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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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声敏 著,陈支平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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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天津古籍出版社
ISBN:9787552804805
版次:1
商品编码:12155291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7-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99
字数:253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法制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较大推进,学界有关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出,州县官的研究成果也较为繁夥,但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县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运行机制,州县官的施政环境、施政行为及心理,州县官的地方事务、司法教化等方面,而对于明代司法渎职尤其是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探讨,还殊为少见。
  明代无论朝廷还是地方官自身,沿用历代为官之道,临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诀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千万小心,十分敬畏,处理诉讼审理案件断案量刑必须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罚、慎监,成为明代官员处理狱讼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员就总结出了“慎打三十二条”和“慎罚凡十六条”,青天大老爷海瑞在隆庆年间出任应天巡抚时就曾诫谕所属州县官,“凡听讼必须直穷到底,审之审之,始不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
  朱声敏博士,勤学好思,思维敏锐,读书时有新得,在南大攻读博士学位时,即特别属意于明清司法问题,后几经商酌,确定学位论文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范围。声敏君毕业后,又经潜心思考数年,增删损益,推出《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向学界奉献了富有学术价值和有一定现实参考意义的重要成果。本人忝为他的学业导师,数次优先通读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在我看来,《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创新成功之处不少。全书从历史的维度,开创性地考察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各种表现,系统论述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将渎职限于司法范围,将渎职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州县官;从司法立法、制度防范切入,考察法律制度、权力驾构、思想教育以及道德意识各方面,阐明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立法及其他预防措施,透视整个明代的司法、政治与社会;将明代律典以及一应条例、榜文、地方条约等法律性质规范作为司法渎职的立法文本较为细致地加以解读,并对各种立法规范及其前后演变尽量溯源述流,清晰地阐明了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能,详细地划分了明代司法渎职种类;将鬼神观念、报应文化,以至官箴教化及律令讲读、遣官会审等均纳入考察视野,全面而又具体地分析了各种规范州县官司法职务行为的措施,从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作了系统的考察;透过对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与佐贰官、首领官、书吏、里老等各种力量关系的分析,探讨了各种势力对州县官司法权力运作产生的正反各方面影响,进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原因或背景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全书在明代司法规制、州县官渎职表现与种类、司法渎职的制度防范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均有一定新意,从而拓展和深化了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
  作者认为,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的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通过以上各种法律形式,从接受词状,到勘验、取证、羁押,再到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设立了完善或者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以约束州县官的行为和思想,首先,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架构,加强权力制衡;其次,在制度建设上,统治者还预设了诸多防范制度;再次,统治者重视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忠君爱民、慎刑重狱的意识。

作者简介

  朱声敏,男,1980年出生,广西象州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目前主要从事明清史、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及其直接原因
第一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
第二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直接原因

第二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社会原因
第一节 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第二节 法为私用的功利意识
第三节 贪婪好利的社会风气
第四节 残忍苛虐的执法态度

第三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立法原则
第三节 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法律条规

第四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权力架构
第一节 州县衙门内部的权力制衡
第二节 州县衙门上级的审判监督
第三节 明初里老对州县官司法权力的制衡

第五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其他制度
第一节 法律教育
第二节 司法监察
第三节 科举、回避与考课制度

第六章 明代防范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思想道德措施
第一节 宣扬鬼神报应观念
第二节 加强官箴教育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其次,里老直接赴京面奏,甚至直接将违法官吏绑缚赴京。
  等待监察官来访从而告发官员的不法行为,是里老行牵制州县官的形式之一,但这只是一种消极形式。里老牵制州县官还有一种积极形式,即直接赴京面奏情事。
  鉴于下情难以上达,朱元璋不但信任老人,还恳请老人助其惩恶旌善,“所以嘱民助我”,“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他让耆宿帮助的方式便是赴京面奏事务:今后地方官吏若为非作歹,“许本处城市乡村耆宿赴京面奏,以凭保全。自今以后,若欲尽除民间祸患,无若乡里年高有德等,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岁终议赴京师面奏,本境为民患者几人,造民福者几人。朕必凭其奏,善者旌之,恶者移之,甚者罪之”。为了确保耆宿这项权力,他还规定:“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面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去处,问知面奏,实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如此一来,耆宿不单能被动地接受官员的咨访,提出对于当地官吏的意见,而且能主动上京,向最高统治者面奏地方官吏的得失。对于耆宿所奏官吏非法行径,一旦坐实,朱元璋便予以严惩。如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致耆民五人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朱元璋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非但如此,《大诰》和《教民榜文》还赋予里老直接将非法官吏帮扶赴京的权力。洪武十八年,朱元璋申明禁止官吏下乡之令,对于今后敢有以身试法者,他规定“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同年,他规定耆老可以保奏州县贤良官吏。与此同时,朱元璋更强调耆老可以主动检举、揭发不法官吏,其日:“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③他还赋予耆老擒拿非法吏员的权力:“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考虑到官吏经常勾结姻缘,狼狈为奸,非法吏员被擒拿,其庇护官员鉴于兔死狐悲之痛,往往设法掣肘甚至公然阻碍,所以,为了防止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也同时规定:“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
  鉴于耆老在监督和惩罚不法官吏方面的独特作用,朱元璋很注意对其进行保护,倘若发现敢于挟制、利用老人从事非法行为的官员,则严惩不贷。如洪武中期,建昌知县徐颐,违例不纳税粮,事发,中央来员将其擒拿,徐颐“令弟徐二舍会集老人张克成等七十余人,至京妄保。行至江北,止分四十二人赴京,妄诉官有政事”。真相大白后,朱元璋大怒,感慨“如此奸狡百端”,下令将徐颐凌迟示众。其实,此案中,耆老自甘充当非法知县的工具,欺骗皇帝,也应承担一定的惩罚,但据《大诰》记载,在此案中,他对那些耆老没有任何处罚。
  ……

前言/序言

  近年来,随着法制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较大推进,学界有关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出,州县官的研究成果也较为繁夥,但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县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运行机制,州县官的施政环境、施政行为及心理,州县官的地方事务、司法教化等方面,而对于明代司法渎职尤其是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探讨,还殊为少见。
  明代无论朝廷还是地方官自身,沿用历代为官之道,临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诀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千万小心,十分敬畏,处理诉讼审理案件断案量刑必须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罚、慎监,成为明代官员处理狱讼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员就总结出了“慎打三十二条”和“慎罚凡十六条”,青天大老爷海瑞在隆庆年间出任应天巡抚时就曾诫谕所属州县官,“凡听讼必须直穷到底,审之审之,始不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
  朱声敏博士,勤学好思,思维敏锐,读书时有新得,在南大攻读博士学位时,即特别属意于明清司法问题,后几经商酌,确定学位论文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范围。声敏君毕业后,又经潜心思考数年,增删损益,推出《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向学界奉献了富有学术价值和有一定现实参考意义的重要成果。本人忝为他的学业导师,数次优先通读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启发,获益匪浅。
  在我看来,《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创新成功之处不少。全书从历史的维度,开创性地考察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各种表现,系统论述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将渎职限于司法范围,将渎职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州县官;从司法立法、制度防范切入,考察法律制度、权力驾构、思想教育以及道德意识各方面,阐明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立法及其他预防措施,透视整个明代的司法、政治与社会;将明代律典以及一应条例、榜文、地方条约等法律性质规范作为司法渎职的立法文本较为细致地加以解读,并对各种立法规范及其前后演变尽量溯源述流,清晰地阐明了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能,详细地划分了明代司法渎职种类;将鬼神观念、报应文化,以至官箴教化及律令讲读、遣官会审等均纳入考察视野,全面而又具体地分析了各种规范州县官司法职务行为的措施,从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作了系统的考察;透过对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与佐贰官、首领官、书吏、里老等各种力量关系的分析,探讨了各种势力对州县官司法权力运作产生的正反各方面影响,进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原因或背景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全书在明代司法规制、州县官渎职表现与种类、司法渎职的制度防范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均有一定新意,从而拓展和深化了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
  作者认为,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的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通过以上各种法律形式,从接受词状,到勘验、取证、羁押,再到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设立了完善或者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以约束州县官的行为和思想,首先,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架构,加强权力制衡;其次,在制度建设上,统治者还预设了诸多防范制度;再次,统治者重视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忠君爱民、慎刑重狱的意识。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内容简介 本专著深入剖析了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旨在揭示其成因、表现形式、社会影响及官方的应对策略,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明代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 第一章 绪论:研究的背景、意义与方法 研究背景: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州县作为国家机器的最基层组织,其官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实施、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人民的福祉。然而,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基层官员的渎职行为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研究将明代作为切入点,试图还原基层司法渎职的真实面貌,并分析其与整体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 研究意义: 学术价值: 填补明代基层司法渎职研究的空白,深化对明代官僚体制、司法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 现实意义: 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为当前反腐倡廉、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参考。 史料价值: 充分发掘和梳理明代史籍、地方志、文书档案等一手资料,为相关研究提供丰富的史料支持。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历史文献分析法,辅以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理论,结合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力求客观、全面地展现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复杂图景。 第二章 明代州县司法体制及其特点 州县层级的司法职能: 阐述明代州县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审理案件、执行判决、维护治安等方面。 司法官员的构成与选拔: 分析明代州县司法官员的来源、任职资格、晋升机制等,探讨其专业素养与权力运作的潜在联系。 司法程序与规范: 介绍明代州县司法审理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司法规章,分析这些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州县司法体制的局限性: 探讨明代州县司法体制在权力集中、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的固有缺陷,为理解渎职行为的发生提供制度性解释。 第三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成因分析 制度性因素: 权力膨胀与监督缺位: 州县官员集司法、行政、财政等多种权力于一身,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衡,容易滋生腐败。 法律的不完善与执行偏差: 明代法律虽有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解释不清、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考核与奖惩机制的弊端: 官员的政绩考核可能过于侧重表面化指标,忽视了司法公正和廉洁奉公的重要性。 经济性因素: 官员俸禄微薄与养廉银的隐忧: 微薄的官方俸禄难以满足官员的体面生活需求,为贪腐行为提供了经济诱因。而“养廉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成为变相的腐败工具。 基层社会经济的压力: 州县官员身处基层,直接面对民众的诉求和地方的经济状况,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可能诱使官员利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 商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纠纷增多,为司法官员提供了插手经济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 人情与社会关系: “人治”观念的残留: 尽管强调法治,但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使得官员在处理案件时,容易受到亲情、友情、派系关系等的影响。 礼尚往来与利益输送: 基层官员的人际交往中,充斥着各种形式的“打点”和“馈赠”,这些都可能成为司法公正的腐蚀剂。 文化与价值观念: 权力崇拜与侥幸心理: 官员自身对权力的迷恋,以及对法律制裁可能存在的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其漠视法律,肆意妄为。 社会风气的浸染: 整体社会风气的腐败,也可能反过来影响到基层官员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 第四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表现形式 枉法裁判: 受贿枉法: 官员利用职权,在案件审理中偏袒一方,接受贿赂,做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徇私枉法: 官员出于亲情、友情、派系等私情,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因人设罪与因罪设人: 随意罗织罪名,或为打压特定对象而滥用司法权力。 刑讯逼供与滥用职权: 非法审讯: 采用酷刑、诱供、恐吓等非法手段逼迫嫌疑人认罪。 超期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破坏: 随意延长审讯时间,不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利用审讯谋取私利: 通过审讯过程中的勒索、敲诈来达到个人目的。 贪污受贿与侵吞公款: 司法案件中的“打点”与“好处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打点”以求案件顺利进行或得到有利判决。 利用司法权力敲诈勒索: 以司法调查为名,进行敲诈勒索。 侵吞案件中的保证金、罚没款等: 截留、私吞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款项。 渎职失察与不作为: 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故意不调查、不处理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办案拖延与敷衍塞责: 对案件处理过程敷衍了事,延误案件审理,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 不履行法定职责: 逃避责任,不按规定履行司法官员的各项职责。 其他形式的渎职: 如泄露案情、包庇罪犯、干扰正常司法程序等。 第五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社会影响 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司法公正的丧失: 导致无辜者蒙冤,罪犯逍遥法外,社会公义荡然无存。 社会矛盾的激化: 司法不公激化了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潜规则盛行与社会风气败坏: 司法瀆职行为的普遍化,导致社会成员普遍缺乏安全感,转而依赖潜规则,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对经济发展的阻碍: 财产安全和交易安全受损: 司法不公使得合法的财产和交易无法得到保障,投资者信心受挫。 营商环境恶化: 官员利用司法权力进行干预,使得市场竞争失灵,阻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 人力资本的流失: 长期处于司法不公的环境中,不利于人才的聚集和发展,可能导致人力资本的流失。 对国家统治的侵蚀: 民心尽失与统治合法性危机: 司法不公是导致民怨沸腾、政府失去民心的重要原因,严重动摇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基层政权的不稳定: 州县官员的渎职行为,使得基层政权失去民众信任,难以有效推行国家政策。 加速社会动荡的风险: 长期累积的司法不公和民怨,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 第六章 明代官方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应对策略 法律与制度建设: 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 针对层出不穷的渎职行为,官方不断修订相关法律条文,加大惩处力度。 监察与审计制度: 设立监察机构,对官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审计,防止贪污腐败。 巡视制度的尝试: 派遣钦差大臣或巡视御史,对地方官员进行巡视,纠察不法。 官员的考核与任免: 政绩考核的尝试: 在一定程度上将司法公正、廉洁奉公纳入官员的考核内容。 严厉的惩处机制: 对查实的渎职行为,施以严厉的惩处,包括撤职、流放、充军乃至处死。 思想教化与道德约束: 强调“廉政”和“公勤”的道德规范: 通过官方宣传和教育,强调官员应有的道德操守。 运用儒家思想进行道德规训: 强调官员应具备的忠君、爱民、公正无私等品德。 信息公开与申诉渠道: 一定程度上的审级制度: 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为司法不公提供纠正的机会。 对官员行为的举报奖励: 鼓励民众举报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官方应对策略的局限性: “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 很多反腐倡廉的运动,最终往往虎头蛇尾,效果不彰。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不足: 监察、巡视等机构本身也可能受到权力寻租和腐败的影响,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人治”因素的干扰: 官方在处理官员渎职问题时,也可能受到人情、派系等因素的影响。 第七章 结论: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的启示 总结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的特点与规律: 历史的必然性与偶然性: 既有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因素,也有个体官员的主观选择。 制度设计与执行的博弈: 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效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 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贫富差距对官员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对当下反腐倡廉的借鉴意义: 健全制度,强化监督: 必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完善法律,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必须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严惩司法腐败。 提高官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 加强对官员的思想品德教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关注民生,疏导民怨: 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微观史料的深入挖掘: 进一步发掘明代基层司法案例、官员文书、民间诉讼记录等,还原更真实的基层司法生态。 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借鉴更多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对渎职行为进行更深层次的解读。 比较研究的深化: 将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与同时期或不同时期其他国家的基层司法腐败进行比较,寻找普遍性规律。 本书通过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的深入研究,不仅为理解明代社会经济史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我们反思当代社会治理和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深刻的理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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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这样一个对中国古代史,尤其是明代社会经济史感兴趣的读者而言,《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无疑是一部不容错过的力作。作者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对史料的精妙运用,为我们呈现了一幅关于明朝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复杂画卷。书中对大量鲜活史料的挖掘和解读,使得那些被历史尘埃掩埋的案例得以重见天日,也让我们得以窥见当时基层司法运作的真实状况。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渎职行为视为个别官员的道德败坏,而是深入探讨了制度性的、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多重因素如何共同作用,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例如,书中对地方官员在经济压力下的生存困境,以及他们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来应对这些困境的分析,都非常具有启发性。这种将司法问题置于更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考察的研究方法,使得本书的结论更具说服力,也更能够引起读者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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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明朝的社会经济史充满兴趣,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的出现,无疑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作者在书中对明代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梳理和分析,其研究之深入、史料之翔实,令人叹为观止。这本书不仅仅是对历史事件的简单回顾,更是对这些事件背后深层原因的探究。作者通过大量的案例,生动地展现了当时州县官僚在面对权力、利益和责任时的种种考量,以及这些考量如何最终导致了司法行为的偏差。尤其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地方经济压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的分析。例如,在财政收入不足、徭役负担沉重的情况下,州县官员是如何通过不正当的司法手段来搜刮民脂民膏,或者如何敷衍塞责,这些都得到了非常具体的论述。这种将司法问题置于更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考察的研究方法,使得本书的结论更具说服力,也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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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这本书,是一部极其珍贵的历史研究成果。作者凭借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对史料的敏锐把握,为我们揭示了明朝基层司法体系中长期被忽视的阴暗角落。在阅读过程中,我仿佛置身于那个时代,亲眼目睹了州县官僚在权力运行和利益驱动下的种种行为。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对历史事实的还原,更在于其对这些事实背后逻辑的深刻解读。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渎职行为归咎于个体,而是深入分析了制度的缺陷、社会经济的压力以及权力运行的机制是如何共同作用,催生了这些问题的产生。书中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渎职行为进行了分类和比较,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系统和全面。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分析案例时,注重从多角度、多层次去审视问题,力求还原历史的真实面貌。这本书对于理解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运作,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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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读到《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这样一部深入剖析中国古代基层社会运作的著作,对我而言是一件幸事。作者以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对史料的敏锐把握,为我们呈现了一幅关于明朝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复杂而真实的图景。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对历史事件的还原,更在于其对这些事件背后逻辑的深刻解读。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渎职行为视为个别官员的道德败坏,而是深入分析了制度的缺陷、社会经济的压力以及权力运行的机制是如何共同作用,催生了这些问题的产生。书中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展现了明代州县司法渎职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读完此书,我对于明朝的基层治理有了更细致、更立体的认识,也对理解任何一个时代权力体系的运作规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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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这本书,与其说是一部关于历史的学术著作,不如说是一面映照现实的镜子。作者以极其扎实的史料考据和深刻的洞察力,为我们呈现了明朝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生动图景。在阅读过程中,我时常会联想到当今社会的一些现象,尽管时空变迁,但其中一些权力运作的逻辑和人性中的弱点,似乎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学术上的创新性,更在于它能够激发读者对历史和现实的深度反思。作者在论述中,并没有回避那些不光彩的历史细节,而是将其坦诚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这正是其研究的可贵之处。书中对“渎职”的定义和分类,也超越了简单的法律条文,而是从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综合考察,这种多学科交叉的研究视角,无疑提升了本书的学术价值。读完此书,我对于明朝的基层治理有了更细致、更立体的认识,也对理解任何一个时代权力体系的运作规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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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认为,要真正理解一个朝代的社会,就必须深入到其最基层。而《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这本书,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作者以惊人的毅力和细致的笔触,为我们描绘了明朝州县官员在司法领域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们是如何在各种内外压力下,或主动或被动地走向“渎职”的。这本书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对历史细节的还原,更在于其对这些细节背后逻辑的深入剖析。作者没有回避那些令人不适的历史真相,而是将其坦诚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学术态度。书中对制度性弊端、经济性诱惑以及权力运行逻辑的分析,都极具启发性,让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为何在那个时代,司法渎职现象会如此普遍。读完此书,我对于明朝基层社会的运作,对于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都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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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这本书,无疑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中的一颗璀璨明珠。作者以其非凡的洞察力和扎实的史料功底,为我们揭示了明朝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种种挑战与困境。书中对大量鲜活史料的细致梳理和深入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理解那个时代基层司法运作的宝贵窗口。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渎职行为归咎于个别官员的道德瑕疵,而是深入探究了制度性的、经济性的、社会性的多重因素如何共同作用,催生了这些问题的发生。例如,书中对地方官员在财政收入、徭役负担等经济压力下的生存状态,以及他们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来应对这些压力的分析,都非常具有启发性。这种将司法问题置于更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考察的研究方法,使得本书的结论更具说服力,也更能引起读者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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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这本书,绝对是一部能够拓宽我们视野、深化我们理解的学术著作。作者以其卓越的研究能力,将明朝州县官司法渎职这样一个看似狭窄的议题,做得广博而深刻。读完之后,我对于明朝的基层治理,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对于司法体系的运作,都有了全新的认识。书中对大量一手史料的细致梳理和分析,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现象的层面,而是深入挖掘了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性原因、经济性动因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州县官司法渎职行为的比较研究,展现了这种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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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中的《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无疑是一部极其重要的学术著作,它填补了中国史研究领域的一个空白,为我们理解明朝中央集权下的地方治理以及司法体系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读罢此书,我深受启发,对明朝的社会现实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作者在梳理大量史料的基础上,抽丝剥茧,将那些被历史洪流所掩埋的细节一一呈现出来,让我们得以窥见当时州县官僚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复杂境况。这本书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案例,而是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揭示了制度的困境、人性的弱点以及权力运作的逻辑。书中对“渎职”这一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也极具启发性,它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法律条文,而是将其置于更为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考察,充分考虑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对官员行为的影响。例如,书中对地方官在税收、徭役等经济压力的影响下,如何采取不当的司法手段来应对,以及这些行为又如何反过来加剧了社会矛盾,有着细致入微的阐述。这种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得本书的论证既有力度又不失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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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的出版,对于我们理解明朝基层社会的运作机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者以惊人的毅力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入到那些看似琐碎的司法档案中,挖掘出了大量鲜为人知的史料。这些史料不仅揭示了当时州县官员在司法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们看到了这些问题是如何与明朝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状况紧密相连的。读这本书,就像是在穿越时空,亲身感受那个时代州县官僚的生存状态和决策逻辑。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这些官员视为一味的贪腐之徒,而是试图去理解他们在权力、利益和责任的多重夹缝中是如何挣扎和选择的。书中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展现了明代州县司法渎职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使得研究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分析案例时,非常注重将个体行为置于宏大的制度框架下,探讨制度的缺陷是如何为渎职行为提供了土壤,以及社会经济的压力又是如何驱动官员采取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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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书,快递师傅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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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的到,属无所谓好坏,你有收获它就是好的,你需要就是好的,要是不需要别人说的再好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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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的书,对自己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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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还不错,准备细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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