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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很喜歡,他的每一本書幾本上都有,這本外國民事訴訟法新發展很不錯,外國民事訴訟法新發展名稱為外國民事訴訟法新發展,民事訴訟法指的是大民訴,包括民事證據法和民事執行法。由於當今世界各國的發展與民事司法改革具有密切關係,故將有關的內容放在概述或者司法改革的背景中予以論述。關於新發展的界定,各國並不完全相同,但我們認為應以最近一次該國對法典的全麵修改或者新製定的民事訴訟法為準,其後某些方麵的製度改革或小規模的修改立法也屬於新發展的範疇。外國民事訴訟法新發展重點介紹20世紀下半葉以來各國的民事司法改革、法典的新規定,新的理論發展、訴訟實踐及發展趨勢,並指齣對我國民事司法改革的藉鑒意義。六、民事訴訟證據由於日本近代的法製建設受德國法的深刻影響,以及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諸多著名學者的留德經曆,其民事訴訟證據製度深受德國證據製度影響。甚至可以說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包括證據製度的根就在德國。因此,在日本民事訴訟製度中有關證據製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論,與德國民事訴訟製度有著韆絲萬縷的關聯。(一)民事訴訟證據概述[1]1.證據。在日本,所謂的證據,是指在對作為判決之基礎的事實的認定過程中,可以嚮法院提供的據以認定事實的資料的總稱。就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概念而言,常常在多種意義上使用,可以理解為證據方法、證據資料,在某些場閤甚至被理解為證據原因。該術語常常與證據調查緊緊聯係在一起0[2]所謂證據方法,是指法官為瞭獲得判決的基礎資料,可以直接通過作為事實認定主體的法官的感官作用加以調查取證的對象物。它可以分為人證與物證,人證又可以分為證人、當事人、鑒定人,而物證則包含文書與勘驗標的物。證據資料是指通過證據調查從具體的證據方法中獲得的內容,例如證人證言。而證據原因是指可以促成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形成心證的根據。證據原因不但包括法院在事實認定中采用的證據資料,也包括辯論的主旨。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認可的證據方法共有五類,即證人、鑒定人、當事人本人、勘驗物和文書。2.證據能力和證據力。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資料可以被用於訴訟中的事實認定的基本資格,又稱證據資格。而證據力又稱證明力,是指一定的證據資料對於事實認定有無作用,能否對法官就爭議事實的判斷産生影響。在現代自由心證主義背景下,民事訴訟法原則上隻對特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判斷予以法律性的規製,而對證據力的大小的判斷不實施規則性的乾預,而將其委之於法官的自由裁量。證據力可以分為形式證據力和實質證據力。這種區彆在以人的意思錶示透過文書的記載而成為證據資料時,反映得尤為明顯。如文書是否真正成立——即是否為署名人的意思錶示的問題屬於形式證據力而其對法官就待證事
評分值得好好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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