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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製史(第2版)》:新世紀法學教材。
內容簡介
《中國法製史(第2版)》主要內容:中國法律製度史(簡稱中國法製史)是一門專門研究中國曆史上法律製度的産生、發展、演變及其規律的學科。它客觀、科學地揭示中國曆史上各種法律製度産生、發展和演變的真實情況,並從中找齣規律。我們要從這些真實情況和規律中,尋找曆史的經驗和教訓,為今天的法治所用。
中國法製史是一門交叉學科。它把法學與史學交叉在一起,其內容既與法學有關,又與史學相關。因此,既可以從法學的角度去研究中國法製史,也可以從史學的角度去研究中國法製史。但是,要成功地研究中國法製史,必須把法學理論與史學知識結閤起來,否則就會齣現偏頗,以緻不能真實地再現中國法製發展的曆史。這就與這一學科的任務背道而馳瞭。
對中國法製史的研究齣現得很早。早在春鞦末期,隨著成文法的公布和律學的興起,對中國法製史的研究便有瞭大發展。《漢書·刑法誌》中已記載有漢前法製史的內容。在清末中國法製史研究齣現高潮,到20世紀30年代已齣現瞭中國法製史的通史著作,以後這類著作不斷問世。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法製史的研究雖齣現過起伏,但總的來說,規模、人數、成果都大大超過以往,特彆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1998年齣版的多捲本《中國法製通史》是對這一研究的階段性總結,它標誌著這一學科在中國已有瞭相當大的發展。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製度
第一節 中國法律的起源
第二節 夏商立法概況
第三節 夏商法律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 夏商司法製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禮與刑及其適用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經濟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三章 春鞦戰國時期的法律製度
第一節 春鞦時期的法律製度
第二節 戰國時期的法律製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五章 漢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經濟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六章 魏晉南北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司法製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製度
第一節 隋朝法律製度
第二節 唐初法製指導思想
第三節 唐朝立法概況
第四節 唐朝刑事法律
第五節 唐朝民事法律
第六節 唐朝行政法律
第七節 唐朝司法製度
第八章 五代十國與宋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五代十國法律製度
第二節 宋朝立法概況
第三節 宋朝刑事法律
第四節 宋朝民事法律
第五節 宋朝行政法律
第六節 宋朝司法製度
第九章 遼、金、西夏、元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遼國法律製度
第二節 金國法律製度
第三節 西夏法律製度
第四節 元朝法律製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經濟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國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婚姻法律
第四節 經濟法律
第五節 行政法律
第六節 司法製度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製度的變革
第一節 製憲活動
第二節 修律活動
第三節 司法製度的變革
第十四章 南京臨時政府法律製度
第一節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第二節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三節 立法改革
第四節 司法製度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製度
第一節 製憲與國會
第二節 立法活動
第三節 司法製度
第十六章 南京國民政府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製憲活動
第三節 刑事法律
第四節 民事法律
第五節 行政法律
第六節 司法製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據地時期人民民主政權法律製度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憲法性文件
第三節 土地立法
第四節 刑事立法
第五節 婚姻立法
第六節 勞動立法
第七節 司法製度
第十八章 新中國法製的發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憲法製度
第三節 民事、經濟法律製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製度
第五節 行政法律製度
第六節 訴訟法律製度
附錄 中國傳統親屬製度簡介
後記
精彩書摘
按禮,諸侯國有拱衛王室的義務。周平王東遷,置周王室於晉、鄭兩同姓國之間,本欲藉助鄭、晉勢力,保住宗室權威。但強大起來的諸侯,尤其是鄭國,不僅拒不履行禮製所規定的捍衛王室的義務,反而乘王室危難,強取豪奪。公元前720年,為扼製鄭莊公專權,周平王欲分權與虢,引起鄭莊公不滿。平王心懼,為釋鄭國之怒,竟同意與鄭交質,將周的宗主地位降至與諸侯國同等地位。《左傳·隱公三年》載:“王子孤質於鄭,鄭公子忽質於周。”《左傳》的作者便將這次“交質”斥為非禮之舉:“信不由中,質無益也,明恕而信,要之以禮,而況君子結二國之結,行之以禮,又焉用質。”周平王死後,鄭國竟明目張膽地一再奪取周境內的莊稼及土地,以至周鄭之間發生戰爭,戰爭又以周王室的失敗而告終。周鄭交質及周鄭交戰,不僅證明瞭周天子地位的衰敗,而且還證明閤君統與血統為一體的宗法製已經破裂,維護宗法倫理等級的禮製束縛力正在減弱。
據史料記載,公元前632年鼕,成為霸王的晉文公竟以淩駕天子之上的姿態,召天子參加會盟。《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是會也,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仲尼日:‘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日:‘天子狩於河陽’。”《史記·孔子世傢》亦記:“踐土(今河南原陽西南)之會實召周天子,而《春鞦》諱之日:‘天子狩於河陽’,推此類以繩當世。”這種以臣召君的僭越之舉,標誌禮製下的君臣等級已處於本末倒置的狀況中。周天子的威嚴已蕩茫然無存,連自己的命運也被控製在彆人手中。
就禮製中最重要的朝貢製度來說,也已經麵目全非。禮製規定:“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諸侯見天子,“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天子下堂見諸侯,《禮記》斥之為失禮。《禮記·郊特牲》記:“下堂而見諸侯,天子之失禮也,由夷王以下。”春鞦以來,朝覲之禮基本廢弛。據《春鞦》記載,在242年間,與王室關係最為密切的魯國僅朝天子三次。魯國是保留傳統禮製較多的國傢,晉使韓宣子曾贊譽道:“周禮盡在魯矣。”孔子也曾說道:“齊一變,至於魯,魯一變,至於道。”意即魯國製度與傳統之道最為貼近,魯國都如此,由此可推想其他諸侯國的行為,朝覲之禮早已被諸侯們廢除瞭。相反,強大起來的諸侯卻可以要求周天子的朝見。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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