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書包括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正版)》的全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二)、(三)》。
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齣修改。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瞭公司設立門檻,減輕瞭投資者負擔,便利瞭公司準入。國傢工商總局稱,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對於充分利用現代公司製度的優勢,激勵社會投資熱情,鼓勵創新創業,特彆是對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型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拉動內需,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麵。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製改為認繳登記製。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瞭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齣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齣資的規定;取消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齣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齣資額、齣資方式、齣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瞭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下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製;不再限製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齣資比例;不再限製股東(發起人)的貨幣齣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齣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內頁插圖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三)
精彩書摘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錶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錶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嚮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齣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嚮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製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錶決。該項錶決由齣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錶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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