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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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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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3

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070684
版次:1
商品编码:11496291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世纪法学教材
开本: 16开
出版时间:2014-07-01
页数: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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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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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2版)》:新世纪法学教材。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第2版)》主要内容:中国法律制度史(简称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客观、科学地揭示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真实情况,并从中找出规律。我们要从这些真实情况和规律中,寻找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天的法治所用。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把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其内容既与法学有关,又与史学相关。因此,既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也可以从史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但是,要成功地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出现偏颇,以致不能真实地再现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这就与这一学科的任务背道而驰了。
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出现得很早。早在春秋末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和律学的兴起,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便有了大发展。《汉书·刑法志》中已记载有汉前法制史的内容。在清末中国法制史研究出现高潮,到20世纪30年代已出现了中国法制史的通史著作,以后这类著作不断问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虽出现过起伏,但总的来说,规模、人数、成果都大大超过以往,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一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商立法概况
第三节 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夏商司法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礼与刑及其适用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
第六节 唐朝行政法律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
第五节 宋朝行政法律
第六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辽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夏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婚姻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 制宪活动
第二节 修律活动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节 立法改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制宪与国会
第二节 立法活动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制宪活动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婚姻立法
第六节 劳动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八章 新中国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宪法制度
第三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诉讼法律制度
附录 中国传统亲属制度简介
后记

精彩书摘

按礼,诸侯国有拱卫王室的义务。周平王东迁,置周王室于晋、郑两同姓国之间,本欲借助郑、晋势力,保住宗室权威。但强大起来的诸侯,尤其是郑国,不仅拒不履行礼制所规定的捍卫王室的义务,反而乘王室危难,强取豪夺。公元前720年,为扼制郑庄公专权,周平王欲分权与虢,引起郑庄公不满。平王心惧,为释郑国之怒,竟同意与郑交质,将周的宗主地位降至与诸侯国同等地位。《左传·隐公三年》载:“王子孤质于郑,郑公子忽质于周。”《左传》的作者便将这次“交质”斥为非礼之举:“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信,要之以礼,而况君子结二国之结,行之以礼,又焉用质。”周平王死后,郑国竟明目张胆地一再夺取周境内的庄稼及土地,以至周郑之间发生战争,战争又以周王室的失败而告终。周郑交质及周郑交战,不仅证明了周天子地位的衰败,而且还证明合君统与血统为一体的宗法制已经破裂,维护宗法伦理等级的礼制束缚力正在减弱。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632年冬,成为霸王的晋文公竟以凌驾天子之上的姿态,召天子参加会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日:‘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日:‘天子狩于河阳’。”《史记·孔子世家》亦记:“践土(今河南原阳西南)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日:‘天子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这种以臣召君的僭越之举,标志礼制下的君臣等级已处于本末倒置的状况中。周天子的威严已荡茫然无存,连自己的命运也被控制在别人手中。
就礼制中最重要的朝贡制度来说,也已经面目全非。礼制规定:“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诸侯见天子,“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天子下堂见诸侯,《礼记》斥之为失礼。《礼记·郊特牲》记:“下堂而见诸侯,天子之失礼也,由夷王以下。”春秋以来,朝觐之礼基本废弛。据《春秋》记载,在242年间,与王室关系最为密切的鲁国仅朝天子三次。鲁国是保留传统礼制较多的国家,晋使韩宣子曾赞誉道:“周礼尽在鲁矣。”孔子也曾说道:“齐一变,至于鲁,鲁一变,至于道。”意即鲁国制度与传统之道最为贴近,鲁国都如此,由此可推想其他诸侯国的行为,朝觐之礼早已被诸侯们废除了。相反,强大起来的诸侯却可以要求周天子的朝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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