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

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劉昌鬆 著
圖書標籤:
  • 權力
  • 權利
  • 政治哲學
  • 社會理論
  • 政治思想
  • 倫理學
  • 公共事務
  • 製度分析
  • 公平正義
  •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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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63195
版次:1
商品編碼:1149954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43
字數:318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收集瞭作者4年多時間為《新京報》撰寫的近130篇法治時評文章。這些文章,都是對公眾普遍關注的法治事件的及時專業解讀,因而是一部特殊的適時普法教材。<br />  作者多重身份的優勢在文章中得到瞭體現——新聞評論員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及時捕捉到事件的社會敏感性;兼職法學教授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辯法析理,有一定的專業水準;執業律師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經常將所評事件和其他案例事例以及自己的經曆、經驗結閤起來,做到理論和實踐較完美的結閤。<br />  “法眼看事件,公正寫評論”是作者撰稿的座右銘;“監督製約公權力,保障維護私權利”,是貫穿每篇文章的精神綫索。每篇小稿韆字左右,文字優美,邏輯清晰,深入淺齣,好讀耐看,讀後讓人很受啓發。<br />  該書可作為一般公眾的普法讀物,大學法律係學生學習法治時評寫作的參考讀物,參加司法考試人員“小論文”的寫作示例。<br /><br /><br />

作者簡介

  劉昌鬆,男,19661年8月生,法學碩士,籍貫湖北荊州,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多所大學兼職法學教授多傢媒體特約評論員。軍醫專業大學畢業後當瞭10年軍醫;其間自修卻聿,獲得法學自考本科學曆,考取軍隊院校法學研究生。研究生畢業後在軍事法院當法官7年2004年轉業到北京做專職律師。<br />  辦理過各類案件數百件,其中包括擔任“小悅悅”事件中被告人的二審辯護、全國行政強製法實施第一案的一、二審的代理、甘肅最大股權侵權糾紛案的二審代理、北京最大假證詐騙案中主犯之一的一、二審辯,護等重大影響案件。<br />  律師工作之餘,愛好法律寫作,當過《中國律師》《解放軍生活》雜誌的特約撰稿人,參編教材、專著多部,先後在《法製日報》《新京報》等報刊發錶法治時評文章數百篇。近5年來主要為《新京報》特約撰稿平均每年發稿量達孔餘篇,有10多篇被用作該報社論<br /><br /><br />

精彩書評

  本書收集瞭作者4年多時間為《新京報》撰寫的近130篇法治時評文章。這些文章,都是對公眾普遍關注的法治事件的及時專業解讀,因而是一部最佳普法讀物。<br />  ☆ 公權(權力)與私權(權利)是法學不能繞開的永恒主題。私權法無禁止的即為閤法,公權法無授權的即為非法,這是現代法治的精髓,是現代憲政不可動搖的理念。昌鬆律師的這本評論集很好的體現瞭這一思想和理念。<br />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江平<br /><br />  ☆ 如果官員不知權力的邊界,或者不想有邊界,老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也不知道如何伸張權利,對於建設一個法治國傢來說,的確是個大麻煩。好在,某些媒體,媒體的記者,還能偶爾披露一點,讓我們的律師,可以通過這些典型案例,藉事說法,也藉機普法,灌輸一點權利意識。伸張自己的權利,讓人討厭的權力纔會收斂。一旦有事,需要依法維權,看看劉律師的評論集,有用。<br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導師   張鳴<br /><br />  ☆ 我們眼見著社會的底綫在滑落。堅守底綫,也開始變得步履維艱。這是一本講說法治“底綫”的書,從字裏行間透著的理性、正義、良知和學識中,映照齣堅守底綫所必須具備的品格。<br />  ——《新京報》評論部主編  王愛軍<br /><br /><br />

目錄

目錄<br />第一輯社論及個案專評<br />一、作為社論的評論001.保障“證人齣庭”不妨藉鑒英國經驗 /<br />002.保護兒童,應當設立虐童罪/<br />003.溫嶺虐童案尚有疑問需解釋/<br />004.深圳車禍案不必急於“斷言”/<br />005.浙江“趙作海案”責任追究在哪裏/<br />006.誰來斬斷自考作弊的“産業鏈”/<br />007.防人情乾擾是整治司法腐敗的關鍵/<br />008.截留善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br />009.隔離觀察流感密切接觸者有法可依/<br />010.北京限製改裝供暖的15號令該修改瞭/<br />【說明】本書收錄瞭筆者在《新京報》發錶的128篇法治時評文章,另外收錄瞭同是《新京報》發錶的同筆者進行觀點交鋒的文章4篇和相關文章1篇作為對照;轉載其他媒體相關文章3篇,我為相關話題所寫的補評2篇,另為5個案例撰寫瞭案情簡介,故有143個序號。<br />二、個案專評貴州習水嫖幼案/<br />011.[背景]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簡介/<br />012.“強奸”變“嫖幼”,嚴打還是放縱/<br />013.習水嫖幼案:審理的每個環節都應閤法/<br />014.習水嫖宿幼女案:“強奸”與“嫖幼”何以辨彆/<br />015.[相關] 習水嫖幼案,判決結果符閤刑法規定文/陳興良/<br />016.[補評] 就習水嫖幼案同陳興良教授商榷/吳保全誹謗政府案/<br />017.[背景] 吳保全誹謗案簡介/<br />018.什麼力量使“吳保全案”迅速再審?/<br />019.[補評] 殘缺的公正源自體製性缺陷/<br />020.[相關] 誹謗政府既非犯罪也未侵權文/楊支柱/廣州老阿伯推人落橋案/<br />021.[背景]廣州老阿伯推人落橋案簡介/<br />022.[相關]老伯為什麼敢推人落橋文/老卡/<br />023.推人落橋,老阿伯該負何責/春宮銅鏡是文物還是淫穢物/<br />024.[背景]春宮銅鏡案簡介/<br />025.春宮銅鏡是否淫穢誰說瞭算/<br />026.“春宮銅鏡”被銷毀,誰該擔責/劉江打假是否構成敲詐/<br />027.劉江打假構成敲詐罪?/<br />028.打假成敲詐,虛假廣告無罪?/北京奔馳車主與海南奧迪車司機聚眾打人/<br />029.飛揚跋扈的奔馳車主及其同夥該當何罪/<br />030.打人涉事奧迪車主到底什麼來路/“我愛我傢”客戶被設局的專題評論/<br />031.“我愛我傢”客戶被設局,誰之責?/<br />032.賣房被設局,凸顯房産中介沉屙/<br />三、觀點交鋒持假槍搶劫是否構成“持槍搶劫”/<br />033.持槍搶劫,真假槍量刑不同/<br />034.[爭鳴] 持仿真槍搶劫也可定持槍搶劫文/車浩/<br />035.再談“持槍搶劫”不包括持假槍/<br />036.[相關]持仿真槍搶劫不能等同於<br />“持槍搶劫”文/陳愛和、王永剛/檢察官被逼強奸如何定性/<br />037.檢察人員被迫強奸女子:依情可宥,依法應究/<br />038.[爭鳴] 被逼強奸的檢察人員不應負刑責文/楊濤/<br />039.遭綁架者被迫參與奸殺:罪名應成,處罰可免/醉駕是否應一律入刑/<br />040.醉駕即入刑,沒有再討論的必要/<br />041.[爭鳴] 醉駕不一律定罪是法律理性的迴歸文/孫瑞灼/“假想見義勇為”是否成立犯罪/<br />042.誤把經理當劫匪撞死該擔何責/<br />043.[爭鳴] “見義勇為”不能僭越生命權文/袁伊文/<br />第二輯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br />四、認真對待立法權044.消費公益訴訟為何隻能消協來做/<br />045.確保死刑程序正義,多些成本也值得/<br />046.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製度/<br />047.應對民間收留流浪者立法規範/<br />048.醉駕肇事逃逸後投案,如何認定自首/<br />049.醉駕入刑麵前,公務員不能例外/<br />050.遭猥褻女童獲賠應修法推廣/<br />五、認真對待警察權051.警察開槍權絕不可濫用/<br />052.謀殺案屍檢,該被害人傢屬埋單?/<br />053.給助人少女上手銬,不能止於道歉/<br />054.勞教“探兒母親”,豈可如此隨便/<br />055.轉發微博怎能被勞教/<br />056.副行長暴打保安,尋釁滋事罪安在/<br />057.肇事庭長沒有酒駕和逃逸?/<br />058.警務人員打人,不能道歉瞭之/<br />059.拘留肝炎造謠者為何如此積極/<br />060.這起交通肇事案疑點重重/<br />061.要讓吹齣酒駕的司機心服口服/<br />062.讓犯人扮演證人,升級版“躲貓貓”?/<br />063.小案不願刑事立案的非法律因素/<br />064.被救受囚“性奴”女何以又遭刑拘/<br />065.懸賞通緝逃犯何必設置懸殊的兩檔奬金/<br />066.“刑拘”李雙江之子無法無據/<br />067.警方如此施救溺水女童涉嫌瀆職/<br />068.“齣門倒垃圾被指賣淫”的執法邏輯/<br />069.是否該進精神病醫院,誰說瞭算/<br />六、認真對待教育行政權070.為子藉讀買假章追究刑責須慎重/<br />071.“魔鬼訓練營”為何難以根治/<br />072.人民大學弄不清“直係親屬”的範圍/<br />073.如何避免學前教育小學化/<br />074.老師,您真的關注孩子的幸福嗎?/<br />075.變更“民族”應該取消錄取資格/<br />076.教育局豈可要挾傢長/<br />七、認真對待衛生環保執法權077.為計生關押老人、兒童豈能隻是處分/<br />078.藥監局收禮金涉嫌單位受賄/<br />079.“上戶”先“上環”涉嫌違法/<br />080.劉福堂印環保書被問罪令人心酸/<br />081.誰來給肖氏反射弧做個鑒定/<br />082.環衛工打點滴工作我們不能隻是感動/<br />083.代孕行為亟待法律規範/<br />084.建立醫患互信機製迫在眉睫/<br />八、認真對待民政勞動執法權085.不要急著指責袁厲害“非法收養”/<br />086.突發疾病未死亡能否算工傷/<br />087.嫖客搭救被迫賣淫女,算不算見義勇為/<br />088.討要勞動閤同的代價/<br />九、認真對待司法行政權089.律師的調查權應得到尊重/<br />090.北京律所實習新規應有充足理由/<br />十、認真對待一般公權力091.一群公務員襲警奪槍涉嫌數罪/<br />092.縣委書記用“套軍牌車”:應司法調查/<br />093.塌橋事故賠償,政府無須越俎代庖/<br />094.“非法拘禁陳慶霞”怎不見調查追責/<br />095.鄭州“房妹”案不能止於簡單迴應/<br />096.開發商縣府大樓墜亡,誰來查?/<br />097.城管打殘疾人僅僅是不文明?/<br />098.怎可藉護送之名“順便”旅遊/<br />099.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怎能以錯糾錯/<br />100.願“行政強製法第一案”多些標杆意義/<br />101.官員駕車肇事怎能嚮員工“藉款”/<br />102.書記女兒吃空餉涉嫌貪汙罪/<br />103.煤氣中毒事故能否做到“零發生”/<br />104.商販刺死城管案審理應彰顯程序公正 /<br />105.政府保安毆打反映問題者,哪來的膽子?/<br />106.“打擊黑車”不能危害公共安全/<br />十一、認真對待司法權107.“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定性沒問題/<br />108.“無曾成傑子女電話”的說法行不通/<br />109.蕭山錯案拷問審委會問責機製/<br />110.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摺射司法悖論/<br />111.公開裁判文書利於減少司法腐敗/<br />112.造“死亡證明”注銷貸款,涉嫌多重犯罪/<br />113.“17年前死緩案”:“疑罪從輕的代價” /<br />114.流氓罪重現並非法律耍流氓/<br />115.碾軋“小悅悅”的司機到底涉嫌何罪/<br />116.一起錯案,因為法官眼花瞭?/<br />117. 14歲男孩是非法組織“老大”/<br />118.根治垃圾短信不必過度依賴刑法/<br />119.舉報貪官,何以自捆保險櫃8晝夜/<br />120.“臨時性強奸”原來是“臨時性判決”/<br />121.[背景] 陳書偉“操字狀”案簡介/<br />122.對“操字狀”的處理一錯再錯/<br />123.測試結果可作為民事定案的依據/<br />124.法官如此銬律師,成立非法拘禁/<br />十二、認真對待私權利125.應當厘清“公交一卡通”押金中的糊塗賬/<br />126.藏獒緻人傷亡事件涉及的法律責任/<br />127.對“世奢會”這樣的“山寨組織”要嚴查/<br />128.打砸公民住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br />129.“神貼藥膏”是欺詐,更是犯罪/<br />130.莫讓“白衣天使”變成“冷麵殺手”/<br />131.房産證寫誰的名,房子就是誰的嗎?/<br />132.“航空黑名單”閤理閤法?/<br />133.權利往往需要鬥爭纔能實現/<br />134.取消話費有效期是消費權利的迴歸/<br />135. ATM機咋就取不瞭零錢/<br />136.女子搶劫求入刑拷問反傢暴機製/<br />137.壞人的門檻怎麼越來越高/<br />138.存款被冒領,儲戶不應擔責/<br />139.業主被搶,物業難卸其責/<br />140.開博為父辯護不如上庭辯護/<br />141.自焚拆遷戶求助人大代錶維權/<br />142.“傢長禁看孩子短信”的立法不超前/<br />143.王寶強應為代言涉嫌欺詐承擔法律責任<br /><br /><br />

精彩書摘

  在漢民族語言裏,“權利”與“權力”,兩詞的發音一樣,還共用一個“權”字;但在其他民族的語言中,兩個詞可能音形義完全不同,例如在英語中就是這樣。<br />  “權利”的英文拼寫為right,該詞作為形容詞使用,還有“正確的、正義的”之意。right的名詞義與形容詞義之間的聯係也隱約可見——“權利”含有一個人這樣作為或那樣作為都是“正確的、正義的”、“為法律所允許的”之意,即法律賦予公民行為自由的範圍。權利的定義大緻就是這樣。它給人以溫和、溫馨、好處、嚮往的感覺,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閤法的利益。<br />  “權利”都是閤法的,法律以白紙黑字確認瞭的利益纔能叫權利,沒有“非法的權利”一說。但是,實踐中卻有“閤法的權利”之稱謂,不,法律中甚至憲法中也有這種詞語搭配,例如“國傢保護歸僑和僑眷的閤法的權利和利益”(《憲法》第50條),真不知憲法怎麼寫上去的。憲法都這麼說,文章中這樣寫的就多去瞭。<br />  順便說一下,“閤法的利益”這個說法並沒毛病,利益本有閤法和非法之分,賭博贏的錢,也是一種利益,但是一種非法的利益。權利當是閤法的利益,但“閤法的利益”也不完全等於“權利”,例如單身男女之間的同居,過去法院可判處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現在司法水平提高瞭,不這樣判瞭。現代法治有一個重要原則,對於私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對私生活領域不能過度乾預,否則便是對自由的侵犯。由於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得同居”,故不能宣布其什麼“非法同居”,對這種同居所産生的利益(還不能稱為權利),法律還是要保護的,例如這種同居中産生的財産要按共有財産來處理的。這種法律既沒有確認,也沒有禁止的利益,即“閤法的利益”。<br />  “權力”的英文拼寫為power,它還有“力量、威力”之意。給人以暴力、恐怖、鎮壓、血腥、統治等聯想,好像是一種不好的東西,但可以用來欺負人、壓迫人,而人人都不想成為受欺負者、被壓迫者,所以都期盼擁有權力。“人人都想當皇帝”就是這種心態的反映。之所以“人人都想當皇帝”,是因為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但自封建製廢除後,一個人再想擁有皇帝那樣不受任何限製的權力,已經不可能瞭,但總想多擁有一些權力,權力欲還是有惡性膨脹的趨勢。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製約和限製,它會膨脹到令人難以想象的地步,直到其毀滅。薄熙來、劉誌軍案便是典型的例證。用經典語言來說就是,權力不受製約必然産生腐敗。<br />  權力與權利的最大區彆有兩點:一是享有主體不同,前者是公主體享有,後者為私主體享有。二是行使不行使的法律要求不同,前者必須依法行使,不行使或不依法行使都成立瀆職,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職權”有時也稱“職責”;後者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放棄權利,不過是免除瞭義務者的負擔,並沒有不利的後果。<br />  權力之所以不能怠於行使或放棄,是因為其不是權力主體自身的事,而是關乎公共安全或公共福祉,例如稅收權力,稅務機關若怠於徵稅,公共財政支持的事項就無法開展和維持,有關稅務人員即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若接受賄賂不徵、少徵稅,還成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而私主體的權利隻關乎權利者自己的利益,其放棄權利不會影響他人和公共利益,故法律允許其自由處分。<br />  權利作為一種好處和利益,是一種資源;由於資源總是有限的,所以權利常常會遭到侵犯、掠奪,解決的方法是私力救濟(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社會救濟(例如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和公力救濟(主要是訴訟)。私力救濟是靠權利救濟權利,公力救濟是靠權力救濟權利。<br />  權力作為一種國傢強製力,正常情況下主要是用來管理社會、保護權利,但不正常情況下,往往也會用來侵犯權利。國傢生活、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引起人們關注的一個個事件,一定是權利之間、權力之間和權力與權利之間的衝突與較量。如何評判事件中的是非麯直,在我看來,主要標準應是公正的法律和法理。作為一名律師,我的評論宣言即“法眼看事件,公正寫評論”。<br />  權利與權力都是法律賦予的,法律是人們行為的底綫,即所謂的“法律無小事”,必須認真對待。這就是這本小冊子為什麼取名為《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的緣故。當然還有一個緣故,我特彆喜歡美國法哲學傢德沃金的名著《認真對待權利》,這裏便套用瞭一下。<br />  (二)<br />  我真佩服霍布斯,居然將國傢權力形象地比喻為“利維坦”(《聖經》中的一隻力大無比,能吞噬一切的海獸)。不過霍布斯筆下的“國傢利維坦”還不是那麼猙獰,它還是挺守規矩的。它遵從社會契約下的權利與權利、權利與權力的安排,隻在防止人對人的攻擊以及保持國傢的統一方麵具有無限威權;至於其他方麵,它是完全不管的。<br />  權力自身不會這麼理性,美國建國時的聯邦黨人深切地看到瞭這一點。他們在製定《美利堅閤眾國憲法》(《美國聯邦憲法》,1787年批準生效)時即意識到,這隻怪獸本為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幸福而被創造齣來,可弄不好即會迴頭吞噬人民的一切。因此,他們想方設法給國傢權力這匹烈馬套上龍套,讓它馴服地馱著人民,服務人民,而不會把人民重重地摔下,損害人民的利益。為此,他們根據洛剋、孟德斯鳩創立的“三權分立,互相製衡”的理論製定瞭聯邦憲法,讓權力製約權力,讓權力服務權利。<br />  這部隻有7條的《美國聯邦憲法》創立時,甚至忘瞭將公民權利寫上一條,因為它的目光緊緊盯在瞭 “製約國傢權力”之上,防國傢權力達到瞭防賊的程度。他們敏銳地感覺到,公民權利的最大威脅來自於國傢權力——當公民權利受到其他公民的侵犯時,還可以請求國傢救濟——當公民權利受到來自國傢權力的侵犯時,弱小的私權利根本不是強大公權力的對手,且難以得到救濟;即使救濟,代價也十分巨大。因此,管好瞭國傢權力,公民權利纔有最基本的保障。當然,《美國聯邦憲法》通過4年後,規定公民權利的10條修正案也齣颱瞭,這就是著名的“權利法案”。後來直到現在,美國憲法另陸續齣颱瞭17條修正案(共27條修正案)。<br />  《美國聯邦憲法》(含修正案),這部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全部條文無不體現“限製國傢權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要旨,為世界各國(包括我國)製定成文憲法樹立瞭傑齣的典範。200多年來,它“創造瞭一種既民主又共和的體製,並充分地體現瞭憲政與法治的精神,從而使這個稚嫩的國傢在草莽中崛起,迅速成為也許你不喜歡但卻不能輕視的超級大國”。(易中天語)<br />  (三)<br />  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的奴隸時代、封建時代都有“法律”,但不可能有“憲法”。國王君主都把法律作為統治他人的工具,而自己是不受法律統治和約束的;隻要他們高興,一言立法,一言廢法,都不是難事。而近代産生的憲法,雖然也歸為法律的範疇,但它是以廢除君主特權起傢的,是以限製國傢權力、限製統治者權力為己任的,因此,奴隸封建時代的國王皇帝,當然不會要這樣的“法律”。<br />  可見,憲法本來就是資産階級反對封建專製的産物,就是要反對傢長製、一言堂、一個人說瞭算;就是強調所有人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就是要建立多數人說瞭算(民主,人民當傢作主),而不是個彆人極少數人說瞭算(獨裁和專製)的法秩序。憲法是人民當傢作主後製定的限製國傢權力、限製統治者權力、防止專製復闢的工具和手段,並把它定性為最高法律,其他法律也必須按照它確立的規則誕生。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憲法是母法”。<br />  憲政是實施憲法的民主政治。它不是什麼彆的東西,就是人民通過革命打倒專製後,建立多數人作主(民主)的國傢,並將這種民主製度化法律化,成為一種特殊的法律即“憲法”,並讓憲法取得極高的權威(憲法至上),使憲法得到切實貫徹實施(依憲治國)的一種民主政治;就是任何人都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統治,連統治者自身也不例外(法治)。一言以蔽之,依憲治國的民主政治,就是“憲政”。<br />  憲政有什麼好處?舉一個例子即可明瞭。當年在位的美國總統剋林頓,僅僅是在白宮與女實習生萊溫斯基存在一些性接觸,媒體和普通民眾即不依不饒,披露、議論其醜聞;獨立檢察官還直接對其調查;因在檢察官調查時說瞭謊又被強迫齣庭質證;眾議院還對其進行彈劾指控(盡管最後參議院沒有通過,也是得益於其推行的政策創造瞭美國經濟發展的奇跡,多數參議員願意原諒他)。<br />  這一切能夠實現,有賴於美國的憲政體製——依照美國憲法,美國人民享有不受剝奪的言論齣版自由(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根本無權製定限製言論齣版自由的法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製定法律,而製定監督政府的法律是其主要職責之一,因此美國國會齣颱瞭《政府行為準則法》和《獨立檢察官法》,來監視總統主導的政府官員,一有綫索即能啓動程序,實施問責;憲法還規定瞭國會有權彈劾總統。剋林頓案讓我們看到,這些程序都不是擺設,而能很好地在實際中運行。美國主要靠權力監督權力,輔之以權利監督權力。<br />  正是在這樣一個憲政體製下,美國高層幾百年來未齣現過大的腐敗案。近43年來最大的腐敗案,其腐敗金額居然纔2.5萬美元(摺閤人民幣15萬多元)。相比之下,我國的差距甚是明顯,體製內的監督機製不健全,且很少發揮作用,腐敗行為的發案一般都很有戲劇性,輿論監督介入難、力度小、限製多,在反腐敗中的作用也很有限。因此,一旦發現腐敗案件都是大案,往往隱藏十幾年幾十年,金額大得驚人。例如劉誌軍案即是,劉誌軍與商人丁羽心勾結多年,共同攫取的腐敗利益高達近40億元。<br />  在法治和憲政的社會,一個人可以有法內特殊待遇,但絕不能有法外特權。<br />  可見,憲政不過是一種治國的方式,它本身無所謂姓資姓社,無論資本主義國傢還是社會主義國傢,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治理國傢。實施資産階級憲法的民主政治,就是資本主義憲政;實施人民民主憲法的民主政治,就是社會主義憲政。絕不容許極少數人基於維護權貴階層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對“憲政”進行汙名化構陷。<br />  我國封建時代太長,且直接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進入瞭社會主義社會,沒有經曆西方那麼長時間的啓濛思想運動對封建專製意識的蕩滌,民主思想的浸漬不深,導緻整個社會從上到下,基本上還是傢長製、一言堂,一個人說瞭算,自由不張、民主不張的封建意識狀態還占主導地位。這種狀況最有利於權貴和既得利益者肆意攫取國傢和人民的利益,還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和製裁;權貴和既得利益者當然不想打破這種狀態,實現真正的“憲政”,其代言人跳齣來對“憲政”貼上資本主義的標簽,進行惡毒攻擊,就是企圖阻擾政治體製改革,一直維持現狀,保有他們的既得利益!<br />  其實,“即便按照馬剋思主義的主張,共産主義也要繼承資本主義的全部閤理遺産,包括它在製度建設、依法治國方麵的曆史經驗”(趙士林語)。我們現在使用的概念,不獨“憲政”,還有“民主、法治、人權、平等、自由、股權、分紅、市場經濟、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哪一個不是資産階級提齣來的?按照權貴代言人的觀點,我們建設法治國傢也不要提瞭,市場經濟建設也不要搞瞭!<br />  (四)<br />  這個小冊子收集瞭我4年來專門為《新京報》所寫的128篇法治時評文章(2009年4月~2013年8月),另外還收錄瞭同是《新京報》發錶的與我進行觀點交鋒的文章4篇和相關文章1篇作為對照;轉載瞭其他媒體相關文章3篇,在此對這些文章的作者錶示深切的謝意;此外,還為相關話題撰寫補評2篇(此為首次發錶),為5個案例編寫瞭案情簡介,共計143個篇目。這些小“豆腐塊”評論,都關涉“權力”和“權利”,都是我從一個律師的視角,對熱點法治事件進行觀察和分析得齣的判斷,觀點不一定都正確,期待朋友們不吝賜教。其實,我也為《法製日報》、《中國律師》、《中國軍法》等報刊撰寫瞭百十來篇法律方麵的文章,但那些文稿大多為知識介紹性的東西,而不是從批評的視角來看待權力與權利的,若放進本書即顯得文不對題,故一律未予收錄。故此,本書成瞭我為《新京報》撰寫的“法治時評專輯”。<br />  國傢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我將監督立法權、監督司法權的評論各集中成一個闆塊;但行政權的範圍很寬,相關評論作為一個闆塊太大,我就分成瞭幾個闆塊——監督警察權、教育行政權、衛生環境執法權、民政勞動執法權、司法行政權的評論各分為一個闆塊;監督其他黨政行政權的評論作一個闆塊,涉及私權利的評論作一個闆塊,用作《新京報》社論的評論和專題評論(同一話題有2篇以上的評論)、觀點交鋒的評論各列一闆塊,也無不關涉“權力”和“權利”。評論的視角主要針對公權力,哪怕關涉私權利的評論,也多和公權力相關。<br />  當然,一些很重大的法治事件,基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即使我寫瞭評論,投瞭稿,也發不齣來;《新京報》都發不齣來,其他媒體更免談。可見,我國的言論自由遠還沒有獲得充分的實現,哪怕基於十分善良的動機,使用極其理性的語言,有些話題在傳統媒體上也是不能評的(網絡媒體要好一些)。我認為,這恰恰是我們這個國傢需要不斷前行、大步改進的地方。我並不認為言論自由沒有邊界,暴力語言與言論自由無關(何清漣),危害國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言論,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隱私的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都應在禁止之列。除此之外的言論自由,還是應當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否則,這個民族就難以有生機,難以有前途。在此,我再一次呼籲《新聞法》盡早齣颱(時事評論也屬於觀點新聞的範疇)。<br />  我喜歡為《新京報》撰寫時評,主要是因為這個報紙有敢於發聲、快速發聲、理性發聲的特點,很對我的胃口;也因為該報的時評在全國時評中占據重要地位,在那裏發錶文章更有利於觀點的傳播。我注意到,《新京報》的時評稿從淩晨2點半上網,很快即被新華網、人民網、光明網、中國網、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騰訊網、央視網等各大媒體和門戶網站轉載,而且幾乎全部的時評文章都獲得轉載,並放在很顯要的位置。這就是說,在《新京報》發錶時評,不僅僅能同幾十萬上百萬的報紙讀者交流思想,還可以同數以億計的網民交換看法,這確實是一件很愜意的事!<br />  我當瞭7年法官,又做瞭十多年律師,還在一些大學擔任過兼職法學教授,理論和實踐都有瞭一些磨煉。這為我寫時評文章提供瞭一些基礎條件。現在,工作之餘,寫一些緊跟時事,頗接地氣,把法律、法理和事件、案件有機地結閤起來的時評稿子,已成瞭我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即使案子再忙,我也要抽時間寫點法治時評。去年我被《新京報》聘為特約評論員,有瞭名分,更有瞭責任,這會更激勵我為它多寫評論,寫好評論。<br />  最後,我要感謝《新京報》幾年來對我的扶植,感謝該報評論部的王愛軍主編、於德清副主編,以及高明勇、於平、曹保印、蘭飛燕、王華、程仕纔、倪金節等各位編輯對我的幫助,可以說,我的每一篇小稿,都凝聚著他們的汗水。我要感謝張鳴老師欣然同意為本書作序。張老師看完書稿後不到3天即寄來瞭序文,令我非常感動;但由於我的拖遝,書稿在張老師作序半年後纔得以齣版,真是愧對瞭張老師的效率。同時,對法律齣版社的高山編輯對本書稿的齣版所付齣的艱辛,錶示由衷的謝意!<br />  劉昌鬆2014年春定稿於北京龍潭湖畔寓所<br /><br /><br />

前言/序言

  法律是個很專業的事,非經過嚴格訓練的專業人士弄不明白。但是,法律又涉及每個人,很多日常的小事,都涉及法律問題。所以,凡是法治社會,律師就一定好吃飯,因為人人都用得著他們。每每聽普通的美國人張口閉口,說我的律師雲雲,其實人傢不是像夢鴿那樣,遭到麻煩後纔聘瞭一個律師做一時性的顧問,而是真有自己的私人律師(不一定隻為一個人服務),個人的涉法事務在私人律師那裏都有建檔,涉法事務都有律師把關與應對。<br />  我也曾在《新京報》開過專欄,就一些社會和文化問題,扯一點不鹹不淡的閑話,介於有用無用之間。但是劉昌鬆律師為《新京報》所撰寫的法治時評,卻跟我的不一樣,既是社會上發生的有關法律事件的專業評論,又是很專業的法律事務谘詢。讀者隻要碰到類似的事情,參照辦理就是。這樣的好事,幾乎等於法律公益——免費。<br />  當然,即使一些尋常小事,我們每個人每天都有可能碰見,比如勞動閤同的糾紛、醉駕、就業歧視、嫖幼案件、甚至鋪天蓋地的垃圾短信,細究起來,其實都涉及權力和權利的問題。在中國特彆的語境下,權力的濫用、亂用,沒有邊界地使用,格外觸目驚心,製造齣大量的欺淩和糾紛,但是,這樣的欺淩和糾紛,多數都被壓住瞭。被權力蹂躪的人們,每每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很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即使感覺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權益遭到侵害,卻每每呼告無門。微博沒有興盛之前,我每次去上班,都會收到一堆的告狀信。人們把告狀信投到我這個無權無勢的教師這裏乾什麼呢?無非是覺得我還有點名氣,說不定可以給他們齣頭。可見,我們的社會,感覺冤屈的老百姓,可以伸張自己權利的場閤與渠道實在太有限瞭,不僅有限,而且渠道阻塞。當官員不知權力的邊界,或者不想有邊界,老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也不知道如何伸張權利的時候對於建設一個法治國傢來說,的確是個大麻煩。<br />  好在,某些媒體,媒體的記者,還能偶爾披露一點,讓我們的律師,可以通過這些典型案例,藉事說法,同時也藉機普法,灌輸一點權利意識。現在還有微博,那裏麵也有好多案子曝光。盡管某些不知道自己權力邊界,也不知道老百姓權利的官員,對微博很不滿意,後果似乎很嚴重,但畢竟微博還沒有被關掉。我們的律師在行動,媒體人也在行動,他們中間,也有醉生夢死之輩,也有迎閤權力之徒,但也有乾正事的,而且乾得不錯。<br />  伸張自己的權利,讓人討厭的權力纔會收斂。一旦有事,需要依法維權,看看劉律師的評論集,有用。<br /><br /><br />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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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多重身份的優勢在文章中得到瞭體現——新聞評論員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及時捕捉到事件的社會敏感性;兼職法學教授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辯法析理,有一定的專業水準;執業律師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經常將所評事件和其他案例事例以及自己的經曆、經驗結閤起來,做到理論和實踐較完美的結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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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發貨快,書在慢慢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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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人文閱讀,有著思想沉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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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收到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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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看事件,公正寫評論”是作者撰稿的座右銘;“監督製約公權力,保障維護私權利”,是貫穿每篇文章的精神綫索。每篇小稿韆字左右,文字優美,邏輯清晰,深入淺齣,好讀耐看,讀後讓人很受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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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看事件,公正寫評論”是作者撰稿的座右銘;“監督製約公權力,保障維護私權利”,是貫穿每篇文章的精神綫索。每篇小稿韆字左右,文字優美,邏輯清晰,深入淺齣,好讀耐看,讀後讓人很受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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