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这部关于法社会学的演讲及论文集,凝聚了作者整个学术生涯就这一学科的研究成果,全书涉及诸多主题:如正义观与法律认同、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权力关系乃至法社会学的立法与司法的实用性等,既不局限于生效法律的解释、适用和学说,又不困于社会学的冥想,就其表达本身而言,极具个人风格,形象生动,是一部理论及经验法社会学的佳作集。
作者简介
托马斯?莱塞尔(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早年就读于图宾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等大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在汉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后在黑森州吉森大学任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同时兼任过德国联邦政府企业法委员会成员,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尔法庭法官,1992年以后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并于2003年退休。目前仍然担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律师法学研究所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民商法。莱塞尔教授学术成果颇丰,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著200余篇。
目录
目录
中文版序 / 001
引言 /
第一部分:法社会学基本问题
正义感、正义观、法律知识、法律认同
——对认同研究之基础的一些概念和方法上的
评论 /
Ⅰ.引言 /
Ⅱ.关于正义感 /
Ⅲ.正义观 /
Ⅳ.法律知识 /
Ⅴ.法律认同 /
法律与道德
——社会学观察 /
Ⅰ.作为社会学论题的法律与道德 /
Ⅱ.概念辨析 /
Ⅲ.宗教性规范的现实性 /
Ⅳ.法律的社会学概念 /
Ⅴ.对法律与道德共同内容的追问 /
Ⅵ.诱生法律的事实 /
Ⅶ.推论 /
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同内容 /
马克斯·韦伯与法律理性 /
Ⅰ.马克斯·韦伯其人及其对社会科学的意义 /
Ⅱ.韦伯的理性概念 /
Ⅲ.韦伯的法社会学 /
Ⅳ.当下的社会科学对理性概念的使用 /
Ⅴ.法律理性的概念于当下的贡献? /
经济人、社会人、法律人
——学术研究的范式? /
Ⅰ.经济人 /
Ⅱ.社会人 /
Ⅲ.法律人 /
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
Ⅰ.权力和法律的普遍存在 /
Ⅱ.权力关系的起源 /
Ⅲ.法律的功能:调控权力关系 /
Ⅳ.国家的暴力专属性 /
Ⅴ.法律的任务:避免专属性暴力的滥用 /
Ⅵ.法律对非国家权力的调控 /
Ⅶ.结语 /
第二部分:法社会学理论问题
社会学如何为法律所用? /
Ⅰ.法学向社会科学敞开 /
Ⅱ.法社会学的三个思考向度 /
Ⅲ.社会学经验的意义 /
Ⅳ.社会学对法学查明方法的补充 /
Ⅴ.示例 /
Ⅵ.劳动分工和学科间的切实协作 /
法社会学作为法学分支的任务 /
Ⅰ.法社会学在柏林生根 /
Ⅱ.法学的双重本质 /
Ⅲ.法社会学经验的成果 /
Ⅳ.法律实证主义的难题 /
Ⅴ.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学 /
论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 /
Ⅰ.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 /
Ⅱ.欧根·埃尔利希:法社会学作为唯一可能的法律的
科学 /
Ⅲ.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作为法律文化和法律革新的
科学 /
Ⅳ.尼克拉斯·卢曼:作为彼此分离的可交流系统的
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 /
Ⅴ.理论模型的含糊性 /
Ⅵ.跨学科研究的范例 /
Ⅶ.结语 /
关于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关系的六个命题 /
组织社会学视角下的劳动关系 /
Ⅰ.组织与角色 /
Ⅱ.组织理论和角色理论在法律,尤其在劳动关系中的
可适用性 /
Ⅲ.组织理论和角色理论范式对劳动法的影响 /
Ⅳ.关于法律规定的问题 /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中的商事公司和政治
团体 /
Ⅰ.引言 /
Ⅱ.法律人韦伯 /
Ⅲ.主观权利设置的形式 /
Ⅳ.韦伯分析社会结合体的方法基础 /
Ⅴ.团体的权利能力及内部秩序 /
Ⅵ.法学评鉴 /
Ⅶ.最新的发展 /
经济企业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中法律的角色 /
Ⅰ.社会冲突的日常性 /
Ⅱ.企业中出现的冲突的类型 /
Ⅲ.法律在化解冲突中扮演的角色 /
Ⅳ.针对大型企业内部冲突的法律适用 /
Ⅴ.结语 /
第三部分:法社会学对立法的贡献
法律事实研究与法律续造
——论立法者科学咨议的政策责任 /
Ⅰ.导引性评论 /
Ⅱ.主题的界定 /
Ⅲ.立法者的咨议需要 /
Ⅳ.法社会学经验的作用范围 /
Ⅴ.立法程序中的法社会学 /
Ⅵ.科学的界限 /
Ⅶ.委托研究的活动空间 /
Ⅷ.结论性评价 /
民法规范的效力与效果 /
Ⅰ.方法上的考虑 /
Ⅱ.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效力与效果 /
Ⅲ.合同法规定的效力与效果 /
Ⅳ.结语 /
第四部分:法社会学对司法的贡献
论阶级司法的难题 /
Ⅰ.阶级司法概念的现实性 /
Ⅱ.概念的模糊性 /
Ⅲ.情况分组 /
Ⅳ.这一概念的科学效力范围 /
Ⅴ.对这一概念运用于社会学的批判 /
Ⅵ.这一概念背后的正义观念 /
Ⅶ.棘手情况 /
法庭中的社会学 /
Ⅰ.导引 /
Ⅱ.经验社会学 /
Ⅲ.社会学理论 /
Ⅳ.批判社会学 /
Ⅴ.结语 /
当今的法官法
——就民法中法官法律续造的法社会学与
法政治学评论 /
Ⅰ.法官的法律续造:两则实例 /
Ⅱ.法官法的范围 /
Ⅲ.法官法大行其道的原因 /
Ⅳ.立法者和法官 /
Ⅴ.法官法律续造之边界 /
第五部分:法学教育中的法社会学
作为法学教育中基础课程的法社会学 /
Ⅰ.基础课程的教学意义 /
Ⅱ.作为学科专业的法社会学 /
Ⅲ.1985年的框架计划 /
Ⅳ.法社会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价值 /
Ⅴ.法社会学作为基础性课程的内容 /
Ⅵ.法社会学理论之导引 /
Ⅶ.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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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亭》的感人力量,在于它具有强烈地追求个性自由,反对封建礼教的浪漫主义理想。这个理想作为封建体系的对立面而出现。善良与美好的东西都属于杜丽娘。汤显祖描写杜丽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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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達顧得困的脫單吐的乳液俄軍俄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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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丛书还包括:《长生殿》、《西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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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表现形式不一,或渐悟或顿悟,或隐藏或彰显。真正的感悟来源于人们的亲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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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著作,很漂亮的一本书,有收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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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能突破概念法学的桎梏形成“活法”的概念,关键在于他看待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面,他认为国家只是社会团体中的一个团体而已。国家首先是个军事团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非常松散,然后才发展出征税、警察等活动接着是国家化的立法,直到17世纪的法国才出现了职能多样的国家行政,国家这个社会团体才慢慢摊开成为重要的社会团体。(不得不说,埃利希讲解的这个社团--国家的演变过程,非常类似于福柯在《安全、领土与人口》中的叙述。只是埃利希职守于实证形式的介绍,而福柯则将其按照自己的思路将法律解读成规训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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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埃利希之前,还需要提下他的理论背景中一个关键人物:萨维尼。人们常把萨维尼后期的法学视为其代表,实际上并不全然那么很简单。萨维尼早期作品倾向于实证主义,后期则转化到民族精神。前者历经罗马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法典的研究,强调法律的内部自治,形成概念法学;后者则顺着日耳曼法学派,强调民族和历史的因素,形成民族法理论,最后成为与概念法学相对的自由法学运动。自然,埃利希受的影响是后者,但是巧妙的借助了前者的实证是方法,历史法学派虽然注意到了习惯法、非国家法的重要性,但是没有进行实证的考察,而是停留在形而上的阶段,埃利希两相结合,在大学开班授课研究“活法”,并且带着学生去他的家乡做田野调查,建构起自己的法社会学理论。还有一个不得不提的时代背景在于,十九世纪末社会变革的欧洲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被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这使得埃利希社会学研究方法在法学中开展的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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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关于法社会学的演讲及论文集,凝聚了作者整个学术生涯就这一学科的研究成果,全书涉及诸多主题:如正义观与法律认同、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权力关系乃至法社会学的立法与司法的实用性等,既不局限于生效法律的解释、适用和学说,又不困于社会学的冥想,就其表达本身而言,极具个人风格,形象生动,是一部理论及经验法社会学的佳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