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商法學(第四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在總結和比較研究國內外同類教材的基礎上,以教材的規範性和通說性為前提,從體係結構到內容安排都有新的突破和發展。《商法學(第四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設6編33章。其巾,一編為總論,其餘5編為分論。全書從首編到末編,相互問既有邏輯聯係,又各自相對獨立;既富有學理性,又接近課堂教學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既從中國的實際情況齣發,又放眼世界,並注意吸收和反映國內外的司法實踐經驗以及商法學研究領域的新研究成果。
《商法學(第四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不僅適閤於高校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學習的需要,而且可供其他專業學生選用和社會讀者閱讀。
作者簡介
覃有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法學碩士、博士生導師、原副校長。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保險法研究會顧問及湖北省法學會副會長等職。主要緻力於民商法尤其是債權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方麵的研究。著有《債權法》《保險法概論》《我國經濟閤同的理論與實踐》《商法學》及《社會保障法》等學術著作。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法商研究》等刊物上發錶多篇學術論文。
目錄
第一編 商法總論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節 商法的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第二節 商法的演進
第三節 商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
第四節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商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商事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商主體
第三節 商行為
第三章 商業登記
第一節 商業登記概述
第二節 商業登記的種類和效力
第三節 商業登記的程序
第四章 商業名稱
第一節 商業名稱概述
第二節 商業名稱的取得與轉讓
第三節 商業名稱權
第五章 商業賬簿
第一節 商業賬簿概述
第二節 商業賬簿的保存與備置
第二編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 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節 公司法的概念與性質
第三節 公司法的曆史沿革與發展趨勢
第四節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第七章 公司法的基本製度
第一節 公司的設立製度
第二節 公司的名稱、住所與負責人
第三節 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第四節 公司的資本製度
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
第八章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
第五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六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節 國有獨資公司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章 公司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一節 公司的變更
第二節 公司的終止
第三節 公司的清算
第三編 證券法
第十一章 證券法概述
第一節 證券概述
第二節 證券法概述
第十二章 證券的發行
第一節 證券發行概述
第二節 股票的發行
第三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
第十三章 證券的上市
第一節 證券上市概述
第二節 股票的上市
第三節 公司債券的上市
第十四章 證券的交易
第一節 證券交易概述
第二節 上市證券交易的基本規則
第三節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義務
第四節 上市公司收購
第十五章 證券市場
第一節 證券市場概述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公司
第四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五節 證券投資基金
第十六章 證券監管
第一節 證券監管概述
第二節 證券監管體製
第三節 證券監管的內容
第四編 票據法
第十七章 票據與票據法概述
第一節 票據概述
第二節 票據法概述
第十八章 票據上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 票據上法律關係的概述
第二節 票據權利
第三節 票據抗辯
第十九章 票據行為
第一節 票據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票據行為的性質和種類
第三節 票據行為的有效條件
第四節 票據行為的解釋
第五節 票據行為的代理
第二十章 票據的僞造與變造
第一節 票據的僞造
第二節 票據的變造
第二十一章 票據的更改與塗銷
第一節 票據的更改
第二節 票據的塗銷
第二十二章 票據的喪失
第一節 票據喪失概述
第二節 我國票據喪失之救濟
第二十三章 票據時效與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一節 票據時效
第二節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二十四章 票據的運作
第一節 齣票
第二節 背書
第三節 匯票承兌製度與本票見票製度
第四節 參加承兌
第五節 保證
第六節 票據的粘單、復本和謄本
第七節 付款與參加付款
第八節 追索權
第五編 保險法
第二十五章 保險法概述
第一節 保險之意義、種類及其發展趨勢
第二節 保險法的定義、特徵及體例
第三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六章 保險閤同總則
第一節 保險閤同的概念及特徵
第二節 保險閤同的分類
第三節 保險閤同的主體
第四節 保險閤同的形式和內容
第五節 保險閤同的履行
第六節 保險金請求權的時效
第二十七章 財産保險閤同
第一節 財産保險中損失與補償的含義
第二節 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
第三節 重復保險
第四節 保險代位
第二十八章 人身保險閤同
第一節 人身保險閤同概述
第二節 人身保險閤同的受益人
第三節 人身保險閤同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
第四節 人身保險閤同的常見條款
第六編 破産法
第二十九章 破産法概述
第一節 破産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破産法的概念與立法準則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的立法與完善
第三十章 破産實體法
第一節 破産能力
第二節 破産原因(界限)
第三節 破産財産
第四節 破産債權與債權申報
第五節 破産關係(過程)中的其他財産權
第六節 破産機關
第七節 破産費用與共益債務
第三十一章 破産清算程序法
第一節 破産清算程序的開始
第二節 破産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第三節 變價與分配
第四節 破産終結
第三十二章 重整法
第一節 重整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重整程序的開始
第三節 重整期間的營業與管理
第四節 重整計劃
第五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六節 重整程序的廢止與終結
第三十三章 和解法
第一節 和解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節 和解的程序
精彩書摘
《商法學(第四版)/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
(二)公司權利能力的限製
公司依法成立後,當然具有權利能力。但由於公司與自然人的性質不同,自然人有其自然實體,而公司沒有,加之國傢基於政策上的考慮和公司製度本身的客觀要求,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瞭一定的限製。這些限製主要體現在性質、法律規定和經營範圍三個方麵。
1.性質上的限製。公司是企業法人,沒有自然人的自然實體,因此,凡以性彆、年齡、生命、身體及親屬關係為前提的權利和義務,公司一概不能享有,也無需承擔。比如公司不能享有婚姻權、繼承權、監護權、生命權、身體權、自由權、親屬權和撫養權等權利,理所當然也不必承擔與這些權利相應的義務,它隻能享有與自然人的自然屬性無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經濟性權利。除此之外,公司的權利能力不受主體性質的限製,絕不因所有製不同而在公司的權利能力的大小上有不同。
2.法律上的限製。國內外的公司立法都明確規定,公司隻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公司的權利能力要直接受法律規定的限製。根據《公司法》及其相關法的規定,這些限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在轉投資上的限製。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成立後利用公司財産對外進行再次投資的行為。轉投資可以增加資本運作效率,擴大公司的利潤來源,有利於公司經營的規模化和效率化。因此,轉投資權是公司獨立財産權的內容之一,應當予以一定的自由和製度保證。在轉投資的決議程序上,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嚮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由此可見,我國2005年《公司法》取消瞭“轉投資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産的50%”的比例限製,轉而由公司章程進行自由確定,這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重大突破。但我國《公司法》對轉投資對象仍然進行瞭明確的禁止:轉投資公司不得嚮無限公司、兩閤公司、閤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投資而成為其負連帶責任的股東或齣資人。因為無限公司、閤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股東或齣資人依法要對公司、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允許有限公司嚮它們投資,就意味著公司要將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的全部財産用來清償它們所投資的公司的債務。這不僅加重瞭公司的責任限度,而且影響瞭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公司可以嚮兩閤公司投資而成為負有限責任的股東,但不能嚮兩閤公司投資而成為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其道理與嚮無限公司、閤夥企業投資相同。因此,為瞭保證公司股本的穩固、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我國《公司法》第15條明確規定:“公司可以嚮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齣資人。”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嚮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嚮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投資人的非法人企業投資,並以該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或者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公司在對外擔保上的限製。公司作為商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對其他商主體或者個人進行債務上的擔保,在實踐中不可避免。但我們也同時看到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在於,如果所擔保的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清償,公司則要承擔代為清償的擔保責任。因此公司對外擔保會導緻公司資産因非經營性行為而減少。因此我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預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預接受擔保的實際控製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對外擔保事項的錶決。該項錶決由齣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錶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為瞭進一步保證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不被公司經營管理者操縱,我國《公司法》第148條對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有一個原則性要求,即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擅自以公司財産為他人提供擔保。
(3)公司在資金藉貸上的限製。首先,在資金“藉”的限製上,主要體現在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法》第七章專門規定“公司債券”,對公司發行債券的行為模式進行設定。並且在《公司法》第153條有一條授權性法律規範,即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閤《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一般而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産不得低於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産不得低於6000萬元,並且纍計債券餘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産額的40%。其次,在公司資金“貸”的限製上,主要體現為公司資金外藉的決議程序的規範上。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擅自將公司資金藉貸給他人。也就是說公司資金外藉的決定權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而不是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個人。
(4)公司在股份迴購上的限製。股份迴購直接導緻公司資本減少,資本信用降低,可能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我國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迴購本公司的股票。但是又考慮到股份迴購能夠防止惡意收購、控製公司股價、為推行股權激勵提供股份的閤法來源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隻能在“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閤並,將股份奬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齣的公司閤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4種特定情形下,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迴購股份。並且《公司法》還要求:迴購的股份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不得長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5)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的限製。我國《公司法》第142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經營範圍上的限製。經營範圍是公司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分司的權利能力與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相適應、相一緻的。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因此,公司隻能依法在其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越權經營的,公法角度的法律後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私法角度的法律後果是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閤同如果是違反國傢的強行性規定的,認定其無效。而一般的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閤同,如果交易相對人是善意的,則一般認定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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