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特点: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纠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施工方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留守儿童溺水身亡该由谁担责
——张正春、崔兴萍诉李自宝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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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11)嵩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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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正春、崔兴萍
被告:李自宝
【基本案情】被告李自宝在原告居住的村子旁边承包土地实施取土工程,在取土过程中形成了低洼的土坑,在雨季因下雨积水形成深约1��8米左右的水塘。2011年9月9日下午,正值教师节学校放假,两原告七岁的儿子张某到村子旁边玩耍,不慎掉入被告取土形成的水塘中溺水身亡。事发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安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48205元。双方所属小街镇大桥村村委会和小街镇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涉案挖土场长期无人看管,土坑的具体位置是靠人走车行的路边。
【案件焦点】原、被告双方是否均应承担责任,如应承担,双方各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自宝在原告家村子边实施取土工程,形成较深的水塘后,作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两原告的儿子张某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宝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张正春、崔兴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孩子未尽到积极的监护责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环境中去玩耍,原告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的后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79040元(每年3952元×20年)、丧葬费1716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车旅费、食宿费等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01205元人民币,由双方当事人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自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正春、崔兴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1205元的40%,合计人民币40482元;
二、驳回原告张正春、崔兴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本案是因施工方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留守儿童溺水身亡引发的案件。留守儿童在这个名称,代表着一个脆弱的群体,一种酸楚的生活状态。当他们最需要父母拥抱的时候,父母却为了生活,远离家乡,一年到头只能见上一两次面。父母的外出,使留守儿童无法得到细致的照料与关怀,面临着成长风险和安全隐患。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等问题严重,留守儿童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很多时候,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留守儿童成为最容易受伤害的群体。年幼无知,又缺乏父母的监护,这些孩子往往不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以至于酿成大祸。轻者,可能承受病痛煎熬或皮肉之苦;重者,可能导致伤残;最严重的,则是失去生命。
本案中,施工方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未对施工场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李自宝作为承包人及管理人,在原告家村子边实施取土工程,形成较深的水塘后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两原告的儿子张某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自宝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原告张正春、崔兴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孩子未尽到积极的监护责任,放任孩子到不安全的环境中去玩耍,对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失去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买回的;施工方虽然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对原告方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加强施工方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管理。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杨劲松
这本《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简直是我的“宝藏”。我一直以来都对人格权这个概念抱有浓厚的兴趣,认为它代表了最核心的个人尊严和自由。而这本书,就像是一扇窗户,让我得以一窥2013年中国法院在处理这些重要纠纷时的真实图景。我尤其喜欢它所收录的案例,涵盖了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等方方面面,都是现实生活中非常容易遇到的问题。通过阅读这些案例,我不仅能了解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被解释和应用的,更能体会到法官们在判决时所面临的各种考量,比如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如何在复杂的证据面前做出公正的判断。我喜欢这本书的一点是,它没有枯燥的理论说教,而是用一个个鲜活的、真实的案例来展现法律的生命力。我觉得,对于普通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人格权受到哪些法律的保护,以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是非常重要的。这本书给了我这样的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具体、更直观的认识。
评分我最近在阅读《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这本厚重的著作,其严谨的编纂风格和丰富的案例内容,着实令我眼前一亮。作为一名对法律理论与实践都抱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我一直渴望能有一个平台,能够系统性地了解我国在特定年度的司法动态。而这本案例集,恰恰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特别是“人格权纠纷”这个专题,更是我关注的焦点。我深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提高,人格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相关的法律争议也层出不穷。这本书所收录的2013年度案例,汇集了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等多个重要方面,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为宝贵的学习材料。我迫不及待地想要深入其中,去探究每一个判决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逻辑、事实认定以及价值取向。我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案例,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法律是如何被应用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纠纷,以及法院在处理这些涉及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的问题时,是如何进行权衡和裁断的。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信息,更在于它能够引发我们对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等 fundamental 问题的深入思考。
评分作为一名长期关注社会法律动态的观察者,我一直在寻找能够系统性地梳理年度司法实践的权威资料。《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这本书的出现,无疑让我眼前一亮。我特意选读了其中的“人格权纠纷”部分,因为我深切感受到,在当代社会,对个体尊严和基本权利的保护,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与否的关键指标。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名誉权等,这些都是构成一个完整、独立人格的基础。这本书所收录的2013年度相关案例,对我来说,就像是一份详细的“诊断报告”,能够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在那个特定年份,中国法院在处理这些复杂而敏感的人格权纠纷时,所面临的挑战、所采取的策略以及所取得的进展。我期待通过阅读这些鲜活的案例,能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地情况,感受法官们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智慧和法律原则,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去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本书不仅是法律从业者的案头必备,对于任何一个渴望了解中国法治现状、关心个体权利保障的读者而言,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评分我最近偶然接触到了《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并且对其中的“人格权纠纷”卷尤其感兴趣。拿到这本书后,我被其内容之丰富和案例之典型深深吸引。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我一直认为,了解真实发生的法律事件,是理解法律条文和司法运作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而这本书,恰好提供了这样一个绝佳的机会。它以2013年度的司法实践为基点,聚焦于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等一系列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人格权纠纷。我迫不及待地想要通过这些案例,去窥探法院在处理这些复杂问题时是如何考量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进行裁量的。我希望从中学习到如何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更深刻地理解司法公正的意义和价值。这本书的编纂,不仅仅是对过去一年司法成果的总结,更是一次关于人格尊严与法律保障的深刻探讨。它让我看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它如何试图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为个体提供一份坚实的后盾。
评分这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我尤其关注其中的“人格权纠纷”卷。拿到手后,粗略翻阅,便被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所震撼。它不仅仅是简单罗列判例,更像是一部详实的中国法治进程缩影,尤其是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人格权保护领域。我一直认为,一个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是衡量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而人格权,作为个体尊严最直接的体现,其价值不言而喻。这本书收录的2013年度案例,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当时中国在这一领域司法实践的窗口。我特别期待能够从中看到,法院是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来处理诸如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一系列具体而又至关重要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对这些真实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不仅能提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更能对社会现象和人文关怀有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的出版,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政策制定者、以及每一个关心自身权利的普通公民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它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司法体系在保护个体尊严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面临的挑战。
评分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古老的思想已经把教师的职责诠释得清清楚楚了。反过来,把我们自己放在这个定义上来看看,有多少人合格呢?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和考评机制,连课都不好好教的教师,肯定不在少数。是何原因?应该源于现今的教育制度,也源于教师自身。
评分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评分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评分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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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本书是微博上最会写故事的人张嘉佳的一部短篇小说集,超4亿读者争相阅读的故事。书中讲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爱情故事,有念念不忘的美好,有爱而不得的疼痛,有生离死别的遗憾,有一再错过的宿命,也有喧嚣之后的回归和温暖。像朋友在深夜跟你在叙述,叙述他走过的千山万水。那么多篇章,有温暖的,有明亮的,有落单的,有疯狂的,有无聊的,有胡说八道的。当你辗转失眠时,当你需要安慰时,当你等待列车时,当你赖床慵懒时,当你饭后困顿时,你会在张嘉佳的故事里看到自己,你会因为这些故事,而想到某个人,某段爱情。本书最初以“睡前故事”系列的名义在网上疯狂流传,几天内达到1,500,000次转发,超4亿次阅读,引来电影投资方的巨资抢购,转瞬便签下其中5个故事的电影版权。其中名篇《你会不会说话》交给著名导演陈国富、《我希望有个如你一般的人》、《暴走萝莉》交给幸福蓝海影业,均在拍摄筹备中。 2013年7月,张嘉佳在微博上开始发“睡前故事”,系列微博数度被转发超200万次,超4亿次阅读。11月,这些故事结集成书《从你的全世界路过》,目前该书销量已冲破60万册,堪称是当年国内出版界的“黑马”。张嘉佳本人这样介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因为我是一个任性的人,所以才能写出这样真诚的文字。这本书拆开来是一个个的故事,合起来是一个世界观。我想‘睡前故事’受到大家喜欢是因为它们是将文艺青年生活化。以前很多作者写故事,内容一接地气就会显得市井。我希望‘睡前故事’能成为文艺青年的翻身仗。情节紧凑人物鲜明的故事也让微博从一个获取信息的平台变为一个适合阅读的平台。” 5作品签售 2013年12月14日,张嘉佳赴蓉签售也足见他的高人气,据西西弗书店 工作人员谢小姐介绍,当天的签售从下午2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近10点,签售完已近商场打烊,粗略统计,当日共签出7000多本书。《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责编包包说,“有市场的需要就会产生这种符合大家心理的作品,这批人很多都是从网络上先红起来的,在网络上就有一定的受众,等成书后,受众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多。”包包认为,张嘉佳的文字篇幅不长,符合快节奏的需求,网友集中看完后很容易找到感动的点并转发,“张嘉佳是编”快讲完了,新书命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话说前晚“出了点儿事”,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睡不着了!什么事严重到令如此多人失眠?因为张嘉佳没讲“睡前故事”!有人数羊才能入睡,同理还有人数牛数星星之类的,最近不少网友变成数完管春、胡言、幺鸡等这些名字才能去睡觉。这些名字都是作家张嘉佳笔下的“睡前故事”里的人物,而他的单篇睡前故事夸张到被转发了六位数次,六位数啊!不过一千零一夜也有讲完的一天,张嘉佳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睡前故事”已近尾声,还有两三篇就要结束了,小伙伴们做好准备重新开始数羊吧!说好的睡前故事呢?没故事怎么睡觉!算起来大概从两个多月前吧,南京作家张嘉佳开始在微博上发“睡前故事”,故事里有痴情的管春、痴情的骆驼、痴情的毛毛、痴情的胡言、痴情的幺鸡……其实张嘉佳的笔下还有不少关于远方关于心情等主题的睡前故事,但也许是生活里的我们太缺爱,一般引起拍大腿式共鸣和井喷式转发的都是爱情故事,其中胡言和管春等几篇转发量都达到了六位数。张嘉佳
评分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评分本书是微博上最会写故事的人张嘉佳的一部短篇小说集,超4亿读者争相阅读的故事。书中讲述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爱情故事,有念念不忘的美好,有爱而不得的疼痛,有生离死别的遗憾,有一再错过的宿命,也有喧嚣之后的回归和温暖。像朋友在深夜跟你在叙述,叙述他走过的千山万水。那么多篇章,有温暖的,有明亮的,有落单的,有疯狂的,有无聊的,有胡说八道的。当你辗转失眠时,当你需要安慰时,当你等待列车时,当你赖床慵懒时,当你饭后困顿时,你会在张嘉佳的故事里看到自己,你会因为这些故事,而想到某个人,某段爱情。本书最初以“睡前故事”系列的名义在网上疯狂流传,几天内达到1,500,000次转发,超4亿次阅读,引来电影投资方的巨资抢购,转瞬便签下其中5个故事的电影版权。其中名篇《你会不会说话》交给著名导演陈国富、《我希望有个如你一般的人》、《暴走萝莉》交给幸福蓝海影业,均在拍摄筹备中。 2013年7月,张嘉佳在微博上开始发“睡前故事”,系列微博数度被转发超200万次,超4亿次阅读。11月,这些故事结集成书《从你的全世界路过》,目前该书销量已冲破60万册,堪称是当年国内出版界的“黑马”。张嘉佳本人这样介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因为我是一个任性的人,所以才能写出这样真诚的文字。这本书拆开来是一个个的故事,合起来是一个世界观。我想‘睡前故事’受到大家喜欢是因为它们是将文艺青年生活化。以前很多作者写故事,内容一接地气就会显得市井。我希望‘睡前故事’能成为文艺青年的翻身仗。情节紧凑人物鲜明的故事也让微博从一个获取信息的平台变为一个适合阅读的平台。” 5作品签售 2013年12月14日,张嘉佳赴蓉签售也足见他的高人气,据西西弗书店 工作人员谢小姐介绍,当天的签售从下午2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近10点,签售完已近商场打烊,粗略统计,当日共签出7000多本书。《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责编包包说,“有市场的需要就会产生这种符合大家心理的作品,这批人很多都是从网络上先红起来的,在网络上就有一定的受众,等成书后,受众就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多。”包包认为,张嘉佳的文字篇幅不长,符合快节奏的需求,网友集中看完后很容易找到感动的点并转发,“张嘉佳是编”快讲完了,新书命名《从你的全世界路过》话说前晚“出了点儿事”,让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睡不着了!什么事严重到令如此多人失眠?因为张嘉佳没讲“睡前故事”!有人数羊才能入睡,同理还有人数牛数星星之类的,最近不少网友变成数完管春、胡言、幺鸡等这些名字才能去睡觉。这些名字都是作家张嘉佳笔下的“睡前故事”里的人物,而他的单篇睡前故事夸张到被转发了六位数次,六位数啊!不过一千零一夜也有讲完的一天,张嘉佳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睡前故事”已近尾声,还有两三篇就要结束了,小伙伴们做好准备重新开始数羊吧!说好的睡前故事呢?没故事怎么睡觉!算起来大概从两个多月前吧,南京作家张嘉佳开始在微博上发“睡前故事”,故事里有痴情的管春、痴情的骆驼、痴情的毛毛、痴情的胡言、痴情的幺鸡……其实张嘉佳的笔下还有不少关于远方关于心情等主题的睡前故事,但也许是生活里的我们太缺爱,一般引起拍大腿式共鸣和井喷式转发的都是爱情故事,其中胡言和管春等几篇转发量都达到了六位数。张嘉佳
评分内容简单易懂,书质也还不错。简便易用、 权威实用--打造“好读有用”的案例,含拆迁补偿、物业服务、建设工程、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存款、委托理财、承包、居间、代理、运输、旅游、教育培训合同等《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5·合同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拆迁补偿、物业服务、建设工程、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储蓄存款、委托理财、代理、运输、承揽、承包、居间、行纪、旅游、教育培训、供用电水气热力等合同,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并且案情凝练,可读性、适用性很强, 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2、强大的规模: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 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案评还不错,例如:【法官后语】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单方允诺行为中,表意人应当将其意思表示充分、准确地向相对人阐明,以便相对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在作出与表意人允诺相关行为时亦应充分征求表意人的意见,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航空公司对旅客下机后能否自行选择住宿在表意时并未明确,而崔焕富亦未在下机前与航空公司就此确认。在双方对航空公司意思表示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航空公司为其他下机旅客提供了住宿,另一方面崔焕富实际自行选择了住宿,因此航空公司对于崔焕富接受倡议下机后发生的住宿费仍应承担补偿责任。在崔焕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同意其自行选择住宿,以及其并未告知航空公司入住套间的情况下,崔焕富主张航空公司全额负担住宿费,没有依据。故一审、二审法院均是判令航空公司按照其安排住宿酒店的标准将住宿费补偿给崔焕富。法律鼓励并有利于公序良俗的建立,但民事主体即便是实施有利于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仍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表达己方意思表示以及知晓相对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谨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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