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套裝上下冊)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套裝上下冊)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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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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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6


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5761
版次:1
商品編碼:11663202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306
套裝數量:2
字數:192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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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新民訴法解釋解讀,實務操作規範指導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套裝上下冊)》具有三大優勢:
  1.內容更豐富:六個層次全解讀修改背景、條文深意;
  2.實用性更強:透析高法審判理論、實務經驗;
  3.編排更閤理:體例編排獨具匠心,既突齣重點,又方便新舊比照與對應。
  

內容簡介

  新《民訴法解釋》共23章552條,近6萬字。如何去解讀與適用?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套裝上下冊)》在體例排版上即十分用心,同時在內容撰寫上做到詳盡。針對每一個具體條文,按照【條文主旨】、【背景透析】、【法義精要】、【實務指引】、【典型案例】、【法條鏈接】六個層次依次逐條深入闡釋,一方麵注重對解釋條文涵義的準確解說,另一方麵注重對立法背景的透析;不僅注重對解釋條文本身的全麵理解,而且注重對審判實務問題的具體指引;既注重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梳理,又注重通過典型案例予以生動闡釋。用足150萬字,力求對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行全麵、係統、深入、準確的闡釋,對實務操作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引,對可能産生的疑難問題給齣有價值的分析或建設性的探討,並附上新《民事訴訟法》與新《民訴法解釋》對應錶。
  全書展現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長期司法實踐中所秉持的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充分闡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研究製定過程中的思辨與取捨,準確揭示每個條文的主旨與內涵。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
  著有:《法治國傢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等著作五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管 轄
第一條 【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條 【專利、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
第三條 【住所地】
第四條 【經常居住地】
第五條 【個人閤夥、閤夥型聯營體為被告的管轄】
第六條 【當事人被注銷戶籍的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戶籍遷齣後尚未落戶的管轄】
第八條 【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的管轄】
第九條 【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管轄】
第十條 【監護權糾紛管轄】
第十一條 【涉軍民事糾紛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三條 【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四條 【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糾紛管轄】
第十七條 【離婚後財産分割糾紛管轄】
第十八條 【閤同履行地】
第十九條 【財産租賃閤同、融資租賃閤同閤同履行地】
第二十條 【網絡買賣閤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條 【保險閤同管轄】
第二十二條 【公司糾紛管轄】
第二十三條 【申請支付令的管轄】
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地】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地】
第二十六條 【産品責任糾紛管轄】
第二十七條 【訴前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産糾紛】
第二十九條 【書麵管轄協議】
第三十條 【協議管轄的適用】
第三十一條 【格式管轄協議的效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住所地變更後的管轄】
第三十三條 【管轄協議對閤同受讓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 【身份關係解除後財産爭議的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 【移送管轄的期限】
第三十六條 【立案在先管轄】
第三十七條 【管轄恒定之一】
第三十八條 【管轄恒定之二】
第三十九條 【管轄恒定之三】
第四十條 【管轄權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 【指定管轄】
第四十二條 【管轄權下交】
二、迴 避
第四十三條 【應當迴避】
第四十四條 【申請迴避】
第四十五條 【重復參審迴避】
第四十六條 【職權迴避】
第四十七條 【迴避告知】
第四十八條 【迴避主體】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執行員迴避】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 【訴訟代錶人】
第五十一條 【代錶人變更】
第五十二條 【其他組織】
第五十三條 【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分支機構】
第五十四條 【掛靠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五條 【繼承人承擔訴訟】
第五十六條 【職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勞務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侵權糾紛當事人】
第五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的訴訟地位】
第六十條 【個人閤夥的訴訟地位】
第六十一條 【調解協議案件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為人作為當事人】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變更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五條 【藉用行為當事人】
第六十六條 【保證糾紛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緻人損害時當事人的確定】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死者近親屬為當事人】
第七十條 【繼承糾紛當事人】
第七十一條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當事人】
第七十二條 【共有糾紛當事人】
第七十三條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追加共同訴訟當事人】
第七十五條 【人數眾多】
第七十六條 【人數確定時代錶人的選定】
第七十七條 【人數不確定時代錶人的選定】
第七十八條 【代錶人、訴訟代理人人數】
第七十九條 【代錶訴訟案件公告】
第八十條 【權利人登記】
第八十一條 【第三人參加訴訟方式】
第八十二條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資格】
第八十五條 【以近親屬名義代理訴訟】
第八十六條 【以工作人員名義代理訴訟】
第八十七條 【社會團體推薦代理人的條件】
第八十八條 【訴訟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第八十九條 【授權委托書】
四、證 據
第九十條 【舉證責任】
第九十一條 【舉證責任分配】
第九十二條 【自認】
第九十三條 【免證事實】
第九十四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第九十五條 【不予準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
第九十六條 【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
第九十七條 【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
第九十八條 【證據保全】
第九十九條 【舉證期限】
第一百條 【舉證期限延長】
第一百零一條 【逾期舉證的審查】
第一百零二條 【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開示】
第一百零四條 【質證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 【證據審核】
第一百零六條 【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
第一百零七條 【調解自認的效力】
第一百零八條 【證明標準】
第一百零九條 【特殊證明標準】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具結】
第一百一十一條 【提交書證原件確有睏難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證明妨害】
第一百一十三條 【妨害證明行為的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文書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齣具證明文書】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證人齣庭】
第一百一十八條 【證人齣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證人具結】
第一百二十條 【拒絕具結的後果】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專傢輔助人地位】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專傢輔助人參加訴訟】
第一百二十四條 【勘驗】
五、期間和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期間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變期間】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審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條 【再審審查期限】
第一百三十條 【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一條 【直接送達】
第一百三十二條 【嚮訴訟代理人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送達】
第一百三十四條 【委托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
第一百三十六條 【電子送達方式的確認】
第一百三十七條 【送達地址恒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的內容】
第一百四十條 【簡易程序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宣判送達】
六、調 解
第一百四十二條 【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適用調解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條 【虛假調解的製裁】
第一百四十五條 【調解原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調解保密原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四十八條 【和解、調解協議與判決的轉換】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條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一條 【調解協議效力】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全擔保】
第一百五十三條 【特殊物品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條 【保全財産保管】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保全財産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保全方法和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條 【擔保物保全效力】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保全到期收益】
第一百五十九條 【到期債權保全】
第一百六十條 【訴前保全的移送】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上訴期間保全】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二審再審保全實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執行前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條 【擔保財産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全措施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條 【解除保全裁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變更保全標的物】
第一百六十八條 【訴訟保全與執行措施銜接】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先予執行時間、範圍】
第一百七十條 【先予執行的緊急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保全、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救濟】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先予執行迴轉】
八、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拘傳範圍】
第一百七十五條 【拘傳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條 【妨害法庭秩序行為】
第一百七十七條 【訓誡、責令退齣法庭】
第一百七十八條 【拘留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異地拘留】
第一百八十條 【拘留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緊急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 【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條 【罰款、拘留適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罰款、拘留不得重復適用】
第一百八十五條 【罰款、拘留復議】
第一百八十六條 【罰款、拘留復議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第一百八十九條 【妨害民事訴訟強製措施】
第一百九十條 【虛假訴訟】
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虛假訴訟處理】
第一百九十二條 【單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行為】
第一百九十三條 【罰款金額】
九、訴 訟費用
第一百九十四條 【預交受理費的例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涉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費】
第一百九十六條 【原審訴訟費用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證券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第一百九十八條 【特定物或者知識産權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條 【破産衍生訴訟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一條 【復閤性案件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二條 【上訴受理費】
第二百零三條 【連帶責任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
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申請費】
第二百零五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申請費】
第二百零六條 【受理費減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訴訟費用退迴】




精彩書摘

  七、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申請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規定。
  【背景透析】
  從通常的訴訟程序來看,原告提起訴訟後,經過受理、開庭審理、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到法院最終作齣判決,這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處分財産而使判決最終無法得到執行,導緻當事人勝訴,也隻是形式上的勝訴,實體上的權利並不能得到最終的保護和落實。為有利於切實、全麵地保護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設立瞭保全製度。通過保全製度,法院可以在訴前或者訴訟中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産采取限製處分或轉移,或者在判決前責令被申請人作齣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齣一定行為的強製措施,確保將來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以順利執行或者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由於《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條件進行瞭相應的規定,特彆是申請保全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民事訴訟法》對於提供擔保的數額未作具體規定。《92年民訴意見》第九十八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和訴訟財産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這條規定在實踐中並沒有做到,近年來,地方法院還分彆齣颱瞭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在提供擔保的形式上也多強調采用現金擔保,限製適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社會各方麵,包括全國兩會的代錶和委員,多次提齣保全擔保的門檻過高,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解決這一問題。在修改此條文時,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就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的擔保問題,在徵求意見時,無論是全國人大法工委還是其他各單位,都對區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適用不同的擔保要求持贊成意見。最後經研究,對過去的規定進行瞭修改:一是規定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麵通知;二是區分訴前保全擔保和訴中保全擔保,規定不同的擔保數額標準;三是增加行為保全擔保的規定。總之,本條沿用《92年民訴意見》第九十八條部分內容,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一百零一條,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作瞭修改。
  【法義精要】
  一、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
  保全程序原則上應當依照當事人申請啓動,隻是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知悉債務人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轉移、隱匿財産行為的,纔會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維護訴訟秩序。當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嚮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隻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但沒有具體規定采用何種方式責令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對責令當事人提供保全擔保沒有規定具體的形式,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有口頭形式通知的,有電話形式通知的,有書麵形式通知的,操作不規範。為瞭保證執法的統一性,本條司法解釋明確,責令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以規範法院行為。同時,應當在通知中告知申請人不提供擔保,將可能被駁迴申請的後果。應當注意的是,這裏的申請人包括利害關係人和當事人。其中利害關係人是訴前申請保全的主體。
  二、區分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擔保數額標準
  根據申請保全的時間不同,保全可以分為訴訟中保全和訴訟前保全。所謂訴訟前保全,又稱訴前保全,是指在起訴或者仲裁前,對於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利害關係人的閤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所謂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産,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對財産或行為作齣保全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由於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且保全具有暫行性和非對審性。通常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即可作齣保全裁定,但由於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就提齣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瞭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一定勝訴,可能會因申請人錯誤申請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人民法院從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閤法權益的角度齣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後,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導緻被申請人基於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賠償屆時不至於落空,申請人就應當通過事先提供擔保來證實確有能力賠償,這也充分體現瞭法律對被申請人閤法權益的保護。是否所有保全案件都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隻是籠統地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這可以理解為法律並沒有對此作齣“一刀切”的規定,而隻是規定“可以”,不是“應當”,更不是“必須”,賦予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基於申請財産保全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以執行,順利實現債權,有必要立即製止債務人正在實施或者準備實施的轉移、隱匿財産等行為。由此可見,財産保全的核心是防止債務人處分財産。在訴前保全中,因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無法瞭解基本案情,提齣訴前保全申請的主體隻能是利害關係人,而不是案件的當事人。正因為案件尚未進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瞭解基本案情,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勝訴可能性、證據充分與否等情形都無法掌握,齣現風險的可能性比訴訟中的保全要高,擔保要求要高一些。因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這樣纔能對於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而提供保障。同時,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乾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産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擔保的條件,依法律規定;法律未作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因此,經研究,對訴前保全的擔保和訴中保全的擔保數額進行瞭區分。對於訴前財産保全的擔保,因財産保全的對象是標的物或者財物,為確保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於申請訴前財産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但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可以不是全額擔保。也就是說,對訴前財産保全的擔保,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擔保是原則,不提供全額擔保是例外。有觀點認為,對訴前保全要求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認為過於嚴格,不利於訴前保全製度的實施。我們經研究認為,訴前保全是在未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情形下采取的措施,如果不嚴格限製,極易被濫用。如果當事人認為擔保過重,完全可以在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時一並申請訴訟保全,也可以保障其閤法權益。
  因為《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保全提供擔保數額沒有作齣明確規定,司法解釋是否有必要予以規定。在調研中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中保全擔保金額既有不同的做法,也存在不同的觀點。有些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全額擔保,即提供的擔保金額必須與保全金額相當;否則,該當事人因無法提供足額擔保而被法院駁迴保全申請。有的觀點認為,擔 新民訴法解釋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套裝上下冊)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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