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黨政必備!公務員必讀!
名稱:《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閤訂本
齣版社:中國方正齣版社
齣版時間:2015年10月
開本:32開
字數:28韆字
ISBN:978-7-5174-0237-4
定價: 6.00 元
由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單行本日前由中國方正齣版社齣版,並在全國新華書店發行。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瞭《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並發齣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齣,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乾部廉潔從政若乾準則》,對於促進黨員領導乾部廉潔從政發揮瞭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麵從嚴治黨實踐不斷深化,該準則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麵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準則》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閤,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部堅持正麵倡導、麵嚮全體黨員的規範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瞭全麵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為黨員和黨員領導乾部樹立瞭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展現瞭共産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對於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當和落實好全麵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抓好《準則》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把各項要求刻印在全體黨員特彆是黨員領導乾部心上。各級黨員領導乾部要發揮錶率作用,以更高更嚴的要求,帶頭踐行廉潔自律規範。廣大黨員要加強黨性修養,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使廉潔自律規範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堅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綫”,永葆共産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齣,《準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乾部廉潔從政若乾準則》同時廢止。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瞭《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並發齣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條例》共有三編十一章133條,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麵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齣瞭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綫,對於貫徹全麵從嚴治黨要求,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 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製度。 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 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由人民依法選舉産生。 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受人民的監督。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傢保障各民族的閤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各民族的團結、統一和發展。 禁止民族歧視,禁止民族壓迫,禁止製造民族分裂。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國傢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國傢維護社會秩序,維護生産、工作和教學、科研、文藝創作的正常進行。 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傢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乾涉。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 國傢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保障全體人民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休息的權利。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進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傢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言論、齣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傢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傢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傢教育製度的活動。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納稅的義務。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維護國傢統一、維護國傢安全、維護國傢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義務。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二章 國傢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彆行政區和軍隊選齣的代錶組成。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的召開和議程,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法律; (三)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六)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總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七)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十)審查和批準國傢預算;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四)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的決定,依照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總審計長、秘書長,任免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授予國傢勛章和榮譽稱號,製定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履行主席委托的職責。 第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承。 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選齣的新的副主席接任。 主席在任期內缺位,副主席繼承,在任期內繼續選舉新的副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傢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傢行政機關。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總理; 副總理; 國務委員; 各部部長; 各委員會主任; 總審計長; 秘書長。 國務院設秘書長一人。 國務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嚮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提齣屬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草案; (三)規定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任務; (四)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監督各部門的工作; (五)監督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的工作,並且調整中央和地方的關係; (六)製定國傢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傢預算,並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傢預算; (七)領導和管理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 (八)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製定和執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方針、政策; (九)保障公民的閤法權利,維護社會秩序,製定和執行社會治安措施; (十)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行政區劃的變更; (十一)根據授權,管理對外事務,簽訂條約、協定; (十二)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各部門的設置、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傢權力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由本級人民選舉産生。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一百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的召開和議程,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 (三)製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 (四)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六)保護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成果,保障公民的權利; (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置變更; (八)罷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九)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十)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一)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傢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負責,並且接受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嚮上級人民政府負責。 第一百零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的決議; (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製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三)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各工作部門; (四)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 (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民族事務等工作; (六)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七)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事務。 第五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傢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國傢法律監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三章 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國傢機構、民族區域自治、香港特彆行政區、澳門特彆行政區、國傢。 第一節 政治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傢保障各民族的閤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各民族的團結、統一和發展。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休息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一百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進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言論、齣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納稅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維護國傢統一、維護國傢安全、維護國傢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義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二節 經濟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 第一百三十條 國傢在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上,實行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傢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國傢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的發展,並且依照法律保護非公有製經濟的閤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閤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閤法財産的所有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土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知識産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繼承權。 第三節 文化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傢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國傢鼓勵、支持和引導文化創新,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一百四十章 國傢保護公民的文化權利。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傢保護公民的言論、齣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 社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國傢維護社會秩序,維護生産、工作和教學、科研、文藝創作的正常進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閤法權利,維護社會治安。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健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勞動權。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休息權。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一百五十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住宅自由。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傢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節 國傢機構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傢機構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國傢機構的組成人員由人民依法選舉産生。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傢機構的組成人員對人民負責,並且接受人民的監督。 第六節 民族區域自治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製度。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域,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域,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第一百五十九條 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域,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第一百六十條 民族區域自治的區域,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第七節 香港特彆行政區和澳門特彆行政區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彆行政區和澳門特彆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一百六十二條 香港特彆行政區和澳門特彆行政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第一百六十三條 香港特彆行政區和澳門特彆行政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第一百六十四條 香港特彆行政區和澳門特彆行政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第一百六十五條 香港特彆行政區和澳門特彆行政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 第八節 國傢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的、社會主義國傢。 第一百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 第一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的進步事業。 第四章 國旗、國徽、國歌、首都 第一百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第一百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顆五角星和天安門,周圍是榖穗和齒輪。 第一百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麯》。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