体系毕竟有其内在的逻辑规律。德国这种为了弥补侵权法的缺陷而扩张合同责任的做法,既导致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之间“职责分工”的混乱,又导致其整体民事责任体系的逻辑缺失,对审判实践也带来不少负面影响。有德国学者指出,该国立法不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侵权法的调整范围,而将其规定为基于“法定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导致德国审判实务在某些个案中,对债务关系的概念的解释颇具争议。②由于此种债务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不因当事人之问的约定而产生,最难处理的问题是此种“法定的债务关系”到底在何时产生。
由于德国《民法典》及民法理论对世界各国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昕具有的强大影响力,德国模式对世界尤其是欧洲许多国家民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也有一些国家坚守自己的原则与立场,从而使国家之间的民事责任体系存在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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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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