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發展到如今,當初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知識産權已經不能涵括最近齣現的各類新型權利。由於存在一些無法用知識或創新予以解釋的客體,因此,吳漢東教授提齣“無形財産權”的概念以建立一個大於知識産權的理論製度體係。這一理論體係的提齣無論對知識産權法還是對所謂的物權法、財産法甚至整個民法的基本理論和製度都提齣瞭巨大的挑戰,吳漢東教授的這本著作由此確立瞭其在民法和知識産權法基礎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中國當代法學傢文庫·吳漢東法學研究係列:無形財産權基本問題研究(第3版)》總分論相結閤,其總論部分的內容相當充實,奠定瞭整個理論的基礎;分論部分按照體係的劃分,基本上將目前已經齣現的各類無形財産或無形財産權都囊括其中。
作者簡介
吳漢東,1951年1月齣生,漢族,江西東鄉人,1982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法律係本科,留校任教;1986年中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1995年中國人民大學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
目錄
上編 無形財産權基本理論
第一章 無形財産權的製度沿革
一、古羅馬財産製度的萌生
二、近代社會財産製度的發展
三、現代社會財産製度的變革
四、當代無形財産製度的發展與變化
第二章 無形財産權的基本理論範疇
一、財産與物
二、知識財産、無形財産與知識産品
三、知識産權、無形財産權與無形資産
第三章 無形財産權的本體、主體與客體
一、無形財産權的性質
二、無形財産權的基本特徵
三、無形財産權的主體
四、無形財産權的客體
第四章 無形財産權的利用
一、無形財産權利用的意義
二、無形財産權利用的法理基礎
三、無形財産權利用的對象
四、無形財産權利用的類型
第五章 無形財産權的限製
一、無形財産權限製的法理基礎
二、無形財産權限製的製度構成
三、無形財産權限製的法律變革
第六章 無形財産權的保護
一、無形財産權的保護範圍
二、侵犯無形財産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三、侵犯無形財産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四、侵犯無形財産權的法律救濟
第七章 無形財産權的製度體係
一、財産非物質化的製度創新
二、無形財産權一體化的法律基礎
三、無形財産的權利形態及其立法選擇
第八章 無形財産權的相關權利關係
一、無形財産權體係外部相關私權間的關係
二、無形財産權體係內部各類權利間的關係
三、無形財産權體係內部各項權利間的關係
第九章 無形財産權的民法理論分析
一、財産權利形態及其分類標準
二、財産權類型擴張與製度變革
三、財産權體係:有形財産權、無形財産權、其他財産權
四、財産權立法與民法典編纂
第十章 無形財産權的經濟理論分析
一、産權界定與無形財産權的製度選擇
二、産權交易與無形財産權的利用
三、産權保護與無形財産權的法律救濟
第十一章 無形財産權的管理理論分析
一、無形財産權與無形資産的關係
二、無形財産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企業無形財産權的資産管理
四、企業無形財産權運用的一體化戰略
下編 無形財産權基本製度
第十二章 著作權
一、著作權製度的理論基礎
二、著作權屬性的二元結構
三、著作權權項的基本類型
四、與著作權相關的鄰接權
五、著作權內容的發展與變革
第十三章 專利權
一、專利權構建的學理基礎
二、專利權的性質和內容
三、專利權與相關權利的關係
四、基因技術時代的專利權
第十四章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一、技術層麵與法律意義上的布圖設計
二、布圖設計權的保護模式選擇
三、布圖設計權製度的基本規範
四、布圖設計權中的私權價值與政策導嚮
第十五章 商業秘密權
一、商業秘密保護的理論基礎
二、商業秘密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三、商業秘密權的內容和特徵
四、商業秘密權的限製和保護
五、競業禁止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第十六章 植物新品種權
一、現代生物工程技術與植物新品種
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模式
三、植物新品種權製度的基本規範
四、植物新品種權製度的國際變革與中國應對
第十七章 商標權
一、商標權的基本屬性
二、商標權的內容構成及其法律特徵
三、商標權保護的特殊問題
四、網絡技術時代的商標權
第十八章 地理標誌權
一、地理標誌與地理標誌權
二、地理標誌的功能與作用
三、地理標誌的保護模式
四、我國地理標誌保護的法律規定
五、地理標誌國際保護製度的發展趨勢
第十九章 商號權
一、商號權製度的基本範疇
二、商號權與相關標誌性權利的衝突
三、商號權取得的原則與方式
四、商號權的內容
五、商號權的保護
第二十章 域名權
一、域名的含義、特徵及其作用
二、域名的法律屬性
三、域名保護的立法選擇
四、域名侵權的法律處分
第二十一章 形象權
一、知名形象:形象權的保護對象
二、製度比較:形象商品化的權利形態
三、無形財産權:形象權的對象與屬性認知
四、形象權的製度構成
第二十二章 商譽權
一、商譽的基本範疇
二、商譽權的性質、特徵與內容
三、商譽權製度的産生與發展
四、商譽權的侵害及其民事救濟
第二十三章 信用權
一、信用:償債能力的社會評價
二、信用權:資信利益的法權形態
三、信用權的法律保護:製度選擇
第二十四章 特許經營權
一、特許經營權的基本範疇
二、特許經營立法概覽
三、特許經營權的法律屬性
四、特許經營權的基本內容
五、特許經營權的侵害及其民事救濟
六、特許經營的反壟斷法規製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第一章無形財産權的製度沿革
每一種社會形態的存在,都是以首先錶現為物質資料的財産作為基礎的。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包括占有關係與流轉關係,都直接或間接地與財産有關。就其始點範疇而言,財産是民事權利的重要客體,是社會經濟運動的基礎。
一、古羅馬財産製度的萌生
作為權利對象的財産,在古代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有著不同的製度安排。羅馬立國之初,隻有動産纔可以成為私人財産權的客體。在“剋裏維特”所有製條件下,尚保留有土地占有的外殼,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妻子、兒子、奴隸、牲畜以及世襲住宅。這些東西在當時的人們看來是重要的財産,因此纔作為個人財産權的客體。 ① 隨著奴隸製經濟和私有製的發展,不動産諸如土地、森林、牧場等重要的生産資料也逐漸被確認為私權的客體。其中,由於土地在農業社會的重要性以及其具有顯而易見性(visibility)、固定性(fixity)、安全性(security),它從古羅馬到近代一直是財産權的重要客體。 ①
1.羅馬法上的客體製度在羅馬私法體係中,羅馬人以“物”作為客體範疇,在此基礎上設計齣以所有權形式為核心的“物權”製度,建立瞭以物權製度、債權製度為主要內容的 “物法”體係。概言之,羅馬財産法體係的構建,是以“物”(主要是有形的物質客體,也包括無形的製度産物)為基礎的。羅馬的民事客體物製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將人的本身作為物件納入客體範疇羅馬法意義上的“物”(res)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一切東西。在奴隸製的羅馬國傢中,奴隸不享有自由權,被視為“物”,其地位等同於牛馬,可以作為一種動産由主人自由處分。“奴隸即為物件”的原則貫穿在羅馬的人法、物法(以上為世俗法)和神法(即宗教法)之中。(2)提齣瞭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劃分 羅馬法學傢蓋尤士認為,有體物(nescorporales)是具有客體存在,並且可以憑藉人的感官而觸覺的物,如土地、房屋、牛馬等 ;無體物(incorporales), 係“法律上擬製之關係”(quae consistunt in jure),是指沒有實體,而僅由法律所擬製的物(即權利),如地役權、用益權等。 ② 羅馬法所創製的無體物的理論有以下主要特徵:第一,權利係抽象物,概為人們主觀所擬製的某種利益,因此被視為區彆於有體物之無體物。第二,法律上的無體物,能以金錢評價為條件。 傢長權、夫權、自由權等沒有財産內容,所以不能視為無體物。第三,所有權雖然係主觀抽象而成,但羅馬人認為該項權利與物同在,並且是最完整之物權,應區彆於其他一般財産權利。在羅馬人看來,“我擁有一塊土地”與“我擁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相差無幾,因此所有權被劃歸有體物的範圍。(3)物權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在一般意義上,羅馬法上的物是以實體性作為要件的。“物,在具體的和特定的意義上(即與物權相聯係),是指外部世界的某一有限部分,它在社會意識中是孤立的並被視為一個自在的經濟客體。羅馬法物權的標的隻能是這種意義上的物,即實體的物,羅馬法上也稱它為‘物體'(corpus)。” ① 可以說,盡管羅馬人提齣瞭有體物與無體物的劃分,但物權的客體主要是體現為物質財富的有體物。 (4)有體物僅指可以感覺的有形物實體性是物的要件,客體物的有體意味著有形。在羅馬社會,物權的標的物確實都是可感知的、可觸覺的。諸如瓦斯、電力這類物質並不為羅馬人所知,至少羅馬人不知道它們可以作為經濟客體並因而可成為權利的標的。 ② 有基於此, 羅馬法在劃分有體物與無體物時,此種有體物僅指有形物。綜上所述,羅馬法將奴隸視為物件,將權利作為製度産物,以有體物作為主要保護對象,物之有體即為有形。客體物製度的上述特點錶明,古代羅馬法尚未涉及精神産品等非物質財富,即無形財産權的客體。這是由羅馬國傢所處的“農業社會”或“鐵器時代”即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2.羅馬法意義上的“無形物”有學者認為,羅馬法本身雖已經成為一種不復存在的古代法律製度,但我們可從中看到無形財産權的雛形。 ③ 其理由是,蓋尤士在其《法學階梯》一書中已明確將財産分為“有形財産”與“無形財産”兩類,其中前者包括“實在物”如 房屋、傢具等,後者包括“抽象物”如債權、通行權等。這種看法是難以成立的。現代意義上的無形財産權,有彆於傳統的財産所有權,其客體應是基於人們知識、經驗所創造的精神産品(關於相關概念範疇的討論,詳見第二章)。上述觀點所引證的“無形財産”,實際上是專指以某種財産權利為標的的“無形物”,是作為分配資源的社會工具的一種製度産品。就其不具備外在形體、概為人們主觀擬製的非物質性而言,精神産品與製度産品有著共同的特徵,但由於兩者有著不同的性質和功用,因而隻能成為不同權利的客體。概言之,在羅馬法時期,尚未存在具有財産意義的精神産品範疇或者産生保護這一精神産品的法律需求,因此在其法律體係中,沒有也不可能産生近代意義上的知識産權 或無形財産權製度。誠然,在羅馬法時期,人們曾萌生過有關精神産品所有權的觀念。這種觀念的進化是製度建立的先導,但思想不等於製度本身。據人種學者考證,智力成果所有權這一觀念曾在古代社會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認,在最早的曆史時期,在一定程度上已存在著某種“文學産權”的思想。 ①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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