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而言,更为复杂,它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个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干的合同体系。
《企业常用合同范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律师批注版)》并不是要给贸易企业一个万能的合同范本,而是希望结合我们团队二十年来处理过的或者行业里比较典型的案例,帮助国内贸易企业了解:一个完善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囊括哪些条款、应当如何规定才对买方或卖方有利、这些条款所涉及的议题可能存在哪些风险,以及作为买方或卖方应当如何防范和降低该等风险。
作者简介
张淑珍,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高级合伙人。1986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学士学位,1989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8月开始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任教,曾任该系副主任,从事海商法、保险法研究和教学工作。
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6年以创始合伙人身份创立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1999年成为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后成为执行合伙人;2006年创建北京市乾丰律师事务所,任主任;2010年加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组建海商海事业务部。
专业领域:在多年律师执业中,利用曾从事教学研究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国际贸易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信用证纠纷等专业领域,曾处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贸易、海商海事、海上保险案件,成功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众多中外客户的好评。
王燕,律师,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专职律师。2001年毕业于西北民族大学经管学院,获得国际贸易和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01-2003年,就职于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事外贸工作。2007年加入北京市乾丰律师事务所张淑珍律师团队,2010年起成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运代理、信用证等领域的诉讼和仲裁争议的解决,并从事与上述领域相关的日常法律咨询工作,为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
(二)国际公约
(三)国际贸易惯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及起草要求
(一)基本条款
(二)合同条款起草要求
四、本书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出发点
第二章 合同主体的约定
一、关于交易主体及地址条款
(一)确定交易主体的方法
(二)存在进口或出口代理关系下的交易主体
(三)交易主体条款的作用和目的
二、案例分析
第三章 货物描述
一、货物名称
(一)货物名称的作用
(二)进口合同中货物名称条款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律师建议
(四)卖方拟定出口合同货物名称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包装及唛头
(一)包装及唛头条款的内容
(二)包装上的唛头标记
(三)进口国包装限制
(四)案例及风险防范
(五)卖方在拟定出口合同包装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货物原产地
第四章 货物数量
一、货物数量描述的基本内容
(一)计量单位
(二)溢短装
二、数量描述的作用
三、风险防范
四、卖方拟定出口合同数量条款时要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品质条款
一、品质条款的重要作用
二、风险防范
三、卖方拟定出口合同质量条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六章 价格术语条款
一、价格条款
(一)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二)价格条款对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
……
第七章 支付条款
第八章 装运条款
第九章 保险条款
第十章 检验约定
第十一章 违约与索赔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条款
第十三章 其他条款
附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精彩书摘
一、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条款根据买卖双方的需要,可以详细,也可以简略,最重要的是必须准确。货物名称是货物描述的最基本内容。合同中货物名称的英文一般表述为Name of Commodity。在货物名称一栏,合同应当对货物的品名进行真实、确切、详尽的描述,通过这一描述,使合同双方能够确定交易的标的物。货物名称一般应采用国际上对该种货物的通用名称。
(一)货物名称的作用
首先,货物名称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的重要依据,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基础,种类、属性不同的货物决定了计量单位、计价方式、装运方式、检验条款、最终结算的不同,可以说货物名称引领和奠定了整个买卖合同的基调。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标的必然是以某一具体名称体现出来的。《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可见,根据上述公约内容,“写明货物”是构成发价即要约(Offer)的必备条件之一,而要约的内容就是合同成立之后的基础内容,因此,货物名称必然是合同的基础内容和必备条款。
最后,货物名称关系着货物的归类管理以及是否能够顺利进出口。国际贸易并非绝对的自由贸易,虽然世界范围内自由贸易是普遍趋势,但是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会有自己的贸易管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特定的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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